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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真相終出土…要命的箱涵 高市工務局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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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8-10 22:08 編輯
戀家 發表於 2014-8-10 21:10
明明就是李長榮化工是禍首,幾十年管線不聞不問,沒有管理修護
漏氣當天員工還輕輕忽忽,不專業
事後還處處推 ...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道工程之統籌規劃、協調及管
      理、管線法規之研定及執行、管線資料之建立、道路挖掘埋設管線
      許可證之核發、道路回填、回舖之施工品質管制
及有關為民服務等
      事項。〈83年廢止〉
工程企劃處第六課:道路挖掘管理及使用費徵收;違規施工案件處理;共同管道設備更新、管 理及維護;寬頻管道營運管理及路平專案等業務。〈現在〉
李長榮化工當然有錯,惟這是高雄市政府管線管理科的職掌,如有落實?何至於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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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1:08
各縣市政府的施政對於居民有厭惡的設施,亦有居民喜愛的行政措施,如北大〈大學〉,三峽人民喜愛吧?污水 ...

其實這些設施有些可以設立專區遠離住區  但是政府總是以財團利益或是既得利益者利益為先而不敢去積極改善  至於核能我是覺得真得不能用   能廢核是最好  畢竟一次核災將使你我流離失所  禍害子孫  如果真的不能避掉一些嫌惡設施  那至少要做到安全   並且積極維護才是   這次氣爆便是一開始沒考慮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讓這些管線經過人口密集區   歷年來地方政府又無能力或是無心維護  終究倒楣的是人民  這些大官還是過得爽爽的   台灣人民應該要有公民意識  而不要有藍綠之爭   誰執政誰就該被監督  讓政黨輪替成為常態  以利責任政治   這次氣爆最應負責的我認為是當年埋下這些管線的決策者  畢竟事後要維護有技術上的困難   所以錯誤的政策遠比貪汙還要可怕就是這個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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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0 21:52:23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0:50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施工時地方僅對埋設做審核     管線的內容物及路線只有經濟部才知道   而且同意埋設者需負上管理責任的說法,是推卸責任給地方政府   如果是這樣稅收為何大部分卻上繳中央   重點就是為何汙染留地方  出事地方扛  錢卻中央拿    法律不是都是對的   不能服人的法律便是惡法!  如果地方政府對於管線埋設權力如此有控制權   那中油應該將總公司也設置於地方   由地方政府管理  稅繳地方   哪有主管單位是中央   但是管線安全卻是由地方全部扛起
至少也應該是中央地方一起負責才是  而不是像你所說的依法全由地方政府負責  法律的訂定要合時宜  合情理  不然只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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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0 22:00:03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1:34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你的資料是沒錯!

但據我理解,這些管線是20多年前鋪的,也沒有再重新弄過,這管理科管理的法令是何時開始的?

我不認為所有縣市甚至哪個主政者在此之前都做得非常好! 這是國家管理問題! 這之前有通聽過任何政治人物關注過此類管線問題嗎?? 如果有,再來告訴我,他是最棒的,絕對有權利指責別人!

所思的是該如何清查所有管線,重新做好管理規範,才是人民之福!

而不是事情發生了,政治人物噴口水之後.....沒下文??

如果一個專業的石化廠對自己管線的危險度都如此輕忽,誰能更專業的理解這些管線的危險度??

企業該負起他該有的最大責任, 人民,媒體該關注與重視是如此的問題! ---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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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0 22:05:03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0:50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高雄氣爆造成嚴重傷亡,「禍首」管線責任歸屬至今爭論不休。高雄市府指李長榮化工管線未在監測系統內,疑為「幽靈管線」,經濟部表示,廠區外埋管,路權不在中央,屬地方政府權責。
這是聯合報上擷取的一段報導   照你的說法  難道高雄市政府可以不同意這些廠商埋設嗎?  況且廠區內是中央負責   場外卻是地方負責   這根本是很奇怪的做法  那高雄市政府如何約束這些業者   更何況國營事業的主管單位是經濟部   難道經濟部不知道丙烯是危險氣體  他在輸出廠外時  難道不知道會經過人口密集區  他不用監督嗎  那高雄市政府既不是國營企業的主管單位   他如何去掌控輸至管線氣體的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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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0 22:12:11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1:34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其實一個管理科的人力可以完全掌握這些深埋地方的管線嗎  況且還有一大堆黑管   這樣是否太高估這些公務員的能力呢?    這種事應該是由國家發動公權力  成立專責機構負責才是   而不是只有管線由地方負責  不然哪個公務員有能力完全掌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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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0 22:14:12 |只看該作者
戀家 發表於 2014-8-10 22:00
你的資料是沒錯!

