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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電梯不到R樓的社區有哪個無法自由到達屋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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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22:46:02 |只看該作者
zean 發表於 2011-4-9 22:16 $ W4 Q4 ~5 e0 T+ Q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 B. C$ e8 T, [& |5 L  B  |" O4 {4 T: {4 T+ F: v
我還是沒搞懂耶...
" A: b$ y/ P4 I: A  w
我也有此疑問,當時看條文也是百思不解。
3 `4 H: V5 `3 z9 w& T! N0 _但是我知道,單向是要我們離開災區,但如果不得已要回去救人或拿東西呢?& I$ U7 O+ X1 \3 X
我們社區逃生門是單向往出口方向,也按規定可自動"關閉",但沒有自動"鎖住",是否建築技術規則的關閉不等於鎖住?
8 g- C9 ]) t& j# Y3 P! O同時類似的疑問,約定專用在避難時須開放使用,但問題是平時若被專用戶擋住出入,除非他能在危難時開放,不然如何"避難"呢?還是說雖是約定專用,但是平時仍須能讓人自由進出?
0 L9 f* A3 a1 a) D) u! Y0 x
, o$ p& N/ Z- M-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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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22:56:02 |只看該作者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 h7 P, c1 J* W1 f3 Y, W
* H+ L4 @2 I0 t: h3 j- t平常須關住是否為了防火及防濃煙?; A2 p' j& d( b
如果是這樣可以理解...: ~* I. g; a5 Z0 c. _
鎖住或單向通行應該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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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0 21:47:09 |只看該作者
大家出錢買的大公,約定專用又不用繳管理費,真是吃人够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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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1:36:0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4-11 02:15 編輯 ; v) s7 E% e* z  z* T+ s" F5 ]( X$ B
zean 發表於 2011-4-9 22:16
4 u( A! I: U5 u, ]8 A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8 d9 O  ]2 S$ g+ ]" T6 Q

3 x/ p$ M' @5 G2 V' m, b$ k% t我還是沒搞懂耶...
- |4 }/ x: k9 R( H
7 u% h+ n) Y6 Z
其實...沒記錯的話,逃生梯(樓梯)的官方用語應該是叫安全梯...
9 [  d9 _$ e' i. P0 _
2 \3 A7 m0 X' V- X/ b相關規定營建署有出版相關書籍可查閱...
3 D9 Z5 i& z& m% \4 Z) }但就小弟我個人的見解,各層逃生梯的防火門應該保持常關狀態、單向(以"推"的方式進入安全梯間)通行...應該沒有(也不能)規定防火門得上鎖~
$ O: t. x# m$ a6 o4 _( k6 I  |5 @  F
至於單向...其實是站在"緊急避難時"的思維邏輯來設想~
& o6 g; k3 l) x' X. J' d1.緊急時,避難者是用推or拉的較為容易、簡便、迅速?3 }4 T7 s6 S/ U& x/ n- V& _
2.火災時,高溫的防火門適合雙向開啟嗎?
出世入世不拘形式,國法家法皆蘊佛法!
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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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4-11 02:00 編輯 & ~* c" N3 Z7 _5 `* b. h' w

8 [9 B8 }/ l/ u1 K.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m* }8 k/ j2 ]3 \4 Z

' {% l+ Y8 P3 \1 g, ~$ q' v( n" @. z  r
另向蘿大請教了解一下,貴社區R樓是建商合約中即已註明是約定專用嗎?非頂樓住戶購屋合約是否有告知?
6 K4 l+ P" g& E6 }9 J  P
拍謝!我不是向建商買滴,有機會再去了解一下~' M- p, k' L; r
不過頂樓的約定專用,99.999%應該都是建商在所有住戶的買賣合約中都會註明~(頂樓避難平台之所有權為全體區全人共有,約專需經共有人同意); K4 @, [# Z1 j* m3 A

9 b- H+ P8 O. O印象中法規僅要求單向、常關...好像有解釋令:安全梯之防火門若平時上鎖,需安裝緊急避難時自動開啟之連動設備~
$ t" a% d5 I1 O) X, y
0 t* ~* u; ^! y6 |! F+ p* b! |約專即約定專有使用權...按理平時的使用權在約專戶上,其餘住戶非經同意應該不宜自由出入.... q. K  A6 z* Q! K
消防法規...約專戶不得設置、堆放阻礙通行之設施、物品% ?9 h# }3 G+ A, @) J( H( J, s' A
約專問題,一般大多僅將消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同討論...其實約專戶依刑法來主張應該也能成立~有點類似無權占有人雖無該房屋之所有權,但即便屋主(所有權人)強行進入屋內(當時由無權占有人所居住)仍然可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俗稱侵入民宅罪)來起訴& T' y7 a* l: Q  Y6 M, ?
* y/ r4 L% j4 e( j7 t7 h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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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2:11:07 |只看該作者
chow1 發表於 2011-4-10 21:47 ; z' X$ Q5 c/ l  E, N5 X! {& c
大家出錢買的大公,約定專用又不用繳管理費,真是吃人够够!!!!!!!!
( Q% F: [$ f: {2 c
對也不對~
. u% j3 u+ d3 H5 [4 E
+ @; s0 B' b- @- E7 `  r* e實務上沒有多付出額外成本而享有約定專用的案例微乎其微...ex.露臺戶向建商買的每坪單價會和樓上的差不多嗎?!
+ j' W/ T. f) f( m3 I( J4 V' U9 m約專戶所使用的共有範圍,其原本屬於管委會修繕之責(全體住戶負擔)也一併移轉至約專戶自行負擔~, X0 v) _$ n0 W# i; B& K

