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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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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7 19:16:01 |只看該作者
其實我是比較好奇他的設計師是誰
; E* _( u6 ?) V  \( x怎麼遜到要做局部外推才能方便殘障出入$ U% r% ?: Q4 l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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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7 19:29:03 |只看該作者
36# 小錢
: e: {) K5 Z2 d: k/ a; L
& `0 I, E1 H" j+ x' o. ^& C% Z; M. J! A  U& B8 t& V8 H# D
"還有將來地下停車場就亂七八糟一堆雜物,違規住戶也可以說在我的車位,不影響他人,我放任何東西都可以,放棺材也沒問題,到時候怎麼解決?"
% r3 R1 j+ `2 ]2 X2 [5 {7 _/ }據我知道在北市,就有住戶為了類似事件,和管委會槓上,真的買一空棺材停放,大家也拿他没轍,因為是他的車位,1 V: E% G: j1 x
而看起來貴社區進來討論的人不多,所以,這件事,建議不要在這裏討論了,因為事情仍無法解決,% G. N  k2 Q3 a( N6 {6 p( @( H" D
如果有違返公寓大厦或消防法規,就公事公辦囉!不然在住戶大會上提出來討論硑辦,總有解決的方法; R; y  {. t) t) Q9 _0 t- X
希望大家在"愛北大"上真是以愛為出發點,讓北大特區真正成為一個有素質,有和協,有愛的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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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7 19:43:25 |只看該作者
其實我是比較好奇他的設計師是誰
& |% b) `$ W, V; s; W& X8 J怎麼遜到要做局部外推才能方便殘障出入
3 z2 }3 u: r: s: {6 x: a+ {6 F& ^6 e0 D  `4 U% w+ O  R
change1221 發表於 2010-7-7 19:16
0 |- Z; @3 ~* a/ ^4 O
4 b2 R: ]% f  W, e8 _
最氣的是當初物業管理中心,監導不周,如果一開始用裝潢管理辦法擋下來,就不會有類似的情形發生。(不只一件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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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7 21:38:13 |只看該作者
您確定在門口放鞋櫃不會妨礙到同層住戶,通行路線、視覺嗅覺等呢,門口擺放拖鞋盆栽鞋櫃等物品是各集合住宅都會面臨到的問題,如果確定不會妨礙同層住戶或同層住戶有共識下,良善管理擺放的物品並沒有什麼不可,公寓條例雖然很清楚規定門外空間一律淨空,但也責由管理委員會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所以社區自家裡的事情在法理情研究過後能好好的溝通找良善的管理方式,如同荔枝所言希望是一個有素質,有和協,有愛的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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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8 00:29:37 |只看該作者
您確定在門口放鞋櫃不會妨礙到同層住戶,通行路線、視覺嗅覺等呢,門口擺放拖鞋盆栽鞋櫃等物品是各集合住宅都會面臨到的問題,如果確定不會妨礙同層住戶或同層住戶有共識下,良善管理擺放的物品並沒有什麼不可,公寓 ...- o/ V3 U6 m4 D' X/ W: z* i5 N
joy 發表於 2010-7-7 21:38

1 p( p2 r* Y4 K- g7 r% F! |
: D4 J9 ^  W7 V( `& c* p, |$ y+ ]# _4 b
法規還是規定"不得"放置滴~區權人會議之議決,效力不及母法與他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行政命令,而消防法為法律...占用梯廳者又涉及民法的侵權及刑法的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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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8 08:45:52 |只看該作者
或也可查明貴社區房屋買賣契約書內是否明載房屋面積係以概括式約定其範圍,包括房屋之主建物部分及當樓層之電梯及樓梯間、走廊、通道等面積(小公部分)。或可排除所謂占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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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8 10:57:38 |只看該作者
請問此案外推走廊跟陽台外推是違反消防規定哪點?也幫在下跟大家分享增進法學常識,有如形同放話文化跟現今的嗜血媒體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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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8 11:13:46 |只看該作者
您確定在門口放鞋櫃不會妨礙到同層住戶,通行路線、視覺嗅覺等呢,門口擺放拖鞋盆栽鞋櫃等物品是各集合住宅都會面臨到的問題,如果確定不會妨礙同層住戶或同層住戶有共識下,良善管理擺放的物品並沒有什麼不可,公寓 ...  D" d2 x+ ^( W+ n, X
joy 發表於 2010-7-7 21:38

