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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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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 23:57:0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7-4 00:00 編輯
: T* h3 `+ p/ w. ?1 v+ \4 R5 s/ p+ l) G4 T0 T
有位之前是民意代表的住戶把一層四戶都買起來,並且在社區公共空間就是走道的部份,做局部外推,理由是方便殘障的小孩。因渉及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與社區品質,且有幾戶都要有樣學樣,所以管委會強制回復原狀,其它戶都回復,只有她沒有。在社區管委會議時,她推小孩出來,並且流淚,委員會成員們都很感動她為小孩的付出,但因此事重大加上小孩與牧師在現場,所以我們並未當面討論些事。(免得反對的人壓力過大)
+ h7 O& i! L! v7 A6 j小錢 發表於 2010-7-2 14:44

4 J% L: O3 d6 U% s5 P8 k" ^
' S) t5 r, [# ~; b  基本上這是違建,也違反消防法規,就算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並納入規約,也還是不合法。
0 c, C5 g+ c, B/ {4 M
0 S( ~+ n/ X: ?% Z0 J  主委最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依法處理,不然就辭職吧!不要讓自己背負這個責任... ! k3 f$ I5 @2 C9 `
  6 S5 D  y7 H, T0 ~9 G3 h. }
  至於同歸於盡,我想這是想太多了... 雖然這麼說不應該,但光是北大特區,大概就有上百戶甚至千戶都可能陪葬,* ?0 S( }+ Z* P% n

% M0 z5 t+ W; E2 k# S  縣府對待個案,跟對待通案,處理方式必然不同,如果因為擔心這種恐嚇,反讓違法的事情層出不窮,只會讓自己的社區製造更多後患... 到時候整個社區被人爆料,說社區安全出問題,不遵守消防法規,違建林立,那社區的價值大概也就跟著完蛋了吧...
! }& U" D, {; a! p$ q( r9 O! n/ `3 i% S: |2 T& V; s7 b
  管委會畢竟肩負社區價值的維護重責,眼光建議還是放遠一點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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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00:06:08 |只看該作者
  個人建議先報主管機關舉發為違建再說,如果是興建中或興建不久的違建,那是即報即拆,拆了問題就解決了,如果真的提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變成通案,那以後大家有樣學樣,問題就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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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03:03:11 |只看該作者
不知道違建跟侵占哪一個比較重ㄟ?
社區事找樂爸,加我賴learnning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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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11:03:0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4 11:11 編輯
5 X7 v7 B, N+ w( G) S7 G0 L) B
不知道違建跟侵占哪一個比較重ㄟ?0 q* @* }* _8 c
樂爸 發表於 2010-7-4 03:03
) v- q! c0 B( w* z6 H3 p

" n( D: J0 Y9 N& J) m一、違建
5 q! M" O- [2 ]- C+ _# L如果是外推陽台,是不合法的,但如果被個人身份檢舉,建管單位不太會取管的,就算是管委會檢舉,建管單位也是以違建處理的優先順序的理由來延推
) H, L9 ^! B2 p; n陽台內縮成為室內空間,沒有動到外觀,也是違建吧,但其順序會更後面吧
* l$ m. Y9 l. C& ?( F- A- W1 }0 d7 O% y) ?& R7 a
二、侵佔
  ?: S  x& L& Q, S" n已犯了民法、刑法的侵佔罪,即報即拆的機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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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5 09:19:58 |只看該作者
您心裡早這樣想幹麻還問,那就去賭賭看啊,我覺得沒有買整層、沒有違法、不是貴社區住戶的都沒資格出來評論案主,否則在我看來都只是酸葡萄而已。
$ C, v) Q: [* A請問寧兄此案違反消防法哪一點?約定專用何來不法?5 d& Z; |$ R3 s9 N' C
另外關於地下室停車位屬於全體所有人共同約定分管契約使用,跟自己的房子不同,喜歡擺棺材在房子裡沒人會管,要是想擺在停車位還是要遵守規約的規定,不瞭解的可以去司法院查各法院裁判書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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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5 14:05:23 |只看該作者
既然是民意代表,我覺得壹周刊最有效,但是要確定是否真的違法~打死她也不敢上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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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5 15:00:45 |只看該作者
依法主管機關可以處理的何須上報揭人隱私,通常是遇到主管機關怠惰不為處理無計可施情形下才會用爆料手段,空污的問題不曉得要上報幾次才能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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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5 18:48 編輯 - u/ G2 }6 s/ U% ~4 n
您心裡早這樣想幹麻還問,那就去賭賭看啊,我覺得沒有買整層、沒有違法、不是貴社區住戶的都沒資格出來評論案主,否則在我看來都只是酸葡萄而已。$ b8 i) ]0 t/ K; i
請問寧兄此案違反消防法哪一點?約定專用何來不法?
$ V; s$ P1 I$ _- e8 ~, Q另外關於地下室 ...2 ?0 {- {* P- G$ }
joy 發表於 2010-7-5 09:19

