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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被洗版的廢死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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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6-3-30 13:51:07 |顯示全部樓層 |新文章置後
這兩天都是關於這個的討論
乾脆寫一下好了

吵半天不外這幾個點

贊成廢死的人:
一、死刑沒有嚇阻力
二、誤判沒有挽回空間
三、基於人權沒有奪人生命的權力
四、世界潮流

但這四點都很無聊

一、一個刑度沒有明顯嚇阻力,是不是就應該被廢除?!
如果是的話,那所有的罰金、拘役、有期徒刑是不是都應該被廢除?!
反正這些刑罰都沒有明顯嚇阻力,一樣這麼多人在犯罪不是嗎

二、不要誤判就不需要挽回,所以該作的是確定犯罪者有罪,這應該是要限縮能判死刑的罪名
或是明訂某些確定無疑的証明方式。例如,自首殺人、有數人以上現場目擊、現行犯等等
這些狀況有誤判的可能嗎?沒有
因為有可能誤判所以要廢死?有可能噎死就不要吃東西好了

三、人權問題!?這託詞罷了,奪人性命是違反人權,那奪人自由呢?奪人財產呢?
都沒有人權問題???說到底,國家本就是合法暴力者,只要國家機器是遵循明定的法律行使
暴力手段,就一點問題都沒有

四、世界潮流???我根本懶得討論

最後、死刑可能沒什麼好
但用這些理由來說要廢死?!我看不出有什麼高明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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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6-3-30 16:27:07 |顯示全部樓層
寒皓媽媽 發表於 2016-3-30 15:03
對於這樣沒人性又懦弱的人   為何只有死刑 無期徒刑的選擇 難道不能有其他處置方式嗎?  死刑太便宜他(又不 ...

當然有啊

您的問題簡單說就是「如何死」!

是沒痛苦的注射毒藥,嚴重一點的一槍斃命,再嚴重一點的多槍斃命

各種處死方式請自行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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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31 11:04:26 |顯示全部樓層
phantom 發表於 2016-3-30 21:12
類比錯誤。廢死不代表沒罪,罰金、拘役、有期徒刑都與死刑無關。

一、一個刑度沒有明顯嚇阻力,是不是就應該被廢除?!如果是的話,那所有的罰金、拘役、有期徒刑是不是都應該被廢除?!反正這些刑罰都沒有明顯嚇阻力,一樣這麼多人在犯罪不是嗎?

類比錯誤。廢死不代表沒罪,罰金、拘役、有期徒刑都與死刑無關。


可以的話麻煩您再看一下,哪個部分讓您覺得「廢死等於沒罪」?


二、不要誤判就不需要挽回,所以該作的是確定犯罪者有罪,這應該是要限縮能判死刑的罪名或是明訂某些確定無疑的証明方式。例如,自首殺人、有數人以上現場目擊、現行犯等等這些狀況有誤判的可能嗎?沒有因為有可能誤判所以要廢死?有可能噎死就不要吃東西好了。

推論錯誤。「因為有可能誤判所以要廢死」與「有可能噎死就不要吃東西好了」兩者不可以這樣累推。與「有可能噎死就不要吃東西好了」的類推應該為「因為有可能誤判所以就不判」,而不是「因為有可能誤判所以要廢死」。

可以的話麻煩您再看一下,確認一下是誰的邏輯有問題


三、人權問題!?這託詞罷了,奪人性命是違反人權,那奪人自由呢?奪人財產呢?都沒有人權問?說到底,國家本就是合法暴力者,只要國家機器是遵循明定的法律行使暴力手段,就一點問題都沒有。

自我矛盾。為了反駁廢死的主張,同時卻把殺人犯的行為合理化成不違反人權。

可以的話麻煩您再看一下,國家跟自然人在侵害人權上的差別,然後確認一下您在說些什麼,謝謝


四、世界潮流?我根本懶得討論。

請看底下這段影片。如果不想全部看完,最少要看第7分40秒,以及第10分20秒起各30秒。
摘要如下:
演講人說,假如9班飛機中就有1班飛機會出事,那麼沒有人會同意飛機再飛。美國人9個死刑犯中就有1位是無罪被誤判,但人們卻還是要支持死刑。


所以問題是誤判,這點我已在前文談過

德國沒有死刑,台灣反廢死者是否還能夠繼續認同德國的作法,購買他們的產品,比如雙B轎車?還是要唾棄她們,把雙B名車丟進大漢溪,讓車子流到大海中?德國人從歷史悲劇當中學會廢除死刑,台灣有類似的悲劇歷史,但台灣人並沒有學到這樣的智慧。

