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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們大樓曾由住戶連署發起, 要求管委會召開臨時住戶大會
議題就是為了解散該屆管委會. 後來成功了.
我想spiderman或許想釐清的是在管委會還沒正式成立前,
可否據此要求召開臨時住戶大會? ...
jijeng2001 發表於 2010-8-30 21:08 
嘻~~~我並不是說不能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只要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2款事由,是可以"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
只是我覺得當我們達到該條項第2款之情形時,恐龍大覺得可由住戶互推之人擔任召集人;而我覺得在本社區之狀況下,寶贊建設才是召集人,我們僅有請求寶贊召集的權利.(此部分我是用公司法股東會的概念來理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股東會召開也有相關的法定召集人,如果由非召集人所召開之股東會,基本上所作成之決議是有瑕疵滴)
也因此,誰是合法召集人是相當重要的前提問題,如果召集人沒搞清楚,很可能嗣後所作成的決議皆會發生瑕疵.這樣大家就白忙一場嚕~
其次,管理負責人如何產生,本社區可否以臨時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本社區是否可依據第29條第5項來推選管理負責人等...小弟皆無法由法條得出一肯定的答案.
綜上,小弟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實務經驗,因此僅由法理推論可能會發生的問題!請各位有經驗的大大賜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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