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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愛北大嚴禁傳/直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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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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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7 07:46:38 |只看該作者
豬肉 發表於 2013-4-7 01:46
數日前,有類似單位想申請借用社區公共空間(教室),
欲以開設教室或是說明會之名義,
進行招攬會員或銷售商 ...

謝謝提醒,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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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9 11:11:49 |只看該作者
人妻愛壯丁 發表於 2013-1-4 18:52
應該這樣說,傳直銷這行業沒有錯
是這公司的人把這行業做爛了

多層次傳銷 將立專法、設保護機構
作者: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4月9日 上午5:30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8日初審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以專法管理傳銷的亂象,同時,依據該法,公平會應訂定保護機構的組織辦法,以協助受害人進行團體訴訟。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及國民黨立委黃昭順等人提案的「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草案」。初審並通過國民黨立委丁守中等人提案:「由主管機關訂定保護機構的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協助受害人進行團體訴訟」,同時,該草案明訂,凡不肖業者若利用多層次傳銷拉人詐騙,違者最高處7年徒刑,併科1億元罰鍰。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指出,原本屬於行政命令層次的多層次傳銷管理,在修法後,提升到專法的位階。
依據初審通過的條文,所謂不肖業者利用變質多層次傳銷橫行詐騙,是指傳銷商的收入來源,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而是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也就是俗稱的老鼠會。
同時,草案中也明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擔任傳銷商;不得以訓練、講義、聯誼、晉階等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不相當的費用,或是繳納顯屬不當的保證金或違約金。
然而,在現實案例中,很多變質的不肖傳銷商,是利用人頭行騙,對此,草案中也明白定義,「代表、代理人、受雇人或從業人員等,因為『執行業務』」而違反相關規定者,也就是說,重點在有沒有「執行業務」。
公平會指出,人頭,若能證明只是單純人頭,而沒有業務的執行,應無觸法問題,不過,公平會強調,是否為人頭,或是為共謀,仍需司法判決的認定。
公平法基本上是「刑不上人」,是處分事業體,但是,在多層次傳銷管理的罰則有7年徒刑的刑責,「只有人,才有刑責,才能關,事業體只能罰鍰」,所以,是7年刑責、併科1億元罰鍰。


被當人頭被騙,還說人心態可議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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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4 10:34:55 |只看該作者
人妻愛壯丁 發表於 2013-1-4 18:52
應該這樣說,傳直銷這行業沒有錯
是這公司的人把這行業做爛了

都是做的人心態有問題,然後用欺騙的方法
不然,傳直銷與登門業務有何差?
都是要秉持良好信念來認識人來賺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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