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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電梯不到R樓的社區有哪個無法自由到達屋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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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22:46:02 |只看該作者
zean 發表於 2011-4-9 22:16 ( k+ B, B% }, A  s3 v9 a8 s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V7 t- M  o& k+ ?

2 W. ^: a; R' _我還是沒搞懂耶...
% L/ r1 i( j9 C8 l# L6 `" D3 r
我也有此疑問,當時看條文也是百思不解。6 e' N. k+ q& n; N# ~
但是我知道,單向是要我們離開災區,但如果不得已要回去救人或拿東西呢?' c1 U/ t  E, y  \4 ^, A0 c
我們社區逃生門是單向往出口方向,也按規定可自動"關閉",但沒有自動"鎖住",是否建築技術規則的關閉不等於鎖住?8 K+ N/ _1 {8 Y: o6 r
同時類似的疑問,約定專用在避難時須開放使用,但問題是平時若被專用戶擋住出入,除非他能在危難時開放,不然如何"避難"呢?還是說雖是約定專用,但是平時仍須能讓人自由進出?
  ^% ]" D! Q3 n& t7 B: @  K( G7 E
. ~8 y; ~! g8 z- a; d  F6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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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22:56:02 |只看該作者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 m+ a, ]# C: `8 v1 c. V. |! R2 X4 F: L
平常須關住是否為了防火及防濃煙?
. A3 @7 \. g0 D  e5 y& X; |如果是這樣可以理解...# d( h, J4 S1 [* B, B+ M
鎖住或單向通行應該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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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0 21:47:09 |只看該作者
大家出錢買的大公,約定專用又不用繳管理費,真是吃人够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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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1:36:0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4-11 02:15 編輯 . ^7 N* r9 `2 M+ F. b  N7 n
zean 發表於 2011-4-9 22:16
  E- _, i2 e# L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i" J- {, Q7 l
) o) z8 W8 T& \6 j  a
我還是沒搞懂耶...
% Y" ~! c  T' G4 R/ w
7 H- j! E$ ~3 M$ A8 a8 _; T9 x
其實...沒記錯的話,逃生梯(樓梯)的官方用語應該是叫安全梯...
0 U( x5 Y! A% c& I/ n: o9 I$ C7 _  S- G6 s
相關規定營建署有出版相關書籍可查閱...  @9 O1 ~& F' U3 W, s* h
但就小弟我個人的見解,各層逃生梯的防火門應該保持常關狀態、單向(以"推"的方式進入安全梯間)通行...應該沒有(也不能)規定防火門得上鎖~
. I  \$ Y0 J2 O/ `1 c: G- _0 I+ H4 a$ c; f2 q. }' G- z. i' h
至於單向...其實是站在"緊急避難時"的思維邏輯來設想~
4 j4 p7 E& i: h5 i1.緊急時,避難者是用推or拉的較為容易、簡便、迅速?4 L' h& V+ P, v
2.火災時,高溫的防火門適合雙向開啟嗎?
出世入世不拘形式,國法家法皆蘊佛法!
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身處人間道,心懷菩薩道,莫返無間道,只要別再胡說又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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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1:41:2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4-11 02:00 編輯 7 M5 Z$ f8 G- G8 I2 j+ t# F: x' o2 i. M

5 k5 s1 W4 y7 m; ~6 X8 D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A9 d& R8 @0 ^. Z; k/ N: Y9 Y. o( _
, ?4 p8 _8 u. R7 t% G7 y8 K1 O: c
另向蘿大請教了解一下,貴社區R樓是建商合約中即已註明是約定專用嗎?非頂樓住戶購屋合約是否有告知?

0 B$ A6 P- K$ P, x/ L1 l拍謝!我不是向建商買滴,有機會再去了解一下~5 c" X1 `& U4 _- V! P+ R: @6 S
不過頂樓的約定專用,99.999%應該都是建商在所有住戶的買賣合約中都會註明~(頂樓避難平台之所有權為全體區全人共有,約專需經共有人同意)& [; z4 ]+ F7 X% h9 L& X7 a; c
, b2 v; P6 H7 }  Z  t6 Y
印象中法規僅要求單向、常關...好像有解釋令:安全梯之防火門若平時上鎖,需安裝緊急避難時自動開啟之連動設備~- U* S0 T" @! h$ D9 H

, ]. A- O7 j; d/ u' D* [7 i# M約專即約定專有使用權...按理平時的使用權在約專戶上,其餘住戶非經同意應該不宜自由出入..., j% @; m3 w9 `; T/ x
消防法規...約專戶不得設置、堆放阻礙通行之設施、物品* a8 t2 L9 ]9 B  X) ?& {
約專問題,一般大多僅將消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同討論...其實約專戶依刑法來主張應該也能成立~有點類似無權占有人雖無該房屋之所有權,但即便屋主(所有權人)強行進入屋內(當時由無權占有人所居住)仍然可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俗稱侵入民宅罪)來起訴$ r. g( w8 U1 j* o1 D2 D: _
% L& R4 y6 _* [8 M. b"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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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w1 發表於 2011-4-10 21:47 & P7 e$ o" V& h( R! V. H2 @( I9 F" a
大家出錢買的大公,約定專用又不用繳管理費,真是吃人够够!!!!!!!!

