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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asa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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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如果管委會違反規約,有什麼制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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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30 23:52:56 |只看該作者
芳子發 發表於 2015-4-27 12:17 7 z+ ]. i1 u1 Q. L8 l
我看你有以下特質:
. R" Z" a8 _  B6 B0 ]+ |4 ]' d( x5 B) x7 [1 X3 s# p
一從未參加社區活動

: A, Y. T; `' ?; |& p4 e9 K) C芳鄰 您好
4 @& X7 d9 ^/ a: j' I
8 j" Y' x" \# w  H( _: O$ r我是否有以上特質不重要,重要的是就事情本身來做良性的討論才是重要的,
* }- H3 A+ d4 ]% K/ B個人特質是如何並不影響事件本質,如果您只是一昧的用這樣的言語態度來表示您高人一等," _2 e2 w+ U# O+ k$ L
其實對解決問題是沒有幫助的,就如同您在這篇用所謂的"不能怪你"這類言語,以及在另外一篇用類似5 y9 O3 H: h- T) g+ q5 Q* W
的語氣來回應我,說實話,首先,我不能夠理解你有什麼權力能夠怪罪於我,假使沒有權力,那就無所謂# U( L" o+ n" L3 U# w. Y
"不能怪我"的基礎了;假使我不知道您是哪一位委員,我也不敢置信您會用這類自以為高人一等的憐憫語氣來回答我,這類語氣通常只會出現在一些血氣方剛知識未開的學校懵懂青年,我對您沒有正面的與我討論而是用這樣的答覆感到遺憾。& E/ f! N2 C1 d7 z

3 U5 }5 E# Q& R& [( L其次,即便您用這種憐憫的語氣來答覆我,我依然有責任正面回答您的問題;基本上我遵守社區規約,而且也每月都繳納管理費,以及我也認識居住在我隔壁的以及樓上的鄰居,與一、兩位其他棟的鄰居住戶,所以我想您的臆測特徵,大概只剩下從未擔任委員以及參與社區活動,但這兩點問題並不妨礙我關心社區管委會運作的問題,
3 t; \/ ], c* e- i因為管委會所花費的每一分錢,都有包含著我的管理費在內,即使我的管理費經過了比例稀釋,只是幾百萬分之一,但既然我還是被規約所要求而需要繼續按時繳納管理費,我就有權利去質疑管委會所執行的每個決議,這點特別跟您說明。
- E/ v9 Q8 _$ g
; |; R3 @$ d5 b+ q" ?0 t最後,還是必須要跟您說明,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我針對社區所有運作的回文並沒有不尊重任何一位委員的意思,但您依然不斷的透過您的文字展現您高人一等的姿態,期待您能夠抱持著正面以及積極的態度與我討論這篇文章的主題,就是"假使管委會的決議違反規約,有什麼制止的方法?",相信您既然有著高等法院工作的親戚可以帶給我們以及瀏覽這篇文章的社區住戶們一些不錯的意見,謝謝。
* H2 X; N. n; Q, S; @! ?( L. i( }9 r# T: e! a. l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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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 00:16:42 |只看該作者
sugar100 發表於 2015-4-27 14:38 % C2 _$ T# f2 y. Z& f; Y
1.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行-----即使不具名的方式.53%仍有可能超過所有權比例過半.可視小坪數有 ...
8 F6 c0 X+ [, K1 b; y, d
您好 芳鄰
3 M/ l, k8 \( L: h
4 J1 T4 U/ p6 |* p! e1 Z感謝您的答覆,我這陣子比較忙一點,所以延遲回復如下,請參閱:
" i  s- }6 _  ^5 m3 G$ {" i5 L. ~0 }" {- |' A8 r5 J
1.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行-----即使不具名的方式.53%仍有可能超過所有權比例過半.可視小坪數有多少比重而定.或者能有多數大坪數的住戶願出面舉證當時有投贊成票.
  c: {0 x' ~' b& {% o1 B( o
5 Y. R4 w: ~& c( Y# m$ y  v" {/ _您這點說的沒有錯,我會向管委會提出此一提議,由管委會執行去逐一詢問當時投票的區大代表進行比例上的確認,但假使管委會執意不執行,那就沒辦法了,因為舉證並非我的責任以及義務,反而應該是管委會要提出證明他們的決議有過半,否則就只能透過法官的裁判,看在53%的比例下,是否可以據以推斷超過出席過半的所有權。
8 N" G. p- Z7 k4 y% M  g! N: ~4 F% v# b/ f

