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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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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有誰知道?遠雄藝術大道每個路口的小圓球為何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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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7 08:41:14 |只看該作者
yljimmy 發表於 2015-5-6 22:39 2 C. J! y4 z( R( x0 y/ |
丁大0 P/ L( Q" L1 P5 @0 G
, u7 _# c0 L/ ^8 m; v: _
人家是州官...

2 A: y9 j7 q% R放把火正好來烤人肉BBQ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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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8 21:37:11 |只看該作者
DanielYang 發表於 2015-5-6 09:05 6 x% K9 u% y) }& w) Q1 n9 W/ [& [
政府作事不應像強盗一般。+ P5 U- }9 T, k2 H. k
依營建署對人行道的規定要求,應是限制於「公有」人行道的部分。學勤路上各社區 ...
/ p, q1 T7 Z7 S* \  L! X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係指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c* F: _* F' L" d7 k- D
    地方。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3 p% ~$ g/ N9 ~4 u& D( R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H4 }" S' p9 t! X7 x( g. q1 b
上開規定並未規定人行道的規定要求,應是限制於「公有」人行道的部分。
- D& o$ W% O5 q* Y
: d0 T( s* l0 q,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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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8 22:03:51 |只看該作者
所稱「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請參酌交通部函示意旨(如七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路臺(72)監字第○五二八六號函、七十三年七月四日交路(73)字第一四三四七號函、八十一年二月一日交路字第○○四○五九號函等),以該區內道路具有「無管制設施」、「非專供特定人通行」、「開放供公眾(車輛)自由進出等情事」,依事實認定之。
6 E+ a' G# j# [5 n依上開交通部的函示,各社區周邊之區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並沒有管制設施如學校、亦非專供社區特定人通行、係開放供公眾自由進出,自然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交通警察如遇到有該條例規定之違規情事,自應主動〈或他人舉發〉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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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8 22:07:44 |只看該作者
以退縮綠軸為私有地,規避應負取締責任,令人不解。& h' _& x  v6 S
7 ?  w! U* U5 ~: n' v
人行道本不該設置障礙物,警察機關應主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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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8 22:21:00 |只看該作者
同樣的,人行道本是讓人行走其上,如有機車或障礙物停在上面,影響路人行走,當然應予取締,何況機車走在人行道上。不要以退縮綠軸規避取締責任。) M4 b% S7 v3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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