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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電梯不到R樓的社區有哪個無法自由到達屋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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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22:46:02 |只看該作者
zean 發表於 2011-4-9 22:16 6 N* @1 R. Y% P7 B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4 k( M. z& k) B, F8 X; \4 E
% {/ l2 O' J- X* X我還是沒搞懂耶...

1 A, ~) M9 `, x我也有此疑問,當時看條文也是百思不解。5 N7 s- t' M  S5 F4 n& O' ]
但是我知道,單向是要我們離開災區,但如果不得已要回去救人或拿東西呢?
! m9 o8 P# {9 ~; Q* J我們社區逃生門是單向往出口方向,也按規定可自動"關閉",但沒有自動"鎖住",是否建築技術規則的關閉不等於鎖住?5 \* I4 |- _( i8 p6 j8 K
同時類似的疑問,約定專用在避難時須開放使用,但問題是平時若被專用戶擋住出入,除非他能在危難時開放,不然如何"避難"呢?還是說雖是約定專用,但是平時仍須能讓人自由進出?" j( X# L3 {5 q& L
! h# H" I0 W( Y6 P1 k7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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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22:56:02 |只看該作者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 Z% T6 R& p1 m! W! d5 V) R' M# N1 G
平常須關住是否為了防火及防濃煙?. i! f6 b- f, u8 }! q0 |9 F3 }' ]* i
如果是這樣可以理解...7 _4 G3 H3 h) r1 d
鎖住或單向通行應該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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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0 21:47:09 |只看該作者
大家出錢買的大公,約定專用又不用繳管理費,真是吃人够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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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1:36:0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4-11 02:15 編輯 , }% i* R) |3 ~# _3 F9 r! {
zean 發表於 2011-4-9 22:16
5 c$ k3 U5 n7 K" E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9 B& \- a4 j5 Y, ]
% l# W: {( b/ q! M2 d- `, v. `
我還是沒搞懂耶...
9 V# v: }" o2 S% v7 M+ U4 z9 M+ Y. ?8 L; g
1 W3 D/ e0 k+ I  U. o, n
其實...沒記錯的話,逃生梯(樓梯)的官方用語應該是叫安全梯...0 k3 S) E/ g1 a: h$ n, w7 c

/ ]7 r3 F$ ]/ H7 M7 a9 w相關規定營建署有出版相關書籍可查閱...
# _3 u; l! W% Y. E: I, a但就小弟我個人的見解,各層逃生梯的防火門應該保持常關狀態、單向(以"推"的方式進入安全梯間)通行...應該沒有(也不能)規定防火門得上鎖~% w' p8 z3 d9 ~

1 G% ^9 y: `- z+ y2 O9 X9 ~至於單向...其實是站在"緊急避難時"的思維邏輯來設想~
- ~, Q: U! ~8 U% t: B) }$ X2 U# J' \1.緊急時,避難者是用推or拉的較為容易、簡便、迅速?
* p% e* ~! Z7 Z1 o2 ?6 g8 h2.火災時,高溫的防火門適合雙向開啟嗎?
出世入世不拘形式,國法家法皆蘊佛法!
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身處人間道,心懷菩薩道,莫返無間道,只要別再胡說又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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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1:41:2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4-11 02:00 編輯 ! I4 f( J: |& ?, ]1 X' K6 T) x
2 _* _2 J* A' _6 n  N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 u9 ~$ D+ E9 p* t+ ~: l( ?  R" e4 k* v! W
另向蘿大請教了解一下,貴社區R樓是建商合約中即已註明是約定專用嗎?非頂樓住戶購屋合約是否有告知?

. e! K4 r* h- L+ {$ `; v拍謝!我不是向建商買滴,有機會再去了解一下~
; q+ f8 }$ `+ ^6 S) k# V/ Y不過頂樓的約定專用,99.999%應該都是建商在所有住戶的買賣合約中都會註明~(頂樓避難平台之所有權為全體區全人共有,約專需經共有人同意)8 b5 H; ^: D5 |2 C
6 X+ Z+ o4 m5 V) t  @0 h
印象中法規僅要求單向、常關...好像有解釋令:安全梯之防火門若平時上鎖,需安裝緊急避難時自動開啟之連動設備~
3 J, s& X" q& }3 K6 M- ?) n. z( L0 x6 N* L( \
約專即約定專有使用權...按理平時的使用權在約專戶上,其餘住戶非經同意應該不宜自由出入...
) l% i0 |0 Q( I2 V% ?* F$ |消防法規...約專戶不得設置、堆放阻礙通行之設施、物品( v- G; N9 D) n  o0 H% k
約專問題,一般大多僅將消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同討論...其實約專戶依刑法來主張應該也能成立~有點類似無權占有人雖無該房屋之所有權,但即便屋主(所有權人)強行進入屋內(當時由無權占有人所居住)仍然可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俗稱侵入民宅罪)來起訴
) f: R" S! N1 ~; C& R( ?8 U5 v1 T+ U, p, K3 k"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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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2:11:07 |只看該作者
chow1 發表於 2011-4-10 21:47
0 w3 F* t4 a# H! j$ q6 N大家出錢買的大公,約定專用又不用繳管理費,真是吃人够够!!!!!!!!
+ ]* N% g! [% w* z
對也不對~
8 z1 f( q/ g; E4 V/ x8 w/ L! R, g* v: f* w9 q: e7 D
實務上沒有多付出額外成本而享有約定專用的案例微乎其微...ex.露臺戶向建商買的每坪單價會和樓上的差不多嗎?!' G& y5 x8 t$ U8 U: j6 }
約專戶所使用的共有範圍,其原本屬於管委會修繕之責(全體住戶負擔)也一併移轉至約專戶自行負擔~
$ x4 F, c( x+ k, P$ ]
5 R( C6 {5 |% l3 M6 O至於要不要收管理費的爭議...真的也是門藝術,絕非理性的科學所能解決~ex.住商混和隻集合式住宅...請問1F店面的每坪管理費應該比2F以上的純住戶收更貴(商業行為會增加社區管理成本)or更便宜(1F戶未使用到電梯)or一樣(大同世界)?/ f: x% q/ t# m: r; J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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蘿蔔特 發表於 2011-4-11 01:41 ' k6 F0 {  N5 m3 ]  t. e, |# n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不過頂樓的約定專用,99.999%應該都是建商在所有住戶的買賣合約中都會註明~(頂樓避難平台之所有權為全體區全人共有,約專需經共有人同意)
' c/ ]& b+ I+ a