' r) r" L. r, V. l8 i7 T2 W" h' ]. f2.安全門的改裝涉及到共有部分的改良以及拆除-----當然屬改良.但是會是屬於"重大"嗎?請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7 ~$ J" g9 s' {! r* {
3 S0 K- z2 y+ }" a* c. }% d3 X2 P9 Y$ ?6 R* b% N: [
沒有問題的,假使管委會也是跟您抱持著相同意見,那就同樣的,我們將問題交由法院裁判,畢竟"重大"一詞
9 S# J- x% K8 [) }' ?. h+ ]所涉及到的態樣,屬於法律解釋,在沒有獲得確定判決之前,誰都無法論斷,雖然我不認同您的意見,但我尊重您的意見。5 S) h% y6 D/ R5 J1 E, _3 V
1 @4 ~4 }+ X/ Z( F2 e# G: k/ }
3.回收同意書者,每戶發放家樂福禮卷200元----若有例可循.亦可算是五、其他經常性之管理費用("每年的經常性")。
" I9 R% ~/ K+ b# [. X& g2 x您提到另外一個重點,我會去物管中心那邊調閱,看是否有往例可循,假使只有這一次,那看來要認列為( }& s- O9 A% Y1 b, g! X. t/ ]" u
經常性之管理費用就更不容易了,待我查詢之後,我會再跟您討論。1 Q2 Q: V1 c" ^2 S% d
4.2015年的各種活動費用-----旅遊或春節同歡會當然可解釋為"每年的經常性"之管理費用.各社區皆然吧$ K" \) l" u" P+ b
這邊需要跟您說明,各社區皆然並不表示各社區的規約都與本社區相同,假定相同,也並不表示這樣的作為
5 h# G  x. Q7 w/ ^1 f9 a5 p是合乎規約所規範的條件,約定成俗並不必然表示合乎規定,此點希望您能理解。
( i- `* b0 e1 C9 e$ s4 A; B* Y綜上,延續前面所述的,假使管委會跟您抱持著同樣的態度,認為這列活動費用都屬於管理必要支出的話,
" G) Q% c0 \  _/ `那就一樣交由法院定奪。! j: a5 J2 m0 d/ Z; {5 p
" O! x* C" F" L2 q' p) @7 K0 B
5.決議通過取消原本物管公司有承攬的代收現金業務----取消物業代收現金可避免物業人員的對現金持有之舞弊.當然屬應興應格事項之建議及處理。& P7 G) o: \- Q# s- d6 z9 S1 Y
3 u5 ^3 x6 Z, L9 l6 [! a  x! }- T# t8 z) ]" S
這邊需要跟您說明,物業人員的舞弊問題屬於物管公司對自身員工的管理規範問題,與社區住戶利益無涉,1 S! H* A6 b! n7 r( Q! `
即便有舞弊行為,也可以要求物管公司負責賠償,因此您所提到意見理由過於牽強,已經屬於為了辯駁而辯駁,假定有舞弊問題,那基本上所有的業務項目都無法交由物管公司處理了,因為每一個項目都有著舞弊的空間存在。& `. i/ {' |; ^3 h2 B. W3 l+ i, F
另外,沿用您針對第4點所回答的,各社區的物管中心都有代收現金之業務,怎麼其他社區都不擔心舞弊事情,還是只有我們社區聘請的物管公司才有這樣的問題?假使如此,那就要去了解第八屆委員為什麼會決定採用有這麼大管理瑕疵問題的物管公司簽約了。- L: Y. y" E* |: [+ G+ A5 |: }  n
3 ?9 A7 J5 h7 a% U% Z
6.已經提出申請單,並且指出希望明天可以看到相關文件,假使都沒有,那就----.說明天要看到文件.就明天一定要給你看.公文或業務的處理時限.可視緊急性質而定.難道不能3-5天嗎?調閱文件是緊急避難?你是一般住戶.能像皇帝要求百官立刻執行嗎?誰理你啊!如果你的訴狀丟進法院後.法庭相關人員也都知道了.那你可以要求法官明天逕行開庭嗎??
7 f0 ]; ]1 @8 B; ~+ T4 q6 X' E0 C+ f/ \6 h. f9 D, ?
首先,管委會不是法院,法院針對案件的調度配案,都依照訴訟程序規範進行作業,所以我會遵守規定來參予訴訟行;另外,管委會並非營業登記公司,哪來這麼多的文件需要調閱?本社區成立至今才第九屆,所擁有的相關簽約資料屈指可數,敢問需要這麼多的時間理由何來?管委會當然可以不理我,但就如同我先前回應的,不理我就是違反規約以及公寓大廈管理規定,那就是等主管機關裁罰而已,這我也沒辦法。) P% v! R* j) ^* q. |

