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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funshow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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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二拖吊場] (請踴躍檢舉)大學路上福容飯店,遊覽車違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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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6 15:04:35 |只看該作者
我們所認知的龍恩里長可是超認真的!(比其他里的里長)
舉凡如環保綠美化維護、藝文活動、宣導……都相當用心,
交通安全維護,也是常見在關照的!
請多鼓勵,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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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6 16:49:23 |只看該作者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3473號判決:「村里為地方行政區域之一,亦屬村里人民之  集合團體,既有辦公處之組織,由其村里民選舉之村里長為其代表人,依法有執行上級機關交辦及村里民大會決議事務之職權,縱非法人,亦不失為非法人團體,自有當事人能力。又依臺灣省各縣市村里辦公處辦事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村里長指揮村里幹事辦理村里公產之保管保護事項,是村里亦非不得為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主體。」因此,本件判決認為「里」並非公法人,但為一種地方行政區域,為「非法人團體」,而具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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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6 16:54:4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6 17:11 編輯

里長依法職權
1.執行上級機關交辦事務之職權
2.執行村里民大會決議事務之職權
3.村里長指揮村里幹事辦理村里公產之保管保護事項
4.亦非不得為〈註:就是『得』〉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主體。

亦就是說前3項職權,里長是得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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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6 16:56:04 |只看該作者
這個歐. 我們做工程的  .一跑警察局  2跑里長打招呼.  遊覽車也是一樣  其實可以先停別的地方 等客人出來時再出現.一句話 當地不反應   當然人家就囂張 . 我記得我們萬華的里長 是去說一下  .2話不說  警察找著就衝過去  直接就坐一下午  後來司機事來協調互相柴讓對方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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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6 16:57:5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6 17:20 編輯

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則是現行各該專業法令中賦予村里長最多的職責(村里幹事,亦同),相關法令之所以要求申請人須檢附村里長或村里幹事之證明文件,究其原因,係認為村里長或村里幹事乃最貼近基層民眾的公僕,理論上應該是最瞭解村里民生活狀況的人,所以諸多證明文件係委由村里長甚或村里幹事核發之。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article.php?entryid=63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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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6 17:06:1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6 17:08 編輯

作為無給職之村里長,實際上,許多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之村里長在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外,另有「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以外的福利津貼」、「村里基層工作經費」、「村里基層建設經費」,甚至結合地方民代還有所謂的「村里小型工程款」之建議權;並有「特別預算經費的村里資源」,以及協助經辦「村里所轄鄰長為民服務作業費」等各項經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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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6 17:17:16 |只看該作者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直轄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

里長經費係編列在區公所

103年4月28日院授主預字第1030100963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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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6 17:29:5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6 17:32 編輯

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直轄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里長經費既然編列在區公所,里長依規定就可據所編列之預算去執行。

里長設置的理由是因其最貼近民意,又是一種地方行政區域,區長大部分都會採納里長在職權範圍內所提供的意見。因為他是民選出來的,區長也會保持一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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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6 18:42:55 |只看該作者
十方 發表於 2016-4-16 12:28
我坦白說,請各位要分好權力與責任。

交通問題誰可以管?要問誰有裁罰權,如果沒有裁罰權,你要說歸他管? ...

似乎是未看清楚原發文者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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