- B3 B+ y$ K9 K5 k( d: H9 \至於要不要收管理費的爭議...真的也是門藝術,絕非理性的科學所能解決~ex.住商混和隻集合式住宅...請問1F店面的每坪管理費應該比2F以上的純住戶收更貴(商業行為會增加社區管理成本)or更便宜(1F戶未使用到電梯)or一樣(大同世界)?
. z  T- e5 h$ y: \- A
出世入世不拘形式,國法家法皆蘊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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蘿蔔特 發表於 2011-4-11 01:41
8 P: u/ n2 W) c* {5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不過頂樓的約定專用,99.999%應該都是建商在所有住戶的買賣合約中都會註明~(頂樓避難平台之所有權為全體區全人共有,約專需經共有人同意)

) T# w6 v! K! C  O) _# {
: a1 I0 O/ A+ E* y( C請教一下,這是不是說如果頂樓約專不是全體區權所有人同意,將來在住戶大會有異議時,頂樓的約專使用權就可能會喪失?如果是這樣,那以後買頂樓還是要注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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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8:55:52 |只看該作者
安全梯在屋頂的門應該是單向向外推開OR單向向內推開or兩方均可開??
; |6 k' J& J9 Q! R/ n頂樓以上大公在購屋時簽分管協議書為約專,難道不是建商設計吃人够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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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9:04:52 |只看該作者
tpemartin 發表於 2011-4-11 08:55
; {' n8 w  u! V) G/ s. ^; ?* y請教一下,這是不是說如果頂樓約專不是全體區權所有人同意,將來在住戶大會有異議時,頂樓的約專使用權 ...
) d+ Z8 l& R/ y# r' v3 `
印象中約定專用在我們和建商的合約中有簽定的,買房後不能更改其性質,並不會因為區分權大會而改變其性質,如果是公用設施才可能經區分權大會改為用途。目前大部分的停車位都是法定車位,合約上基本上也是約定專用使用權(就算法定車位你花了100萬買的也是一樣),但是卻絕不可能你花了100萬元卻因為區分權會議而使你的停車位變成別人的,但是在緊急災難時,如果需要用到你的停車位讓所有住戶逃生時,作為停車位的戶主卻不得拒絕,必須以逃生為優先,這就是約定專有的意思。露臺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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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12:10:0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ning 於 2011-4-11 12:23 編輯 ! o. U" i4 S% N" Q2 {

1 i4 {. e  Q/ t回覆 tpemartin 的文章
" @* y/ f$ D5 q% c8 x
3 ^2 v/ d# k* ?! ^' L- U. Z8 M% I$ w1.蘿大舉的例子是: 多數的建商合約會載明" 約專部分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訂定規約決定。合約沒有載明 。3 A/ E& a7 H& g1 N0 N4 X
2.但若建商給全體住戶簽的合約內容若載明 約專範圍 用途 (露臺  頂樓等等)由誰專用,那在區分所有權會議定規約前,此部份可等同規約(又假設內容即建商送的規約草約)。6 ]# T% C+ F0 l1 I1 E2 r  i9 P
3.若最後區分大會訂定規約沒經約專戶同意,變更原約專約定(除非本來約專約定就違法,例如樓梯間不能約專),則該權益人可舉證向法院申請撤銷規約。" e4 n. t# \* [% t6 @6 w

9 Y& w) `5 O& p& e' x9 v- I: U$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摘錄
; d( a! `/ [" Q; u  {+ A
# m6 m( M, |6 t6 C9 _/ @2 l6 l' ?6 l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 |4 N1 w1 P5 V$ P7 L- c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3 v6 S$ k1 G) M4 \- W% Y* Y
8 Z+ a5 X/ D$ o8 [5 m( ]: n7 \% |/ l9 d, K
民法物權篇修正98/7/23已施行. 頂樓平台屬公設用地, 不論有無管委會設立與否, 皆由全體住戶自行約定使用/管理/修繕(如漏水), 約定使用須符合建築等等相關法規(平台之避難區不得蓋違章建物/遮雨棚, 平台非避難區之使用須符合建築法規如搭建遮雨棚須依規定辦理). 0 ^( m4 ^  c) I. f, g
有設立管委會者, 從其規約, 可約定平台為公共用地, 全體住戶共享使用管理修繕;也可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規約內須載明)予頂樓住戶使用管理及修繕,其他住戶須得到頂樓住戶同意使用之.
8 {( W) r) P/ A; D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不論房子經過幾手買賣, 都必須遵守其約定. 無約定者, 必須重新協定使用/管理/修繕.
; |: b8 E! W. f3 v* H7 U$ \若不同意管委會規定, 認為有失公平, 可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
+ ^( F. X2 g9 o% k5 G" `3 J; y3 |5 L0 K: M( Y  W)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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