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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電梯不到R樓的社區有哪個無法自由到達屋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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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22:46:02 |只看該作者
zean 發表於 2011-4-9 22:16
) U# C0 @$ g; z8 M; x9 k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7 b0 o6 c9 w: |$ F) X% Q' \; q

0 p4 \; Z$ Q- z2 f我還是沒搞懂耶...

/ l  X3 l" O2 O- n) _9 u我也有此疑問,當時看條文也是百思不解。
7 d8 O/ b  }+ m# R6 X& S但是我知道,單向是要我們離開災區,但如果不得已要回去救人或拿東西呢?& B# J/ Y8 S9 j( u. E0 R: [8 b
我們社區逃生門是單向往出口方向,也按規定可自動"關閉",但沒有自動"鎖住",是否建築技術規則的關閉不等於鎖住?7 T& f* H9 _' z7 S0 }1 w
同時類似的疑問,約定專用在避難時須開放使用,但問題是平時若被專用戶擋住出入,除非他能在危難時開放,不然如何"避難"呢?還是說雖是約定專用,但是平時仍須能讓人自由進出?
) r- R; d% q3 [0 Y% A* t5 n
2 I* E9 F7 f( M5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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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22:56:02 |只看該作者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 O  J- `$ R, ~' e& |$ g. i
1 N: B2 w2 ?( V' Y3 z: s平常須關住是否為了防火及防濃煙?5 {5 E: S  K1 H& a6 q1 r- A
如果是這樣可以理解...6 x; \; q2 p' z* s
鎖住或單向通行應該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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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0 21:47:09 |只看該作者
大家出錢買的大公,約定專用又不用繳管理費,真是吃人够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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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1:36:0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4-11 02:15 編輯
# N% O  p7 ~: o
zean 發表於 2011-4-9 22:16
$ U0 Q& X5 A) i9 X9 F$ G; @.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0 P, Y0 Q7 L1 u; k
) q$ d. U' r9 I4 B3 d* x我還是沒搞懂耶...
& H- `0 n7 m- P6 @; X; U8 ^9 s
% N1 i0 I! F/ C7 c, X4 C1 I% d
其實...沒記錯的話,逃生梯(樓梯)的官方用語應該是叫安全梯...' d: p( |9 |( i9 P5 b

, \7 T7 g) g; m+ v; u( ?  Y相關規定營建署有出版相關書籍可查閱...
8 Y- ]9 _1 s" b( K但就小弟我個人的見解,各層逃生梯的防火門應該保持常關狀態、單向(以"推"的方式進入安全梯間)通行...應該沒有(也不能)規定防火門得上鎖~8 X  I" r3 _) b& a, u

5 z) x! G) R0 A+ |& T至於單向...其實是站在"緊急避難時"的思維邏輯來設想~" H9 n/ Q# f9 S8 C! _4 Y
1.緊急時,避難者是用推or拉的較為容易、簡便、迅速?
, c: N  z9 w, v" H2.火災時,高溫的防火門適合雙向開啟嗎?
出世入世不拘形式,國法家法皆蘊佛法!
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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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1:41:2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4-11 02:00 編輯 " \7 R! e( r7 v* D9 W
! L1 g/ C7 m; c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 ^7 Y  z; S7 ]* ]
5 ^. _" Q# H1 R* R. D
另向蘿大請教了解一下,貴社區R樓是建商合約中即已註明是約定專用嗎?非頂樓住戶購屋合約是否有告知?
, H" {6 e/ |3 @3 c1 H8 Q" x
拍謝!我不是向建商買滴,有機會再去了解一下~- T$ E* W' {& h  S- F% H
不過頂樓的約定專用,99.999%應該都是建商在所有住戶的買賣合約中都會註明~(頂樓避難平台之所有權為全體區全人共有,約專需經共有人同意)( Q) L. {, B( ^4 A2 s1 ?4 F; F7 l
. T4 C3 D" B! [  B, m/ L, |
印象中法規僅要求單向、常關...好像有解釋令:安全梯之防火門若平時上鎖,需安裝緊急避難時自動開啟之連動設備~& |. W# w; E/ I- Y: }

* w' v4 {- Y6 G8 r: b6 J. e% @約專即約定專有使用權...按理平時的使用權在約專戶上,其餘住戶非經同意應該不宜自由出入..." _( J6 e. q" {5 ~; p
消防法規...約專戶不得設置、堆放阻礙通行之設施、物品
$ \; h( }: B% e$ b約專問題,一般大多僅將消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同討論...其實約專戶依刑法來主張應該也能成立~有點類似無權占有人雖無該房屋之所有權,但即便屋主(所有權人)強行進入屋內(當時由無權占有人所居住)仍然可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俗稱侵入民宅罪)來起訴
3 }5 L0 y$ d' a; t1 Z! A& ]1 g$ ^6 c5 I* A3 M9 h9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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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2:11:07 |只看該作者
chow1 發表於 2011-4-10 21:47
8 \* ?8 @; \8 b0 @) {2 b1 i& c大家出錢買的大公,約定專用又不用繳管理費,真是吃人够够!!!!!!!!

