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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asa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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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如果管委會違反規約,有什麼制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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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7 00:02:2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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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04:42:00 |只看該作者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0 l, O/ U& T6 q6 v# ^: q; }# K% Z8 Y9 U) k  s5 e( T7 z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具體問題,那當然對這種害群之馬,不要客氣!
7 w* o3 t# ?% d, Z& {( F6 g& F4 e# @% l' i6 H1 L+ x
但是,如果該委員或是委員會做事太離譜,祗能訴諸社區語論,如果行,可以罷免。& I, ?' a4 b% j% v4 Z2 Z* C

& w8 T# C) |2 P4 w& O目前大部分北大社區的基金,都超過2千萬吧!眼紅想染指的絕對有,各社區真的要注意了,積小成多,不要不知不覺之中,基金被消耗掉了,到過了10年的大保養時,不要連"電梯"的維修費都拿不出,要區分所有權另外繳費,如果拖延電梯變成"被拒保險",那就不知怎麼辦了。
1 s% n& r& p7 T, y- \5 {- i* C3 J
另外想借用此一角,請教各位,歡迎多多提供看法:
  U* S( R* ]) Z& w+ Q9 l& @% @) o. e  u1 v
對於社區主任委員,當然是無給職,是否能有公關費用,在未經管委會討論通過下,直接要求物業管理以零用金方式購買物品,贈送他人?送禮的金額又如何?
! s3 c. Z0 M+ o( F, E當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有基金是不能用於這樣的事情的。如何介定你所送的是個人公關或是社區公關?: N5 Y! M& ~% J6 [  q( c

+ b4 W+ B0 ]$ T4 d3 H希望大家不吝指導,以做為參考!) o1 K$ r" J7 f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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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9 18:21:35 |只看該作者
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2 h( c& M9 e5 ~- u" w4 R% N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4 {. D4 w- @. e6 R
* L% Q  q5 V  `) M( m' h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 _' C, v" N7 ]* y# D5 b: m

( e+ ]% x1 M5 m: R# e1 E8 _, x1 o
我認為會涉及到物業管理的零用金購買之物品,要用哪個名目費用核銷?8 k1 y  @& P$ T' \0 P  \6 d% A
假使用的是管理費,那就會屬於社區財產,是不可以供主委帶走使用,由於社區核銷
& D  @& n: q: s' k8 |* X有一定程序,相信假使真的發生,要從財務報表的名目去著手,並且核對有無對應的發票,
% w' ~' l8 ]: k0 P' h0 u! U$ z假使真的是用社區基金進行核銷,那就會涉及到變相侵占的問題。
, m7 J; e7 [* I
0 a' p! Y" S9 k" O8 g# U+ C4 Z9 [0 j3 ]當然,假使是物業管理公司私下用公司自有資金所贈送的,那就不受到管轄了。
- a) c& @; I  R. ^3 I另外,無論是個人公關或者是社區公關,只要用社區的錢亦或者受贈人是社區為主體,
6 q4 e# s( l  _; b都屬於社區資產需要造冊建檔,任何個人要把社區資產帶回家使用的話,都會涉及到侵占的問題。0 r: D# f/ Q6 P+ e: g2 f

  f" t8 K2 I5 r4 w( [2 d) r
1 J6 B7 F) p; p6 b4 A%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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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0 13:24:30 |只看該作者
謝謝,我也認為是這樣。" e2 G9 y* T1 e
如果管委會通過,必確實記錄在案,應該是正常的,但是相信社區公約對金額的限制有一定的規定。要不然,太可怕了。
, f  d- z) M, J/ p/ g我就曾碰過委員提案提高支出上限,幸好社區尚有有識之士,加入上限條款,否則社區真是會被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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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 22:23:14 |只看該作者
對於惡意委員,其實即使不支薪,但是當選並且成為委員,如果不遵守規約,那麼就是"背信",相關法律解釋可以查民法。
! V, o- B- l! m8 U( X如果有具體貪污證據,那就刑法了3 r) G) I& I+ k. r7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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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3:40:44 |只看該作者
朋友住在XXX社區.交屋才二年多時,管委會大舉修繕採購,好幾個工程超過授權上限10萬元,照做;不然就是把一個案子拆成幾個小案,每案都9萬多.絕大多數的案子是獨家議價,有的案子有訪價,但三家報價的都在瑞芳附近.現在看起來,買電梯大樓是自討苦吃,總有一天荷包會被掏空,真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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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4:00:32 |只看該作者
另外一位社團的好朋友也說,社區管理工作的靈魂人物是總幹事,如果主委和總幹事很麻吉,大家就要當心了.管理委員為了省事,把自己該做的事,像是買東西,作財務報表,都交給管理中心去做.如果主委和總幹事串通好,再收服監察委員和財務委員,那就是世紀大災難,大權在握,為所欲為,多少社區就是這樣被掏空的.
: b) f% _# e5 J: H$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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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1 16:40:51 |只看該作者
只能訴訟.我們社區也一樣.即使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組還函糾正.# n+ @; K- a: Q% h7 q5 M
+ W0 j# T1 n- `1 T8 w6 D( m: c
但社區以公文文言文.以不明搪塞.不願更正.! ]7 e/ b8 s/ W0 W8 Z

. ?: s+ U; v8 N+ L5 E新北市政府說規劃時沒想到社區會不遵守.所以沒定罰則.
' \* Z, y& d* j- R$ y9 }0 Y% `1 N8 L! F
讓我只能去法院提訴訟.; q3 x1 a) D: c) }4 r* B

+ H& W4 W6 P- ]$ ~; {' [其實每年社區都要申報核備.只要不給核准函.社區就得乖乖更正.但公務人員就是一句法院解決.0 O. U, v+ }4 v& n7 ?

; H8 X- e9 h+ p2 T真是勞民傷財.也浪費司法資源.
林姿佑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6396791642&ref=tn_tnmn
有需要服務ㄉ地方.請上臉書或在此留言.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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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2 W, W# M# K" e/ ^! l; Y6 y% n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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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H; S5 @1 f' o" w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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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 發表於 2015-9-14 08:44
$ ^  d/ _7 b2 C. U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 z! h6 l2 ~0 ~9 N, Q( I
...
4 J, x* s2 R9 X2 ~4 V
這個是您遇到講理的管委會,遇到不講理的,你只能走法院,而且轉調解會後,管委會頂多就更正而已。
" @0 x- {2 z# l; }8 `- `你覺得問題有解決嗎?所以投票的區權人,要仔細擦亮眼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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