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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被洗版的廢死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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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 17:47:17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1 18:01 編輯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4-1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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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十多年來共有8名殺人犯假釋出獄卻再一次殺人,這就是所謂的可教化嗎?死刑真的該廢嗎?


台灣現在還沒有廢死
你舉的例子正好說明死刑是否有必要是存疑的
這些人原本都不是死刑犯
這裡面應只有一位是無期徒刑犯利用外監探親的機會犯案
其他多是有期徒刑犯假釋後再犯更殘忍罪刑的問題
死刑制度無法解決這些問題
(除非輕易判死;這會衍生更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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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 09:24:38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4-2 09:12
我覺得台灣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還沒廢死法官卻不敢判死,司法不敢執行死刑,還有一大群人在為這些不值得同 ...


先不說輕易判死產生社會上的後遺症
台灣已簽署兩公約(經立法院決議)
兩公約雖沒有要求一定要廢死(美國、日本有死刑也是簽署國)
但兩公約確實要求不得輕易判死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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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 09:47:53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2 10:29 編輯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4-2 09:27
不承認台灣是個國家卻要求簽屬國家的協約?只有義務卻沒權利?討論這個只有降低我們的國格。
相反的,這 ...


嚴刑峻法對治安應有幫助(非單指死刑制度);但社會要付出很大的代價
台灣並沒有你想的這麼不安全;不要受個案被媒體渲染的影響

兩公約已經馬政府立法變成國內法;除非修法;政府應依法執行
(近幾年法務部恢復執行死刑;監委李復甸已立案調查法務部有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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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 10:41:54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2 11:06 編輯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4-2 10:29
依法?我國多少死刑犯尚未伏法?台灣的法律會轉彎。如同你選擇你相信的你想看的,也如同我選擇我的信仰。 ...


好;謝謝
我最後提出法律上的澄清
刑事訴訟法給予法務部長對死刑判決實質審酌權;且不規定期限(以行政權介入司法權)
法務部長不簽署死刑執行
沒有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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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_ching + 2 理性,至少我們在為美好盡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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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3 11:40:34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3 15:21 編輯
大哥大 發表於 2016-4-3 09:34
這裡負能量竟然那麼....

把反廢死言論視為負能量?請問你的標準何在?


一、反廢死確實是目前主流民意;但主流民意會不會隨時間改變;很難說;唸大學時剛解嚴;勞工開始可以罷工;有次翹軍訓課去參與宣導勞工罷工權的活動(當時多數勞工還不覺得自己應有罷工權);被教官大罵:破壞社會和諧;但目前多數民眾已體認罷工是勞工基本權利。
二、法律的制定要考慮多數民意是沒錯;但是不完全;已廢死的國家當初廢死時多數民意未必是贊成廢死的;但國會多數黨如果在民意未形成共識前;要做認為對的事情也可以(代議政治);但要付出政治代價(關鍵是目前二黨階級意識形態都是偏右;黨內難有共識)
三、認為支持少數民意的人;可用腳投票離開台灣是不通的;依據聯合報最新民調;台灣有7成人認為自己是台灣人;1成認為自己是中國人;1成1的人認為自己是台灣人也是中國人;同理;是不是可對這2成1的人說:你要認為自己是中國人;何不搬到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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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3 14:27:39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3 15:17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3 13:50
蕭兄:

我是很尊敬你的,因為您向來都會針對議題理性討論。


發哥
如果你有仔細看完我的意見
應知我的原意不是如此
(我只是凸顯少數民意也需被尊重、諒解與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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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08:12:41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asifastho 發表於 2016-4-4 00:29
大頭蕭, 謝謝你幫我解釋.

我是新黨深藍的, 常常也被人叫我移民到中國.

不客氣
許多公共政策本就應超脫藍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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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11:01:46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4 11:37 編輯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4 10:35
您說的很對,公共政策本應不干藍綠

同樣的,現在討論公共政策的目的是為了將來的實施


你有一篇提到個人與國家制度行使暴力(拘禁)的不同
我試著以此觀點延伸

個人遇到別人的侵犯有正當防衛權
但也有防衛過當問題

我的基本想法
國家制度為了社會安全把人殺了
除非能證明確實是保障多數人的最後手段
(例如:對人侵國家行使抵抗權)
否則就是防衛過當(因有其他刑罰達到相同目的)
(誤判對我來說只是反對死刑一小部分理由)

此外;任何社會制度都僅是人性不完美的必要之惡(僅是手段)
(如果國家暴力一定可以的話;金正恩的暴政就可以合理化)

國家放棄死刑這個殺人的手段
(任何人會變成壞人;整體社會都有責任;嚴格來說;被害人的傷害;社會要負很大責任;把人殺了;是最簡單又推諉責任的方法)
只要社會沒有變的不好(目的比較重要)
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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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12:53:48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4 14:01 編輯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4 12:26
你有一篇提到個人與國家制度行使暴力(拘禁)的不同
我試著以此觀點延伸
個人遇到別人的侵犯有正當防衛權 ...

邏輯的盲點:
你的推論基礎在於改變現狀的人需證明未來會更美好
如果這個假設為真
其實反廢死要求改變現狀比較多
二公約已法制化
(台灣現在又恢復執行死刑;已讓監察委員李復甸立案調查法務部是否違法)
目前已不能輕易判死及執行死刑
這引起反廢死很大不滿
甚至認為社會不安全與此相關
依您的邏輯
反廢死要求改變現狀更應提出證據吧
(甚至不在乎影響台灣的經貿、外交)
如果您跟一般社會的反廢死不同
(僅要求跟日本一樣;死刑備而不用)
我們再做其他討論

自由刑讓加害者與社會隔離;
我想大部分人應認為有其效用
(不是指其能完全除卻犯罪)
且犯罪應受處罰;爭議低
死刑不是說沒效
是指沒辦法證明較自由刑效用高
因此沒必要用殺人的手段
(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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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6-4-4 15:02
提供一個資料給蕭兄參考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02/621272/


發哥
謝謝提醒
不過我之前應有提到兩公約法制化問題
(與國際有沒有生效無關)
我可在此說清楚一些
馬政府於2009年訂定兩公約9條施行法
確保其法律效力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兩公約相較刑法是特別法也是新法;
依據特別法優先;及法律從新從輕原則
兩公約可優先適用
(這也是法官的死刑判決要說明沒有違反兩公約;無期徒刑要說:尚有教化可能;依據兩公約處無期徒刑)

如果要改變法律現狀;先不說該不該及有沒有效問題
恐要承擔經貿與外交的代價

至於日本死刑備而不用乙節
是我用語不夠精確
但日本近年每年執行死刑人數曲指可數
你舉的例子還不是最有名的
麻原彰晃1995年在東京地鐵施放毒氣
造成12人死亡;5000多人受傷
2006年已判決死刑
到現在也還沒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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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ntom + 4 您的每一篇意見都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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