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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jack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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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第三屆北大公共論壇邀請熱心住戶一起參加、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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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18 18:49:47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4-18 19:31 編輯
jack555 發表於 2018-4-18 17:39
玉鼎與萬寶隆旁邊那塊地不是停車場用地,那是公車轉運站用地,我們在前文的討論也是針對公車轉運系統,並 ...


我24樓寫什麼,你能否默念一下?
現在北大高中校地當初說明會我提過好多次,有用嗎?
現在呢?要高中,就少了國中小,再來要求擴班增班!
政府被你們逼急了!就變成這種結果?北大附中呢?國家有國家的體制,所有教師,公務人員員額都受控制,因為政府回應民眾要求小而美的政府,所以立法控制總員額,附中有附中的規模,高中有高中的規模,民眾能逼什麼?民眾想到公務人員眾多的時候,就小而美,小孩子要就近就讀,就要增班擴班,老師及公務人員從何而來?
還有轉運站旁邊的土地又是什麼?
沒有依原徵收目的使用,你以為大法官沒做過解釋嗎?
地目當然可以改,徵收已成為公有土地,也要報中央吧!
那是要原地主願意默默承受,不去陳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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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18 19:11:25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就如現在大家都想要變成六都裡面的居民,成立了六都,公務人員員額數就增加了!職等也提高了,相對的非六都的公務人員就往六都跑,縣的公務人員就找不到人,這種結果有識之士早就提出來了!在民意都想成為六都居民,這個有識之士的意見,誰會理他?現在產生問題了!一些立委又去要求考試院解決來提高非六都公務人員的職等,所以,以後公務人員都是高官,這些立法委員以前如何去苛責公務人員高官林立,這就是我們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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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18 19:27:38 |只看該作者
就如當初喊停核四,會有缺電的問題,如出一轍,當初反核意見多大,贊成核電的聲音弱不可聞,但是在公聽會上也有人發聲啊!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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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19 00:14:17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jack555 發表於 2018-4-18 17:39
玉鼎與萬寶隆旁邊那塊地不是停車場用地,那是公車轉運站用地,我們在前文的討論也是針對公車轉運系統,並 ...

您12樓說的很好,就讓政府依原規劃目的使用吧!
不要現在改了!以後又發覺用地有所不足,況且轉運站,是可以減少私人車輛在北大區域行駛,減少空汙!並符合原徵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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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19 15:30:2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釋字第 236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78年3月17日
解釋爭點       
有關徵收之土地如何認定係依計畫使用之命令違憲?
解釋文       
1
  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所謂「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不實行使用」,應依徵收目的所為土地使用之規劃,就所徵收之全部土地整體觀察之,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屬於相關範圍者,不得為割裂之認定,始能符合公用徵收之立法本旨。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五十二號判例及行政院五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即係本此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並不牴觸。
理由書       
1
  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惟基於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意旨,國家為公用之需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土地。土地徵收後,需用土地人,即應在一定期限內,依照核准計劃實行使用,以防止徵收權之濫用,而保障人民私有土地權益。故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劃使用,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上述規定所謂「不依核准計劃使用」或「不實行使用」,應依徵收目的所為土地使用之規劃,就所徵收之全部土地整體觀察之,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屬於相關範圍者,不得為割裂之認定,始能符合公用徵收之立法本旨。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五十二號(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誤為六十九年判字第五十二號)判例:「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所謂『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劃使用』,係對於所徵收土地之整體不依原核准計劃使用而言,若就徵收之土地已按原核准計劃逐漸使用,雖尚未達到該土地之全部,但與不依核准計劃使用之情形有間,應無該條之適用。」及行政院五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需地機關是否已於徵收完畢一年後實行使用之認定,應以該項徵收土地之整體為準,而不能仍按徵收前之個別原所有權之各個地區以為認定已否實行使用之準據」各等語,即係本此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並不牴觸。
2
  至徵收土地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其徵收之範圍有無逾越必需之限度,乃該徵收處分是否違法之問題;就所徵收之土地,於如何情形下,始為依核准計劃為整體之使用,乃具體案件事實認定事項;又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主張收回其土地,有無期間之限制,均不在本件憲法解釋範圍內,併此說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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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4-19 17:18 編輯

倍受爭議的美河市捷運聯合開發案,監察院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昨日做出743號解釋,認同監察院的法律見解,台北市政府當年以蓋小碧潭捷運站的名義,徵收人民土地後再與建商合作興建美河市大樓轉售,違反「大眾捷運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


大法官會議表示,美河市案被徵收地主可以據此聲請再審,但法界人士指出,北市府在25年前徵收土地,地主當時未提起訴願,也已領完補償,現在就算打官司,恐也因時效遭判敗訴,得到的只是沒有實質效益的司法正義。

1991年北市府為了興建台北捷運新店線,徵收新店大坪林段的多筆土地做為捷運場站用地,當時被徵收的地主都只知道要蓋捷運,直到1999年北市府才公告核定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地主才驚覺被徵收的土地用來蓋住宅。

大法官會議歷經2年多昨日作成解釋,政府與民間進行的聯合開發案須事先公告讓地主決定要不要參與徵收,不可魚目混珠用蓋捷運為由,強徵民地。不過,陳碧玉、黃璽君大法官則提出不同意見書,陳表示聯合開發與捷運場站徵收可以併行,況且本解釋出爐後相關爭議未解決,無法達到定紛止爭的效果;黃也認為監察院就調查中案件,如果認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見解錯誤,可逕行糾正,不須聲請釋憲。

北市府昨日得知釋憲結果後相當震驚,但也表示涉及法規修訂部分,將配合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檢討辦理;若未來美河市地主以此解釋提起權利主張,會再做後續處理。

北市捷運局強調,後續捷運路網聯合開發案用地取得,都在都市計畫說明書內載明開發內容和管制規定,並在核定後辦理用地協議,因此不影響目前捷運開發作業。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31000076-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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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4-19 23:51 編輯

http://www.epochtimes.com/b5/18/4/18/n10313510.htm
民進黨團18日召開記者會,呼籲考試院儘速同意調高非六都公務員的職務列等,以挽救地方人才流失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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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jack555 於 2018-5-12 10:19 編輯

由北大策進會主辦、台北大學協辦的北大公共論壇會議記錄已完成,並發送新北市相關局處及與會的民意代表,會議記錄如附件,有興趣者可參閱,目前相關建議,都發局已將大成路原拖吊場用地與大義路原轉運站用地列入北大特區都市計劃通盤檢討中,交通局正評估如何擴寬擴寬柑園路149巷道路,以引導往柑園地區學府路晨峰車輛提早左轉。農業局將提供樹苗讓桃子腳國中小種植桃樹,水利局同意在三鶯水資源回收廠正常運作後,減少學府路污水處理廠的處理量,以減少臭氣外逸的數量與時間,並美化園區,擴增生態池,局部開放園區,讓住戶增加一個環保教育場域。相關回應正陸續增加,北大特區的未來在住戶共同努力下,一定可以一天比一天好,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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