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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街的鮮根拉麵用餐桌椅擺騎樓上合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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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31 16:50:0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洪阿民 於 2011-10-31 16:50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1-10-31 15:03
回復 洪阿民 的帖子

如果只是大熊賣店面的問題, 那為何碧連天, 哈佛, 紫京城....等的店面不敢像京都那麼的 ...


這就是自律的問題囉,合不合法是一回事,要不要為他人稍微犧牲自己又是另一回事囉
所以首先要給碧連天店面一個讚
至於哈佛在松園的店面還沒開幾家,有待觀察
而紫京城....並沒有街廓式的店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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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 06:15:40 |只看該作者
哈佛一樓面翡冷的店家,
也是宣稱騎樓是他們私人的,
公然把機車騎上松街停在他們的騎樓下,
所以,也沒高尚到哪裡去...
悠閒不能當飯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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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 13:29:0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11-1 13:30 編輯

世紀館之前的全家也想放休閒桌椅,但被管委會回絕了
家族中多有眼線,可以幫忙管委會監督店家的行為
就連之前放個畫板在走道
也被抗議
在和社區協調之後,也同意放到店內使用了

主要也是要看店家的配合程度~~~

但全家所帶來的煙屁股問題,也是很頭痛的呀!@@

所以真正的豪宅,是沒有店面的....看看中悅就知道了~~~
博士耶!念書都沒那麼用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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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 14:09:43 |只看該作者
回復 Lydia 的帖子

嗯.....看起來好像是這樣....哈佛那家美髮院, 我還在他店門口跟他們吵過....他們還讓他們客戶騎著機車滿街(松街)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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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 14:12:1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哈哈哈.....所以就算貴得很的翡冷翠....也不算豪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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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 14:16:29 |只看該作者
yjrong413 發表於 2011-11-1 14:12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哈哈哈.....所以就算貴得很的翡冷翠....也不算豪宅了???        ...


如果只以價格來看的話
那台北市中心的30年中古屋,都可以算是豪宅了!
博士耶!念書都沒那麼用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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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 14:27:53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11-1 14:29 編輯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不知道就算是被歸屬陽台的騎樓
可不可以用規約中"約定專用"的方式(就像社區停車場一樣)
因為就算是陽台,也屬於"公設"之一
尤其地點又是在人來人往的通道上

若是真的不處理,之後會不會有一個店家直接把他的"陽台"給圍起來
宣告其主權?

若可以用約定專用的方式,於規約中明訂各店面的騎樓可使用的範圍,性質....
以達到統一化
雖無法作完全淨空,但至少不用讓店家無限上綱的使用而嚴重影響社區外觀


這部份,建議社區管委會先請教工務局的負責公寓大廈的主管了解~
博士耶!念書都沒那麼用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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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 15:23:2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11-1 15:28 編輯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不知道就算是被歸屬陽台的騎樓
可不可以用規約中"約定專用"的方式(就像社區停車場一樣)

商家產權如果“約定專用”.. 那他們就是拿來專用做生意..  
生意怎麼做?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准擺餐桌椅...
再順便說到停車格約定專用.. 世紀館可能守法的人比較多.. 沒有人challenge這個論點..
但事實上就看過兩個法院判例.. 一個闡明停車位只能供停放汽車之用.. 這合乎大家預期...
可是另一個卻說 既然是私有產權.. 只要沒有公共安全上的虞慮.. 放什麼都隨所有權人高興...  
到底正確答案是什麼?沒人知道~

若是真的不處理,之後會不會有一個店家直接把他的"陽台"給圍起來
宣告其主權?

這點相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有清楚界定.. 商家敢圍起來 那就找死了~

...................於規約中明訂各店面的騎樓可使用的範圍,性質....
以達到統一化
雖無法作完全淨空,但至少不用讓店家無限上綱的使用而嚴重影響社區外觀

這個是目前可以想到最實際的解套辦法..
否則管委會針對商家制定的規範 到底能發揮多少約束力還真令人懷疑....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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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 15:40:2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11-1 15:41 編輯

回復 洪阿民 的帖子

所以首先要給碧連天店面一個讚

碧連天店家的生意性質 沒有必要把餐桌椅擺到外面來..  所以不必給‘讚’....
連最有可能擺桌椅出來做生意的合浦都不必給..
因為即使店裡頭沒坐滿 都要等20分鐘才吃得到東西..
多放用餐位置卻無法服務到位.. 那不是找挨罵是啥?

這就是自律的問題囉,合不合法是一回事,要不要為他人稍微犧牲自己又是另一回事囉

這個看法就屬今日最中肯... 給個讚絕對OK....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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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 16:09:32 |只看該作者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騎樓停可否放機車的問題....   
騎樓的功用為供公眾通行使用,故如於騎樓停放機車可能《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得通報警察機關處以罰鍰或拖吊。關於騎樓若登記上屬私人所有的產權,然為了公共利益必要,法律仍得禁止所權有人自由使用的法律概念,可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六四號解釋「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僱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並無抵觸。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之作成   

有些私有產權, 若已成既有道路(或這已明顯屬於騎樓的功能), 所有權人主張可以私自使用, 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否則, 個人私權都那樣無限上綱....我是否也可主張我在我們社區中庭擺個小小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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