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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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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8 15:09:24 |只看該作者
請問此案外推走廊跟陽台外推是違反消防規定哪點?也幫在下跟大家分享增進法學常識,有如形同放話文化跟現今的嗜血媒體有何不同。  P/ ^7 J6 d* B& L9 H
joy 發表於 2010-7-8 10:57
  ^+ Z/ l  w( Y/ g) U6 W" ?9 ~3 j3 d" \
1 u7 C9 t0 p+ Q7 y
陽台外推主要是建照、使用執照...陽台不用設算在容積率內<---上次我們永和部也有個建案每戶罰1萬共500多萬?!(就是惹到了媒體人才去檢舉滴...所以不是"不會罰"喔!)( w# k! U' {9 X8 x7 s; i. k" I
....當然若有影響逃生之虞亦屬消防法規範疇3 x/ G; v8 J6 x* g

& y. w! Y' T7 n+ }走廊外推...除民法(侵權)、刑法(如有肇事可歸咎之責)外,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 B9 D& v+ Y1 U2 q  c4 N4 L- x

- f& j9 \: O5 ^" p2 _3 Y【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 N: P- V8 \; V5 B/ F8 p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6 X2 `6 _3 A* q3 X5 E! G二、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A$ D9 X2 h7 J+ J三、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H; @) C& A+ x% C& R四、 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7 ?& j7 @  d6 N: r7 y- x
五、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9 r, _% q9 a8 R+ E  I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F( g: l% C8 e1 M; H0 w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5 V  M% ^9 Y9 X  Y" C9 h' m- m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c/ ]! y' L8 Z7 l8 V" 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
3 g' ^- Y; c8 \1 `, R9 }. U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8 W. N6 V6 F1 ~* O2 Z" T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 {1 b% C4 p3 q6 ]) Q. p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q, i8 O( O, c; V+ ~0 R% g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 N7 X; c! X; E% Y' Y【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 M) n  J, J) {6 n7 ?0 B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 O; s6 {6 u: v. c7 i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1 U: ]" j3 b6 P" R; `, e6 ]/ W' H" L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 D! n8 Y- I, ~1 `! [
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E- @6 ~7 S/ Z# c/ E) G

  l& w+ ?# U6 }...如同放鞋櫃(連放幾雙鞋子在地上也算喔!)等違規堆置物:
- }4 R, e- {2 f+ ?) u; V- \
6 z9 O- p% J# e  l【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0 \- {+ Z# c2 O/ X
檢查項目之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檢查內容中樓梯不可以封閉或阻塞。因為堆放雜物會影響到樓梯之有效寬度,火災時濃煙會讓人看不清楚逃生動線,樓梯間堆放雜物會使人跌倒造成逃生困難
$ F1 s) v- J8 b+ m
" q0 `& |) k- O- O0 h" M【建築法】第77條
" J+ K+ J; u. @! y3 m6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T( X' h* _6 z% i7 n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 c, m! \! P* c, g( u0 T: v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2 E! @1 L( U& t' e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9 A: a7 t& V6 e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 o- L0 t8 X: c" O" O

  v% {+ J4 f9 p3 T【建築法】第91條處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R+ C& S% `* `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 [" {/ Z& Q+ `
一 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 o# f* M. J/ h) E# {9 v! N  c二 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 X: x# Z7 f+ k. g( d- j2 S者。 3 s/ I! e3 S; ]. G* z% X5 n
三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
  q8 E2 D$ u% t2 V2 y  w者。 - k* R" V* @4 w8 d4 h. ~2 z
四 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7 P; y4 {& F  |! s$ F% _. L
申報者。   J! X9 X7 s/ O2 x4 ~% w
五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
- B/ m* B7 q) w機械遊樂設施者。
" ?/ i0 ~5 K! L7 V( Y$ L六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
# B# {# O/ n1 d設施者。
+ j  w# q  o  V5 G5 \9 C/ G七 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 ]" d- c0 H' l  |& V% l# J- X' C0 J( g八 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 H. n2 y1 Q* |* r九 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 H8 P" G5 {2 K# T$ P( J( A1 m
設施者。 0 u! z: U2 H0 b! C( |$ R9 y5 v
一○ 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
/ A, A3 P8 G* b1 w" Z6 Q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 e2 X4 W. f1 w& y$ ^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2 H" S1 i4 N. b' k' x
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  Q; w9 x4 G6 m$ A9 ~  S6 y; G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 }; j/ X$ ?9 d/ k/ }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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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8 16:03:37 |只看該作者
所以別再信口開河此案一定違反消防法規什麼的了,至於共用部分不得約定專用跟排除佔用情形前些篇已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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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8 16:31:02 |只看該作者
其實這種事情問專業律師就清楚,甚至問物業公司都會知道,畢竟各種判例都有了,有什麼方式可處理也問的出來。
5 s, u5 Q2 \$ l' {* N! j如果溝通無效,也不放棄威脅,就看大會的討論,反正同歸於盡也沒差,爽就好,他自行面對其它住戶們。
& T+ \( C" o& \) J- m若是沒犯任何法規,那他大可不用理會,因為告也沒用,那又何必同歸於盡呢!可見該住戶心裡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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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8 17:15:50 |只看該作者
可別太意氣用事爽就好,祝福您們事件能圓滿落幕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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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8 20:24:43 |只看該作者
消防法規應該是泛指內政部消防署的相關法令吧!!<---消防法只是其中一項而已' o- j; Y- I, N3 M  L: ]4 S+ W# k" {