  d0 s; ?) y3 T2 J4 F- }3 ?9 }5 v7 N! q& F" t% K
不是同層不同層的問題
7 ?$ S7 o+ G' S7 U6 r你爺爺郭年給紅包
/ A: Y. X  W( u6 ]; n( i在公平的前提下
/ p- X! ~* {& s3 U5 G3 s$ _; J; R也不能給你和你兄弟1000
- ?% Z/ E) {7 ~, \& R6 R給你堂兄弟500阿
6 b# O# ^' K, X2 r: E
: @5 }" N/ q3 [0 F9 ^& ~- m你也不能說
6 t& |" p, i8 W% C  ^) _8 B/ v很公平阿
# i6 r6 e9 @' r& y2 C" m6 B4 @我和我的兄弟都是1000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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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8 11:25:28 |只看該作者
其實
$ r4 z" {6 K( w, O( a+ t別說買整層
7 w  w/ ?! Y  Z) V7 i" z2 g就算買整棟
8 h, s$ e4 Z( t+ I4 G走道部份還是不能佔用3 X. f6 ]2 U$ \' X4 O% i7 D4 A
所有權狀有載明. [- Y! |7 Q% m/ v. a) l7 a. F+ }3 v$ c
你所有的坪數是多少
, h9 ?  U( L7 U4 o* Y- M. W有多少是公設
, m; [: U% ]- ]: i既是公設" @0 V+ M. P* @8 s6 O0 P
即是所有人共同擁有3 b6 p  U6 Q" F, C+ I
9 W5 e" J5 }7 @
如果買的整層是連走道都計入購買坪數
* ~* N' q( `  ]8 t* A* j2 j( Y8 j那他才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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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8 15:09:24 |只看該作者
請問此案外推走廊跟陽台外推是違反消防規定哪點?也幫在下跟大家分享增進法學常識,有如形同放話文化跟現今的嗜血媒體有何不同。
1 N# o; ^) Y5 l, ]! f/ G; @' vjoy 發表於 2010-7-8 10:57

/ Q- ~/ {% p! H  @) c! z+ E2 \! [/ V# U9 N: S  k3 I
陽台外推主要是建照、使用執照...陽台不用設算在容積率內<---上次我們永和部也有個建案每戶罰1萬共500多萬?!(就是惹到了媒體人才去檢舉滴...所以不是"不會罰"喔!)
4 U# h4 X+ ~# [& a....當然若有影響逃生之虞亦屬消防法規範疇
0 h# K3 R( V; {0 ~7 z# _
; Z  b6 k! j2 j; m3 Y$ n走廊外推...除民法(侵權)、刑法(如有肇事可歸咎之責)外,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
, h" [2 M6 R! ~3 |, x" s! d9 B, T5 {  s' }& j. a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6 x0 F/ Y" K4 y1 Y7 x3 o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_5 A$ K$ B2 `: h) D8 a5 z$ q( q
二、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7 x) x# v& ?% U8 V
三、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a8 v4 j8 S$ ^- f% a四、 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 p1 _! e! c/ x; C$ _
五、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 x% _: x9 F, l. J【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 ^1 s% {# L$ i* d1 [- H; N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3 i+ m8 l( L8 ]4 d5 C7 x2 x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0 v9 K+ B, V+ c6 B5 c+ R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
& B# q  m1 K) _: w1 V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 ~) \. R! B1 V) k! n% q! I【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  E4 Q7 Q: ]! @# m- s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7 r3 y) J. c6 [1 ~% s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Y* F% c! n5 W7 E. n【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J& m, L" Q/ o" ^0 G3 R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4 A) Y1 z& ~6 h& e% r) d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5 L+ ~: [/ I7 ^: s0 x# D. `: p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2 K7 m& e! t% |  ]- @1 j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x; ]+ T$ ]' e# z: j: c
" ]; J5 Y. \" [# i. U* W
...如同放鞋櫃(連放幾雙鞋子在地上也算喔!)等違規堆置物:" q$ Q- ]1 B8 s. [8 P$ q, _
6 C& m! [8 k$ u) v2 |( P9 n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 }2 \0 n5 t( k& X檢查項目之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檢查內容中樓梯不可以封閉或阻塞。因為堆放雜物會影響到樓梯之有效寬度,火災時濃煙會讓人看不清楚逃生動線,樓梯間堆放雜物會使人跌倒造成逃生困難
& ^; W6 K4 f4 @# n# l, _0 ~: q. [( N" |
【建築法】第77條; ~  }) a# ?: S" g4 B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g- H  l+ l& ?) s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5 K  v- I0 I8 r2 z$ R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3 a& S% z: t) }* j7 r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 j# u5 i; O' T2 _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_$ ]- P" {# q% A

" f( r/ z# q3 r& u: o' @8 m" Y【建築法】第91條處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i& D( A( M! G! G6 `0 t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 C0 N+ X  s' t一 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5 g9 R+ _8 q* u% l- ?( d# q4 h: L二 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1 D: d" p: i8 m; N" O' R/ w4 u3 n者。 3 ]6 V: W/ K: F3 ^5 F$ M( R0 @. r
三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7 `  Q% B3 m" ^, N! O& Y4 @
者。
' s  F, Z3 b  f' c7 U. X四 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
+ O% h4 x! K& R2 b& B* j: y申報者。 3 J' E! c# Z9 _/ M' l, C0 y
五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8 w* I) C; V$ D; y7 e
機械遊樂設施者。
. k$ i9 G) t7 a六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
# O7 _' b7 {* i, P% J* m設施者。 . F, W* B* M! R7 H1 f2 D0 y
七 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1 d! \. Z7 `7 O" k八 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9 ~' ?3 m- C  L0 ]; {九 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
7 a5 O* o9 u1 v設施者。
# _8 I0 m0 P3 m, u1 l一○ 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 j7 v; l% {0 f2 }
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8 d& J4 j9 |# U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4 R4 z; Z8 K% w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
& F" W( S1 n+ u" Q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P  M) B' U& J4 _
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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