7 B6 B) R/ M; k  I另外,請您回文的語氣可以避免情緒上的發言(如您前述中的"誰理你啊!"),這樣對於事情的討論其實是沒有幫助,期望您能抱持著正面以及善意的態度與我進行討論,謝謝。0 d5 H$ I( i3 x" w2 w( A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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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 08:46:55 |只看該作者
相對某位回文者的發言
. Q4 p2 R& h  V4 ?2 W5 X  t樓主的理性討論值得按"讚"
) W. F9 t+ y. _( b4 ^. @- D, _6 p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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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 00:11:2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5-5-2 00:28 編輯
! B' j. ~/ c* \# h1 A4 c+ b& b7 n# T
kasa1107 發表於 2015-5-1 00:16 . Q2 q, y" O/ K/ y/ ?" k+ a: j) Y% W' U
您好 芳鄰% w* R5 y- q2 t6 t( V. J0 l
. r4 b0 o9 p5 H1 S+ Y3 [* N5 L
感謝您的答覆,我這陣子比較忙一點,所以延遲回復如下,請參閱:
) O% k" T2 c7 f3 f  Q# [

; b4 X+ v* Z) V開口閉口就交由法院定奪
( ]. P! z  S' r" V! L' o3 g你認為透過法院訴訟就能快速地解決問題嗎$ o0 t  y' ~: q9 R
法官頻繁調動.發回更審.不服又上訴
" A" P: y5 V& w$ f6 |7 C% ^你認為一件訴訟平均要打幾年才能定讞
1 @2 t3 L! X. W6 ^* Q一味好訟、勸訟、善訟、纏訟,訟終凶。8 i$ T6 X3 X+ V) C9 ^4 A& R
你是同業嗎, i+ Y+ d- \1 i
我們所裡面高考及格的甚麼師的沒有100位.也有80位吧
  i6 d, z3 o& k0 t6 \6 P* M  P可惜我不是住在風呂或劍橋
# Q! q( j0 u$ m& y6 }1 J4 a8 w( o/ N要不然隨便找幾個新人來跟你練練兵磨磨劍也是沒差.反正又不會增加多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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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3 01:09:01 |只看該作者
sugar100 發表於 2015-5-2 00:11 & `1 t. Q$ `9 f5 h# g
開口閉口就交由法院定奪
& a" n4 t: x5 M' i  `: v9 e" f7 b你認為透過法院訴訟就能快速地解決問題嗎0 O% F# ?3 ^& H* d, \+ I% _* y+ P
法官頻繁調動.發回更審.不服又上訴

