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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被洗版的廢死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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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20:03:41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4 20:07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4 19:27
再提供您以下資料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383039


版上好像沒有人說兩公約是廢除死刑
(只是不能輕易判死及執行死刑;這也造成許多反廢死的不滿)

你舉美國有些州有死刑的例子
我有一篇有提到2012加州的廢死公投的事
在此我再補充說明

因加州有死刑制度
又因人權及兩公約等問題
不敢執行死刑(2006年後就沒有執行過死刑)
造成加州現在有700多名死囚等待執行
(其中約有4成等了20年)

另因為不能輕易判死
死刑要判決確定一般超過20年

如果反廢死可接受這種制度;
個人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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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23:22:05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4 23:48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4 22:52
參考資料:

http://dailynews.sina.com/bg/new ... 12/21446081709.html


一、目前現狀應是反廢死不滿要求改變(重大治安事件時;都要廢死出來負責;並要發動遊行);廢死認為尚未達到目標
二、日本執行死刑人數你算錯了;標示日期是執政黨法務大臣當政時間(2012年自民黨執政後;恢復停止了近2年的死刑執行;當年執行7位死刑;應也算屈指可數)
三、加州廢死公投主因確實是因對黑人等弱勢不公問題;我之前已有過說明(及財政困窘);上篇沒有說到任何關於廢死公投的原因(主要是你強調美國也有些州有死刑);要表達的是如果要像加州那樣的制度;審慎判死刑(通常從起訴到判決確定要20多年;平均每位死刑判決要花納稅人2、3百萬美元);判了之後又不執行;反廢死的人應不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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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00:07:13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5 01:10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4 23:48
一、死刑執行數字已提供網站自可查閱無須爭論,至少不是備而不用。

二、死刑判決長年不執行,是關在牢裡 ...


一、依你公佈的資料;2012年上任的法務大臣谷桓禛一在位期間共簽署11位死刑執行;他任期到2014年;你把11位都算到2012年本來就不對(老是自己公佈的資料都不先確認)
二、在美國;死刑判決因要審慎;要不斷上訴與再審(通常政府要幫罪犯請律師;加上陪審團費用);搞了20多年;天文數字
三、我前面(103F)是說我有提過加州廢死公投的事(在“這不是慈悲 是怯懦”12F及29F);後來的描述是針對加州死刑的判決與執行情形(我所謂“補充說明”;不是指對公投的事補充說明;是針對加州有死刑的事補充說明);我理工背景;真的中文不好;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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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06:33:52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5 08:51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5 01:21
一、        依所查得的資料,法務大臣谷桓禛一2012年12月26日上任,在位期間共簽署11位死刑執行,我原來的用意 ...


一、最先會說日本死刑備而不用;是直覺日本每年“執行死刑人數”相較“待執行死刑人數”很低(2011-2015平均每年執行4人;但待執行者均高達130多位)
二、當你質疑是否確實“備而不用”時;我也覺得用”備而不用”不精確(比重沒有低到可稱“備而不用”);主動承認用語不精確並改口稱每年執行人數“屈指可數”(我自己認為10人以下可稱屈指可數;或許你不認同?)
三、後來你提出2012年共執行11位;並公佈網站資料(11已超出我認為屈指可數的範圍);我知道你搞錯了(或因沒看清楚計算方式);告知你算錯了;你卻回應:“已公佈網站可供查詢;無需爭論”。
讓我以為你堅持自己的數字才是正確。
(正常人的回應是:承認搞錯了;但可堅持7人不能算屈指可數)
四、最後;2012年3月底日本恢復執行死刑;上次執行時間為2010年7月法務大臣千葉景子簽署執行的;我用已“近2年”沒有執行死刑;還是不知錯在那理?讓你好意沒有說出我的錯誤
四、每個人都會有失誤的時候;當初會用“備而不用”;就是僅憑日本常年法務大臣不簽署死刑執行的印象(確實要像加州目前現況;稱“備而不用”(執行)較恰當);因此用了不精確的用語;個人覺得面對錯誤大方承認就好了;互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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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10:16:25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5 12:53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5 10:07
一、        我以生活網站「Lifestyle9」依據美國聯邦調查局資料,公布2014年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其中台灣榮登 ...


不知是我中文太差還是你領悟能力的問題
再重復一次:沒有人說兩公約要完全廢除死刑刑罰
僅是不能輕易判死和處死(這也是反廢死想改變的法律現狀)
這和死刑是否違憲無關

Arrowshin 認為主張廢除“死刑”武器的人
要先證明廢除後會更好
我只是用同樣的邏輯
反廢死的主張也要改變法律現狀
(並付出很大的代價)
為何不需先證明改變法律現狀能讓社會更好
這也衍生了後來你我的口水爭議
我的意思是:除非反廢死者接受現狀
或甚至日本死刑制度(應說“幾乎備而不用”;當初本就是少打2個字)
依這個邏輯才無需先證明

我說你不肯承認自己搞錯;是你剛開始說“無需爭議”那次;和你後來說法無關

一年8個多月能不能稱為“近2年;這次你說大家有不同認知;我接受;但你上次是說“豈是正確”(並藉此來說明自己發現對方的錯但不說破)

死刑與安全的跨國比較之前已回應;不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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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 1 那你如何說明arrowshin的邏輯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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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14:18:09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6 06:41 編輯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5 13:32
兩位對於資料準確性的堅持,小弟佩服

我個人很懶,也不執著於這些數據,單就一些到目前為此的想法與您分 ...


同意
依目前多數人反對廢除死刑制度的民意下
維持目前的法制現況(審慎判死及執行死刑)
似乎是爭議最小的選擇
(儘管個人不認同)

您的其他論點;我就不回應了
不然又會是一連串的討論

只有一點
其實個人也不完全贊成廢死的配套是無期徒刑+永不得假釋

就算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大壞蛋活在監牢
也要給他如果改變(悔改及認錯)
終有一天可重回自由的希望
但因怕他還是有再犯之虞
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可從現行25年
延長至30年甚至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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