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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20 10:3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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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戰爭罪行委員會的設立與運行: [! V2 _) K M6 Y- m3 j
2016-07-08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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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
. x& ^# k8 t& q- B" ?9 x# U% k1944年5月16日,戰罪委員會通過決議,設立遠東及太平洋分會,會址設在中國,由中國政府委派代表擔任分會主席。11月29日,遠東及太平洋分會在重慶正式成立,首任主席為中國政府代表、前外交部長王寵惠。中國、美國、英國、法國、比利時、澳大利亞、印度、荷蘭、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共10個國家和地區參加。其職權是處理審查相關國家提出的日本在遠東及太平洋地區所犯下的戰爭罪行案件及戰犯名單,然後提交倫敦總會審核。% v$ m" _7 Y& ^& q9 Z. K9 s
% M7 }! W) w' w( N/ _. L& k& s) }) F二、「以同一原則懲治日軍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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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T" |) K! N% r5 ~" K, g中國是最早遭受日本侵略的國家,日軍在戰爭期間對中國人民犯下的燒殺搶掠以及姦淫婦女等暴行,比德國法西斯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懲處戰爭暴行也是中國政府和人民的意願。當知悉歐洲各國將在戰後對德國法西斯分子進行懲治的消息後,中國政府積極響應,參加了同盟國家關於懲治戰爭犯罪行為的有關國際法的論證工作,在此過程中,多次提出應以「同一原則懲治日軍暴行」,並為此展開積極的外交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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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11月27日,捷克斯洛伐克外交部代表歐洲被占領國家,與中國駐荷蘭公使金問泗(後升為大使)接洽,表示九國將召開會議,聯名發表懲治德國法西斯暴行宣言,邀請中國及英、美、蘇列席。外交部當即指示:與英、美、蘇採取一致行動。中國駐英大使顧維鈞認為,我國淪陷區內,受日軍暴行之苦最深,建議在大會時中國政府應發表聲明,表明立場,聲明懲治德軍暴行宣言的原則對懲治日軍暴行同樣適用。外交部當即表示同意。經金問泗與歐洲各國接洽,英國認為不必在大會發言,但可以書面形式說明中國政府立場;中方宣言可與九國宣言同時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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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O% E* U$ A7 d6 N9 E4 r1942年1月13日,中國出席歐洲懲治德軍暴行宣言會議。中方宣言與歐洲九國宣言同時在英國當日晚報及次日各報發表。中方宣言揭露了日軍屠殺中國人民、摧毀文化機關、有計劃地施行鴉片毒化政策等種種暴行,指出:「中國政府認為,凡中國人民所受之冤苦,若不與其他人民所受者同樣得到昭雪;又若一切作惡人員,不予同樣依法懲處,則無以彰公道而維道德矣。」宣言表示,中國政府贊同歐洲九國宣言原則,「並希望時機來到時,以同一原則,施諸占領中國之日本官兵」。(13)( n& q% c& l- r# K! T- Q: J) |
$ `6 H5 y+ E( J7 d6 p- C q1942年8月,針對英國政府提出的7項原則,外交部認為中國政府應表示接受,並建議意見書第6項「嚴防罪犯逃避中立國」補充修訂為「並聲明中立國不得庇護戰時罪犯及各國本國人民之為傀儡者」;第7項補充修訂為「關於本國人民為傀儡者,應聲明此項罪犯如逃入敵國,應一併逮捕引渡」,以示對漢奸傀儡者也嚴厲懲處。1943年8月,該提議經國防最高委員會核議通過。(14)1 B& V3 Y5 q" {' H
