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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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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9 13:05:06 |只看該作者
唉,考量到小孩,原本想說他徵得社區住戶同意,給予緩拆,但只要賣出一戶就要全部回復原狀。可惜他拒絕此方式了。3 Z- R2 k: r7 e6 z) b2 k" r) N) s0 |
現在找律師發函說管委會同意外推(見鬼,沒會議記錄沒表決哪來的同意,非法的事管委會哪有權利同意)、明講不拆且要開記者會、同歸於盡、找教友關心,管委會只能說yes,想要不生氣都難吧 @@!
4 K1 y4 e3 p1 a3 J想來想去看能不能大會解決,免得管委會不處理,搞不好住戶又說管委會拿了人家好處,所以不處理。
) K9 v: N% @6 A  \# _小錢 發表於 2010-7-8 21:10

/ b5 V( j% s) L) b2 l/ q  P
5 C2 [0 B% T5 R1 I, C; i7 r, p  F- n  管委會決議跟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再者,當事人似乎也沒有會議記錄等佐證資料,說管委會同意,應該是站不住腳,至於要開記者會,把事情鬧大,老實說這不是壞事,因為事情公開後,更多資訊會明朗化,責任也就不會單單只是落在管委會身上,而是屬於所有住戶,甚至於政府也有責任。
0 }- s2 M# d: ^$ r4 }% }6 A6 V2 s' j' H, P1 Q2 l
  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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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9 13:52:56 |只看該作者
change1221說的不無道理,擔心將來全部賣出給不同戶其外推責任找不到人處理,就我所知,當初原屋主簽立的切結書其效力與責任仍會由後來的承接戶概括承受,如同您現在外推陽台的房子,將來賣掉被查拆也是後來承接戶要負擔責任的。
4 P" U, b6 e5 z9 @3 @當然如果仍然擔心承接戶疑慮,亦可明示於切結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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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9 17:22:4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osephy 於 2010-7-9 17:26 編輯 & p/ a/ \5 h; e, e2 Z! Q9 a0 A
5 r  K. f# a8 C; {: B, t6 K, Y
這是我們社區的住戶
* ]9 A5 u$ E# j8 r就我的觀點% @) J* S3 _& b; r, r: O
他既然整層買下(更正一點,一層是三戶不是四戶)0 I, L7 l8 w. a: E4 R. g
走廊空間的確是可以約定專用
2 S' L. w: ?& C. C8 D因為其他住戶無法進入此走廊0 q& A# T& c- F4 o
(我們社區各樓層都有磁扣管制)! B' @( X! j2 n% `2 h
所以並不算是連結數個專有部份之走廊+ u" J# n7 z3 U3 I) S
但是約定專用只能使用
4 g8 ^9 I3 i( Y7 {- z# q: h並不能進行任何增建
; Y+ s1 N0 ]. _$ ]; R* S3 u  \就像二樓的露台一樣& i& j: `1 g& _* J# W) A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 N4 H  h8 K- ]& L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Z: ~$ W: w' r我是沒看過他們局部外推的範圍到底有多大; w( w& [+ x- }  M- B/ e2 I
如果影響到走廊寬度, A* p, F! k6 X7 E
就算區權會通過
& U- j$ a* Y" [; q基本上也是需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6 Z0 L; y2 m! O4 Y
並重新計算走廊寬度
" T+ z" V( ~2 d- H$ {# W  l(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訂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 R# J( k. D! V0 g1、     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3 L- A9 b2 a) M7 h7 k3 \" J! w+ P
2、     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4 [0 W2 D' u4 g. d: N2 p4 ~3、     防火避難設施:
& P0 `- {4 x/ k" S' a, [& U; c! {(1)      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樓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H* w9 T2 B" u; t, v1 A
(2)      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 O8 i' M0 \( U" s" ^6 c2 F: y(3)      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 Z. [( o: ]
4、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 Y" ]" a8 ^6 G) @) C0 l7 o5、     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 I6 K' v3 ]0 y( [6、     建築物之分戶牆、外牆、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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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9 17:25:11 |只看該作者
若發生那種情況,最好還是該住戶賣出時自行拆,雖然屋主簽立的切結書其效力與責任仍會由後來的承接戶概括承受,但只要後來的住戶也用社區有二工,不準拆,拆我就告社區,那就沒完沒了,又是一個循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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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0 01:49:51 |只看該作者
現場也沒看過也沒有消防檢定就鐵口直斷此案一定違反消防法規啦、消檢一定不會過之類的放話又沒能舉出所以然實在不負責任,就連違建的認定也要對照圖說、指界、經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討論雖然方便但也不能隨便無的放矢 ...% J% I2 t3 ?& N( R) b4 U& _) s
joy 發表於 2010-7-9 08:57
; }2 T# Z* S6 Z  Q. F
& |) T; m: m+ Y0 M5 d1 ~
其實依違建方向來看...若是未變更使用執照及私自增/改原公共牆面,一定是不符合規定(姑且先甭用"違法"字眼)!<---相信大家應該不是無的放矢,好比您"若聽"朋友將機車大燈改成HID...不用送驗,絕對是觸犯第18條第1項 "擅改車體"<---應挨不用對照原廠設計圖面來比對後才能"推論"吧?~
1 T3 S3 k; S# D5 c3 x' i7 q; N, Z4 f  p4 W* i/ ]
違反消防法...嚴格說起來,大家應該是指"消防相關法令規定",所以若是非指廣義解釋的話,的確用"違反消防法"的用詞有些疏忽...+ [/ z4 u# p5 W4 p4 l
! x4 F# \& `9 i/ e
至於申請界址...大可不必,地界多用於土地之劃分...我也曾以園區主委行文申請,因而替園區討回一小塊被占用的地~
1 d; D5 L9 s3 z! v
( q0 @, O' n. W0 _; Z4 _$ l9 v消檢...若是牽涉消防管路的變更、遮蔽消防設施的使用、未依規定使用防火材質等,當然都過不了!<---應該都要一再重申:"如果、若是..."等字眼, p9 b4 N- ]/ t9 t1 j2 ^' `
& P4 ], f+ a; ]  S! O2 i7 W
如果一定要經過主管關機關認定後再發言...我想所有人都就此別再"討論"了吧!<---直接改標題並公告裁示結果給大家增長見聞~2 B3 `+ S- _! J7 J/ ], {( L& G
) y+ I- @# [) i0 j
-------------
2 ?1 N- J% N8 F; c# D梯廳就法而言是不能"約定專用"的...若管委會同意切結也會有責任!就情理而言,整層買下來唯有"分管協議"才能讓管委會免除責任
& e; }& ?$ K' _3 n  q& D-------------
, U* l/ O" q0 D% n7 @" j. I違規住戶要告全體住戶陽台外推絕對能舉發的...之前分享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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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0 08:01:44 |只看該作者
謝謝蘿蔔特分享,我的意思並不是一定要經過認定後再發言,而是不要再只用"一定違反消防規定"、"消防檢查一定不會過"、...等章魚神算放話不負責言論,如果可以改成此案"若是牽涉消防管路的變更、遮蔽消防設施的使用、未依規定使用防火材質等"可能消防檢查過不了,這就是良善實質的建議,如果能將依據的法令條文也指出來就更讓人信服了,而非放完話射了就跑般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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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小錢 9 D8 j# D- B8 S5 M; Q
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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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0 09:19:20 |只看該作者
謝謝蘿蔔特分享,我的意思並不是一定要經過認定後再發言,而是不要再只用"一定違反消防規定"、"消防檢查一定不會過"、...等章魚神算放話不負責言論,如果可以改成此案"若是牽涉消防管路的變更、遮蔽消防設施的使用、 ...
) x$ U3 G0 J. A+ ]2 }joy 發表於 2010-7-10 08:01
1 G0 O5 `. Y: _. X) n
在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章節裡! S; m' q( N" _7 Z" T

