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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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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7 10:18:3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
. z3 D$ g4 @1 B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8 t  M9 B9 m5 Y- d; Y4 a
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M0 @2 X& N$ D# P
) G+ H! G, E9 g. ]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
4 `; E# J) V7 c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
, |; x0 o, t, _6 g+ z,其102年1月至103年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3 F- e' Z2 P. [+ ^7 r+ f
500萬元。
% W+ K' a1 O* ~* \  Z
- g/ T% ^& d* D: o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
9 B& Z5 o0 }5 m4 W" x/ F- E& Z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 G& t! p- [1 Q0 }1 l" a6 T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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