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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al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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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半年有感.....噪音會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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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 19:59:52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6-7-2 20:05 編輯
. b9 j" I4 s& S3 I
allj 發表於 2016-7-2 11:08 9 j" c) l# |' c& u4 {; C2 g
感謝 joyce 再次的互動, 相信請你看的兩頁回文, 你已經看了, 比較瞭解我的情況.
$ U0 X" i' K/ K& {5 R( ?& K
& f) Z& u7 N2 e5 S+ B我在這個版上一開頭便說 ...

; p* U, _4 N- A* ^! w. g& u! ?; m$ V5 D0 f
在以前,有關噪音的法令,可以說法令跟不上時代的需求。0 s& |1 i  e% X6 z- x- `- I, f+ `
但現在已經不一樣,現在是人心跟不上法令的腳步,而且法令已走在時代的前面。
' S/ h& C8 H8 g7 T# C* `在法源方面,居家噪音相關法令比較不適用噪音管制法,比較適用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 g. k- p, p" y: H9 B以前dingding曾提供一個鋼琴噪音受害者行動聯盟臉書,這個社群提供許多鋼琴造成噪音的案例。
, q" t! ?$ g% ]4 m這個社群最近提供一個法院的判例,這個判例正足以說明現在的人心已跟不上法令的腳步,也證明法官對於噪音相關法令的解釋已走在時代的前面,深受噪音干擾的住戶可以好好參考看看。
8 J$ K* y. t* _6 y以下資料引自「鋼琴噪音受害者行動聯盟」臉書,雖然罰鍰僅新臺幣2000元,但意義深遠。
9 v+ @1 i2 i6 X% t, ~% b5 i; \/ P
  i" [: Z5 I% J: _0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1 n5 p" t1 Q- R5 @. @【裁判全文】 " z0 _; f/ ^( R0 N; L1 f. V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 f) H7 G) D: k0 K" u  k# }101年度新秩聲字第2號
  R# E9 Z1 o+ u2 N; w聲明異議人 xxx
7 s, v* m* I3 F: t; k! y8 F1 {即被移送人
& I" k8 N) A+ w$ L% \! L# F! M5 |原處分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 f6 A  j" L" N2 M$ F5 W2 Z6 m: j& H: l
即移送機關
) _" J0 V) {9 f* _5 o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所為之處分(南市警化偵字第101307077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J! U. B+ l1 E( b主 文$ H- s* U( Y1 B, r7 C  m# D: C
異議駁回
' {4 e. I: N0 W& }6 T, _理 由# x0 ]. J& H$ Y; ^3 U9 B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xxx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19日8時起至今,在臺南市新化區xxx路xxx之xxx號,因家庭修繕及其子修練鋼琴需要,長期滋擾隔鄰住戶xxx及其家人,至被害人xxx生活作息及精神上受折磨與壓力,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情事,而科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
8 E3 x# _2 \. x- _4 \7 b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之子甫國中畢業,等待基測放榜之時日練琴,僅利用暑假偶爾彈彈,並無長期滋擾鄰居之事實,且聲明異議人在xxxxxxx上班,利用上班之餘之週末白天或是週日白天,約莫半小時光景施作屋頂因春雨、梅雨及颱風肆虐等造成之防漏工程,因滲水面積很小,僅數次便完工,並不會造成隔鄰精神損害之事實,顯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法聲明異議,求為撤銷原處分云云。
; b" |8 g' z$ Y三、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定明文。又按該條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有明文(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據此,足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又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81年3月27日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參照)。經查:. F4 V' ~4 m( D# l( P6 G3 Y+ o! U: w
1、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業已陳明「有鋼琴彈奏聲音及屋頂施工修繕房屋時發出之打鑽聲音沒錯,但是以上二種聲音僅有30分鐘至1小時許....」(見101年8月27日警訊筆錄)。2 A3 i) U& ~" ~: ?
2、聲明異議人上開所述部分與被害人提出多次搜證之鋼琴彈奏聲音及打鑽聲音之錄音光碟檔情形相符(詳搜證之光碟錄音檔),足見聲明異議人前開所為,並非突發偶一之情形,自足認定。而打鑽聲音,不僅產生振動,且其聲音相當擾人,令人不舒服,鋼琴彈奏聲音,亦經被害人錄音,並有分貝指示於錄音光碟錄音檔可憑,該等聲音足以擾人,已為一般經驗所知。
8 k6 Y, c6 T& V3、又聲明異議人與被害人相互舉發噪音,並曾因該事件至臺南市新化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此亦有聲明異議人提出之資料在卷可按。8 E- i$ @. Y- F! m) Z7 g. {1 H0 N
4、聲明異議人製造上開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噪音,既經鄰居被害人搜證並報警處理,該等聲音又確實足傳於戶外,使人難以忍受,依前開說明,並參酌上開法條規定及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釋,自足認定聲明異議人之製造之噪音行為,足以構成妨害公眾安寧。/ |3 p+ l9 c! m: P  Y; Z
5、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之上開行為,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而對聲明異議人處以上開罰鍰,應屬有據,聲明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8 H5 V1 l8 ~; w$ Z: N0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Z: o* t& m. n2 F; L2 ^' z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1 l. n' P1 B/ l# v& }. L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b9 n3 h: s0 ~6 H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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