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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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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7 10:18:32 |顯示全部樓層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7 l1 H0 x- R2 C4 q, X
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3 C! D' t1 X4 q. x' g
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7 }+ v2 \. F0 o9 b) j7 H
, `5 b: k8 A9 q
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
& r) B' O9 `9 G0 V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
  n3 Q/ ^; ^) A1 V( x,其102年1月至103年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
& y8 T& d. n( _' i# _8 V% w* q500萬元。. W$ o; V: u. R

* |( `2 r0 }4 K! `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 t, D  ^0 `7 a* }( m% a
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r; F) r; ]  p, ]% E
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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