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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說過"由大會決議,在不影響外觀、他人使用、安全情況下,簽立切結書呈管委會備查",回復原狀可由切結書內容規範,好的管理是幫社區加分,地下室及車位也是約定使用並非專用,並非有車位的可以任意妄為,端看貴社區如何管理規範,外推陽台跟外推走廊都不會增加權狀面積也不會影響到誰,只會增加自己的使用面積,很多事計畫趕不上變化,民法都不斷修法以符民情,滿20歲後想從父或母姓隨自己高興,社區規範希望也是joy 發表於 2010-7-3 15:14 % u, ^9 P; ?! @' m# k; {$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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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說的,好的管理是幫社區加。但現有情況是住戶們違規就說那戶先拆再說,否則就是管委會瀆職,就跟之前提到的那個部長是一樣的意思,那些人不會管什麼法律,單純的就認為他可以所以我也可以。而在大會都還沒決議,該住戶硬幹,威逼管委會,那以後有人有樣學樣,也搞違規的事,也要求拖到一年舉行一次的大會怎麼辦,管委會不就解散算了?2 V0 p! J& }8 W%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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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小弟舉例的地下停車位是屬產權獨立(有權狀登記者),應屬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只能用停車規理辦法來管理,而該外推走廊已早就違反裝潢管理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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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民法要符合民情也是要修法,對吧!如果我是該住戶,我會拆掉外推的部份,不威脅主委,不找教友來施壓,等大會決議同意後再外推。/ d7 o; l$ h9 _, I: a0 b
我也想過下屆主委讓她來當,至少將來管不動造成出事或是被告,可以有人來扛這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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