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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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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 01:32:51 |只看該作者
消防法規:
  O/ h* {, [* u1 C9 d# H肯定過不了!<---工務局絕對要受理報拆(至於效率與效果...保證都可以被喬~)
5 s2 O( \. k* x& \1 n. ]' Y, e/ T4 V, W1 G1 f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6 ]8 E- `! \- Q6 C, ^7 [無法從"約定專用"下手...一般所謂的梯廳,包含樓梯(連通上下)與門廳(連通左右)
: w" ^# {- k/ C1 W" t3 m, X# M  i
但是勉強可以用"分管協議"方向來搞...如此可以將管理權、使用權以及相關責任自管委會(其實只有主委要背刑事責任)給他切割開來...且分管協議效力及於受讓人(買賣後仍有效)1 D( g. C! `% p+ N$ M

# \$ G+ R$ j- K) g! k' y這種事最難解...姑且不論適法性,一般來說"使用者付費"(適當的回饋)原則都可以被接受...只是通常都是住戶想貪(佔)人便宜才會去佔公設,所以也不會負擔"適當的回饋"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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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 06:17:47 |只看該作者
此案合情同理不合法,整層打通可請消防技師、結構技師鑑定安全無虞,跟別戶並無任何影響,跟自家陽台外推不會影響他人一樣,不曉得為何要殺紅眼呢?買多戶相對公設比例高在無影響他人下公設的走廊約定由其專用尚合情理,大會如果通過列為通案,對許多住戶也或許是個好消息,有機會買下整層的住戶就可以妥為規劃,想要來買的也有方向,對房市交易更易活絡,有管理的社區是加分的,並不是一灘死水一切遵法毫無想法,此案應該尚無佔用梯廳、樓梯與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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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 06:36:4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珝 於 2010-7-3 06:54 編輯
5 _% D3 H6 v- f! f" @7 ?- i3 }* K, E1 |6 K# b2 t, s1 d% u
有違建的房子,自己本身就理虧了,5 T, g6 c) F0 |
這個案例不過是那個住戶的違建大,其他住戶的違建小而已。* D# Y' P: P" L0 J
大家都有違建讓自己的室內空間變大,! A& L4 r+ H9 k, s  O  k- U
當初買這房子的時候就該心知肚明!* _! p$ s/ u5 _- c% l
不想自己的違建被拆,那就別去管別人的違建,
1 b0 E% V# o9 `8 M) O那個住戶想必也是抓住大家這個弱點,才敢買這個社區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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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 11:45:48 |只看該作者
先召開臨時區權會表決吧. 如果合法的住戶多於違法並贊成拆除, 其他一樣違規的住戶就該有心裡準備. 如果多數不贊成拆除且不願影響自己的利益, 那就也沒啥好舉報的, 除非外人搖屁股檢舉你們社區.畢竟法律就是規範讓人遵守, 那些不合法的本來就站不住腳. 就看你們社區的共識是否默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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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 14:46:3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3 15:05 編輯 # |: O5 ?7 g4 C# S* I
- N$ ~# I7 a, ]
就我知道,我們是私人 陽台二次施工成為私人室內空間,無佔用公共空間,而那戶是外推已佔了梯間的公共空間,尤其是尚未開大會決議而硬幹。若是她是內縮成為私人空間,那麼幾次施工都沒問題,管委會與其它住戶根本不會在意。
& Q" o$ x( U/ C/ x! d5 T9 J0 a8 N3 L5 e& R9 ]
若是四戶都外推,那麼將來分開賣的時候怎麼算?坪數變多,佔便宜,就算其中一戶想要回復成為原本的梯廳,請問另外三戶會同意嗎?管委會又用什麼理由強制回復。若是有不爽此事的住戶買三戶,剩一戶教會的教友,那麼三戶的住戶是不是可在他們那端放神像呢?因為唯一一戶的教友不會走那,只是進出時會看到神像罷了。
+ u+ i5 O" g  K& M8 ~  F: Z' v0 H6 d" n1 O: |0 \. R
還有將來地下停車場就亂七八糟一堆雜物,違規住戶也可以說在我的車位,不影響他人,我放任何東西都可以,放棺材也沒問題,到時候怎麼解決?雖然沒錢買下四戶,但車位是必買的,他要這樣搞怎麼辦?用停車辦法來解決?那麼那位太太也可以用裝潢辦法來解決丫~~
7 v5 O& Y# O! u* q! a- S3 g* L/ c) N. t& \
如果她能幫管委會回應之前違規回復原狀、守法的住戶或是將來也想違規的住戶,只要她的說法能解決並能維持社區品質,那沒問題,但問題是她沒辦法幫管委會想到辦法來回應。
9 n1 O, ?1 s) t+ Z" p- }$ q" g$ A" w2 [& G. Z0 m! D, T
知法的人可以玩法,甚至拿法來威脅,實在太帥了,等大家學起來,相信北大特區的管委會就頭痛了,因為百分百完全合法的社區,我看是極少,甚至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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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 15:14:18 |只看該作者
之前說過"由大會決議,在不影響外觀、他人使用、安全情況下,簽立切結書呈管委會備查",回復原狀可由切結書內容規範,好的管理是幫社區加分,地下室及車位也是約定使用並非專用,並非有車位的可以任意妄為,端看貴社區如何管理規範,外推陽台跟外推走廊都不會增加權狀面積也不會影響到誰,只會增加自己的使用面積,很多事計畫趕不上變化,民法都不斷修法以符民情,滿20歲後想從父或母姓隨自己高興,社區規範希望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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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 19:21:06 |只看該作者
之前說過"由大會決議,在不影響外觀、他人使用、安全情況下,簽立切結書呈管委會備查",回復原狀可由切結書內容規範,好的管理是幫社區加分,地下室及車位也是約定使用並非專用,並非有車位的可以任意妄為,端看貴社區如何管理規範,外推陽台跟外推走廊都不會增加權狀面積也不會影響到誰,只會增加自己的使用面積,很多事計畫趕不上變化,民法都不斷修法以符民情,滿20歲後想從父或母姓隨自己高興,社區規範希望也是joy 發表於 2010-7-3 15:14

