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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請教 法律問題--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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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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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1-12 10:38:16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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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8-1-12 10:46:32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縱然有特留分,繼承人也未必分得到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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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2 10:50:31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Gogotalk 於 2018-1-12 10:54 編輯

符合遺棄罪這法條的要件有二個,這樣才算觸犯遺棄罪。1.父母沒有能力自己生存,無人扶養就會有生命危險、2.犯人(子女)有能力可以養父母

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這樣重大之虐待,這可能是法官判決繼承人喪失特留分保障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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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2 10:54:56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應該是

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這樣重大之虐待,這可能是法官判決繼承人喪失特留分保障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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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2 11:04:48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Gogotalk 於 2018-1-12 11:06 編輯

時代變了,以前社會,孝順是人倫的一環,就如養育子女,現在卻要以法律來強加約束實踐,這位母親的女兒,沒有對這位兄長提告遺棄罪已是萬幸,沒有照顧父母片刻,卻從美回國爭產,豈不令人有沉重的感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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