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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萬寶隆的物管,你們到底有沒有在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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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4-1-23 14:43:4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其實這些腳踏車真的擺很久了2 Q& M! c) Q' S: T# X

9 r* B/ F" u/ o. B$ R/ e2 d% c就在萬寶隆後門旁的廊道
4 t# d1 ?) U, g$ I
; q1 {) m. d/ W有些甚至都有厚厚的灰塵* t: H( x) m5 n: c. d
' S* N' B; o1 \2 g0 r: S8 s
跟物管反應過幾次/ h* M: i1 g3 n  Y1 y

. p, P. u- R* l, G  N) S8 |但換來的只是在柱子上貼警語
+ G% y5 M& v% y
2 R/ Y8 }8 g2 O1 [2 ]" O結束
$ c1 Y$ J- j9 u$ B! y2 X
3 i7 y& x( d$ o+ n% N& h8 \+ }; V/ r1 z

& `4 Z2 ?( p. s
5 t, y% d- R* V5 j; Z  ^5 ^我真的不知道原來腳踏車這麼好用到都可以隨便停
+ H0 d; O! Z) h! I4 B4 D' e% w3 s' N; H2 z/ a
這物管真的有這麼好賺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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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3 15:23:35 |只看該作者
是的,物管確實拿這些車主沒輒。因為廊道是私人產權所以無法報警拖吊。而任何人如果移動車輛就涉及偷竊罪,如果鎖車就涉及強制罪或損毀罪。管委只能告這些車主侵權。但是管委也不知道車主是誰。這是法律保障惡人的例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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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3 15:27:23 |只看該作者
真的很無奈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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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3 15:29:50 |只看該作者
那其他社區是怎麼處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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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3 15:47:27 |只看該作者
環保署環署廢字第一六二○三號函* p! O# I$ q/ Z- g
【解釋日期】         079年05月16日
2 w/ d/ ~" ~' \2 N! l" e2 j【解釋內容】         一、按「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以所有之意思,
: a# s3 T: f  B- f    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七百六十四條及第八百
6 c$ p( Y+ s) P; U6 W    零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廢棄車輛,如依客觀事實可認定為無主物者,
' ^9 i. `3 f: ]1 G! T2 m" z& m/ c    例如廢舊不堪使用之車輛,長久停放於公共巷道,經通知車主處理而1 e2 X9 e1 _+ |# h' _8 ]/ i
    逾期未處理,依客觀事實可認車主有拋棄之意思者,就一般情形而論
( q0 t, ?( W: l+ v. W0 m    ,該物即為無主物。其經環保機關代表國家和其他公法人(市、縣、
$ w6 W: L: B9 J    鄉、鎮)先占者,由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取得所有權(參照行政院五十: X$ |' u2 _- C3 b
    六年判字第二一四號判例)。+ Y+ w# m' r" T" q! \
二、又稱遺失物者,係指非基於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現又無人占
/ E1 K- T1 c4 {8 F3 a, {, L    有且非為無主之動產而言,例如盜贓之車輛被遺棄路旁者是。廢棄車
; A2 Z: D; {+ e8 T. O( }8 C    輛如屬遺失物而經環保機關拾得者,經依同法第八百零三條至第八百
) B3 H( W" f  X6 o( H    零七條規定程序,予以公告拍賣,其拍賣所得價金,應歸入公庫(參  K' ^( h: i; c- b6 Y
    照司法院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及公庫法第二$ q7 u5 v9 i8 w' z3 z
    條),而非直接歸屬環保機關。
( ]; G3 R3 X- z; T" u7 I* L' D4 a( e( y: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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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k + 1 您真內行!
amysun0205 + 2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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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anity: doing the same thing over and over again and expecting different results.(Albert Ei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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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3 15:54:13 |只看該作者
重點在於管委會或是物業公司,要去「舉證」或是「佐證」拋棄之事實。例如長久沒有移動、使用,且佔用公共區域。經公告『張貼告示』經過客觀認知可以判斷物主應該知道這些訊息,卻無行使所有權權益,那就可以佐證其放棄或為無主物品,而逕行處理。
3 G% v/ _5 ^& y5 Y& u% Z2 R& r4 X2 }
有看過幾個管委會得處理方式是先張貼公告說會,請物主於期限內自行移置物品,期限到了之後會統一置放於集中堆置地點,公告認領。如果公告認領期限又到了,則以廢棄物處理。
Insanity: doing the same thing over and over again and expecting different results.(Albert Ei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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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3 15:59:59 |只看該作者
我缺一台代步的腳踏車~~貴社區已徑處理這批腳踏車了嗎?
: G* b7 g8 C8 o) W0 X建議可以在各腳踏車上貼通知,告訴車主若過的多少時間後沒有來移走or認領,將以依法以"廢棄物"清理.
. u2 R9 L( C  g5 L( W- R! _) }# D7 H/ c9 ~8 Q, O
這樣就有合法性了...
' R  s8 o8 _+ R$ o, p' [, I+ g
生活植物學家族成立,歡迎加入~~ 生活處處是學問,哪怕是路邊的野花~~請放慢腳步,看看身旁的花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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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3 18:48:47 |只看該作者
bbs0704 發表於 2014-1-23 15:29 $ k1 y3 I3 C# D' ~! k/ t- @8 C! C
那其他社區是怎麼處理的呢?

9 w$ H- S% X- Q% N其他社區的作法就是~
5 I: f0 I& i! y0 @- O7 `! a) k" {7 Y+ }% g6 l2 ~! y7 Y. o. e
快!!去停萬寶隆,它們騎樓可以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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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vo + 3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sinyin + 1 這有梗~不自覺笑了。
johnnylu121 + 1 哈哈哈
立羽金意 + 1 您真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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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蘋果的創辦人走了... 乙: 不會吧!!那以後還有壹週刊可以看嗎?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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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4 02:58:52 |只看該作者
就是有這些沒有公德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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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4 09:15:10 |只看該作者
這些腳踏車真的''堆置''超久的...都是厚厚的灰塵...即使是鄰居但會時常經過都看了很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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