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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為什麼地震發生大樓倒塌,都是頭重腳輕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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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2-7 19:28:37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Gogotalk 於 2018-2-7 19:31 編輯 2 K' b, A5 @8 b/ B. K  ?

: \6 W' C- Y3 H4 v大家對這居安問題有何看法?
1 r5 m7 w8 X' _& [5 S1 K: A" n( I為什麼對這多間打成一間,我們可以容忍閉一隻眼,睜一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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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2461 + 2 您真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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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8-2-7 19:36:25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Gogotalk 於 2018-2-7 19:43 編輯 ' p: ?% @! `+ Q" X
* Y) @' N8 A- I- E. n0 {7 X) F
監察院對上次美濃大地震,造成台南慘重傷害經驗,監察院對內政部及台南市政府予以糾正,但是仍避免不了花蓮同樣地震傷害情事發生,我們還能繼續容忍這樣的情事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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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7 19:39:12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Gogotalk 於 2018-2-7 19:40 編輯
4 ~) l# G& O/ E* I8 o+ P  D
. j0 j/ K3 h$ [1 r6 {, L$ r* K! {0 U& l8 M糾正案文!
9 ~- @" w0 Q: U7 |" A+ x被糾正機關:內政部、臺南市政府。$ i4 @" S6 k0 z& h
案   由:    內政部為建築法中央主管機關,悖離建築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之規範目的,不當劃分「規定項目」與「其餘項目」,致建築執照審查徒具形式,其所屬營建署於維冠大樓倒塌後,僅於105年8月24日訂頒不具強制性之「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其內容徒具形式,施工勘驗制度形同虛設;復該署就各建設公司實際家數與推案情形均無掌握,整體法令設計與規劃付之闕如;且未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研定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並欠缺建築履歷保全制度,而與建築法第56條規定有間;另臺南市政府身為地方最高主管機關,就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104人受傷及上百家庭破碎事件,就該事件建築執照之核准,難謂無過咎之處,且其現行建築施工管理與勘驗制度顯欠周延。上開機關之行政作為均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與住宅法第53條暨國際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保障「人民適居權利」,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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