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2
- 閱讀權限
- 35
- 精華
- 0
- 威望
- 3
- 貢獻
- 1513
- 活力
- 47
- 金幣
- 3711
- 日誌
- 0
- 記錄
- 0
- 最後登入
- 2023-10-11
 
- 文章
- 229
- 在線時間
- 865 小時
|
本文章最後由 windheart 於 2015-2-5 09:48 編輯
1 j' B1 Q3 U2 c5 P! r% P
: A: k' O1 D* r看了一下文,就公設用途的變更記得是要區權會同意,也要向相關單位申請變更的,所以貴社區管委會在這件事的處置上有逾越權限之嫌,這些上網翻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知道.3 m; F& f: I/ j* \7 O
3 I. t$ B# ~* `3 `8 v8 `$ A/ G覺得不合理光在這邊質疑可能效果有限,現在有很多免費法律諮詢管道,可確認此舉是否合法,不合法的話寄存證信函給管委會,請主委說明,不然有觸刑法342條背信罪之虞,並去調會議跟財務記錄,知道有人在盯應該會收斂一點,若無住戶站出來有具體作為,管委會看起來應該就會硬作.
4 D" @2 @4 C) m8 `! s
. U0 o6 j8 \( E+ E我認為就算委員是出自好意,但社區每個人想法都不同,要避免爭議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依照合法的程序來走,不是一句好心,無給職,就可以放任管委會做些超乎自己權限的事,長期來說對社區不是好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