但據我理解,這些管線是20多年前鋪的,也沒有再重新弄過,這管理科管理的法令是何時開始 ...

非常同意你的見解!  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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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8-10 22:22 編輯

http://kpd.kcg.gov.tw/info.aspx?s=094B6281EE60D6B3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第一 條  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土木工程設計科:道路、橋隧、港灣、水岸、廣場等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新建、增建等事項。

二、建築工程設計科:公共建築工程、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學校委託代辦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新建、增建等事項。

三、機電工程科:各項工程之機電、空調、電梯、給排水、消防等工程及道路、橋隧照明等機電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監造及督導、完工驗收等事項。

四、土木工程施工科:道路、橋隧、港灣、水岸、廣場等相關工程之施工、估驗、檢(查)驗、驗收及擬訂、規劃、督導、推動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建築工程施工科:各項公共建築之施工、估驗、檢(查)驗、驗收等事項。

六、資產管理科:道路、廣場等用地取得、未開闢道路及廣場之市有土地管理、地上物補償拆遷、工程受益費查徵、資訊設備及系統之管理維護等相關事項。

七、秘書室:各項工程之發包、庶務、出納、財產、研考、法制、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副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

  

總工程司
簡任
第十職等

  

主任秘書
薦任
第九職等

  

副總工程司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正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十八
  

副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

  

幫工程司
薦任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二十五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四十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內四人得列薦任。

助理工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二十七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合計
一七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職稱辦理法制業務。

  三、編制表所列政風室書記,由留用原職稱之政風室雇員出缺後改置。

附件:
•考試院原函.pdf
人力科 於: 10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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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家 發表於 2014-8-10 21:10
明明就是李長榮化工是禍首,幾十年管線不聞不問,沒有管理修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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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還處處推 ...

非常贊同你的說法  但是執行公權力的司法確有可能受到政治影響  所以不監督政府   恐怕也無法處理李長榮這間爛公司   況且也不是只有李長榮有問題  許多國營企業也有類似的隱憂  所以監督政府也是一個必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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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8-10 22:30 編輯

工程企劃處:
http://kpd.kcg.gov.tw/info.aspx?s=AD502749947544C5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99年12月25日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0990078117號令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處、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築管理處:建築執照核發、綠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含整體規劃)、健康建築診斷與改善規劃設計施工、建築師管理、建築線指示(定)、建築工程施工查核、建築工程(含變更使用)竣工查核、建築法令增修訂、營造業管理、公共安全查核、違規使用管理、公寓大廈、室內裝修及招牌、樹立廣告管理、廣告招牌及街道景觀(含公寓大廈標章)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建築綠美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騎樓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二、工程企劃處:交通工程、新建工程、養護工程等計畫審核以及各項工程之督導、協辦、監辦、工程界面協調整合、工程規劃(含整體規劃)、工程技術研發、工務綜合計畫及中央補助款事宜、政府採購申訴、稽核、促參、本局各項工程材料品質試(檢)驗及管理督導、道路挖掘管理及使用費徵收、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及更新工程、路平維管、寬頻管道營運管理及規劃設計施工、自行車道路網規劃設計施工、生態環境改造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三、資訊室:工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護、訓練及督導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研考、印信、檔案、出納、庶務、法制、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行政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處長、副總工程司、副處長、主任、秘書、正工程司、專員、股長、課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科員、課員、工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下設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各處處長。

七、大隊長。

八、主任。

九、副總工程司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職 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訂。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總 工 程司
簡任
第十職等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處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工程企劃處處長列薦任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總工程司
薦任
第九職等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工程企劃處副處長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正工程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課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十一
  

副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六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

  

幫工程司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四
  

設計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管理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課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工程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六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管理師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管理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工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七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合計
二一0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專員等職稱指定其中二人辦理法制業務。

附件:
•考試院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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