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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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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 23:57:0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7-4 00:00 編輯
5 Y0 {( m" @7 \+ v
有位之前是民意代表的住戶把一層四戶都買起來,並且在社區公共空間就是走道的部份,做局部外推,理由是方便殘障的小孩。因渉及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與社區品質,且有幾戶都要有樣學樣,所以管委會強制回復原狀,其它戶都回復,只有她沒有。在社區管委會議時,她推小孩出來,並且流淚,委員會成員們都很感動她為小孩的付出,但因此事重大加上小孩與牧師在現場,所以我們並未當面討論些事。(免得反對的人壓力過大)0 w  [1 B6 c0 y
小錢 發表於 2010-7-2 14:44
: _' R7 a2 Y0 y/ O( x

& _& n$ ~3 D9 o# N+ u$ y1 e  基本上這是違建,也違反消防法規,就算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並納入規約,也還是不合法。7 u! Z; Q; N5 L! y" Q$ ]& ^$ o, B& d
. E' ]3 j5 i+ w7 |* v# Y
  主委最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依法處理,不然就辭職吧!不要讓自己背負這個責任... 5 r5 n& n/ L8 l) x) ~) R
  1 K; |# \  W) N2 a7 S$ D$ R
  至於同歸於盡,我想這是想太多了... 雖然這麼說不應該,但光是北大特區,大概就有上百戶甚至千戶都可能陪葬,& J( t- l( n& b0 l* [4 ~  q! s

4 u: {+ |, [4 G# n  縣府對待個案,跟對待通案,處理方式必然不同,如果因為擔心這種恐嚇,反讓違法的事情層出不窮,只會讓自己的社區製造更多後患... 到時候整個社區被人爆料,說社區安全出問題,不遵守消防法規,違建林立,那社區的價值大概也就跟著完蛋了吧...* k# g7 ]! v" n6 x+ z- a

: b- _: p  L. j" s' c  管委會畢竟肩負社區價值的維護重責,眼光建議還是放遠一點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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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00:06:08 |只看該作者
  個人建議先報主管機關舉發為違建再說,如果是興建中或興建不久的違建,那是即報即拆,拆了問題就解決了,如果真的提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變成通案,那以後大家有樣學樣,問題就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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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03:03:11 |只看該作者
不知道違建跟侵占哪一個比較重ㄟ?
社區事找樂爸,加我賴learnning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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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11:03:0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4 11:11 編輯 ' E; R6 G3 }9 Q+ _% r) p
不知道違建跟侵占哪一個比較重ㄟ?0 ^7 u5 C8 X0 _! b$ Z5 e3 G
樂爸 發表於 2010-7-4 03:03
. T/ x5 U! a6 F  F

) q) T% A  a' b9 g7 `一、違建
0 p0 e4 H6 K9 ?$ g9 Y+ W如果是外推陽台,是不合法的,但如果被個人身份檢舉,建管單位不太會取管的,就算是管委會檢舉,建管單位也是以違建處理的優先順序的理由來延推/ T( l6 J$ v) ^& n+ B2 q
陽台內縮成為室內空間,沒有動到外觀,也是違建吧,但其順序會更後面吧
  z7 J* H+ k6 p2 H' D( v! [7 _' I) l" e$ a7 z
二、侵佔
/ L3 H$ h* j4 x: H1 w已犯了民法、刑法的侵佔罪,即報即拆的機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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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5 09:19:58 |只看該作者
您心裡早這樣想幹麻還問,那就去賭賭看啊,我覺得沒有買整層、沒有違法、不是貴社區住戶的都沒資格出來評論案主,否則在我看來都只是酸葡萄而已。
$ X* V! ~7 l) V$ I9 r$ @請問寧兄此案違反消防法哪一點?約定專用何來不法?+ F2 h: s  K1 ]
另外關於地下室停車位屬於全體所有人共同約定分管契約使用,跟自己的房子不同,喜歡擺棺材在房子裡沒人會管,要是想擺在停車位還是要遵守規約的規定,不瞭解的可以去司法院查各法院裁判書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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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5 14:05:23 |只看該作者
既然是民意代表,我覺得壹周刊最有效,但是要確定是否真的違法~打死她也不敢上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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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5 15:00:45 |只看該作者
依法主管機關可以處理的何須上報揭人隱私,通常是遇到主管機關怠惰不為處理無計可施情形下才會用爆料手段,空污的問題不曉得要上報幾次才能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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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5 18:05:53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5 18:48 編輯 % B3 R6 X! `# b0 t) z/ v3 T* j/ E
您心裡早這樣想幹麻還問,那就去賭賭看啊,我覺得沒有買整層、沒有違法、不是貴社區住戶的都沒資格出來評論案主,否則在我看來都只是酸葡萄而已。- E4 t  `! Y3 }; V. W% J
請問寧兄此案違反消防法哪一點?約定專用何來不法?
) R; I( O( K5 s  z另外關於地下室 ...
* D, ^) P8 F8 F6 {joy 發表於 2010-7-5 09:19