9 J2 A0 l* j, U0 P7 T! x) \9 N+ k對也不對~% Z; o# F+ P8 c/ E/ l) {( j

  Z) Y5 O! Q- _實務上沒有多付出額外成本而享有約定專用的案例微乎其微...ex.露臺戶向建商買的每坪單價會和樓上的差不多嗎?!
& t* U8 a; t! \! M約專戶所使用的共有範圍,其原本屬於管委會修繕之責(全體住戶負擔)也一併移轉至約專戶自行負擔~8 U; L4 ?4 u0 l& r* C( X
/ C0 a& S/ _7 P
至於要不要收管理費的爭議...真的也是門藝術,絕非理性的科學所能解決~ex.住商混和隻集合式住宅...請問1F店面的每坪管理費應該比2F以上的純住戶收更貴(商業行為會增加社區管理成本)or更便宜(1F戶未使用到電梯)or一樣(大同世界)?
2 _- Z2 z( ~# h&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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蘿蔔特 發表於 2011-4-11 01:41
) m8 k; ]6 T/ s1 F7 V+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不過頂樓的約定專用,99.999%應該都是建商在所有住戶的買賣合約中都會註明~(頂樓避難平台之所有權為全體區全人共有,約專需經共有人同意)

/ f' B. D6 W$ N. o5 `4 X- K9 M4 x1 i6 Z7 y7 H0 r: b& }
請教一下,這是不是說如果頂樓約專不是全體區權所有人同意,將來在住戶大會有異議時,頂樓的約專使用權就可能會喪失?如果是這樣,那以後買頂樓還是要注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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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8:55:52 |只看該作者
安全梯在屋頂的門應該是單向向外推開OR單向向內推開or兩方均可開??3 W: F6 G* b5 Y' T' ~
頂樓以上大公在購屋時簽分管協議書為約專,難道不是建商設計吃人够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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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9:04:52 |只看該作者
tpemartin 發表於 2011-4-11 08:55 ! T9 f3 g( |- Z1 U3 O7 H% c
請教一下,這是不是說如果頂樓約專不是全體區權所有人同意,將來在住戶大會有異議時,頂樓的約專使用權 ...

  T* k; H: B8 V印象中約定專用在我們和建商的合約中有簽定的,買房後不能更改其性質,並不會因為區分權大會而改變其性質,如果是公用設施才可能經區分權大會改為用途。目前大部分的停車位都是法定車位,合約上基本上也是約定專用使用權(就算法定車位你花了100萬買的也是一樣),但是卻絕不可能你花了100萬元卻因為區分權會議而使你的停車位變成別人的,但是在緊急災難時,如果需要用到你的停車位讓所有住戶逃生時,作為停車位的戶主卻不得拒絕,必須以逃生為優先,這就是約定專有的意思。露臺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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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12:10:0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ning 於 2011-4-11 12:23 編輯
9 @, G% D7 g& o; _
1 }- F0 t7 _( @! @2 c% y回覆 tpemartin 的文章/ B% }+ h. a' Y* E; J; N& ?
5 v, ^: O6 K8 s9 j
1.蘿大舉的例子是: 多數的建商合約會載明" 約專部分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訂定規約決定。合約沒有載明 。' a& E" @% Y  C0 k
2.但若建商給全體住戶簽的合約內容若載明 約專範圍 用途 (露臺  頂樓等等)由誰專用,那在區分所有權會議定規約前,此部份可等同規約(又假設內容即建商送的規約草約)。$ ]: D' Z% _: [8 q" T
3.若最後區分大會訂定規約沒經約專戶同意,變更原約專約定(除非本來約專約定就違法,例如樓梯間不能約專),則該權益人可舉證向法院申請撤銷規約。8 P+ l6 a0 ~' V3 T
3 g+ o( r  S' n! |& H6 b7 R- P& u" d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摘錄
1 W7 b5 ], r7 a0 U# U. W* k* G% @' E8 I2 r- o* X, A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2 T4 I, [  {/ D8 o5 R* `  U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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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Z4 K' N6 f! A# c民法物權篇修正98/7/23已施行. 頂樓平台屬公設用地, 不論有無管委會設立與否, 皆由全體住戶自行約定使用/管理/修繕(如漏水), 約定使用須符合建築等等相關法規(平台之避難區不得蓋違章建物/遮雨棚, 平台非避難區之使用須符合建築法規如搭建遮雨棚須依規定辦理).
! W2 d/ J! h5 L. U4 {: i* @# q6 k: f有設立管委會者, 從其規約, 可約定平台為公共用地, 全體住戶共享使用管理修繕;也可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規約內須載明)予頂樓住戶使用管理及修繕,其他住戶須得到頂樓住戶同意使用之.
' b" L8 ^; N$ c9 f3 ^9 V' {* j1 _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不論房子經過幾手買賣, 都必須遵守其約定. 無約定者, 必須重新協定使用/管理/修繕.
! K' ~1 Q+ g$ S6 f3 w, ]/ c! C+ E若不同意管委會規定, 認為有失公平, 可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5 i2 s) d" U1 `& p2 ]8 n

$ h0 u0 l/ `6 f7 |7 a% ?4 J$ q+ y*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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