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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ichelle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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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管委會私鎖違停車 觸犯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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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7 10:20:06 |只看該作者
維護自己的權益,還要考慮東考慮西的,做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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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7 15:36:34 |只看該作者
波把拔 發表於 2011-10-15 17:29 3 n. C8 ]5 t! h$ o
其實不是不能鎖車
% Y# z4 ~+ J1 G8 r
9 m% {2 k0 V" t! C' m% O而是要取得車位所有權人同意後,才可進行鎖車

  l) E9 G  H4 m區權人大會表決通過即表示取得車位所有權人的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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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7 15:41:27 |只看該作者
t0188930 發表於 2011-10-15 14:08 7 C9 R* L4 q5 ?- x# B
個人覺得有疑問,管委會決議整棟大樓不准加鐵窗就合乎法令嗎??前陣子不是有孩童從樓上摔下來嗎??住戶反映因 ...

* d% }8 g- \& t集合住宅還是要以多數人意見為主,當然是在在不違反法令規定下) O1 q4 @# k% J$ B
鐵窗應該算是違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要向主管機關陳情修改法令著手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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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7 17:39:3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joy 的帖子
: ^8 Q7 o7 {. }% o: ]) S# v7 Q$ O' M& U
$ V' Q! [( n, Q, ^7 q) e2 w* p如果是經車位所有權人舉報的,當然可以直接鎖車
8 m: ~' l1 a7 h# B. K" R
; e4 ^' e( m6 ?$ l$ g但有種情況是4 [/ V6 c2 q& c. u( L6 ^' k
保全在巡邏時發現一台車(可能沒車證),在找不到該車主或沒連絡車位所有權人確認的情況下,自行鎖車8 ~9 @# u5 n9 T) G) i9 A6 [
這就可能觸犯強制罪了3 s7 R3 |9 ?. }# V/ j0 V$ ]' U

" w" z& \$ F1 M( E
- I0 f, l# t( ~4 L( \3 T簡單來說
1 k$ p) A/ T7 E! J7 @- ^3 ^管委會或物業公司只是被授權委託管理的單位,並非所有權人' w/ K" ?3 X" Q6 l/ L
在沒有當下和所有權人確認的情況下,是不得鎖車的
博士耶!念書都沒那麼用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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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7 17:45:50 |只看該作者
回復 t0188930 的帖子+ @$ i' m5 P8 G, z
個人覺得有疑問,管委會決議整棟大樓不准加鐵窗就合乎法令嗎??前陣子不是有孩童從樓上摔下來嗎??住戶反映因管委會不准加鐵窗,是人命重要還是車輛加鎖重要??不懂法律,因為法律只會欺負善良百姓!!!

& x$ R) L9 c2 A8 c3 p; F- o& P3 V6 B  o) P* q: {' a
  我記得社區外觀是不能擅自變更的,這好像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所以不管是管委會還是區權會,都沒有權力踰越這項法規,裝鐵窗這件事情,即便管委會同意也不可行。& b5 p- t" v0 N& ^
/ Q1 u# V% h) |- H3 y4 f
  不過之前新聞爭議的是所謂的「隱形鐵窗」,現在內政部好像規定,只要是裝在低水線以內,也就是室內範圍,基本上管委會不得干涉,因此在自家範圍內窗戶增設隱形鐵窗,保護小孩安全,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 K7 Q; @" q3 t" D) B+ C: p5 V1 r1 M5 L; Z
  只是管委會限制加裝鐵窗,其實也是為了社區整體外觀、管理以及價值著想,應該不能說管委會不顧人命,只是思考的出發點不同而已,而且除了鐵窗以外,還有像是兒童安全鎖等裝置,既能維護外觀,又可以達到保護孩童安全的目的,所以個人認為不該把孩童安全的責任完全歸咎給管委會,還是應該加強彼此溝通,或找出兼顧的辦法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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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7 18:06:14 |只看該作者
小弟看了這篇後  我也好奇一些停車位的問題, a/ H, q8 @( N% {! ^7 }
4 u$ z7 m4 W+ n/ g  B7 f
我知道很多社區都有訂定公共空間的使用規章, 現在心中有幾個問號
  v+ q/ x9 \2 X% ~如果當初買房子的時候  買的大車位就是有預計可以放置腳踏車, 0 Q6 s( H! \( s# S9 C6 S- w
但是搬進社區後因管委會規章無法放置在私人購買的停車格內,這樣不是很奇怪!? 0 M4 Z+ {: \6 H: E" Q. ^
買的車位已經被扣掉公設供給公設使用, 只要在車位內應該都是屬於私人空間不是?
" \7 }5 i& D( G) `# e我也知道規定是主要避免有心人士擺放廢棄物影響公共安全, 但是如果屋主擺設腳踏車在格子內無任意擺放且也無礙觀瞻也不影響公共安全  為何不能在私人空間放置個人財產?. ?. v2 u5 H; K