! x$ @5 a" y$ J* |* n( N芳鄰 您好1 f) A+ M0 j! \5 K% V8 g% t  g
! o+ g% a+ C& q+ u6 Y* K) w6 C
相信以您的身家底子,風呂買個幾戶在相信不會是個問題。
1 c* [+ `( A6 c2 k透過google搜尋功能,查詢了您在愛北大上的貼文,知悉您是居住在遠比風呂/劍橋房價還貴的住戶,/ `8 _% D: N8 O4 \
從您分享的貼文裡面裝潢看起來,相信光裝潢費用就足以在風呂買下好幾戶了,. z1 c* G- w9 A3 x
所以當然歡迎有您這樣的人士加入,這樣也許您可以對社區內的事情更有著感同身受的體會。
! G6 ~6 @3 ?/ C* e4 S1 f6 ?5 `) k7 o- C7 H; h  R# J
再者,這邊跟您答覆一下,法院除了是人民捍衛法律權益保障的最後底線之外,也是針對當事人雙方對於
$ F# ^6 g+ y; q+ M任何規約、法令、合約上的字詞爭議所提出法律解釋的進行裁判,相信這點您也能夠理解。
6 r+ a! o, G6 o) P7 C! o( y( X  h7 s當然,因為目前的制度設計關係,採所謂的三審三級制度,每一審級因為目前案件眾多的關係
+ U) f3 J  @' W' j/ Z, T  T9 F( B都有曠日廢時的問題,但假使在無法透過協商的方式達到調解之目的,
. H7 }: \" f! C! |6 @最終透過法院處理雙方爭議,我想這也是最後一步,假使透過協商可以私下解決,當然就直接達成協議即可,$ F) H/ b+ h5 g4 W, }- z! x% D+ h
無須訴訟,這邊您可以回去前面幾樓我提到的,都是如此,我並非一昧的興訟/好訟之人,請您知悉。
& z1 y; a, E" B7 u# a9 J+ p- T4 j% g# b
再者,假使真的要上法院,即可透過法院的判決,確立目前的爭議能夠獲得解決,無論中間是否耗時須久,但只要取得確定判決之後,對於後面的人,亦或者其他社區的人對於類似爭議,會產生一定的幫助,此一訴訟的價值不在快速,而在於能夠知悉規範的界限在於何處。
* \2 R" R% S. P: Q; g
8 C5 h' T5 @) G. f另外,從您提到貴所有高達百位的高考的一堆師字輩,找幾個新人來處理也不會增加多少費用一事,% E* B% \! p+ O" r+ A. j
相信您所任職的應該是大型會計或法律事務所,可能是專門處理MMA之類的大型案件,
5 b6 ]6 b5 T0 L並且從您的發言中相信應當屬於高階主管甚或老闆,方可有權力指派新人處理此類私務,2 ]5 S' r5 ]/ z. m0 v. p
假使一切屬實,希望可以請您幫忙協助,委請該些律師協助查詢過去地院或高院等關於管委會之間的糾紛,' z4 ~# z) z' `, y6 e0 H
特別是我們之間所提出這些爭議,在法院上是怎麼看待的,
; M) k# d# w  t7 Z' A9 l! w好比我有查找到 高院 民事90,上易,731 一案,裡面的摘錄判決書如下:: v6 ~9 e) c( c9 n+ ]
  G5 o$ y; e* G2 b4 L
"再查修繕費用高達十三萬九千八百元,顯已超過一般日常事務之處理,
- y1 @6 w. u  V. N3 F: z顯已非屬一般修繕而為「重大修繕及改良」至明,0 E' Q- p: L0 l# p2 a
故上訴人所請求者已非該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共用部分修繕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之職權,至為灼然。"4 Z9 m5 F8 a7 K% g- N/ j
" @' e1 }$ `! b. A% ~& P
由前述可知,只要超過一般日常事務之處理費之下,即可能被歸類為重大修繕及改良了,因此,
0 n3 |4 P; }) @6 q相信本次涉及到的問題-現存安全門拆除後改裝旋轉門一事,所花費之費用應當也會是超過數萬元甚或十幾萬元,這樣,就有可能依照本案落入到重大的範疇內,如此則超出了管委會之職權了;3 u) L; n* a) o- j
+ j7 S/ ^0 r4 L1 o7 C: ~* X4 }6 K, M
延續前言,相信透過您的幫忙,可以解決掉我們之間有不同論點之相關問題,3 ?3 y; f$ q0 I6 {. c9 [
比如您所提到的"推定所有權比例過半"等問題。( C. ]" }0 k: O
/ x+ `0 V4 n6 k$ ~6 L
最後,期待您能詳加考慮我的提議,並且能夠不吝於幫忙,* V8 l& z2 F% k! P' D
就如同您在空汙以及殯葬園區一事上的熱心分享相關資訊法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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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 發表於 2015-5-1 08:46
) f( i. s# _/ b2 k1 g% T" Y2 T相對某位回文者的發言4 X7 X# g& o( \7 ^
樓主的理性討論值得按"讚"

" a6 |! x7 Z. a; p; u" [3 W, G0 D您好,感謝您的發言,假使您有其他不錯的建議,也歡迎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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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sa1107 發表於 2015-5-3 01:09
& r) ]$ n' L4 Y芳鄰 您好! J& E/ V, e  Q6 f  N
% S, V3 p; U+ }
相信以您的身家底子,風呂買個幾戶在相信不會是個問題。