0 ?& @5 T0 \' W2 n, |2 P' {) q4 z請教一下,這是不是說如果頂樓約專不是全體區權所有人同意,將來在住戶大會有異議時,頂樓的約專使用權就可能會喪失?如果是這樣,那以後買頂樓還是要注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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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8:55:52 |只看該作者
安全梯在屋頂的門應該是單向向外推開OR單向向內推開or兩方均可開??+ n- V7 S, ~  o/ f& p5 n# Y8 p
頂樓以上大公在購屋時簽分管協議書為約專,難道不是建商設計吃人够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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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martin 發表於 2011-4-11 08:55 4 q5 v% s+ Y/ F
請教一下,這是不是說如果頂樓約專不是全體區權所有人同意,將來在住戶大會有異議時,頂樓的約專使用權 ...

7 y' a' M1 W% F: @/ |印象中約定專用在我們和建商的合約中有簽定的,買房後不能更改其性質,並不會因為區分權大會而改變其性質,如果是公用設施才可能經區分權大會改為用途。目前大部分的停車位都是法定車位,合約上基本上也是約定專用使用權(就算法定車位你花了100萬買的也是一樣),但是卻絕不可能你花了100萬元卻因為區分權會議而使你的停車位變成別人的,但是在緊急災難時,如果需要用到你的停車位讓所有住戶逃生時,作為停車位的戶主卻不得拒絕,必須以逃生為優先,這就是約定專有的意思。露臺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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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12:10:0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ning 於 2011-4-11 12:23 編輯
+ l( o. F% ~, Q+ v  S: F0 q2 l/ J0 S7 m0 f9 Z4 p2 ^$ N" j3 J& c: F
回覆 tpemartin 的文章
$ o: K1 V4 y5 r* Y  ^4 Z
8 `1 W' H* r- {. [% {1.蘿大舉的例子是: 多數的建商合約會載明" 約專部分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訂定規約決定。合約沒有載明 。
) D+ ^" D  i: r4 f8 R5 z+ B+ R" N8 m2.但若建商給全體住戶簽的合約內容若載明 約專範圍 用途 (露臺  頂樓等等)由誰專用,那在區分所有權會議定規約前,此部份可等同規約(又假設內容即建商送的規約草約)。3 \' @3 ?# [& ?8 e6 w+ b9 l
3.若最後區分大會訂定規約沒經約專戶同意,變更原約專約定(除非本來約專約定就違法,例如樓梯間不能約專),則該權益人可舉證向法院申請撤銷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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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 @8 b& q4 h' E% `  I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摘錄6 n; m- j% O9 T6 {3 @) Q

: ~* H- ~0 e, f, j3 K) j&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2 h6 f; ^) Q0 _+ X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2 }# j/ h6 N, P( a; U

- ^( i# ~; S5 q4 t' C; Y- u7 {" W; Z3 z/ n
民法物權篇修正98/7/23已施行. 頂樓平台屬公設用地, 不論有無管委會設立與否, 皆由全體住戶自行約定使用/管理/修繕(如漏水), 約定使用須符合建築等等相關法規(平台之避難區不得蓋違章建物/遮雨棚, 平台非避難區之使用須符合建築法規如搭建遮雨棚須依規定辦理). 2 B* F1 }, F5 ?) y) T6 G
有設立管委會者, 從其規約, 可約定平台為公共用地, 全體住戶共享使用管理修繕;也可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規約內須載明)予頂樓住戶使用管理及修繕,其他住戶須得到頂樓住戶同意使用之.- Z6 `0 F  g3 f. u
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不論房子經過幾手買賣, 都必須遵守其約定. 無約定者, 必須重新協定使用/管理/修繕.
! m9 q& \$ h9 t9 K1 X- w2 p若不同意管委會規定, 認為有失公平, 可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6 k8 E  f% J( f4 S* K
9 [) @9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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