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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金礦咖啡別將桌椅往外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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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4 22:19:44 |只看該作者
並不好吃是真的,只是附近沒有中式早餐店與開到深夜的店家,不然是不會想去吃,尤其他嚴重影響到環境,每次吃的時候都覺得對不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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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14 22:30:11 |只看該作者
大家若有手機APP 可以下載iPolice,用手機就可輕鬆檢舉報案,不用親自到警察局

經查應該可用下列條文來檢舉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 ... &ldate=20120530

現行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
    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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