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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麗寶世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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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5 14:41:17 |只看該作者
4322# 恐龍學長
早上我問麗寶卓小姐得到的結論也是,不過J棟部分他就不清楚會請人去了解一下,但是要看到存證信函拆除結果方能論定
網路很容易失真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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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5 14:44:59 |只看該作者
剛剛接到安杰物業區域督導鄭先生的來電.
電話中他告知目前P棟露臺佔用,與J棟抽風機處理情況.
1.目前P棟露臺戶麗寶建設已經寄存證信函,要該戶恢復原狀.
   a.所以,目前此案是走法律途徑解決.
   b.此外,我請鄭先生轉 ...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0-7-15 14:36

我的感覺麗寶的對策就是
拖~~拖~~拖~~再拖
存證信函到上法院不知要多久了
那時候管委會應也成立了
到頭來還是沒麗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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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5 14:55:45 |只看該作者
有耶~在深坑~~~賣 派克雞排~~ 改天炸來給大家吃呀~~~哈哈 走高速公司 ~ 要保溫一下 ~
小不點 發表於 2010-7-15 11:31

哈哈,此間派克雞排就在小弟現在住的街上而已,我之前也常光顧,沒想到就是小不點的家族生意!!!
東西好吃唷,推一下,不過走高速公路到三峽可能就沒有那麼美味了,雞排一定要現炸就嗑掉的呀!想著又流口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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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5 14:59:17 |只看該作者
4325# 祥恩

嗯!!其實存證信函僅屬催告之性質,方便往後訴訟舉證。信函內通常會設一改善期限,請受文者於期限內改善。
因此若可查閱麗寶建設所發之存證信函,即可知改善期限為多久。
若期限已屆至而受文者亦無回應。麗寶即應進行下一動作,不可藉此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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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5 15:03:29 |只看該作者
4304# spiderman5410
公寓大廈第8條之規定,規約之規定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部門才會強制介入,不然,就得經訴訟(民法)程序方得有強制作為。除非管理負責人自主管機關逕行檢舉,公部門才會強制介入,否則真的要等到管委會成立並將相關規定納入規約中並經報備核准後,才能有強制行為,所以請各位好鄰居儘量給麗寶壓力,促使麗寶在管委會成立前解決違規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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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5 15:05:07 |只看該作者
[quote] 4325# 祥恩

嗯!!其實存證信函僅屬催告之性質,方便往後訴訟舉證。信函內通常會設一改善期限,請受文者於期限內改善。
因此若可查閱麗寶建設所發之存證信函,即可知改善期限為多久。
若期限已屆至而受文者亦無回應 ...
spiderman5410 發表於 2010-7-15 14:59 [/quote
對!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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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5 15:06:38 |只看該作者
莉莉
昨晚聊到的工務所曾主任
電話為0910055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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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5 15:09:53 |只看該作者
4330# 天才爸爸


昨天初次見面,不曉得您是誰,沒聊很多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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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5 15:20:05 |只看該作者
J棟18樓違規設置抽風機
到底是屋主的意思或設計師的建議而設置  不得知
不過  屋子現況仍裝潢中
先利用 設計師交的3萬保證金做籌碼
逼設計師及屋主一星期內拿掉違規的抽風機
不從 則沒收  不失為初期有效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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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5 15:23:51 |只看該作者
4328# 灰熊厲害

嗯~~~找到解釋函
內政部97.2.4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0780號函

一、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上開「規約草約」對於條例第8條第1項所稱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之限制,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如已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其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起造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依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視為規約,住戶當遵守之。惟住戶違反時,依條例第8條規定,該規約草約尚須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並經其制止而不遵從後,始得以違反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二、至於公寓大廈尚未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依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起造人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故起造人得依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將承受人簽署同意後之規約草約,視為規約,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

所以如果麗寶積極一點,將規約草約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後,其將取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二項之武器,而且可報請主管機關依同法49條裁罰,最低4萬,最高20萬,得連續罰。嘻嘻~~~~應該沒有幾個人可承受的起被罰幾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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