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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asa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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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如果管委會違反規約,有什麼制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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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7 00:02:2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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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04:42:00 |只看該作者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 h& a7 d  K8 E: D' U* I( i1 E, ?
* U: p: k& L$ b" J6 @# ]" B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具體問題,那當然對這種害群之馬,不要客氣!
2 g4 f5 X: m# q, `: P
6 ^. o; E( l# |) b* r) ~. Q但是,如果該委員或是委員會做事太離譜,祗能訴諸社區語論,如果行,可以罷免。7 X- X, h, P  T5 ?8 g( R2 {

- E  P1 G/ n# z7 D: F$ U6 X目前大部分北大社區的基金,都超過2千萬吧!眼紅想染指的絕對有,各社區真的要注意了,積小成多,不要不知不覺之中,基金被消耗掉了,到過了10年的大保養時,不要連"電梯"的維修費都拿不出,要區分所有權另外繳費,如果拖延電梯變成"被拒保險",那就不知怎麼辦了。3 u: Q7 H; W. M$ M1 p# B5 P
) ~1 ~% q+ V7 s& N7 B
另外想借用此一角,請教各位,歡迎多多提供看法:
) N0 B, [, q. I7 x9 u. V; }6 x9 b& |# l- ~3 r) H8 w
對於社區主任委員,當然是無給職,是否能有公關費用,在未經管委會討論通過下,直接要求物業管理以零用金方式購買物品,贈送他人?送禮的金額又如何?
: y( ~+ B. z7 E: ?$ [當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有基金是不能用於這樣的事情的。如何介定你所送的是個人公關或是社區公關?  h! V9 d8 O" P- [7 s
$ F$ _+ G3 a1 b
希望大家不吝指導,以做為參考!
9 y/ G  t; 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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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18:21:35 |只看該作者
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 `. f8 \$ H6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 P" H8 j2 R) f  N0 o' Z' Q5 k5 v; l5 h8 @' C2 Y! \( v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2 P9 [3 |6 z& k' s* G  Z* e$ T6 j2 k+ \3 }7 \

/ y% ]2 c7 k+ ?$ T我認為會涉及到物業管理的零用金購買之物品,要用哪個名目費用核銷?5 b+ H$ x" Z  J; Y" R- }# e
假使用的是管理費,那就會屬於社區財產,是不可以供主委帶走使用,由於社區核銷$ t2 `& R; C3 F$ \# R6 g- l* w/ r
有一定程序,相信假使真的發生,要從財務報表的名目去著手,並且核對有無對應的發票,% _, _6 U* U) A, b$ B5 t
假使真的是用社區基金進行核銷,那就會涉及到變相侵占的問題。2 k' |" G# C# [& @: s1 g9 d

2 U7 ]. N8 r! L$ _9 T7 ~( c" Z當然,假使是物業管理公司私下用公司自有資金所贈送的,那就不受到管轄了。. _% g0 I' |* O7 k
另外,無論是個人公關或者是社區公關,只要用社區的錢亦或者受贈人是社區為主體,. z$ \+ y% p+ p: E1 G1 N: ^% I' q
都屬於社區資產需要造冊建檔,任何個人要把社區資產帶回家使用的話,都會涉及到侵占的問題。
$ G+ L/ M% \/ \' z* j2 P6 i! h6 ]) \/ z6 X
' C9 p$ H) d$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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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0 13:24:30 |只看該作者
謝謝,我也認為是這樣。
" j$ q' \1 E. Z$ w0 ~如果管委會通過,必確實記錄在案,應該是正常的,但是相信社區公約對金額的限制有一定的規定。要不然,太可怕了。
& R) Z3 c, D* V* G我就曾碰過委員提案提高支出上限,幸好社區尚有有識之士,加入上限條款,否則社區真是會被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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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 22:23:14 |只看該作者
對於惡意委員,其實即使不支薪,但是當選並且成為委員,如果不遵守規約,那麼就是"背信",相關法律解釋可以查民法。
5 Y  H: p$ Z! `" S如果有具體貪污證據,那就刑法了
: a  Z* F+ x! `7 k! A(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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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3:40:44 |只看該作者
朋友住在XXX社區.交屋才二年多時,管委會大舉修繕採購,好幾個工程超過授權上限10萬元,照做;不然就是把一個案子拆成幾個小案,每案都9萬多.絕大多數的案子是獨家議價,有的案子有訪價,但三家報價的都在瑞芳附近.現在看起來,買電梯大樓是自討苦吃,總有一天荷包會被掏空,真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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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4:00:32 |只看該作者
另外一位社團的好朋友也說,社區管理工作的靈魂人物是總幹事,如果主委和總幹事很麻吉,大家就要當心了.管理委員為了省事,把自己該做的事,像是買東西,作財務報表,都交給管理中心去做.如果主委和總幹事串通好,再收服監察委員和財務委員,那就是世紀大災難,大權在握,為所欲為,多少社區就是這樣被掏空的.
0 U' v2 ~; K'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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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6:40:51 |只看該作者
只能訴訟.我們社區也一樣.即使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組還函糾正.7 F8 b: s8 }% l2 v" s- Y

8 W! M# ?; G) C# h+ C" w但社區以公文文言文.以不明搪塞.不願更正.: k- G, k/ h/ ^% Q8 m' R
  p) w2 m0 t9 E) o+ b/ f
新北市政府說規劃時沒想到社區會不遵守.所以沒定罰則.
& ~% ~3 A: _/ \+ W" j4 J9 j" C; Z. k5 X. S2 L+ _' J
讓我只能去法院提訴訟.
( @5 H* B3 t. A( X! ~2 x( y8 L: A1 c6 Y
其實每年社區都要申報核備.只要不給核准函.社區就得乖乖更正.但公務人員就是一句法院解決.+ k4 x* g5 P4 _$ T

! q- p! d! g1 k# D3 {3 d真是勞民傷財.也浪費司法資源.
林姿佑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6396791642&ref=tn_tnmn
有需要服務ㄉ地方.請上臉書或在此留言.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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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 Q/ S& ~7 U0 I' {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B) V: ~9 y% q( L9 n/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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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 O& a5 `/ Z  B
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7 \* J* N) i% w5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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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 發表於 2015-9-14 08:44
- I! X" F: A+ O( l) N0 _5 S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0 Q8 U' p" k6 f6 ^7 x" k: A
...

$ c9 {% `- v1 b這個是您遇到講理的管委會,遇到不講理的,你只能走法院,而且轉調解會後,管委會頂多就更正而已。
8 S" F# D# O/ K" @# U; ]) \* m你覺得問題有解決嗎?所以投票的區權人,要仔細擦亮眼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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