德國是內閣制,美國是總統制,照您的說法,請問您認同哪國的作法,然後您是要抵制德貨還是美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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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31 19:18:21 |顯示全部樓層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3-31 13:37
無須成語解釋

成語解釋的遭受挫折

無須成語解釋
成語解釋的遭受挫折
與"死刑"與"誤判"也無法產生邏輯上的連動
主要是二者不相干
一般人不會「因噎廢食」
是因為吃飯是必要的
如果要以此來說嘴
還是要證明"死刑"對社會的必要性
有些人可提許多理論
但絕不是簡單的說「不能因噎廢食」


您因為害怕發生車禍 ,於是從此不開車出門,這種行為真是「因噎廢食」啊

不知道這成語這樣用行嗎?!

我明白您想指出進食是必要的,死刑不是必要的

兩者本質有所區別 所以不能類比!

即便如此

拿掉這句話後

我的論點並沒有什麼不同與改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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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31 19:28:59 |顯示全部樓層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3-31 12:05
我無法證明,
只是提出「不能因噎廢食」與「不能因可能誤判要廢死」是不相干的

另外,看了一下您在其他版面對此事的看法

跟您提醒一下,現行制度是有死刑存在

變動現狀應提出改變的理由與改變後的進步所在

可以的話,請您對於「應廢死刑」的理由作些陳述

如果只是單純的價值觀不同

說實話,那也沒什麼好討論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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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 15:02:16 |顯示全部樓層
jojoyaro 發表於 2016-4-1 00:07
值得一看的文章連結
「我聽見小丑在笑!」他PO文點出女童案一夕間讓全台民眾得了這種病!所有人都該覺悟了 ...

這篇文章的全文我有拜讀過了

蝙蝠俠的精神在於「程序正義」

身為一個高知識分子,他堅信文明人類應該克制個人的衝動與慾望

依循著社會既定的規則行動

無論他認定這個罪犯是多麼的罪大惡極

他都只負擔「警察」,而非「法官」的角色!

因為有權力判決的,決非個人,而是依循法律行動的國家機器


那麼試問,現行法律有沒有死刑

阻礙死刑執行的人是誰呢?

干預法律正常執行的是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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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10:35:54 |顯示全部樓層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08:12
不客氣
許多公共政策本就應超脫藍綠框架

您說的很對,公共政策本應不干藍綠

同樣的,現在討論公共政策的目的是為了將來的實施

那麼討論時是不是也應放開心胸

將一些舊時代的錯誤先放在一旁?

雖然討論的議題相同,但隨著時代的演進

整體政治社會環境均已大不相同

一些基於過往傷痛的陳述理由對議題的討論實無太大意義

在另一篇已經有回應過您

死刑只是一種刑罰工具

這工具是否應該存在是一個問題

這工具要怎麼用,用在哪,何時用,則是另一個問題

我深以為把這兩者混為一談是不妥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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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12:26:54 |顯示全部樓層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11:01
你有一篇提到個人與國家制度行使暴力(拘禁)的不同
我試著以此觀點延伸

你有一篇提到個人與國家制度行使暴力(拘禁)的不同
我試著以此觀點延伸
個人遇到別人的侵犯有正當防衛權
但也有防衛過當問題
我的基本想法
國家制度為了社會安全把人殺了
除非能證明確實是保障多數人的最後手段
(例如:對人侵國家行使抵抗權)
否則就是防衛過當(因有其他刑罰達到相同目的)
(誤判對我來說只是反對死刑一小部分理由)


死刑是一種刑罰,徒刑、罰金也是一種刑罰

徒刑與罰金的存在,可以証明確實是保障多數人的手段嗎?

我相信答案應該很明顯

同為刑罰工具,應該用同樣的標準檢視吧




此外;任何社會制度都僅是人性不完美的必要之惡(僅是手段)
(如果國家暴力一定可以的話;金正恩的暴政就可以合理化)


國家暴力是一定可以,任何國家在國內都是合法的暴力者

差別在於,法治與獨裁

也就是正常法治國家跟暴政的差別

當國家濫用暴力時,錯的是濫用者,而非國家擁有的合法暴力




國家放棄死刑這個殺人的手段
(任何人會變成壞人;整體社會都有責任;嚴格來說;被害人的傷害;社會要負很大責任;把人殺了;是最簡單又推諉責任的方法)
只要社會沒有變的不好(目的比較重要)
有何不可?