$ V" r) M6 l# V! ^感謝您有系統且有理(禮)的回覆+ B" r% u+ A1 M6 P+ D; F1 J

$ B( D& y  @% N6 c0 _7 A講到身家.去年至美國紐約市與Wilson Sonsini Goodrich & Rosati三位合夥律師會談3-4小時後知道.人家大律師1小時的諮詢費要價快1萬美金.比我們辛苦工作1個月的報酬還多.更別遑論屬全球富豪級的身家底子.跟他們相比.我們都是零頭中的零頭.* i* d! y( R2 _# M' ~  T
9 Y3 ^! }2 ?+ o1 I
社區委員的任期才一年.管理費能有多少錢.就時間及成本上的考量.以訴訟來糾舉委員的行為或論點.實在是耗損大眾的資源; e* T5 G" r2 ^! ]2 V: V/ [3 K% j& o

$ |5 J: G0 b8 ]! p& l: ^/ d試問社區委員無能.無德.甚至侵權怎麼辦?正本清源之道.改選時改選之
: J( l: b2 k2 [( e9 X3 K% L' c! w0 F+ v

) ?# B+ D, m1 i! K9 E7 R8 ^  w: `2 @
# o; x0 `. N6 @7 f1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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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7 10:42:00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唉 ! 法來法去的 調閱合約檔案有這麼困難嗎? 門的重大修繕關係全體住戶的安全及費用支出之利害關係若有設定門檻是否要區權會同意? 大家有緣做鄰居 人說遠親不如近鄰  就和氣討論吧 別氣壞身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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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rybirds 發表於 2015-5-7 10:42
$ H9 A9 @6 c6 b$ i& t1 ]唉 ! 法來法去的 調閱合約檔案有這麼困難嗎? 門的重大修繕關係全體住戶的安全及費用支出之利害關係若有設 ...
) a9 n3 ]0 Z) E  H* m  i* [
都有相關規定存在,但我發現本社區的當選的委員連自家的社區規約都沒有熟讀,+ t, C* u' K' P9 ]& N- u
更不用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了,我認為既然有規定就要依照規定,假使認為規定不合乎現在的情形,/ c2 ?7 d  C9 r5 p. w( x, Q
那就依照規定提報區大會議表決,每一個社區的區分權人買的都不是磚石瓦造的石材而已,還有進一步  o2 p7 l, n$ ]3 n7 _/ p
包含了管理水準、公設品質等非建材的價值品,所以管委會依照規定是有其必要性的,此點合乎敘明。
2 E& B/ @3 X0 P9 w
; s6 P6 K4 K0 j3 ~; l另外,我昨日參加會議之後發現,我寫的提案單結果都沒交到委員手上,憑空消失了~~
' }8 u/ f0 x8 z' q7 U請教各位社區的住戶提案,如何能夠確保交付到管委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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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gar100 發表於 2015-5-4 15:05 9 h8 d4 O2 t4 [( D2 F4 F7 U. A
感謝您有系統且有理(禮)的回覆( O/ W9 }, t7 q

( ~5 l* k; ]; l講到身家.去年至美國紐約市與Wilson Sonsini Goodrich & Rosati三位合夥 ...
3 r- W$ \$ F6 I% V( d# |9 a
芳鄰 您好:
. H5 P% J1 T2 m6 `1 ~. c' F/ s! d
5 W' F0 |; o% I) J( C提到律師的薪水,台灣實在是全球區域下算是物美價廉的服務了,這都是有賴於台灣凡是以製造業思維
0 {: n* `2 F& q3 F為主的共同原罪了,這點連對岸的律師薪水都快高於我們,實在令人三聲無奈。
0 \5 E4 D& Y0 [: v# q
! @4 s+ `6 ?1 L4 v! N" C提到管委的部分,上法院取得判決實乃最後一步,昨日小弟參加管委會的月會之後,% E/ e+ {" R) n9 X* R2 |2 ]
發現大部分的委員還是能夠理解遵守制度的重要,只是因為沒有熟讀社區規約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 T. `$ w+ n  m- {所以才會有抱持著善意跟善心但卻做出了違規的情事出來,目前我會依照昨日主委的要求,重新再提一次提案單據,再來看這屆的委員們的表決看是要回歸到體制規範下還是繼續執意的違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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