2 ~' e' G7 f( l; r' G7 |% J如果一定要問清楚條文...8 y% i0 A1 [9 `
門廳外推占用的個案,可能與消防法中的第9、10、13條有關喔!另外施行細則中的第6、15條也有相關規定。其實廣義的違反消防法規,主要應該是因為年度的社區消安檢查會有問題吧!ex.消防管線的變更、避難通道與竣工圖面不一、違規堆置、私自變更的牆面未符合使用防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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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8 21:10:53 |只看該作者
可別太意氣用事爽就好,祝福您們事件能圓滿落幕大家一切安好) M4 y; i0 L- `$ Q! E
joy 發表於 2010-7-8 17:15

; `' I% @, S$ B4 v- L* n  r; H
$ c& p& M( y1 w7 M$ w6 N唉,考量到小孩,原本想說他徵得社區住戶同意,給予緩拆,但只要賣出一戶就要全部回復原狀。可惜他拒絕此方式了。
2 C( _2 N: }: |, F6 A9 ?! }% m9 Z現在找律師發函說管委會同意外推(見鬼,沒會議記錄沒表決哪來的同意,非法的事管委會哪有權利同意)、明講不拆且要開記者會、同歸於盡、找教友關心,管委會只能說yes,想要不生氣都難吧 @@!, C% y: w. V$ y: u
  a  a. |  y8 f- I' Z1 J# L* i* ^9 V
想來想去看能不能大會解決,免得管委會不處理,搞不好住戶又說管委會拿了人家好處,所以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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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也沒看過也沒有消防檢定就鐵口直斷此案一定違反消防法規啦、消檢一定不會過之類的放話又沒能舉出所以然實在不負責任,就連違建的認定也要對照圖說、指界、經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討論雖然方便但也不能隨便無的放矢。' B0 T1 h- k) s' n! B% m! S
貴住戶的確強悍,我覺得面對大會全部的人可能也沒再怕的,會買下整層四戶又要賣掉其中戶予他人可能性也不大,事情要完滿大家也抽退步,或可由切結送管委會備查要是將來賣出其中戶予他人有反應其外推的部分影響到他人的權益時應由貴住戶限期自行回復原狀,若經通知限期未予回復原狀時將權由管委會報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毫無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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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9 10:33:56 |只看該作者
現場也沒看過也沒有消防檢定就鐵口直斷此案一定違反消防法規啦、消檢一定不會過之類的放話又沒能舉出所以然實在不負責任,就連違建的認定也要對照圖說、指界、經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討論雖然方便但也不能隨便無的放矢 ...4 J) z+ D, y4 Y$ g  A" r9 ?
joy 發表於 2010-7-9 08:57

+ A! Z: c2 Q! f+ H% q; y- C% w" k* d9 d7 k0 W; J1 T7 C. P
你確定他不會賣" L+ J. x' A" E: `0 m" I9 z
你就這麼鐵口直斷
/ Z2 Q, H; \+ \他真的都不會賣8 R) V  X8 t) _! u( p$ t& O2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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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9 11:09:0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0-7-9 11:20 編輯
. o0 x' z# C  N, Z" Q" P1 x( s+ b( d
雖然不是什麼好建議,至少我是誠心實質的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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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9 12:30:32 |只看該作者
我也是實話實說
3 }9 u7 a# |( y哪天他住爽了4 X/ n4 F& t% h: v$ a1 p6 R( Q7 x
搬了/ \5 p& u+ f, G5 Y
那層4戶賣給4個人
9 b/ P* i" E9 R( p2 A% K" O2 x你要叫他還原8 s; W7 j4 D7 z0 C, V
有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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