' y4 _, R: Q* J+ y% d; O1943年8月,針對英美提議組織戰罪委員會,以及圍繞懲治戰爭罪行的法庭類型及法律程序等問題的爭議,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蔣介石電復外交部,提出中國政府的原則立場:「1.由聯合國組織國際法庭審判戰事犯;2.由被害國政府執行國際法庭之判決;3.犯罪行為之成立與否依國際公法判決之,如1907年之海牙陸戰法規及1929年之戰時俘虜待遇公約等,德、意、日均曾參加,對於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不容推諉,而懲治戰事犯亦無另訂標準之必要;4.戰事犯之處罰依照戰事犯本國法律所規定在該國內犯同樣罪應受之處罰懲治之。」(15)充分表達了中國政府對懲治法西斯暴行的積極態度和決心。: @- b F6 s) h& s( L( e. a
% X, \ R# L; T, i4 b& F懲治日軍戰爭暴行首先涉及的根本問題之一,是對於日軍戰爭罪行的追究時間和範圍。英美等國雖然一致同意中國政府提出的懲治德國暴行宣言的原則適用於對日審判,但在追究日軍戰爭罪行的時間範圍問題上,卻與中國存在明顯的分歧。中國政府主張應從九一八事變爆發開始追究日軍的戰爭罪行;以英國和澳大利亞為首,認為珍珠港事件爆發後,中國才對日本宣戰,主張從珍珠港事件爆發後追究日軍的戰爭罪行,且態度非常堅決。如果以英國和澳大利亞的主張,對戰爭暴行的追究勢必限定在較小的範圍之內,珍珠港事件前,日軍對於中國人民的暴行,不僅侵略東北的暴行,而且南京大屠殺的暴行都無法追究,懲暴原則將大打折扣。對此,蔣介石表示斷難接受,並指示外交部向英國政府提出聲明:「戰罪之範圍,應包括九一八事變以來在我國領土內參加暴行之一切分子」;如果不被接受,外交部應以單獨宣言的形式聲明此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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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爭取擴大對日軍戰爭罪行的追究範圍,外交部展開了艱難的外交努力。1943年1月,中國駐英大使館就該問題照會英國外交部。英國外交部復稱,中方所提意見涉及懲治戰爭罪行的原則問題,需召集各國代表交換意見。(17)因英自治領都贊同英方的意見,實際上是否決了中國政府的要求。* ?; ]' E n% ^- L( ["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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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駐荷蘭大使金問泗多次與英國外交部法律顧問進行私下交涉。英國法律顧問認為,九一八事變時,中日之間並無戰事,且年代過於久遠。金問泗指出:「中日問問題,不得以有無戰事為標準,嚴格言之,日本至今並未與我宣戰,仍稱『支那事件』,若因此認為日本戰事犯問題可不發生,似有未當。且此後他處日人暴行均予懲處,而東省策動,亦非情理。」並表示中國政府和人民對於該問題皆異常重視。交涉的結果,英國法律顧問同意日軍製造的南京大屠殺可以包括在戰爭罪行追究範圍之內。金問泗隨即提出七七事變時的罪犯與九一八事變時的罪犯同為一人如何處理,英國法律顧問堅稱,仍然按照七七事變後的暴行處理。(18)8 T9 V7 E" j+ D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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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涉無果,1943年10月20日,在17國外交代表討論戰罪委員會成立問題會議上,中國代表顧維鈞特別聲明:「中國政府贊同委員會之設立,惟中國之受侵略較其他盟國為久,故對於戰事犯罪起算之時間與範圍稍有意見,暫擬保留,俟將來再行提出。」大會主席表示同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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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e4 m3 ?# v$ ~% [1943年12月2日,戰罪委員會討論小組擬定的關於戰爭犯罪性質之報告及犯罪行為一覽表,顧維鈞在發言中表示贊成,同時聲明:「惟日本在遠東之戰事犯罪情形及程度有較歐洲之戰事犯罪變本加厲者,故(中國政府)決定犯罪標準及收集證據方法與小組報告所擬者容有不同,須加修改,將來討論分會問題時應加考慮,故聲明雖贊成報告,並非認其有拘束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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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J! z3 T0 u在戰罪委員會內部相關工作環節中,顧維鈞、金問泗力爭為今後中國政府對日軍戰爭罪行的追溯時間和範圍留下修改的餘地。1944年9月19日,戰罪委員會編寫的工作進度報告中,關於遠東分會一節,原稿述及中日戰爭時曾用「some years」字樣,金問泗堅持將之修改為「many years」,(修改後的文字表述為:But war has now been in progress for many years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and for a shorter period between Japan and the Western Powers.