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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6 11:51:34 |只看該作者
請問一下,那是各棟1位,還是4位?(若以J1' J2' J3' J5算一棟的話?)
黑麻麻 發表於 2010-8-26 11:38

四位,就是以垂直棟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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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6 11:51:42 |只看該作者
各位,剛剛看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我的解讀是我們可以成立臨時會(必須有招集人),並推派管理負責人.
只要跟主關機關報備,即可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條文: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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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6 11:53:14 |只看該作者
接著...根據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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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6 11:55:42 |只看該作者
再來...
根據49條報請主管機關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亂放雜物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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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6 11:57:31 |只看該作者
再不改善....再引用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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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6 12:20:0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恐龍學長 於 2010-8-26 12:21 編輯

所以,流程如下:
1.召開臨時會議(根據第25條)
2.推派管理負責人(根據第29條)
3.通知違規戶限期改善(根據第16條)
4.報請主管機關處罰(根據第49條)
5.若不改善,報請主管機關強制執行(根據第22條)

此外,可以把社區管理主導權由麗寶建設手中接收,並授與物管完整管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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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6 12:25:18 |只看該作者
6871# Bear

這這這~~~~~這個真的要好好處理,千萬不能讓某些住戶存著"反正管委會成立後,再來吵個就地合法"的僥倖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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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6 12:30:02 |只看該作者
所以,流程如下:
1.召開臨時會議(根據第25條)
2.推派管理負責人(根據第29條)
3.通知違規戶限期改善(根據第16條)
4.報請主管機關處罰(根據第49條)
5.若不改善,報請主管機關強制執行(根據第22條)

此外,可以把社區管理 ...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0-8-26 12:20

不管要怎麼做,個人都願意出一己之力,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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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3# spiderman5410
你來正好!想請教這樣符合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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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6 12:36:54 |只看該作者
6935# 恐龍學長


待我研究一下,晚一點回覆~~
今天公司忙了點!!
話說恐龍大真是超熱心又有效率,值得俺好好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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