6 @, v) n8 E$ b7 R% F9 U) w對也不對~
$ S1 S& y3 |6 U2 C, r; L( u  U, H
實務上沒有多付出額外成本而享有約定專用的案例微乎其微...ex.露臺戶向建商買的每坪單價會和樓上的差不多嗎?!
8 [8 p5 @" v* K9 e2 Y0 @9 O- A約專戶所使用的共有範圍,其原本屬於管委會修繕之責(全體住戶負擔)也一併移轉至約專戶自行負擔~# `7 e* f. R3 H9 k# S; x' m
, I8 Z; y/ d5 d- g6 ]" y+ D
至於要不要收管理費的爭議...真的也是門藝術,絕非理性的科學所能解決~ex.住商混和隻集合式住宅...請問1F店面的每坪管理費應該比2F以上的純住戶收更貴(商業行為會增加社區管理成本)or更便宜(1F戶未使用到電梯)or一樣(大同世界)?
% L' h9 Y' H6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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蘿蔔特 發表於 2011-4-11 01:41 % {1 w2 b1 g( o. }9 Q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不過頂樓的約定專用,99.999%應該都是建商在所有住戶的買賣合約中都會註明~(頂樓避難平台之所有權為全體區全人共有,約專需經共有人同意)
& x2 o' |" }( P6 C

1 y7 v5 E* K6 w3 J1 @1 a% T  E請教一下,這是不是說如果頂樓約專不是全體區權所有人同意,將來在住戶大會有異議時,頂樓的約專使用權就可能會喪失?如果是這樣,那以後買頂樓還是要注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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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8:55:52 |只看該作者
安全梯在屋頂的門應該是單向向外推開OR單向向內推開or兩方均可開??% `8 h( c* e' _7 h3 y# j! C3 o
頂樓以上大公在購屋時簽分管協議書為約專,難道不是建商設計吃人够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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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martin 發表於 2011-4-11 08:55 0 p0 \7 G% c% ]' |& u! T
請教一下,這是不是說如果頂樓約專不是全體區權所有人同意,將來在住戶大會有異議時,頂樓的約專使用權 ...

3 q4 d  K" ^7 k8 C# g9 s9 H( F6 m6 n印象中約定專用在我們和建商的合約中有簽定的,買房後不能更改其性質,並不會因為區分權大會而改變其性質,如果是公用設施才可能經區分權大會改為用途。目前大部分的停車位都是法定車位,合約上基本上也是約定專用使用權(就算法定車位你花了100萬買的也是一樣),但是卻絕不可能你花了100萬元卻因為區分權會議而使你的停車位變成別人的,但是在緊急災難時,如果需要用到你的停車位讓所有住戶逃生時,作為停車位的戶主卻不得拒絕,必須以逃生為優先,這就是約定專有的意思。露臺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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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12:10:0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ning 於 2011-4-11 12:23 編輯
6 A! ]- w* X1 T- y9 C" k  F8 F" c
回覆 tpemartin 的文章
! v: x8 E- Q; S$ w; V4 E5 Q3 E7 c4 w, s2 q" Q, h8 `) h
1.蘿大舉的例子是: 多數的建商合約會載明" 約專部分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訂定規約決定。合約沒有載明 。
: v6 `4 B) f5 M' y2.但若建商給全體住戶簽的合約內容若載明 約專範圍 用途 (露臺  頂樓等等)由誰專用,那在區分所有權會議定規約前,此部份可等同規約(又假設內容即建商送的規約草約)。
. R* X  X( m# a% G0 n# [4 j3.若最後區分大會訂定規約沒經約專戶同意,變更原約專約定(除非本來約專約定就違法,例如樓梯間不能約專),則該權益人可舉證向法院申請撤銷規約。
, K5 }4 Q  t. L/ R; I
/ `6 @  d, L; s/ j6 b( i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摘錄
+ O0 P  a& O: ]  R
, V  t' g% B* [8 e/ z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 U" B% }0 P5 E  y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7 E6 |& m8 ^+ t# M' x

4 K+ u2 ^) ^/ |% q9 r# e) _) c0 H4 [8 O, s  i1 D, q* [; u' ?! u0 P
民法物權篇修正98/7/23已施行. 頂樓平台屬公設用地, 不論有無管委會設立與否, 皆由全體住戶自行約定使用/管理/修繕(如漏水), 約定使用須符合建築等等相關法規(平台之避難區不得蓋違章建物/遮雨棚, 平台非避難區之使用須符合建築法規如搭建遮雨棚須依規定辦理). 1 v. A* G% T, n
有設立管委會者, 從其規約, 可約定平台為公共用地, 全體住戶共享使用管理修繕;也可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規約內須載明)予頂樓住戶使用管理及修繕,其他住戶須得到頂樓住戶同意使用之.5 W0 I( ?( M7 \+ y$ H, @. n% T
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不論房子經過幾手買賣, 都必須遵守其約定. 無約定者, 必須重新協定使用/管理/修繕.
- V5 H- f  W5 u7 c% w: o; p9 c  y若不同意管委會規定, 認為有失公平, 可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 _5 F. ^- S$ s5 B* k
& L' X1 Q7 c% C' c+ A; \3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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