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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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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0 15:34: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消息來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951960951165325429
) U4 \% ]1 Q9 p2 t/ S8 u+ p; H! A7 j% f. i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
/ F7 D. W& q9 O+ l; v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 N: c% n! S2 @- X; x0 z$ G
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
. U" W. U1 {% |- ?! ?6 I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9 X" T# M/ |# F* v" \' r
國稅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
4 a9 Q7 `+ ]8 D% p, h. A% }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 l0 b* |( Z8 E  H' \+ Q) c
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 `* x) Q5 m+ C/ t, Y7 D
解筆錄,或裁定書,本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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