即「但是戰爭在中日之間已進行了多年,在日本和西方之間要短一些」)暗示中國政府對於懲辦日軍戰爭罪行主張應自九一八事變算起。(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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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8月,戰罪委員會第二組在草擬《聯合國國際戰罪法院公約草案》時,對於日本的戰爭罪行,最初草案稿中原本要具體載明從1937年7月7日算起,但因中國代表堅持從九一八事變算起,最後該草案並未載明具體的追溯日期。這就為今後中國政府提出修改戰爭罪行的追溯範圍和時問留下了迴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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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維鈞、金問泗等人之所以如此注重「外交細節」,是因為作為資深的外交家,他們對國際會議議事原則非常了解。在大多數國家持異議時,如果以正式公開的方式提交大會討論,勢必遭大多數國家反對而不能通過。而按照國際慣例,一旦載人決議,以後很難再有迴旋餘地。對此金問泗向外交部匯報時有如下說明:「對委員會通過公約全文時,我若提出原議而遭反對,則未免多一痕跡。擬彼時或加以申明,要求將我方看法,載在記錄內,或置之不提,以後自將九一八後七七前之戰犯概交本國法庭審辦。」(22)7 g2 I4 I) g, t1 o; I2 f6 o2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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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11月6日,戰罪委員會遠東及太平洋分會籌設過程中,澳大利亞駐中國公使照會中國外交部,表示願意參加分會,但又聲稱,分會審查案件的權限僅限於珍珠港事件爆發後的戰爭罪行案件。為此,外交部表示強烈反對,指示分會主席王寵惠向總會提出申訴,並要求顧維鈞向總會力爭,申明中國政府的態度:「我國雖於珍珠港事件後始對日宣戰,但其效力應溯及既往。在未宣戰以前之日寇暴行,同屬違反人道與國際法慣例,不應另案處理,且若限於珍珠港事變以後之暴行,則日人在南京等地之姦淫燒殺擄掠皆不能提出,而分會之設立,對我將失其意義。」(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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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 g y6 e) ~同時,外交部就此事照會澳大利亞駐中國公使。1945年1月15日,澳大利亞代辦奉澳國外長之命向中國政府作出解釋:澳國提出戰罪起算日期及範圍完全系從法律立場出發,澳國對於懲處敵人罪行非常重視,當盡力協助尋求一解決方案,使太平洋戰事發生以前之罪犯不至漏網。(24)2月5日,在戰罪委員會遠東分會會議上,澳方代表表示,接澳政府訓令,澳方並不反對將分會權限展至審查珍珠港事件前之日軍戰罪。遠東分會討論後決定,分會審查案件,不限於某一日期以後之戰爭罪行,每一案件是否構成戰罪,應根據犯罪事實作為判斷。(25)事實上承認了中國政府的主張。, M6 u) s+ M% ~9 B7 Y1 p) `
n) z8 I- w% i3 {. o m1945年8月12日,美國任命麥克阿瑟為駐日盟軍總司令,負責對日軍事占領和審判日本戰犯等工作。10月18日,麥克阿瑟在致各國外交部《美國關於遠東戰犯逮捕審判政策》的備忘錄中,提出了15條逮捕、引渡以及審判日本戰犯的政策。為爭取中國政府的支持,備忘錄中關於戰爭罪行的追究日期和範圍,明確表述為:「侵略行為不需要發生在某個特定日期之後,才能判定其是否為應受拘捕的責任方,但一般情況下,侵略行為應發生在九一八事變以後,或九一八事件前不久。可以想見,大部分侵略行為發生在1937年7月7日盧溝橋事變之後。」(26)這是追究九一八事變日軍的戰爭罪行,首次以文字的形式正式寫入駐日盟軍最高統帥的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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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o7 e, j+ T& X* S5 G) O" o1946年1月19日,經遠東軍事法庭檢察長季南建議,由麥克阿瑟簽署發布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中,對於「破壞和平罪」的定義特別加上了「宣戰或不經宣戰的侵略戰爭」,這是與《紐倫堡軍事法庭憲章》的重要區別之處,目的就是要把日本製造九一八事變侵略中國的戰爭罪行包括在審判的範圍之內。(27)
/ b% h9 e$ `) k
