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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麗寶世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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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8 19:53:32 |只看該作者
7904# 夜火
那是"長喙天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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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8 21:22:59 |只看該作者
7904# 夜火
那是"長喙天蛾"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0-9-8 19:53

小弟學淺 誤以為蜂鳥 見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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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8 22:16:55 |只看該作者
建議還是適時的將"與建商討論的內容與進度"公佈於平台~這樣大家比較能了解事情始末與發展進度~也更能號招大家共同參與........
kyosun ...
kyosun 發表於 2010-9-8 15:20

我們有建立一個非公開平台:
網站如下:
http://betaicentury.blogspot.com/2010/07/blog-post.html

可跟棠爸報名!
因為有些資訊真的不方便公開在一個公開的網站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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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8 22:20:26 |只看該作者
今天下午去看了一下裝潢進度.順便問了一下銷售小姐.管委會的問題.
他說因為A棟還沒開賣就占了140多戶.還有目前辦理過戶人數未過3/2
要待完成法定人數後.才能去縣政府申請.所以這段時間還是待管狀態.
我說那不就很多 ...
boss 發表於 2010-9-8 18:47


A區和B區的管委會是不同的,所以可以分別成立,這個在買賣合約書中有說。
所以,您說的我會解讀成,因為Q棟還未賣到超過一半,因此無法成立管委會。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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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8 22:36:26 |只看該作者
恭喜愛咪將~
990909入厝
真是個好日子

我~也想啦!
只是房子還在收尾中
期待入厝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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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8 22:37:02 |只看該作者
恭喜好日子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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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8 22:38:50 |只看該作者
今天下午去看了一下裝潢進度.順便問了一下銷售小姐.管委會的問題.
他說因為A棟還沒開賣就占了140多戶.還有目前辦理過戶人數未過3/2
要待完成法定人數後.才能去縣政府申請.所以這段時間還是待管狀態.
我說那不就很多 ...
boss 發表於 2010-9-8 18:47


這位銷售小姐的講法引發我的好奇. 大家來解讀一下這條內容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
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
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
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
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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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8 23:07:2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ijeng2001 於 2010-9-8 23:37 編輯
這位銷售小姐的講法引發我的好奇. 大家來解讀一下這條內容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
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 ...
jijeng2001 發表於 2010-9-8 22:38


我很好奇所謂2/3的說法來自何處
我想也不是無中生有
找了找 多虧了google大神
請看以下一樣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時,起造人應於六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

只是這是很舊很舊未修訂的版本.


無論新舊 也不言其門檻之不同
單就條文內容解釋, 其意涵應為
"當到達門檻, 起造人應召集", 而非解釋為 "未達門檻  所以無法召集"

依此
1. 此時此刻 只要起造人願意就可以準備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選出管委會
2. 此時此刻 若本社區已售出並交屋的戶數已超過1/2. 那起造人就必須在到達1/2交屋開始起算
      3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選出管委會
3. 此時此刻 若大家等不及起造人的動作
     再提供一個方案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以上. 敬請參考.
有任何不同看法, 大家研究研究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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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8 23:16:1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ijeng2001 於 2010-9-8 23:19 編輯
我很好奇所謂2/3的說法來自何處
我想也不是無中生有
請看以下一樣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時,起造人應於六個 ...
jijeng2001 發表於 2010-9-8 23:07


睡前最後一發

原先還擔心Q棟未售
起造人手中握有太多未售出或未交屋單位
管委會過早成立
會不會因為誰票多誰大聲
進而投票出對大多數居住芳鄰不是很有利的決議

再經法條探究
咱們立法大人雖然愛作秀
但有些也沒閒著浪費我們的納稅錢
有幫我們想到
請參考以下條文
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
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
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
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
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
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
部分不予計算。

說實在
看法條很頭痛
但不看只怕問題沒解決頭更痛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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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8 23:39:49 |只看該作者
7840# bly26
非常感謝您的幫忙,真是太感謝您了
網路很容易失真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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