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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 發表於 2018-1-4 10:58 8 V. l3 e% m, g* v, }5 ?, Z
我就見識過,監察委員不但不執行監察,反而配合其他委員行事:先設計好數十萬的大案子,拿到區分所有權人 ...
c5 G* c! F2 I6 I7 F! }, p# f主委、監委、財委連任限制之解釋函# C O9 c2 a3 I [# `4 y# C
: E/ y! S* f. X, T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之任期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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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 k8 \3 f% M1 ]; s內政部營建署99.7.16營署建管字第0990046893號. F, ?5 v) x, k& |3 O6 G& H6 I- W
4 V6 \; e$ O# R+ z" c" n另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為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明定,又按「其立法意旨,係為符合現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狀況,並避免產生特定住戶把持管理委員會之現象,修正擔任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者,有連任次數之限制,其餘管理委員無連任次數之限制,意即管理委員依其性質分為有連任次數限制及無連任次數限制二種,故擔任有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其連任後仍擔任上開性質之管理委員,無論是否為同一職務,均有前揭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連任一次之限制,惟該職務擔任一次或連任一次後,得被選任為上開職務以外之管理委員。」為本部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九五○八○二二○四號函所明釋,故已連續擔任二屆有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者,即不得再接續擔任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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