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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電梯不到R樓的社區有哪個無法自由到達屋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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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22:46:02 |只看該作者
zean 發表於 2011-4-9 22:16
  E  r4 w6 Z, p4 t+ S' U) T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E4 U7 T( H5 r, \

0 k% ]* V' t* Q我還是沒搞懂耶...
# `# n, H& x" w, ^- v0 B
我也有此疑問,當時看條文也是百思不解。; u: t- y, y, X+ X) r3 K5 P9 G
但是我知道,單向是要我們離開災區,但如果不得已要回去救人或拿東西呢?
. s9 X7 e  W4 s8 m2 V6 n我們社區逃生門是單向往出口方向,也按規定可自動"關閉",但沒有自動"鎖住",是否建築技術規則的關閉不等於鎖住?# ?, Q8 P+ k0 ?" L& K
同時類似的疑問,約定專用在避難時須開放使用,但問題是平時若被專用戶擋住出入,除非他能在危難時開放,不然如何"避難"呢?還是說雖是約定專用,但是平時仍須能讓人自由進出?
& [. R1 `6 k/ s' |6 q. u
  K1 }, I& G8 s7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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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9 22:56:02 |只看該作者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 b3 `* O5 T; u* a& B
7 y2 q, ]2 X5 W7 b平常須關住是否為了防火及防濃煙?
, X9 H- }: d3 _( U- X+ ~( I' {% f如果是這樣可以理解...
+ @( C; W' K/ w3 B鎖住或單向通行應該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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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0 21:47:09 |只看該作者
大家出錢買的大公,約定專用又不用繳管理費,真是吃人够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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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1:36:0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4-11 02:15 編輯
2 v2 m  i3 t5 d7 `
zean 發表於 2011-4-9 22:16 5 l3 l% D: G7 A8 B) c; F! T) @7 \
回覆 蘿蔔特 的文章" H8 z- ?* ]/ ^. v' R" N

5 K( W9 k& l3 ^% \4 W我還是沒搞懂耶...
* c3 I3 E$ Z2 B

# _, C* V$ h- z9 e- r$ B1 L其實...沒記錯的話,逃生梯(樓梯)的官方用語應該是叫安全梯...( F5 N5 o( }2 q/ @1 e
3 l  g$ J. `4 z
相關規定營建署有出版相關書籍可查閱...& e' x0 @% [& L% c
但就小弟我個人的見解,各層逃生梯的防火門應該保持常關狀態、單向(以"推"的方式進入安全梯間)通行...應該沒有(也不能)規定防火門得上鎖~( a7 T; g$ P/ K/ h  k1 U
, w1 |0 I$ s( f  [
至於單向...其實是站在"緊急避難時"的思維邏輯來設想~
" L0 B$ _2 u  ^5 y: x1.緊急時,避難者是用推or拉的較為容易、簡便、迅速?
: d5 K% ^! g% x5 f2.火災時,高溫的防火門適合雙向開啟嗎?
出世入世不拘形式,國法家法皆蘊佛法!
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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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1:41:2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4-11 02:00 編輯   X7 v& J. D, ]/ G' s
& b5 j% p: j, s
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R9 J/ b* G0 n, e- |/ G. X8 q. |
) v7 f& H  x2 q+ T) E
另向蘿大請教了解一下,貴社區R樓是建商合約中即已註明是約定專用嗎?非頂樓住戶購屋合約是否有告知?
$ l2 z4 J. c9 l; h
拍謝!我不是向建商買滴,有機會再去了解一下~" ~/ L/ ]+ z; D( [3 C
不過頂樓的約定專用,99.999%應該都是建商在所有住戶的買賣合約中都會註明~(頂樓避難平台之所有權為全體區全人共有,約專需經共有人同意)
/ A; x* K+ V- i' z1 d( t' E$ T+ S* q' m# Y5 h: ^
印象中法規僅要求單向、常關...好像有解釋令:安全梯之防火門若平時上鎖,需安裝緊急避難時自動開啟之連動設備~
( E( f' o3 l$ y; u) o% t% Q. q. A7 R# a
約專即約定專有使用權...按理平時的使用權在約專戶上,其餘住戶非經同意應該不宜自由出入...# a- s" ?) Q& x7 c
消防法規...約專戶不得設置、堆放阻礙通行之設施、物品
) k4 X: V% v6 f& U* k, d- [9 a約專問題,一般大多僅將消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同討論...其實約專戶依刑法來主張應該也能成立~有點類似無權占有人雖無該房屋之所有權,但即便屋主(所有權人)強行進入屋內(當時由無權占有人所居住)仍然可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俗稱侵入民宅罪)來起訴1 \- y" `* Z) X* J( }3 V7 W% i
/ u$ `3 m6 y* Z! k8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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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2:11:07 |只看該作者
chow1 發表於 2011-4-10 21:47
& i3 M6 Q1 T4 R, y8 F2 n3 a$ c大家出錢買的大公,約定專用又不用繳管理費,真是吃人够够!!!!!!!!
  w' e( i8 E$ a  _
對也不對~
; ?6 h8 _  a7 q5 r5 ]4 E0 P' ?- l
實務上沒有多付出額外成本而享有約定專用的案例微乎其微...ex.露臺戶向建商買的每坪單價會和樓上的差不多嗎?!
1 E& Y7 C" X* _$ Q) ~+ ?% }約專戶所使用的共有範圍,其原本屬於管委會修繕之責(全體住戶負擔)也一併移轉至約專戶自行負擔~$ f2 b' p- P4 [8 u4 l
4 o- Q- K8 g# O& r! E" S6 E! z
至於要不要收管理費的爭議...真的也是門藝術,絕非理性的科學所能解決~ex.住商混和隻集合式住宅...請問1F店面的每坪管理費應該比2F以上的純住戶收更貴(商業行為會增加社區管理成本)or更便宜(1F戶未使用到電梯)or一樣(大同世界)?& J7 w% l! y  u8 ~4 W. `7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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蘿蔔特 發表於 2011-4-11 01:41
* k& e& S  {8 A" b7 T回覆 johnshuetw 的文章
不過頂樓的約定專用,99.999%應該都是建商在所有住戶的買賣合約中都會註明~(頂樓避難平台之所有權為全體區全人共有,約專需經共有人同意)
2 C# ]) _% t) e+ Y9 b2 h# `
: N, c& H2 P$ R: M7 Q' G! L
請教一下,這是不是說如果頂樓約專不是全體區權所有人同意,將來在住戶大會有異議時,頂樓的約專使用權就可能會喪失?如果是這樣,那以後買頂樓還是要注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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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8:55:52 |只看該作者
安全梯在屋頂的門應該是單向向外推開OR單向向內推開or兩方均可開??" u5 U" f* C$ i6 u9 U8 A+ W
頂樓以上大公在購屋時簽分管協議書為約專,難道不是建商設計吃人够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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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1 09:04:52 |只看該作者
tpemartin 發表於 2011-4-11 08:55
8 ^  Y- z1 u" k. h8 I8 L請教一下,這是不是說如果頂樓約專不是全體區權所有人同意,將來在住戶大會有異議時,頂樓的約專使用權 ...

