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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asa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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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如果管委會違反規約,有什麼制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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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7 00:02:2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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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04:42:00 |只看該作者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 i; z/ B5 o; s/ Y5 F/ l* ?
2 C& S: p  M% k) o/ [: Z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具體問題,那當然對這種害群之馬,不要客氣!) m- C$ S5 n3 ~

, b* \* q  R6 b, `/ N- i- _但是,如果該委員或是委員會做事太離譜,祗能訴諸社區語論,如果行,可以罷免。
6 D. V4 }6 D2 j8 {  ~' H$ r
4 o$ T. Q8 i0 ~* c目前大部分北大社區的基金,都超過2千萬吧!眼紅想染指的絕對有,各社區真的要注意了,積小成多,不要不知不覺之中,基金被消耗掉了,到過了10年的大保養時,不要連"電梯"的維修費都拿不出,要區分所有權另外繳費,如果拖延電梯變成"被拒保險",那就不知怎麼辦了。
# T% f0 w! U6 P5 N: A! G
) W" P  J; K7 w/ q另外想借用此一角,請教各位,歡迎多多提供看法:
5 n5 n! u4 a9 S5 Y7 L; T
& h  w2 n; L! G/ Q對於社區主任委員,當然是無給職,是否能有公關費用,在未經管委會討論通過下,直接要求物業管理以零用金方式購買物品,贈送他人?送禮的金額又如何?
* p- T7 O" A9 e- {) U) k當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有基金是不能用於這樣的事情的。如何介定你所送的是個人公關或是社區公關?+ `; j. @0 a; m# G6 Y: Q
! x  h5 p& H" e: u. ]' E
希望大家不吝指導,以做為參考!2 g# R, b* [. y1 Y  t/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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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18:21:35 |只看該作者
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 G- {* w* W& ~) }) k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 y, C/ Q  ]! _9 T+ z8 e
' i0 j& Z( c  D$ d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8 z" B$ r1 F: l9 n: e, p

: e- I; j3 t8 y* a( m' m
2 f% e# M4 ~7 f% D1 N. v/ [  Z6 u我認為會涉及到物業管理的零用金購買之物品,要用哪個名目費用核銷?
" b! S0 D  r- s( O' Q* ^假使用的是管理費,那就會屬於社區財產,是不可以供主委帶走使用,由於社區核銷$ F4 M" J3 I/ G
有一定程序,相信假使真的發生,要從財務報表的名目去著手,並且核對有無對應的發票,
6 j; S' X, S" j2 L4 M9 _假使真的是用社區基金進行核銷,那就會涉及到變相侵占的問題。
5 N2 W# x9 Y. ]7 l0 N3 k- q- ?! H- X( ]. x% `
當然,假使是物業管理公司私下用公司自有資金所贈送的,那就不受到管轄了。3 p- c6 K) C3 ]3 t4 S. V8 i& r
另外,無論是個人公關或者是社區公關,只要用社區的錢亦或者受贈人是社區為主體,2 e: Y  I9 {3 B9 f' l
都屬於社區資產需要造冊建檔,任何個人要把社區資產帶回家使用的話,都會涉及到侵占的問題。
5 o2 C/ ]5 H/ ?  ^1 c+ {4 n. z
( Y* S" l8 @7 C) Q  q8 n. m# Z7 C'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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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0 13:24:30 |只看該作者
謝謝,我也認為是這樣。
# h( }8 V% X6 ?如果管委會通過,必確實記錄在案,應該是正常的,但是相信社區公約對金額的限制有一定的規定。要不然,太可怕了。
1 F0 _1 j/ m! Q1 a$ G+ N4 b# n+ y  v我就曾碰過委員提案提高支出上限,幸好社區尚有有識之士,加入上限條款,否則社區真是會被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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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 22:23:14 |只看該作者
對於惡意委員,其實即使不支薪,但是當選並且成為委員,如果不遵守規約,那麼就是"背信",相關法律解釋可以查民法。3 B# t: f' ]- j5 h' O3 W0 t4 n' z
如果有具體貪污證據,那就刑法了1 J( y* g( G# P9 C9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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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3:40:44 |只看該作者
朋友住在XXX社區.交屋才二年多時,管委會大舉修繕採購,好幾個工程超過授權上限10萬元,照做;不然就是把一個案子拆成幾個小案,每案都9萬多.絕大多數的案子是獨家議價,有的案子有訪價,但三家報價的都在瑞芳附近.現在看起來,買電梯大樓是自討苦吃,總有一天荷包會被掏空,真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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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4:00:32 |只看該作者
另外一位社團的好朋友也說,社區管理工作的靈魂人物是總幹事,如果主委和總幹事很麻吉,大家就要當心了.管理委員為了省事,把自己該做的事,像是買東西,作財務報表,都交給管理中心去做.如果主委和總幹事串通好,再收服監察委員和財務委員,那就是世紀大災難,大權在握,為所欲為,多少社區就是這樣被掏空的.5 {0 u9 Z4 g) z- 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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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6:40:51 |只看該作者
只能訴訟.我們社區也一樣.即使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組還函糾正.+ |/ K/ D& Q( g0 }9 C" N

0 ^' C! O- V$ i' f但社區以公文文言文.以不明搪塞.不願更正.9 ^4 v/ p) D9 y; p5 x) t

/ j* y% A4 H/ A: c* V1 I1 ~新北市政府說規劃時沒想到社區會不遵守.所以沒定罰則., {/ c  [. c  K
, C/ f" |" g( W0 L  _6 V* x
讓我只能去法院提訴訟.* i+ A0 {/ s9 s9 J

1 h. C- I- ^! P& T0 U6 c其實每年社區都要申報核備.只要不給核准函.社區就得乖乖更正.但公務人員就是一句法院解決.
4 r( _, w& x3 [) p! V1 z4 p! g; y
: D& \/ G4 K. G真是勞民傷財.也浪費司法資源.
林姿佑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6396791642&ref=tn_tnmn
有需要服務ㄉ地方.請上臉書或在此留言.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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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1 R7 Z% V9 c4 w$ }7 T, f1 N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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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 ]) F0 B1 x: m6 C) k1 D8 C
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 X, n  v. g, W0 l0 S,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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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 發表於 2015-9-14 08:44
% T! o$ V4 U* \0 A6 {' {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 {' Y3 R* h( I9 a8 G$ U
...

: ]# K! E3 L  a; N, K8 p! p這個是您遇到講理的管委會,遇到不講理的,你只能走法院,而且轉調解會後,管委會頂多就更正而已。
5 v4 \8 T  f) S0 [你覺得問題有解決嗎?所以投票的區權人,要仔細擦亮眼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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