我的態度一向是:不是不能廢死

但廢死方提出的論述,對我來說沒有說服力

另外,跟您最後兩句話相對的是

「在事情不會變的更好的情況下,為什麼要放棄手中的工具呢?」

這樣的選擇不符合常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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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13:32:11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arrowshin 於 2016-4-5 13:35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5 10:16
不知是我中文太差還是你領悟能力的問題
再重復一次:沒有人說兩公約要廢除死刑
僅是不能輕易判死和處死( ...


兩位對於資料準確性的堅持,小弟佩服

我個人很懶,也不執著於這些數據,單就一些到目前為此的想法與您分享

一、您提到兩公約的問題。

事實上,兩公約並沒有說「不能執行死刑」,只是說要「審慎處理」

至於怎樣是審慎,怎樣的人是無法教化,這些都是很模糊的,只是個儘可能保障人權的概念

以您提到的例子而言,名震一時的麻原彰晃就算在今時今日被處死

世界各國會不會因兩公約的緣故來抵制日本,讓日本付出外交、經貿的代價?!

我存疑,並私心以為不會

二、您提到我邏輯部分的問題。

在實務上來說,您是正確的,在台灣無論廢死或是反廢死,在法條上都需要作出變動

才能夠因應雙方陣營的需要。而目前確實好像是逐步往廢死這方向走

所以在雙方都非維持現狀的情形下,必須討論「損益」來確認應選擇的路線

但在理論上來說,死刑是既有工具,應該是討論如何使用工具,使其發揮最大效益。而非放棄手中工具

這是我們立足點的不同

三、損益部分的比較。這必須從刑罰的功能來談,通常是這些:應報、嚇阻、教化

應報:犯錯當罰,這不需討論。但怎麼罰?雙方各持一詞,無法有定論。但若以一般人期待心理來說

          死刑的應報效果較高。至少在目前還是如此

嚇阻:死刑是否能有效嚇阻重大犯罪,這一直是廢死方主要攻擊的部分。

          關於這點我的想法是這樣的:

              1、死刑或許不這麼有效,但無期徒刑或其他方式也同樣不這麼有效。

                   要說犯罪嚇阻能力不足而要廢死,說不通

              2、目前廢死方提出的數據是否真實反應死刑的嚇阻能力?

                   要知道很多的資料背景都來自於死刑「無法正常執行」的時期,嚇阻能力自然會下降

                   私心以為,無期徒刑不可能比死刑的嚇阻力高

教化:從受刑人的角度來看

             1、死刑與不可假釋無期徒刑。我不覺得有多大差別,既然受刑人已無法回歸社會,教化的意義何在?

             2、死刑與徒刑。當受刑人可回歸社會時,教化有其意義。

                  但若是在「修法後」還被判定死刑的受刑人,必定罪大惡極罪証確鑿且無誤判可能。這樣的受刑

                  人是否有教化之可能性?舉例來說,回教組識的自殺炸彈客若造成重大傷亡,但其本人僥倖不死,

                  您認為他回歸社會後就不會再從事自殺炸彈恐怖攻擊嗎?!!!

四、社會責任的部分:您說受刑人有很多社會結構等等的因素淪為死刑犯,國家應負很大的責任,所以不該死
        
            1、國家有責任,不該判死刑。關到死無法假釋,對受刑人有比較好嗎?這就是國家負責任的方式?

            2、國家有責任,不該判死刑,應該讓犯人會回歸社會。以剛剛的例子來看,您能作這個決定嗎?

                 請注意,我說的受刑人是「已修正相關法條後卻仍會被判死刑」的受刑人!!!

大概這樣吧,工作中,寫的有點零亂,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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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16:03:37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arrowshin 於 2016-4-5 16:11 編輯
asifastho 發表於 2016-4-5 15:28
"維持目前的法制現況(審慎判死及執行死刑)
似乎是爭議最小的選擇
(儘管個人不認同)"


或許這是您觀察到的現象

但應該不是全部的真相

至少我自以為不在您說的那群人裡

另外,法律裡從來沒有「私刑正義」的存在

任何假正義之名的私刑,都是犯罪行為

最後,蕭先生說的審慎判死及執行死刑

這部分相關條文的修正,在實務上確實是爭議最小的

也是我說,保留死刑,但要好好討論「如何用及用在哪些人身上」的真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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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fastho + 1 那是你自以為. 問題是你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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