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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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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怪叔叔和小孩性交,父母不能告他,這樣大家可以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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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6:51:2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5-11-9 16:52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9 16:43
本身不是,卻支持同性戀而走上街頭的人
會有許多主張性自主,甚至性解放是可以預期的
文明社會對少數人的主 ...


包容不是無限上綱.

歐洲國家不允許納粹主張、恐怖主義....., 戀童癖的主張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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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chang0104 + 2 包容不是無限上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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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17:04:40 |只看該作者
LesterWu 發表於 2015-11-9 16:51
包容不是無限上綱.

歐洲國家不允許納粹主張、恐怖主義....., 戀童癖的主張也是.

我同意廢止227條,可能導致戀童癖無罪化
因此個人也反對
提出該主張的人也不一定贊成戀童癖(主要是強調性自主)
但他的主張不周延,不合理
在理性社會不會被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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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21:51:43 |只看該作者
hahaha 發表於 2015-11-9 16:21
個人認為廢除227條的確是漏洞,的確未能保護16歲以下青少年

227條應該修。
除了那些傷害未成年小孩的任何一個人都應該受到嚴格的法律制裁外,那些未妥善監護未成年小孩,以致於讓他們受到任何形式的傷害的任何一個家長也都應該受到嚴格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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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23:03:25 |只看該作者
http://goo.gl/PIko9E

自己看看吧

恐同是一回事,可是網路上訊息沒詳查閱就評論,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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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ntom + 3 很好~我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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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09:25:4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dreamsidea 於 2015-11-10 09:29 編輯
傑特 發表於 2015-11-9 23:03
http://goo.gl/PIko9E

自己看看吧


請問要看什麼呢?  文章中就有提到!

為何要癈 227 條?  就是會有  兩小無猜 的情況發生,而雙方家長為了小孩的權益,進行的法律攻防!為了給小孩一個機會,所以有了 227-1 條

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


所以根本不存在有 「需要」 廢的情況呀!  

這一議題本來就是有人有意要爭取一些目光,來幫他們 同性戀 說話的站台!

什麼叫  「自願」、「同意」  .....  在年少的時候,他們真的有能力辦別和去抗爭嗎?

對方若是有 物質、金錢 誘引,這樣受害者不就 「自願」及「同意」 了嗎?

若是對方使用更利害的  同儕力量  , 你不和大家發生性行為,就不是同一夥人了! 多少 青少年 拉k、吸毒、偷竊 不都是這樣小團體開始發生的嗎?  真的台灣要變成日片  sod 真實社會嗎?

只能說  特定人仕 為了自已的怪異利益,就算犧牲了下一代,他們也不在乎啦!
.... 不對  他們不可能會有下一代 ,所以是 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只要我爽有什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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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泵+空調 新一代的選擇 ...http://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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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09:54:4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5-11-10 10:00 編輯
傑特 發表於 2015-11-9 23:03
http://goo.gl/PIko9E

自己看看吧

恐同是一回事,可是網路上訊息沒詳查閱就評論,更可怕

這一棟有人恐同?

自己看看吧

閱讀/理解能力是一回事, 連看都沒看就評論, 真可怕.

如果你有看過這棟樓的討論, 就可以知道你貼上來的文章根本避重就輕,
只想著要什麼, 卻不管後果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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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10:19:19 |只看該作者
phantom 發表於 2015-11-9 21:51
227條應該修。
除了那些傷害未成年小孩的任何一個人都應該受到嚴格的法律制裁外,那些未妥善監護未成年小孩,以致於讓他們受到任何形式的傷害的任何一個家長也都應該受到嚴格的法律制裁。


祖孫戀將滿周年 李坤城:每天情人節
想請教林靖恩的父母作錯了什麼, 有什麼未妥善監護未成年之行為???
你覺得林靖恩的父母應該受到什麼嚴重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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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11:03:20 |只看該作者
LesterWu 發表於 2015-11-10 10:19
祖孫戀將滿周年 李坤城:每天情人節
想請教林靖恩的父母作錯了什麼, 有什麼未妥善監護未成年之行為???
...

林靖恩已滿16歲,和227條無關
主要是否涉及240條和誘(同意)和241條略誘(威脅利誘)
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三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報載因林靖恩未離家,因此李坤城和誘罪不起訴
無效樓層,該帖已經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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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10 11:03
林靖恩已滿16歲,和227條無關
主要是否涉及240條和誘(同意)和241條略誘(威脅利誘)
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 ...

我知道此案不涉227, 只想請教父母有什麼責任, 畢竟是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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