1 n- Z2 Z7 l5 D印象中約定專用在我們和建商的合約中有簽定的,買房後不能更改其性質,並不會因為區分權大會而改變其性質,如果是公用設施才可能經區分權大會改為用途。目前大部分的停車位都是法定車位,合約上基本上也是約定專用使用權(就算法定車位你花了100萬買的也是一樣),但是卻絕不可能你花了100萬元卻因為區分權會議而使你的停車位變成別人的,但是在緊急災難時,如果需要用到你的停車位讓所有住戶逃生時,作為停車位的戶主卻不得拒絕,必須以逃生為優先,這就是約定專有的意思。露臺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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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ning 於 2011-4-11 12:23 編輯
: c/ G2 ^0 z+ r& d/ G) D2 P1 j  r% a( ~* x2 \; k* x3 ]$ L
回覆 tpemartin 的文章0 k& e- _+ }) H5 p  J
: _" X: t7 F- c1 G; N+ ?
1.蘿大舉的例子是: 多數的建商合約會載明" 約專部分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訂定規約決定。合約沒有載明 。! S" }& w5 Z7 t2 s8 q8 l+ `, }
2.但若建商給全體住戶簽的合約內容若載明 約專範圍 用途 (露臺  頂樓等等)由誰專用,那在區分所有權會議定規約前,此部份可等同規約(又假設內容即建商送的規約草約)。
9 F* w* ^$ ^- t3 r2 C0 ]+ h6 V0 B3.若最後區分大會訂定規約沒經約專戶同意,變更原約專約定(除非本來約專約定就違法,例如樓梯間不能約專),則該權益人可舉證向法院申請撤銷規約。- t" @* ^7 Q1 Q# v0 R
# [' o+ l  h$ ?+ Q* k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摘錄8 b! [3 z$ R, X
9 h' O$ d8 a+ i4 S( \. z+ E2 h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4 {0 h: V6 p  P& |5 e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5 g: ~6 a9 [  a% P- e
2 K$ ~7 e* l2 D: \7 V

8 d, b+ O+ F6 y民法物權篇修正98/7/23已施行. 頂樓平台屬公設用地, 不論有無管委會設立與否, 皆由全體住戶自行約定使用/管理/修繕(如漏水), 約定使用須符合建築等等相關法規(平台之避難區不得蓋違章建物/遮雨棚, 平台非避難區之使用須符合建築法規如搭建遮雨棚須依規定辦理). " U/ _. O5 x# n/ n
有設立管委會者, 從其規約, 可約定平台為公共用地, 全體住戶共享使用管理修繕;也可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規約內須載明)予頂樓住戶使用管理及修繕,其他住戶須得到頂樓住戶同意使用之.8 _8 l4 Z7 q* C! @
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不論房子經過幾手買賣, 都必須遵守其約定. 無約定者, 必須重新協定使用/管理/修繕.
6 Y1 L' _$ A0 i" i, `3 h9 E若不同意管委會規定, 認為有失公平, 可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 p1 ~4 H2 j2 A5 E% R' M$ {' `- G+ f
% q. h0 K% y$ N3 b; @( u

* a) C- @6 r5 m/ M# \+ s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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