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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asa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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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如果管委會違反規約,有什麼制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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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7 00:02:2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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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04:42:00 |只看該作者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M! T( m# ?. y6 C
/ m! z2 i1 z2 C- W% A* ?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具體問題,那當然對這種害群之馬,不要客氣!( z5 w% _* J1 A- u

3 |; g. P7 ]; l# r6 l5 ?但是,如果該委員或是委員會做事太離譜,祗能訴諸社區語論,如果行,可以罷免。1 b- w& g) {1 J. ?4 }" j/ }  H! C5 x

6 h# _+ m- ^" v7 G+ z1 Z目前大部分北大社區的基金,都超過2千萬吧!眼紅想染指的絕對有,各社區真的要注意了,積小成多,不要不知不覺之中,基金被消耗掉了,到過了10年的大保養時,不要連"電梯"的維修費都拿不出,要區分所有權另外繳費,如果拖延電梯變成"被拒保險",那就不知怎麼辦了。5 w) c; r* I4 x; x

; S& V) Q+ D- f1 u; K5 z, L另外想借用此一角,請教各位,歡迎多多提供看法:2 d+ J5 f+ L+ r5 t- r9 C

3 ^9 D, {9 K8 P; I9 j) m. T對於社區主任委員,當然是無給職,是否能有公關費用,在未經管委會討論通過下,直接要求物業管理以零用金方式購買物品,贈送他人?送禮的金額又如何?' x3 F. g) y1 w) R" a6 \
當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有基金是不能用於這樣的事情的。如何介定你所送的是個人公關或是社區公關?
9 A9 Z& l! w' |1 N. t# ~  |& ]7 Y, u! g9 y! ]+ G8 S
希望大家不吝指導,以做為參考!, P+ o0 x. J1 C" d'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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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18:21:35 |只看該作者
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 V! J& K2 j, `- ]' y( T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 P$ B' J: J$ `! M$ F, E- v
- v3 k: t" |: @" V; M* U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4 v2 |5 {8 A. r7 ]
- D4 j% j, K  J# e$ M$ S0 S3 I6 H
# M5 J+ Y& k' S9 T4 ]  X3 T7 j
我認為會涉及到物業管理的零用金購買之物品,要用哪個名目費用核銷?7 m: o; T  k5 Y" k2 t$ C
假使用的是管理費,那就會屬於社區財產,是不可以供主委帶走使用,由於社區核銷$ h$ O" d( U- i9 c3 c
有一定程序,相信假使真的發生,要從財務報表的名目去著手,並且核對有無對應的發票,, A& c& ]( H6 }4 ], l
假使真的是用社區基金進行核銷,那就會涉及到變相侵占的問題。
- r: o- A7 G6 B6 D  T
! y2 a+ B: V6 l當然,假使是物業管理公司私下用公司自有資金所贈送的,那就不受到管轄了。0 |5 H+ B6 F* g
另外,無論是個人公關或者是社區公關,只要用社區的錢亦或者受贈人是社區為主體,1 ~: [! D' |: d9 o
都屬於社區資產需要造冊建檔,任何個人要把社區資產帶回家使用的話,都會涉及到侵占的問題。
8 ]* S* l3 |& h0 N8 a; E6 {1 I: s3 ~' k: Z-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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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0 13:24:30 |只看該作者
謝謝,我也認為是這樣。
$ V5 t0 p( A- ]1 G如果管委會通過,必確實記錄在案,應該是正常的,但是相信社區公約對金額的限制有一定的規定。要不然,太可怕了。
) o  v8 {3 Y" ]我就曾碰過委員提案提高支出上限,幸好社區尚有有識之士,加入上限條款,否則社區真是會被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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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 22:23:14 |只看該作者
對於惡意委員,其實即使不支薪,但是當選並且成為委員,如果不遵守規約,那麼就是"背信",相關法律解釋可以查民法。
% t3 v" u0 \* I+ [: Z如果有具體貪污證據,那就刑法了2 s& ]% r% j" r' p#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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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3:40:44 |只看該作者
朋友住在XXX社區.交屋才二年多時,管委會大舉修繕採購,好幾個工程超過授權上限10萬元,照做;不然就是把一個案子拆成幾個小案,每案都9萬多.絕大多數的案子是獨家議價,有的案子有訪價,但三家報價的都在瑞芳附近.現在看起來,買電梯大樓是自討苦吃,總有一天荷包會被掏空,真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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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4:00:32 |只看該作者
另外一位社團的好朋友也說,社區管理工作的靈魂人物是總幹事,如果主委和總幹事很麻吉,大家就要當心了.管理委員為了省事,把自己該做的事,像是買東西,作財務報表,都交給管理中心去做.如果主委和總幹事串通好,再收服監察委員和財務委員,那就是世紀大災難,大權在握,為所欲為,多少社區就是這樣被掏空的.
. D# n1 _1 U( E0 E. Q  e% F) ?6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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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6:40:51 |只看該作者
只能訴訟.我們社區也一樣.即使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組還函糾正.5 [# b  J- }: l! g9 z
. y2 g* Z+ v$ n$ k
但社區以公文文言文.以不明搪塞.不願更正.' D$ |* v, K1 G% k0 q0 {$ k
& v. @( i; }) M
新北市政府說規劃時沒想到社區會不遵守.所以沒定罰則.) @6 r& D6 P4 o1 X3 o6 E
/ i, q% U) t: J2 r3 E, ~
讓我只能去法院提訴訟./ }9 [7 S+ ]" O0 z; J" q. e; t8 C0 ^
. U. x+ E4 w6 H
其實每年社區都要申報核備.只要不給核准函.社區就得乖乖更正.但公務人員就是一句法院解決.+ C/ H) [# i$ B
/ S% Y/ m. S, {7 |8 ^
真是勞民傷財.也浪費司法資源.
林姿佑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6396791642&ref=tn_tnmn
有需要服務ㄉ地方.請上臉書或在此留言.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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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 |- ~4 L4 M+ V$ w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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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 I6 K& I( V* o% q: \0 M
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4 Y( [+ p# R& e%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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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 發表於 2015-9-14 08:44 / ^' j* Q4 k8 ~4 o
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
( B1 _9 [/ T. }# ^ ...
2 U* h- q" ?* ^
這個是您遇到講理的管委會,遇到不講理的,你只能走法院,而且轉調解會後,管委會頂多就更正而已。
# O( e6 D) {4 ^  i你覺得問題有解決嗎?所以投票的區權人,要仔細擦亮眼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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