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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jijeng2001 於 2010-9-8 23:37 編輯
這位銷售小姐的講法引發我的好奇. 大家來解讀一下這條內容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
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 ...
jijeng2001 發表於 2010-9-8 22:38
我很好奇所謂2/3的說法來自何處
我想也不是無中生有
找了找 多虧了google大神
請看以下一樣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時,起造人應於六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
只是這是很舊很舊未修訂的版本.
好
無論新舊 也不言其門檻之不同
單就條文內容解釋, 其意涵應為
"當到達門檻, 起造人應召集", 而非解釋為 "未達門檻 所以無法召集"
依此
1. 此時此刻 只要起造人願意就可以準備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選出管委會
2. 此時此刻 若本社區已售出並交屋的戶數已超過1/2. 那起造人就必須在到達1/2交屋開始起算
3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選出管委會
3. 此時此刻 若大家等不及起造人的動作
再提供一個方案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以上. 敬請參考.
有任何不同看法, 大家研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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