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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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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得一定要併排停車嗎?? 前面明明有一整排停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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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3 14:01:5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yapi 於 2012-8-23 14:16 編輯
lliao 發表於 2012-8-23 10:49
假如現在真的要說"法、理、情"的話!!
各位鄉民請回第一樓看一下樓主所發的4張相片~
有人發現相片裡,樓主行駛過程中也已"跨越雙黃線"了嗎?


個人認知的『法理情』
意義應該是『針對違法的人,審視他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情。若合,則法律的執行有可斟酌之處。』
畢竟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

就像你所舉的行動不便長者的案例,雖然你違規,但警察審視你的理由是合情合理,故不予取締。
也像版主雖跨越雙黃線,但係因前方違規並排,導致不得已跨越。就算警察在現場,正常也不會開單。
注意,違規的事實並沒有改變,只是考量之下,不予取締。

但台灣常搞成『情理法』
變成『只要合情,什麼違規/違法行為都被合理化了,法律不能管』

因此,不是家裡有行動不便長者最大,搞多嚴重的違規都該獲得體諒。好像有免死金牌似的。

PS: 我不是法律人,解釋純屬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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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ing + 1 就是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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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3 14:13:0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2-8-23 15:29 編輯
lliao 發表於 2012-8-23 13:55
海大,你說的前四句話就是我想要的答案!

我想在台北市區上班的人都有此經歷。



  我懂你想表達的意思,你是對於將行車紀錄器拍到違規併排停車的照片貼上網討論的行為,認為這是「鄉民的正義」,感到不滿。

  可是原發文者也有提出他的想法,他認為前面不到10公尺的地方就有停車格,有什麼理由非得併排停車,阻礙其他車輛通行呢?這種公眾行為實有接受公評的空間。

  另一方面,我覺得原發文者將照片貼出來,與大家討論,並無不妥。個人認為,就算家中有八旬老母,行動不便,也不代表可以併排停車,妨礙其他車輛。

  多走幾步路,真的沒這麼困難,況且,今天若是救護車擋在路中間,我絕對可以接受,但若是一般車輛,併排停車真的會造成其他用路人莫大不便,若因此開罰,或被貼上網開罵,我覺得違規人反而要負起比較大的責任,而不是批評發文討論的網友。

  如果你只是要避免部分網友搞人肉搜索的話,其實你只要提醒原發文者將車牌打上馬賽克就好了,但網路討論的空間,我認為是存在,甚至也是應該被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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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3 14:26:04 |只看該作者
平民 發表於 2012-8-22 15:34
這個議題很有趣!
有些人對待陌生人的法律道德標準可以是無限上綱的嚴苛,比擬殺人放火!
對待自己人"不小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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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3 15:10:54 |只看該作者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8-23 14:13
  我懂你想表達的意思,你是對於將行車紀錄器拍到違規併排停車的照片貼上網討論的行為,認為這是「鄉 ...

原本這只是件單純的事情, 不過是樓主拍到違規停車而附近又有停車格, 樓主po上愛北大希望能夠不再有這樣的事件發生, 而這邊的網友回應也一如以往的聲援, 但這樣卻被人認為是所謂的" 鄉民" 及 "鄉民的正義", 這樣口口聲聲的"鄉民", 坦白說, 聽了並不舒服, 誰要給大家一個道歉呢?

違規車輛並排停車, 導致樓主開車經過沒有辦法行走原本的正常車道, 而"跨越雙黃線", 連這樣的事, 也要特別提出要鄉民來發揮正義感, 我看了, 真的很無力.......

如果沒有先前的違規車輛並排停車, 樓主需要故意去行走跨越雙黃線嗎? 不是先檢討先前的違規車輛, 造成樓主或是其他道路使用人的不便而連帶違規, 反而追究起經過的車輛的樓主, 這樣究竟又是什麼心態呢?

 
跳完鄭多燕,大汗淋漓,汗如雨下, 再洗個溫水澡, 好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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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3 15:22:27 |只看該作者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8-23 14:13
  我懂你想表達的意思,你是對於將行車紀錄器拍到違規併排停車的照片貼上網討論的行為,認為這是「鄉 ...