1 O; W# c  r: ]. M( \3 n
$ t( ^" O+ h- A7 Q! c5 }; @同意你說的,好的管理是幫社區加。但現有情況是住戶們違規就說那戶先拆再說,否則就是管委會瀆職,就跟之前提到的那個部長是一樣的意思,那些人不會管什麼法律,單純的就認為他可以所以我也可以。而在大會都還沒決議,該住戶硬幹,威逼管委會,那以後有人有樣學樣,也搞違規的事,也要求拖到一年舉行一次的大會怎麼辦,管委會不就解散算了?+ d2 K9 c3 s$ w+ D8 r) \/ N+ W

# T1 j( i. x$ e5 r9 m至於小弟舉例的地下停車位是屬產權獨立(有權狀登記者),應屬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只能用停車規理辦法來管理,而該外推走廊已早就違反裝潢管理辦法了。
  K/ ]- a1 K1 `% P$ T7 g4 _
- p3 G7 S, ~1 \5 I即便民法要符合民情也是要修法,對吧!如果我是該住戶,我會拆掉外推的部份,不威脅主委,不找教友來施壓,等大會決議同意後再外推。
& S% }$ R2 k' A' y我也想過下屆主委讓她來當,至少將來管不動造成出事或是被告,可以有人來扛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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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是公設...無論是大公(全體住戶共同持有)or小公(該"棟"住戶共同持有)...就無法私自占有~<---這與陽台外推不同( N8 k  s/ q+ `! P/ `1 n" R2 u; z

. B2 J0 b# L% p* _* Z, e0 k" B2.整層(四戶)全買下來"打通"和併戶(合併成一個門牌)是不相同滴...要是我就先併戶(將電錶也由4併為1),此時其他人的社區公電費(一般都自動分攤到各用戶的電費單裡)便會增加,相對自己便能省公電費支出
! w2 R8 P6 V: [% D; G* Z, H. Hex.社區共200戶、該棟有50戶...假設併戶前每戶分攤公電費600元/期(大公200+小公400)2 `6 h' g) V9 `: N+ F, b
併戶後:社區電錶數為197、該動電錶數為47...該棟每戶(47戶)應分攤的公電費為629元(大公:200*200/197=203  小公:400*50/47=426)
" l* d9 g- z9 |1 x* c; U; a1 Y也就是本來同層4戶要負擔600*4=2400/期...併戶後只要負擔629/期<--每期省1771元、每年省10626元<---不無小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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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官員就讓他見報, 如果對方是民意代表,小弟建議找當地更有力人士(民意代表)來喬......畢竟事情閙大了,即使大家同情你們社區,政府也只能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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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7-4 00:00 編輯 5 B) Y! f: l, ~% `
有位之前是民意代表的住戶把一層四戶都買起來,並且在社區公共空間就是走道的部份,做局部外推,理由是方便殘障的小孩。因渉及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與社區品質,且有幾戶都要有樣學樣,所以管委會強制回復原狀,其它戶都回復,只有她沒有。在社區管委會議時,她推小孩出來,並且流淚,委員會成員們都很感動她為小孩的付出,但因此事重大加上小孩與牧師在現場,所以我們並未當面討論些事。(免得反對的人壓力過大)
- |) N1 B3 }; w5 z# P3 G# q小錢 發表於 2010-7-2 14:44

$ F0 C  Y8 p* Z6 W
  C+ J8 G! e% R* y  基本上這是違建,也違反消防法規,就算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並納入規約,也還是不合法。9 b1 A3 S$ G$ P4 o7 e. s
: X. U9 q2 ]8 X/ L+ T/ c, r
  主委最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依法處理,不然就辭職吧!不要讓自己背負這個責任... $ E$ @2 a# i" }: [- u/ O  M. V+ l1 z
  ; T- _7 c/ P7 `, M0 h
  至於同歸於盡,我想這是想太多了... 雖然這麼說不應該,但光是北大特區,大概就有上百戶甚至千戶都可能陪葬,1 o6 [( B5 |" X' q+ n
* ?" l5 O+ ]; u  U; e8 E
  縣府對待個案,跟對待通案,處理方式必然不同,如果因為擔心這種恐嚇,反讓違法的事情層出不窮,只會讓自己的社區製造更多後患... 到時候整個社區被人爆料,說社區安全出問題,不遵守消防法規,違建林立,那社區的價值大概也就跟著完蛋了吧...
/ {! M! a. Y# i' X+ F7 b: {5 I- ]4 T% v" ^+ @  w
  管委會畢竟肩負社區價值的維護重責,眼光建議還是放遠一點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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