8 }9 `: o1 l  C* z# _. a6 u3 S有很明確的說明及圖說你可以去看一看# }  w0 W% a  E3 k* g% d4 e0 g
7 x; Y! U$ b* _0 ~
不過最有效的方式是請相關單位來看,是不是只有你所說的,牽涉消防管路的變更、遮蔽消防設施的使用
& e7 p: l( s6 v1 a% r5 s. x
+ }0 Z6 @! N, @7 q, b  w這樣事情就可以比較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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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0 09:33:11 |只看該作者
現場也沒看過也沒有消防檢定就鐵口直斷此案一定違反消防法規啦、消檢一定不會過之類的放話又沒能舉出所以然實在不負責任,就連違建的認定也要對照圖說、指界、經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討論雖然方便但也不能隨便無的放矢 ...+ a5 J5 e3 {" K: ?* O
joy 發表於 2010-7-9 08:57
  G4 y1 U5 ^6 r: s2 e
明明已經侵權還要大家默認+ k/ ]2 ]% H; h! H% B. q: [3 b

6 p5 a7 B- J8 P" H/ P6 L4 \社會變了
5 P$ ~. u. D3 N$ w; O- b
9 M4 o+ ~8 h' G/ `1 K6 L隨便找一個代書去問,當層小公梯聽是算當層所有人的,還是該棟所有人共同持有的
. ?$ {7 j/ [" |
* B# y9 @/ s9 ~! C" G除非當層的梯聽有單一建號才是當層持有人共同持有
; z7 }: ^, f/ B, P  B$ X* {8 n3 t6 Z
大家可以把權狀拿出來看看如果是小公的持分不是1/4(因為這個案子一層4戶)那就是全棟住戶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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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y都說是社區住戶,此案應屬一層三戶可由共有人約定專用,康哥說的也沒錯,權狀或買賣契約要看清楚,走廊小公的部分有沒有寫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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