8 U* x9 I( R1 C+ Y4 e
/ E( d/ {: x- z2 b2 t噗,心裡這樣想難道不能問,看大家的想法是什麼,及如何解決,有何不可。
) s: g& @3 ?7 `0 p( o討論事情還要同社區,還要買整層,網友才能討論?你的邏輯實在很怪哩,令我難以苟同4 E8 Y1 f. |% w8 m6 I( T
那盧彥勳事情,大家也不用罵政府,因為不是網球選手,無資格討論;那網友也不能罵美工之狼或是性侵事情,因為沒被強姦過,所以也沒資格討論5 t/ t1 v# F: ~- y9 I8 v3 l! l
以後違法不用被罵,因為從小到大誰沒犯法,就像聖經故事,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
3 v* j% y! x8 x/ X只有沒違法才能評論,那搞屁丫,全世界的法官都不用幹了,只能耶穌、神佛才能幹。闖紅燈跟殺人犯是不同的,有輕重之分。! ?# D9 p& s3 s! p: q5 \0 [
大家一起腦力激盪,你卻說是酸酸葡萄,嗯,大家自有公評。# n* R5 ~6 k- \" ~- a  [
1 @2 A1 c) ?6 O4 W% |/ L+ A6 B0 N
遇到這種住戶實在麻煩死了,也不能幫管委會解決與回答其它住戶,只因自我認知買整層所以可以硬幹( e9 b& i6 h0 n# i& k
停車場放棺材有規約可管,佔用公共空間也有規約可管,總不能看心情,管委會想辦就辦,不想辦就不辦,完全不公平,這是小弟的想法。
0 p" Y/ P+ ]+ _. w) @, S2 A1 z/ e至於有網友私訊說找出該住戶的其它社區房子、公司與教會,看有沒有違規,有的話也一起告,這樣才叫同歸於盡~~可是我不想花錢與時間哩,所以不算好的建議 ^^!!
2 _6 |$ b' e# Z9 i; Z) Q4 ^, c2 s$ k+ z
此事到最後如何解決,應該會發貼讓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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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5 21:20:04 |只看該作者
酸葡萄無同理心就算了還牽拖那麼多,已先入立場還邀討論實在沒什用,只有祝福您們一切順利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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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5 22:07 編輯 6 i. f, J( N3 k3 F
酸葡萄無同理心就算了還牽拖那麼多,已先入立場還邀討論實在沒什用,只有祝福您們一切順利安好~( g& q' v$ x3 B5 v3 w
joy 發表於 2010-7-5 21:20

' [, e) I3 ^; X, [: W# @4 X7 G7 U
% i6 ^. q" [; q! I8 e7 g有立場就不能討論,那還辯ECFA幹嘛,大家都有立場!那從今以後也不用公投,大家都有立場(廢票也是一個立場),你的邏輯令人難解" `' o. e. i0 Q+ Z: Q( H
至於酸葡萄無同理心,這個大家來公評吧...(其實也不用公評啦,因為有評論就是有立場)
' N+ E, }  V; [不過還是謝謝你的祝福相信一切都會安好的,小弟就用下篇文章來結論吧
4 ~" H( I% ]/ K+ J: K=================================================
6 P! d, u+ E# s7 o' N9 ?0 [9 t加二十22:我們納稅給該撒,可以不可以?
# q' s. s, n& ~: T8 B! ^耶穌看出他們的詭詐,就對他們說拿一個銀幣給我看 ,這銀幣有誰的像和號?
! ?& ?% ^7 M, j7 i" U他們說,該撒的。耶穌說,這樣,把該撒的物歸給該撒,把神的物歸給神。
4 d5 b/ `/ C% A1 T+ W8 g' t0 O* ^  U- ~- ?$ @' [/ \( u
耶穌的時代,猶太人被羅馬政府統治,當時羅馬政府以苛政對待猶太人,如徵收重稅,又縱容稅吏向百姓歛財,使猶太人對政府甚為不滿,稅吏也經常被人與罪人混為一談。
4 Q# H: [3 H5 ]  `' r# i+ C2 ?& N4 A. }7 O& u' p: N
太22:15-22,當耶穌被人質問應否向該撒王繳稅,耶穌說:「……這樣,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
7 }9 |, z7 K' V* _7 Y(太22:21)就是說,當神的律法與人的律法沒有衝突的時候,兩方面的律法也要同時遵守,守法是基督徒的責任,也是基督的樣式。基督徒是屬神的、屬天國的,應與政治分別出來;地上的事,就由地上的政府來處理,不應與政府對立。  H7 s+ N0 {. \- }

; O0 u+ ]. {9 W" B9 N( v: w4 F+ ^& v保羅書信: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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