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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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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 23:57:0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7-4 00:00 編輯
( s% |* B3 Z( _$ ~' p, B
有位之前是民意代表的住戶把一層四戶都買起來,並且在社區公共空間就是走道的部份,做局部外推,理由是方便殘障的小孩。因渉及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與社區品質,且有幾戶都要有樣學樣,所以管委會強制回復原狀,其它戶都回復,只有她沒有。在社區管委會議時,她推小孩出來,並且流淚,委員會成員們都很感動她為小孩的付出,但因此事重大加上小孩與牧師在現場,所以我們並未當面討論些事。(免得反對的人壓力過大)
1 D* f. I9 M2 ~小錢 發表於 2010-7-2 14:44
' W4 z6 S& {* k$ j+ Z! O6 R! j
) u; e- D; H6 Y, F6 O3 i3 p
  基本上這是違建,也違反消防法規,就算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並納入規約,也還是不合法。+ X+ z: x7 d) A" O8 ^) w6 H9 D* [1 d3 k
6 n; O3 q0 Q- Y2 ?  x2 |
  主委最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依法處理,不然就辭職吧!不要讓自己背負這個責任...
$ g4 f$ R$ Q  c% ^  - Y% z& Y0 f. ]2 `$ K+ j) [9 I
  至於同歸於盡,我想這是想太多了... 雖然這麼說不應該,但光是北大特區,大概就有上百戶甚至千戶都可能陪葬,
% n1 m) q; V& w! G9 Y1 r' `. Z( g$ E* ?- R6 g- x! {6 E* G
  縣府對待個案,跟對待通案,處理方式必然不同,如果因為擔心這種恐嚇,反讓違法的事情層出不窮,只會讓自己的社區製造更多後患... 到時候整個社區被人爆料,說社區安全出問題,不遵守消防法規,違建林立,那社區的價值大概也就跟著完蛋了吧...7 H' N; C" G, c; q

8 b5 r/ d2 `6 E8 c: f  管委會畢竟肩負社區價值的維護重責,眼光建議還是放遠一點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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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00:06:08 |只看該作者
  個人建議先報主管機關舉發為違建再說,如果是興建中或興建不久的違建,那是即報即拆,拆了問題就解決了,如果真的提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變成通案,那以後大家有樣學樣,問題就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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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03:03:11 |只看該作者
不知道違建跟侵占哪一個比較重ㄟ?
社區事找樂爸,加我賴learnning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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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11:03:0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4 11:11 編輯 5 J! d& }& Z# _, ]! p! T
不知道違建跟侵占哪一個比較重ㄟ?
! S) t$ _$ I) n' U; R( m樂爸 發表於 2010-7-4 03:03

