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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以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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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犯下捷運4死殺人案 鄭捷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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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11 14:31:38 |只看該作者
實在不應該給他麻醉,讓他知道痛!
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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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1626 發表於 2016-5-11 14:13
下一個應該換那兩個割喉的,速審速決會給社會帶來更大的震攝作用!
什麼裝白痴的裝神經裝笑也的俗辣, 會消失 ...

可是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阿Q_Q

別一次殺太多人好了,鄭捷不小心超過臨界點才被判死~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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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1078 發表於 2016-5-11 14:31
實在不應該給他麻醉,讓他知道痛!

我是麻醉師我會從麻醉劑改打生理食鹽水

讓他好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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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11 17:07: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6-5-11 17:10 編輯

廢死聯盟:死刑被赤裸的作為一種展演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11日電)犯下捷運隨機殺人的死刑犯鄭捷昨晚伏法。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今天批評,國家赤裸的將死刑作為一種展演,用來安撫社會大眾,但不能解決問題,更不能為了政治算計,背棄程序正義。
曾經犯下捷運隨機殺人事件,造成4死慘劇的死刑犯鄭捷,4月22日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第19天後,昨天晚間8時47分至58分之間,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刑場執行,3聲槍響後,鄭捷伏法。
廢死聯盟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昨天的記者會從晚上8時45分延至58分才召開,事實上,大家都知道鄭捷正被執行死刑當中,某種程度,這是一場看不見的死刑執行現場轉播。
廢死聯盟批評,國家赤裸的將死刑作為一種展演,用來恫嚇、或者虛偽安撫社會大眾,對此表達不滿。
廢死聯盟指出,反對鄭捷被判處死刑、執行死刑,並非因為「同情」及「原諒」加害者,或者無視於被害者的處境,而是認為政府不能以死刑作為解決問題的手段,同時不能為了政治算計,而背棄程序正義。
廢死聯盟最後也向準法務部長邱太三提出呼籲,表示他與現任法務部長羅瑩雪見面談到死刑時,曾表示會「依循以往的機制」,但這是絕對錯誤的想法。
因為殺人事件往往都是在執行死刑後才發生,死刑並沒有嚇阻效果,只會有模仿效應,這個「以往的機制」讓我們向政府學到殺人是可以的,以暴制暴是可以的。呼籲邱太三要認真思考犯罪預防機制,針對精神衛生、校園安全、社會經濟、被害人保障等層面去批評、檢討。1050511


希望未來的法務部長堅持現行法律,不要被少數聲音綁架。更何況,法務部的工作不是只在廢不廢死。
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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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11 19:15:42 |只看該作者
該死的人就早一點死!!廢死聯盟心態可議,希望將心比心想想受害家屬,甚麼可以教化...難道不能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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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11 22:16:41 |只看該作者
鄭捷伏法/鄭捷律師團新聞稿全文

2016-05-10 23:07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即時報導

鄭捷的辯護律師團晚間發佈新聞稿,內容如下:

黃致豪律師、梁家贏律師、林俊宏律師

針對新聞報導鄭捷於105年5月10日已遭執行死刑一事,執行前並未通知家屬及委任律師,律師團深感遺憾與不解。因鄭捷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非常救濟程序之扶助並獲准許,扶助律師團日前才開會準備提出非常上訴、再審及釋憲,惟法務部竟一反過去聲稱會審慎審核執行死刑之做法,於判決確定短短兩周即執行死刑。

本案確定判決對於所有偵審程序之違誤均視而不見,甚至一反過去最高法院於死刑案件中強調教化可能性之嚴格量刑調查程序於不顧,竟於判決中曲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僅以本案屬最嚴重罪行即將鄭捷判處死刑,判處死刑之恣意性莫此為甚。

在審判最終處以死刑的案件中,嚴格遵守公正審判的保障誠屬重要。審判未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而最終判以死刑,構成第六條無理剝奪生命權。

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在1989年的Reid v. Jamaica(355/1989)案中明確認定:所有的面臨死刑的人均有獲法律協助的權利,而這種權利是不言自明的,且該法律協助亦應貫穿整個訴訟程序,自對被告採強制手段開始,國家即有義務告知其有聘請律師之權利,當犯罪嫌疑人之資力無法負擔律師費用者,則為其聘請律師、使其獲法律協助即為國家之義務。

本案偵查中,除第一次警詢完畢,有法律扶助律師曾短暫到場外,整個偵查程序中不論警詢程序、檢察官訊問程序、羈押訊問程序,甚至是搜索、扣押程序,精神鑑定程序等被告均無辯護人之協助。本案偵查程序使用藥物輔助會談,屬侵入性之身體檢查,未經書面許可又無必要,違反不正訊問禁止、不自證己罪及醫療常規,以致於台大醫院所提出之精神鑑定報告有諸多違法情狀等,均與被告偵查中無辯護人辯護有關。

