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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michelle416 於 2010-7-7 14:4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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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V5 y' s0 x5 B' t( [4 x管委會的委員並沒有啥了不起的權利,就是住戶委託,熱心公益服務為社區的法規次序把關.
8 b$ U' c( b% C+ i. i如果主委不能擔當相當的責任,一遇問題就推諉,那我想當初就該認清楚, 不該出來選任.當主委不是把手插腰,呼東喚西的威風臨臨的好似大老闆一般!!- `- L3 H8 i# O
再則,不是許多事都是由管委會舉手表決通過,就代表啥事都可以硬幹.....因為很多委員搞不懂許多法令,擺明就是管委會很大...少數要服從多數.....一切後果承擔都是要由主委擔當.1 ?% k, c2 }) M4 v! ^
我也看過一群搞不懂的委員,以為當委員多威風,可以頤指氣使的,在社區走來走去.....最好不要出事,說真的!凡事都還是要出於公義正直,否則真的不適合,就不要擔任這種公眾事務的委員.
% ?8 N0 i/ x2 x( O2 t1 K這種爭議的事件,還是查清楚回歸法律,若一開始無法搞清楚,先發函給縣政府相關單位,或者詢問對於建築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清楚的律師,了解清楚之後再通知對方,告訴他,所了解的相關細節.再進一步行動.....而不是以管委會多少委員表示就去執行.這樣也比較不傷感情與合情合理.& m* { \* y6 E* S) n! ]8 A0 K
我想社區管理不外乎就是多溝通與遵循法規........除需要合法之外也應多多溝通.除非對方或管委會一副就是"我是老大!要怎樣隨你便"的心態.....否則還是盡量尋求可以找到彼此可以接受的方式去解決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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