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9792
- 閱讀權限
- 35
- 精華
- 0
- 威望
- 2
- 貢獻
- 1703
- 活力
- 53
- 金幣
- 3057
- 日誌
- 0
- 記錄
- 0
- 最後登入
- 2021-12-10
 
- 文章
- 861
- 在線時間
- 293 小時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4-19 08:25 編輯 ! \3 G4 n* k* M* U( k
: P6 Q' O4 Q# o6 L3 i/ d9 J
若外來者未經許可即擅入社區停車場停車,是否可引用刑法第306條?1 [, c" Y/ \; `9 H
. {+ W% l4 s, c6 I- ]. V1 i& S
3 _' J" c. N5 ^, Y9 H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定有侵入住居罪,用來處罰這種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法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目前已改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1 @* w5 d) ]9 n, B1 T7 W2 g
8 A$ J6 V9 f6 P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犯這罪的方法共有兩種:一種是用積極的方法侵害他人居住自由;一種是用消極的方法來進行。不論用的是積極或者消極的方法,所應受的刑罰都是一樣的。. i. R ^# `9 e* @
, I3 a) W# f4 @$ h6 Z至於犯罪的要件,依法條的規定來分析,在積極侵入罪方面,可分成下列三點:第一. 要有侵入的行為 所謂「侵入」是指未得到要進入處所主人的許諾,擅自進入來說。第二. 侵入係屬無故 「無故」,有人認為解釋上應指「無權」、「不法」兩者情形。也有學者認為「無正當理由」也就足夠了,不侷限於無權或不法。至於侵入的理由是不是正當,就留由執法人員根據客觀事實來認定。第三. 侵入的係他人的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 住宅,是指他人日常生活居住的處所,但不限於必須經常居住的宅第,即使他人因工作需要臨時租賃的寓所或路過客地投宿旅社、飯店的房間,在解釋上都可認為是他人的住宅。% V- l* a/ X1 o- }" M& e( m' ~
- l( ~; o/ Q y, V) I' Q" S2 ^ {消極侵入住居罪除犯罪的方法有別於積極方法以外,其他要件都與積極侵入罪相同,只是前者是無正當理由,積極由外侵入他人住居處所的內部。後者則是進入當時或許有故,或者是在一定時間內,任何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但是在進入以後則隱匿裡面不出來,或者進去當時受到主人的許可,但主人要求他離開時,則置之不理,仍執意留滯在內 $ k% _ a4 `( }
* N) Z8 y. ]* L; ^9 W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 ... 111101000015KK16585 8 A9 p ?+ d! ?3 ?, Q9 ?/ X8 ?
0 J/ P9 W; F$ B
若因某保全或工作人員私人行為,准許外車入社區內停放,應屬物管合約商的責任.
) y0 Q* H( h) b; K9 b2 y
) ?( n; \4 l( J6 H9 c0 J4 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