! L9 F+ R* y0 m. g1946年6月25日,在遠東委員會第五分會上,季南在解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原則時,對於戰爭罪行的追溯時間和範圍,明確表示:「我們不能將起訴僅僅建立在珍珠港事件之後(日本軍隊)所犯罪行的基礎上,因為這樣做將會使遠東戰爭罪犯的罪行無法得到追究和懲處,他們將自己的罪惡施加於其他國家和人民身上,特別是中華民國及其人民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深受其害,如果少了對侵略滿洲的清算,看來好像就沒有了審判的邏輯起點。」季南接著講道:「這就得回溯約十五年的時間,需要我們對從那時起,直至對夏威夷島、新加坡的侵略,陰謀對澳大利亞及其他島嶼的侵略,以及對所有這些主權國家的侵略這一日本軍國主義發展的軌跡進行清理。」(28)季南的講話明確地將對日軍罪行的追溯時期及範圍劃定為1931年至1945年,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中國外交的一次重大勝利,保證了對珍珠港事件前日軍對中國人民以及亞洲人民犯下的種種暴行,以法律審判的方式得到了較為全面的清算,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中對破壞和平罪的定義,明確表述為「從事一場經宣戰或未經宣戰的侵略戰爭」,也是對國際法的巨大推動和發展。這一結果是中國代表在參與國際組織討論中得到的收穫(實際在東京審判中,關東軍1928年製造皇姑屯事件及策劃侵略中國東北的陰謀等罪行也受到審判)。7 K }' l( ]: n2 z(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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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罪委員會成立的主要目的,是為懲治戰爭犯罪、審判法西斯戰犯提供法律準備。戰罪委員會成立後,其工作一直沿著兩個方向進行:一是從法律的角度指導各國搜集調查軸心國戰爭罪行證據;二是對審判的相關法律、方式、程序等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 g9 B9 R* j+ v6 Y% W. Y( O4 X
8 R* C3 o7 @6 u, h1943年11月13日,17國代表會議通過決議,要求各國成立專門機構進行戰爭罪行證據的搜集調查工作。戰罪委員會第一組為此制定了相關的大綱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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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7 S1 E; c, h; D$ t第一,證據搜集大綱及方法。1943年10月28日,在17國外交代表會議上,中國代表顧維鈞提出,委員會應首先討論證據收集與整理方式之大綱,提供各國採用。(29)12月3日,戰罪委員會通過了第一組擬定的犯罪性質報告及戰爭罪行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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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表系根據一戰後協約國所擬定者制訂,當時屬於協約國集團的義大利、日本均曾表示同意。該表共列32項戰爭罪狀:(1)謀殺與屠殺——有系統之恐怖行為;(2)將人質處死;(3)對平民施以酷刑;(4)故意餓死平民;(5)強姦;(6)拐劫婦女強迫為娼;(7)流放平民;(8)拘留人民予以不人道之待遇;(9)強迫平民從事有關敵人軍事行動之工作;(10)軍事占領期間有僭奪國家主權之行為;(11)對占領區居民強迫徵募兵役;(12)企圖奴化占領區居民或剝奪其公民特權;(13)搶劫;(14)沒收財產;(15)非法勒索或過度之捐款與徵發;(16)貶抑貨幣與發行偽鈔;(17)施行集體刑法;(18)肆意破壞財產;(19)故意轟炸不設防地區;(20)毀壞宗教、慈善、教育、歷史建築物及紀念物;(21)未發警告,且不顧乘客與水手之安全而轟毀商船與客船;(22)擊毀漁船與救濟船;(23)故意轟炸醫院;(24)攻擊與擊毀病院船;(25)破壞其他有關紅十字之規則;(26)使用毒氣;(27)使用爆裂彈及其他非人道之武器;(28)發布盡殺無赦之命令;(29)虐待俘虜與病傷人員;(30)徵用俘虜從事不合規定之工作;(31)濫用休戰旗;(32)井中置毒。(30)這32種罪行,主要是針對違反戰爭法規和習慣的犯罪。委員會強調,應特別注意有組織之犯罪;罪犯無論職務之高低,均應調查。0 P) b/ H/ a2 a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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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1月20日,在中國政府戰爭處理委員會第二次常會上,通過了司法行政部專員馬志振針對日軍在中國的暴行提出的增列「集體拘捕」罪的決議,並獲戰罪委員會批准。(31)東京審判時,由於增加了破壞和平罪,起訴書中實際提出控告的罪狀達55項,而中國政府對戰犯的審判中,所列日軍罪狀也達38項。' ~+ u6 G- D* \+ p8 [% y; K-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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