* N% z0 g: q% ]/ V; \
5 Z! T/ k4 N; \2 E0 R2 i; E2 Y一、違建' I9 ~6 m0 A" I8 k
如果是外推陽台,是不合法的,但如果被個人身份檢舉,建管單位不太會取管的,就算是管委會檢舉,建管單位也是以違建處理的優先順序的理由來延推
3 o: z) z  V5 Z4 L  \! Q& G; f4 c陽台內縮成為室內空間,沒有動到外觀,也是違建吧,但其順序會更後面吧
+ }; X$ x# B9 \3 t4 B+ `
1 d) N8 Y% Z' F二、侵佔
7 T* X5 G' I& w( Q2 q已犯了民法、刑法的侵佔罪,即報即拆的機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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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5 09:19:58 |只看該作者
您心裡早這樣想幹麻還問,那就去賭賭看啊,我覺得沒有買整層、沒有違法、不是貴社區住戶的都沒資格出來評論案主,否則在我看來都只是酸葡萄而已。7 O) R" e' W& ^
請問寧兄此案違反消防法哪一點?約定專用何來不法?
; ]$ P$ u6 [! j9 w! E另外關於地下室停車位屬於全體所有人共同約定分管契約使用,跟自己的房子不同,喜歡擺棺材在房子裡沒人會管,要是想擺在停車位還是要遵守規約的規定,不瞭解的可以去司法院查各法院裁判書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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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5 14:05:23 |只看該作者
既然是民意代表,我覺得壹周刊最有效,但是要確定是否真的違法~打死她也不敢上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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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5 15:00:45 |只看該作者
依法主管機關可以處理的何須上報揭人隱私,通常是遇到主管機關怠惰不為處理無計可施情形下才會用爆料手段,空污的問題不曉得要上報幾次才能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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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5 18:05:53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5 18:48 編輯   L) M2 D# u8 o% y
您心裡早這樣想幹麻還問,那就去賭賭看啊,我覺得沒有買整層、沒有違法、不是貴社區住戶的都沒資格出來評論案主,否則在我看來都只是酸葡萄而已。4 m% T$ H! X' O3 q( O
請問寧兄此案違反消防法哪一點?約定專用何來不法?
$ R' r8 P3 `4 l  T! s2 l/ h) M另外關於地下室 ...# N2 k) T6 H% u# |. @1 D: u0 O
joy 發表於 2010-7-5 09:19
% M! B$ l8 q) @; O5 ~8 G
7 c( h( C( v/ ^
噗,心裡這樣想難道不能問,看大家的想法是什麼,及如何解決,有何不可。0 k( X) W* _+ a% A
討論事情還要同社區,還要買整層,網友才能討論?你的邏輯實在很怪哩,令我難以苟同2 G% i( g0 C3 o7 s. ]
那盧彥勳事情,大家也不用罵政府,因為不是網球選手,無資格討論;那網友也不能罵美工之狼或是性侵事情,因為沒被強姦過,所以也沒資格討論/ U3 z+ M; @( M* K
以後違法不用被罵,因為從小到大誰沒犯法,就像聖經故事,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9 h8 g1 M2 M  N* r$ J. W' o7 e, v
只有沒違法才能評論,那搞屁丫,全世界的法官都不用幹了,只能耶穌、神佛才能幹。闖紅燈跟殺人犯是不同的,有輕重之分。
. X2 J+ E7 E4 T  u* y大家一起腦力激盪,你卻說是酸酸葡萄,嗯,大家自有公評。8 B8 h8 v8 ]$ I8 h0 a
% {& r! O$ b  l- X
遇到這種住戶實在麻煩死了,也不能幫管委會解決與回答其它住戶,只因自我認知買整層所以可以硬幹
! D( |1 m/ {0 X7 [% }# e" |3 H停車場放棺材有規約可管,佔用公共空間也有規約可管,總不能看心情,管委會想辦就辦,不想辦就不辦,完全不公平,這是小弟的想法。0 k9 I/ p" h1 ~3 m& e
至於有網友私訊說找出該住戶的其它社區房子、公司與教會,看有沒有違規,有的話也一起告,這樣才叫同歸於盡~~可是我不想花錢與時間哩,所以不算好的建議 ^^!!2 ?+ s4 a* G0 @) L' R. M& C

4 n. ]- n$ ^- V7 [& ~5 U此事到最後如何解決,應該會發貼讓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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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5 21:20:04 |只看該作者
酸葡萄無同理心就算了還牽拖那麼多,已先入立場還邀討論實在沒什用,只有祝福您們一切順利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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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5 22:07 編輯 ; P6 ?4 m% ~6 C5 r3 \
酸葡萄無同理心就算了還牽拖那麼多,已先入立場還邀討論實在沒什用,只有祝福您們一切順利安好~* k+ u$ u6 b, q( T$ T# W, B
joy 發表於 2010-7-5 21:20

6 k5 N) ^- d# y+ N2 p' P! G
% H. N5 f+ K7 y! Q9 ~2 d9 m有立場就不能討論,那還辯ECFA幹嘛,大家都有立場!那從今以後也不用公投,大家都有立場(廢票也是一個立場),你的邏輯令人難解2 w  l, Q( p: b; |- J, q" w: R
至於酸葡萄無同理心,這個大家來公評吧...(其實也不用公評啦,因為有評論就是有立場)* s7 I4 E5 B2 b. G7 e9 C
不過還是謝謝你的祝福相信一切都會安好的,小弟就用下篇文章來結論吧, q$ m  P7 p& l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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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二十22:我們納稅給該撒,可以不可以?6 l8 |+ l# q% B
耶穌看出他們的詭詐,就對他們說拿一個銀幣給我看 ,這銀幣有誰的像和號?/ t2 U# e0 c/ i- F6 i# M
他們說,該撒的。耶穌說,這樣,把該撒的物歸給該撒,把神的物歸給神。
( J8 e  X2 u/ M! }* X9 w: o7 @' i; n8 H
耶穌的時代,猶太人被羅馬政府統治,當時羅馬政府以苛政對待猶太人,如徵收重稅,又縱容稅吏向百姓歛財,使猶太人對政府甚為不滿,稅吏也經常被人與罪人混為一談。
8 b" s  d, s2 d- q4 e+ y: l  `/ w8 l0 ]8 {& @
太22:15-22,當耶穌被人質問應否向該撒王繳稅,耶穌說:「……這樣,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 g. T) w+ U, Y0 x
(太22:21)就是說,當神的律法與人的律法沒有衝突的時候,兩方面的律法也要同時遵守,守法是基督徒的責任,也是基督的樣式。基督徒是屬神的、屬天國的,應與政治分別出來;地上的事,就由地上的政府來處理,不應與政府對立。0 p' R+ \/ H, e' \8 q

( ?5 `+ u- v# h" B" Q  [保羅書信: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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