9 H' `3 F7 I* H- u這樣當初買大車位的人的財產損失又該找誰?
! m( |  M6 q+ i$ i- v! v1 d7 M7 r1 b: p; E
個人覺得, 條文是死的,只要不擺設影響安全(例如禁止推放雜物),或是造成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下, 應該是可以視情況下去做調整6 b. z# J4 F- P
$ S/ C) @! Q% X. \+ V% V
總覺得看到管委會喜歡用法律規章來壓 就覺得很不舒服, 不知道是否跟我有相同感覺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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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7 18:10:42 |只看該作者
回復 chiajeng 的帖子$ t- u  Z$ p3 H- z" r

& v' G4 }" U# b9 H+ B! e* |$ y3 i* R7 n' ]: V+ {, \$ R% Q! Y- o
  規約其實是區權會訂的,是可以透過區權會做修改的,而管委會也只不過是規約的執行者罷了。7 \' e% s* w6 j* K! L
3 J# U* d( d  Y9 ?3 f7 G
  若認為停車位不能停放腳踏車很不合理,但礙於規約做了限制,不得不遵守,那可以提案到區權會進行規約修正表決;若不是規約限制,而是管委會決議限制,也可以提案到管委會要求重新討論,或者尋找其他相同立場住戶,一起參加管委會開會提案討論。4 F) H4 M# S3 r( O0 w3 y
+ Q% Q% o7 f7 K5 I& G9 A/ L
  但若真的是法規上的限制,那不管是區權會還是管委會,就都沒有辦法了,只有守法一途而已。2 G& T7 f% f) \
$ S" l5 ^0 d, M1 x: `9 I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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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 @  |# ?9 G: q3 u
; C# G  `( Z' `+ s9 ^可是  車位應該是屬於私人財產不是!?  權狀上的大小跟實際上的大小  就已經扣掉公設供大家使用了
$ m  j5 W* B2 |- k/ d$ D3 K為何還會受到條文約束?" _2 W2 n: b5 r7 \) S) q

: n: X  n. }- v寧靜海大~~ 我對管委會不是很了解, 但是感覺上 私人財產應該不屬於被這些條文約束的範圍內吧!?: V' _& A: h7 s, A4 T1 d

/ F; i6 L$ I$ b4 e! Y如果有啥我不清楚的地方  還請你多包涵, 畢竟依照你說的方法去溝通, 但是感覺委員們都有一派人馬在掌控
$ m: o7 Q4 l# d% M# p如果要找相同立場的住戶,只能說難上加難, 畢竟當初買大車位跟我有放腳踏車需求的住戶可能不多, 還真不知道  該怎樣跟這些委員們反映
; c. R6 K" Q: ?
6 L! t% M5 f) w1 k+ }
* i2 S1 \' l7 K, T+ u5 g2 i! S1 t3 K'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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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7 18:26:47 |只看該作者
車位也屬於專有部分也有約定共有
% g: u' }- x& O. _" o2 j0 Y8 m9 J專有部分網路上有判例
& s" Z/ O, ]% T: i9 |% u$ P管委會並不能主張僅能放置一部汽車6 R; m  v" J. p) j1 Q1 a6 m) f
約定共有部分我就不了解了) \1 u" b9 X6 |; P5 @
很多問題須請教法律專業人員才能明瞭2 P' w; m  p3 J2 e2 T4 G; w' n

4 ^& f  V" C+ Z% D腳踏車我都放在自家陽台) a- i* l- `/ a
並不會放在車位上( O6 w" r7 b2 I. [
而且腳踏車在停車場進出會有安全上的疑慮
台慶不動產北大學成店  小蔡  098566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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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hiajeng 於 2011-10-17 18:32 編輯
5 _8 o  h8 _* V# E" ?2 ]  I8 K2 K6 X( E& b
回復 jimmy 的帖子
4 w9 N. H7 T+ j0 d) G. w' m
* Q* _& k/ \( J% T+ p9 `. hJimmy 大,  可是我放置在車子後面且在停車格內, 就是沒有影響他人安全
0 j. o+ W' ^9 m  \. g且屬於我私人財產空間內  為何不行!?  有法令!?
0 h" _. N& V5 {9 `9 p0 l% ^且我只是置放, 要騎車去  我也是遷到樓上或是用車載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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