抱歉, 海大, 這一點我要澄清 " 另一方面,我覺得原發文者的說法也是有其道理的,就算家中有八旬老母,行動不便,也不代表可以併排停車,妨礙其他車輛。" 我個人不這麼認為, 我個人也沒有這麼說過。就像您說過的, 如果因為這樣被警察開單, 我也心甘情願

若附近真的沒有停車位可停, 為方便老人家或行動不便的人上下車, 而必須併停時, 這點我是可以體諒的。但是我說了, 相信大多數人要併停時仍然會考慮到對乘客及他人的安全性, 便利性及妨礙性, 然後選擇相對較合適的地點停車。

如果真的如那位所假設的, 如果那部車併停, 是為了接八旬老母, 甚至行動不便坐輪椅者, 把車停在格內挨著人行道讓老人家上下車, 難道不會比較安全嗎??  把車停在格內挨著人行道讓行動不便坐輪椅者上下車, 不須把輪椅推下人行道, 難道不會比較方便嗎??  重點是在於明明有停車位, 不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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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3 15:24:0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lliao 於 2012-8-23 16:10 編輯
陳太 發表於 2012-8-23 15:10
原本這只是件單純的事情, 不過是樓主拍到違規停車而附近又有停車格, 樓主po上愛北大希望能夠不再有這樣的 ...


所以陳太~妳不打算針對"lliao根本在找碴!"這句來修改囉!!

那我們就在法院見吧~

===========
緣告發人lliao於民國101年8月23日約11:30時,
於辦公處連上愛北大社群網站(https://forum.ibeta.tw),

在公共議題看版發現 "陳太"對於告訴人之帳號(lliao)作出攻擊性文字,
即「lliao根本在找碴!」
找碴一詞帶有「侮辱」人格之意,

依據站長"阿康"公布愛北大月瀏覽人數及網頁瀏覽量
統計時間為 7/17 ~ 8/16
不重複的訪客人數:69,404 人
網頁瀏覽量:3,645,689 次

且該看板係公開之看板,可供任意不特定人士遊覽,
其陳太用詞指證行為嚴重侵害告訴人之名譽
讓告訴人深感不滿,遂依法提出告訴事由。
===========
此討論議題對話內容均已備份!!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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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海 + 1 冷靜冷靜!不用為了停車搞成這樣....
桂格 + 1 Peace!! Peace!! 請各位都 Cease 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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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豪 發表於 2012-8-23 15:22
抱歉, 海大, 這一點我要澄清 " 另一方面,我覺得原發文者的說法也是有其道理的,就算家中有八旬老母,行 ...



  抱歉,那應該是我自己的想法,跟你的想法混在一起了,請見諒。

  原文已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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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pi 發表於 2012-8-23 14:01
個人認知的『法理情』
意義應該是『針對違法的人,審視他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情。若合,則法律的執行有可 ...

y大

"情理法"是傳統思維下的說詞
並不是"貶義詞"

對古人來說
"個人的身份"並不下於"個人"本身
所以
"家族"或"宗族"有時是大於"國家"及"社會"的
在這種思維背景下
判斷事情
"情"可以是比"法"更優先的選擇

台灣法律的訂定
參考了一些歐洲國家的法律
歐洲國家的法律
是在"個人主義"這個背景下的產物
和我們傳統思維是有衝突的
法治國家中
"法"應該是比"情"更優先的選擇

例如
目前刑法的"藏匿人犯"是要處罰的
而古代"大義滅親"這種事
在道德上是可以責備的

遊民先前說到"法理情"這名詞
是在表達判斷時這三者考量的次序
嚴格來說
遊民自己的看法也沒有完全吻合"法理情"的標準

遊民並不認為自己能夠對這個問題做完整的說明
所以先前不想就此部份討論
(好像也離題了)
因為您提到的"情理法"這部份
似乎帶有貶義
所以就自己的看法做一個說明
請參考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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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 發表於 2012-8-23 15:49
y大

"情理法"是傳統思維下的說詞



  其實我覺得在民主國家,法律是由人民選出來的代表加以制定,其實原則上已經兼顧了理與情,因此法律某種程度是建立在情、理之上,是社會最低限度的規範。

  這是我的看法,不是說法律多了不起,都不用考慮人情,但在這個例子上,違規停車被罰,或被拿到網路上討論,都是很正常的,實在不必要扣上一個「鄉民」或「正義」的帽子,那只是讓網路的討論空間受到限制與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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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痛恨缺乏公德心的" 人"^、^

只考慮自己的方便,確造成大家的不便!!

是何想法呢?!...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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