法務部如此迅速執行死刑,未通知家屬及辯護律師,使被告於判決定讞後仍無法有充分時間獲得辯護人協助非常救濟程序,就是對於生命權之無理剝奪,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法義務,律師團深感遺憾。



對於鄭捷伏法,社會多數都認同。唯鄭捷辯護律師既然指出法務部的不當作為(這個不當是律師的認為,可能根本沒有不當),不知道有沒有可能,這些律師到監察院要求調查法務部?搞到最後,明明依法執行的法務部反而被糾正或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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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 + 1 黃世銘是司法硬漢,最終的下場殷鑑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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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12 00:30:11 |只看該作者
三個律師稱團?哈!沒業務就認真點,勤奮一點到地檢署或法院外發名片(雖然律師倫理不宜興訟),不要老是找死刑犯當題材靠媒體打知名度。媒體也可以換題材了,改找那40幾個等最後的晚餐或早餐的。問牠們緊不緊張?會擔心下一個是牠嗎?肉體痛苦是短暫的,玩弄那40幾個的心理才是長期性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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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12 08:43:2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6-5-12 08:44 編輯
廢死刑=保障人權?李昌鈺打臉「這種人該判死」        2016-05-10

http://bepo.ctitv.com.tw/2016/05/69150/

處理過多起國際重大刑案的李昌鈺,談及死刑存廢問題,他主張有些案件死刑是必要的,有些案件死刑是不必要的;他說,如果屬衝動型,像是夫妻吵架,「太太失手打死先生,這個就不該適用死刑,因為是衝動造成的遺憾,這類型的凶嫌犯後都會很自責。」即使判死,也無法彌補家庭傷痛,便不適用死刑;但如果屬於職業犯罪,就罪大惡極。

至於針對職業罪犯,李昌鈺進一步說明,「像是姦殺10多個婦女,已經沒有辦法感化了,不判死刑如何向受害者家屬交代,這種的死刑是有必要的。」他強調,人權與死刑是兩個不同的議題,專家學者應拿捏兩者間的平衡,一方面如何保護人權,一方面也保護被害人的人權,也保護社會的公義。


法律, 是保障人民安全 ,社會安定的最後一道防線 ,幫助守法的民眾免於被威脅, 被傷害, 被剝削 。


有人說社會上應該多一點感情,多講理,但是,慘案就是發生了 ,你願意自己成為無辜受害的刀下亡魂? 或是那些受害者終日以淚洗面的家屬?或是殺人者傷心絕望的父母親友? 值得我們深思。

鄭父表達對鄭捷可能遭槍決的感想:「鄭捷雖然是我們的孩子,但犯下這個滔天大罪,讓受害者承受無比的痛苦,我們也嘗到家破人亡的苦果。法官應該會判他死刑,希望法官可以速審速決。教養他21年來一定有我們所不知道的疏失,我們難辭其咎。希望鄭捷能夠下輩子好好做人。」

談到鄭捷伏法她心情的轉折,解青雲母親哽咽地說不出話來,只說這是給大家一個公道,但孩子的死讓她的心痛一輩子。
另外,解青雲母親說,她要告訴鄭捷父母怎麼教出這樣的小孩,他們都是兢兢業業教解青雲。她很不諒解直至現在鄭捷本人和他父親都沒有向受害者和家屬道歉,也沒有透過別人來表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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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12 19:59:4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6-5-12 20:24 編輯

鄭捷伏法 歐盟籲台灣立即暫停執行死刑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鄭捷在10日晚間執行槍決,歐洲聯盟今天表示,了解不幸事件受害者及其家屬所受到的傷害,但重申反對死刑立場,呼籲台灣立即暫停執行死刑。
歐洲經貿辦事處今天發布「歐洲聯盟針對台灣近日執行死刑在地聲明」,針對台灣5月10日執行死刑後,歐盟重申其反對使用死刑的立場。
歐盟這篇聲明未點名加害人,但表示理解所犯下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受害者及其家屬所受到的傷害,要對那些因罪行受到傷害的人表達誠摯的同情。
但歐盟仍要重申死刑永遠無法合理化,因死刑並無嚇阻作用,且呼籲全球廢除死刑;歐盟呼籲台灣當局依照國際專家在2013年3月審查台灣第一份人權報告後所作的建議,並如同2006年至2010年4月期間,立即暫停執行死刑。


我想問
1.歐盟有沒有特別點名呼籲美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暫停執行死刑?(不是「全球」這種概括性呼籲)
2.如果我們同意暫停執行死刑,歐盟要不要承認「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是否願意支持我們加入聯合國?
3.暫停執行死刑期間,所消耗的費用,歐盟願意完全負擔嗎?
我的結論是:我們依現行法律執行,干你歐盟啥事?
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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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12 20:55:46 |只看該作者
巴拿馬文件議題被壓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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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yaro + 4 您真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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