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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裝潢廠商把商務車開上梅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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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30 09:13:0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1-30 09:26 編輯
袋子 發表於 2012-11-29 23:12
梅街之人行歩道或廊道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可取締處罰才對。
按 道 ...


這條討論很多次了, 您舉的法規適用於政府持有土地權的公設道路與人行道.

但是松竹梅街是私有地, 土地所有權屬於該社區居民所有, 是依法令設置的社區開放空間, 警察目前不願意開單, 所持的理由為這個處罰條例法令沒有涵蓋私有土地, 如果開單會有適法性的疑義, 當事人會提出申訴.

私有土地需由社區管委進行管理, 所以社區警衛有權驅離這些違規車輛, 若違規當事人不服想要滋事, 警衛可電請警察前來會同合法強制驅離, 但還是無法開單.


目前據說已有人透過民代向政府要求社區開放空間車輛管制的解釋令, 讓警察能有正式的法令依據來開出罰單, 不過還不知道結果如何...

我個人是認為, 在台北市與新北市有很多機車退出騎樓專案, 這些騎樓一樣是屬於商業大樓私有地開放空間, 但市政府以專案處理, 警方仍可進行強制拖吊, 若是這樣可以, 那社區應該也能去申請由政府宣告區域範圍的專案, 來個 [機動車輛退出松竹梅開放空間區專案]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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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21:42:2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遊民 於 2012-12-2 21:46 編輯
麥克 發表於 2012-11-30 09:13
這條討論很多次了, 您舉的法規適用於政府持有土地權的公設道路與人行道.

但是松竹梅街是私有地, 土地所 ...


"適用於政府持有土地權的公設道路與人行道"

這句有點疑義
因為政府的財政問題
台灣有很多巷弄的土地並沒有徵收
這些道路用地還是屬於私人所有
可是
警方對於在這些巷弄裡執法並沒有猶豫不決
可見道路並不以土地所有權公有為條件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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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23:01:05 |只看該作者
遊民 發表於 2012-12-2 21:42
"適用於政府持有土地權的公設道路與人行道"

這句有點疑義

松竹梅街不是既成道路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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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8:09:49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2-12-2 23:01
松竹梅街不是既成道路

釐清"道路不限於公有地後"

再來討論
"松竹梅"街是否為道路?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所稱的道路
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所謂既成道路
在法院的判決中
是基於多年反覆行之,依"取得時效"的原則,對所有權的限制,而公眾遂有通行之權利

相對既成道路這種例外
這種公眾通行權利的產生
一般是基於法令或當事人間的約定

"松竹梅"街是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這點在"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的條文中看到
第4條~該四單元交會處,均應 自中心點退縮二十五公尺,其餘應於中線退縮六公尺始得建築,退縮部分應設置綠化廣場,供行人使用....
第13條~人行步道設計原則如左.............

由此可以看出
遠雄建設為了取得獎勵的容積率
依"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留出的法定空地("松竹梅"街)
依上述要點負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
因此
"松竹梅"街當然就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所稱的道路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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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8:50:07 |只看該作者
遊民 發表於 2012-12-3 08:09
釐清"道路不限於公有地後"

再來討論

沒錯, 我也認為私有土地並非執法的障礙, 如同道路列出的條件中的騎樓, 便是私有土地, 一樣可以執行[機車退出騎樓專案], 進行拖吊.

目前只要[社區開放空間]能於法令解釋上明確的歸屬於[其它供公共通行的區域], 讓警察能進行違停開單而不會有申訴爭議, 那正是我們居住在松竹梅區社區大部份的居民所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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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16:25:59 |只看該作者
剛剛也有台銀色轎車停在梅街(新開的餐廳前面),昨晚十二點多,我也聽到梅街傳來引擎聲,同一個地方,有台轎車準備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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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12:35:59 |只看該作者
店都還沒開就一堆人喊抵制,真是&^%$
這是裝潢公司或是店家的行為有誰能確定嗎??
服飾店騎樓不能擺衣服
超商卻可以擺桌椅(京都7-11,劍橋ok.....)
各位的標準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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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12:51:08 |只看該作者
需不需要弄到抵制, 是可以再討論

不過, 裝潢廠商把車子開上去, 店家當然有責任
畢竟是店家雇用了這家裝潢廠商不是嗎?
除了監工看顧裝潢品質之外
店家也有義務約束裝潢廠商的行為
避免擾鄰
裝潢前簽給社區的切結書, 也有義務讓裝潢廠商充分了解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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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2-5 15:14 編輯
紙飯碗 發表於 2012-12-5 12:35
店都還沒開就一堆人喊抵制,真是&^%$
這是裝潢公司或是店家的行為有誰能確定嗎??
服飾店騎樓不能擺衣服


由於店家在裝璜期間被拍攝到明確的車輛駛入開放空間的狀況, 不管車輛是裝璜廠商還是店家的, 店家與裝璜廠商都需負責, 管委會應依規罰扣其保證金, 以做為警惕.

騎樓不能設置固定物供營業用, 此為法定的規範, 沒有爭議, 也非是那位個人的標準喔...前面有站友貼出法規說明, 內容已有明確的定義, 大家守法便是.


其實這一篇的主旨是針對機動車輛任意駛入社區開放空間, 對行人造成影響的不當行為做出批判, 而一般常見的便利店或糕點茶飲店於店外擺放桌椅問題, 個人依據法規內容來看, 一樣是屬於不合規定的行為, 如果您質疑超商店外擺放桌椅的適法性, 建議您可以打 1999或向地方民代反應, 找地方主管機關至現場進行會勘, 依據該堆置物品是否為固定物, 是否有明確妨礙通行的事證 (可丈量通道寬度), 是否為供營業使用等項目, 來對商家進行現場勸導或開單處罰.

物體擺放的定義其實也很有意思, 例如 : 松竹梅區設置的公共藝術品與石椅, 這當然是固定物, 但這些物品為社區所授權設置的公物, 有法源依據, 且不妨礙行人通行, 更非營利使用, 自然也無開罰單的問題, 但一樓商家能否自設物品在其產權範圍內 (騎樓), 還是要回歸到法源依據, 不合規定就是要撤掉了....


我個人的淺見是, 這邊超商店外設置的桌椅, 多半是以移動物體的方式, 擺放於兩根超大的建築物柱子之間, 用閃避騎樓主通道的方式來躲避稽查, 這種柱子與柱子之間設置椅子給通行行人來坐坐休息的話, 還勉強說的過去, 但擺了桌子就是供營業用了, 這樣是不對的, 應該要被檢舉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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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16:33:08 |只看該作者
麥克 發表於 2012-12-5 15:01
由於店家在裝璜期間被拍攝到明確的車輛駛入開放空間的狀況, 不管車輛是裝璜廠商還是店家的, 店家與裝璜廠 ...
一樓商家能否自設物品在其產權範圍內 (騎樓), 還是要回歸到法源依據, 不合規定就是要撤掉了....

記得之前有人PO,像竹街等地的「騎樓」在產權上屬「陽台」,所以沒有違規 ....


我個人的淺見是, 這邊超商店外設置的桌椅, 多半是以移動物體的方式, 擺放於兩根超大的建築物柱子之間, 用閃避騎樓主通道的方式來躲避稽查, 這種柱子與柱子之間設置椅子給通行行人來坐坐休息的話, 還勉強說的過去, 但擺了桌子就是供營業用了, 這樣是不對的, 應該要被檢舉才是.  

同樣地,記得有人說,連7-11都帶頭這麼做,應該沒有問題 ...

(如果有記錯,那...就是記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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