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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請教了劍橋的物業公司,他們的回答是:
- n, Q. n p8 ?0 N+ IOK目前置放冷氣主機的位置(面學勤路),屬於房屋所有權的範圍。- q# [( V! E: D* j
之所以沒有放置在遠雄當初規畫的地方(即店面廣告看版後方,非樑外的廣告看板處),是因為主機太多。
$ v% O7 w+ u9 f5 z% y7 H* ]OK現在 ...' u& H' C8 N( m6 K! \
Janeway 發表於 2010-7-29 13:24 
7 t, ?! |9 x& n( e# Y* o# e, `5 o$ t6 V' r
有關學勤路及學府路不能設置招牌,昨天縣府有答覆,提供參考如下:+ h/ S, m/ p9 j- p! T4 z
* T5 ~, ?$ e" `# Q
有關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廣告招牌設計準則,依據92年7月31日北府城規字第0920475075號函發布實施之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2條規定,臨III-1道路(學府路)及III-2道路(學勤路)兩側街廓不得設置招牌,且商業區街廓應以街廓為單位,由建築基地之起造人統一規範並納為建築物管理公約,屬於本街廓各宗基地買賣契約之要件,由各受買人簽章後送請法院公證。若違反上開規定者,應由廣告招牌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進行輔導及查處;請提供明確違規地址及具體違規內容,俾利憑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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