0 M. K; f" d2 G" G  y0 r
& ]3 V( Q+ o  H1 A- k- D& T噗,心裡這樣想難道不能問,看大家的想法是什麼,及如何解決,有何不可。  }+ u" y0 i7 e) l1 k+ l" J- G) V0 m
討論事情還要同社區,還要買整層,網友才能討論?你的邏輯實在很怪哩,令我難以苟同; M! r" V# j; x) l/ Q. H
那盧彥勳事情,大家也不用罵政府,因為不是網球選手,無資格討論;那網友也不能罵美工之狼或是性侵事情,因為沒被強姦過,所以也沒資格討論0 b+ \8 t4 J9 D2 i& b# I+ u& [" R  Y' A) v
以後違法不用被罵,因為從小到大誰沒犯法,就像聖經故事,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5 Y' r# I7 [* A9 B0 L
只有沒違法才能評論,那搞屁丫,全世界的法官都不用幹了,只能耶穌、神佛才能幹。闖紅燈跟殺人犯是不同的,有輕重之分。
; H  n( X2 v' A8 h: w: G大家一起腦力激盪,你卻說是酸酸葡萄,嗯,大家自有公評。
/ v$ `( d7 x- K! R3 A
  D7 c+ K( V: F; j遇到這種住戶實在麻煩死了,也不能幫管委會解決與回答其它住戶,只因自我認知買整層所以可以硬幹
- b* v$ [2 E, ]. j6 [2 b; i6 ~停車場放棺材有規約可管,佔用公共空間也有規約可管,總不能看心情,管委會想辦就辦,不想辦就不辦,完全不公平,這是小弟的想法。
$ j4 M: z4 B- b% r& h  s" n3 M至於有網友私訊說找出該住戶的其它社區房子、公司與教會,看有沒有違規,有的話也一起告,這樣才叫同歸於盡~~可是我不想花錢與時間哩,所以不算好的建議 ^^!!
% @0 |& `; X5 e; ~3 h5 F+ Z4 i$ ?
; `8 E& K& b( ]$ D9 q  A1 l此事到最後如何解決,應該會發貼讓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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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5 21:20:04 |只看該作者
酸葡萄無同理心就算了還牽拖那麼多,已先入立場還邀討論實在沒什用,只有祝福您們一切順利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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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5 22:07 編輯
0 |# V5 {$ M0 ?% x. |6 {/ o
酸葡萄無同理心就算了還牽拖那麼多,已先入立場還邀討論實在沒什用,只有祝福您們一切順利安好~
9 n* b& K, j. l$ Ljoy 發表於 2010-7-5 21:20

- ~8 m/ _% I* r9 I( }
. s; x  h2 d6 ~有立場就不能討論,那還辯ECFA幹嘛,大家都有立場!那從今以後也不用公投,大家都有立場(廢票也是一個立場),你的邏輯令人難解$ y. h. L  c) a( Q
至於酸葡萄無同理心,這個大家來公評吧...(其實也不用公評啦,因為有評論就是有立場)
, W% T% D6 L5 `. @9 a不過還是謝謝你的祝福相信一切都會安好的,小弟就用下篇文章來結論吧6 V5 n7 p! a& j" s! P# _5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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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二十22:我們納稅給該撒,可以不可以?
+ b, B# {9 o- y! _耶穌看出他們的詭詐,就對他們說拿一個銀幣給我看 ,這銀幣有誰的像和號?/ F1 P5 i) B1 [% T' z
他們說,該撒的。耶穌說,這樣,把該撒的物歸給該撒,把神的物歸給神。  W1 _) }$ K" J) c5 p: r

7 J4 `) Q9 k# g( f3 A/ ]+ S耶穌的時代,猶太人被羅馬政府統治,當時羅馬政府以苛政對待猶太人,如徵收重稅,又縱容稅吏向百姓歛財,使猶太人對政府甚為不滿,稅吏也經常被人與罪人混為一談。
5 U0 C9 J# x7 d# i0 s; i3 T
: P; }& e* B# n& c6 @8 L% E. m9 G太22:15-22,當耶穌被人質問應否向該撒王繳稅,耶穌說:「……這樣,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  ~( D3 A- l6 F
(太22:21)就是說,當神的律法與人的律法沒有衝突的時候,兩方面的律法也要同時遵守,守法是基督徒的責任,也是基督的樣式。基督徒是屬神的、屬天國的,應與政治分別出來;地上的事,就由地上的政府來處理,不應與政府對立。9 y$ `/ R0 z4 D! g

+ x$ l; I9 N( O. O8 e9 ~8 R4 @5 E保羅書信: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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