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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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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6:52:29 |只看該作者
不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p; q" u, I) J* t, }# J& J4 t
第3條:
. c% s, R. Q  U( r/ s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D, i- W6 m* v3 ]  G( E+ f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U( H' A& v) d, C7 O0 o# I& V
第7條:
* D+ [' _- _5 j& y( ]6 j4 z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 ~! i: g2 N; p6 j為約定專用部分:
; e& W# Q% v7 n  W%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_* |. L9 u: ~# S4 S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2 Q) B* f8 f# Y: M2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j, j+ r: w2 P3 z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1 Q9 E7 L: {. M7 _' `, j$ h  e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t$ R2 k; D( ], ^. ?. x
3 C0 q  K% C$ L; E0 Q+ s! q' g" ?
若擔心違反消防規定,可由住戶請消防技師開立鑑定報告。" w( x* i, Y+ M  |8 f( O% ~% H" H
此案大會若要以和為貴可列為通案,不妨礙外觀、他人使用、安全下,多多溝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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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7:08:30 |只看該作者
所謂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解釋如下:% L0 V2 V& h, l7 r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9 E% P) Y' @" H/ @0 @4 ?所以專有部分即是所有權人的房子,而連通數個所有權人的房子之走廊,即是同一層有好幾戶互相連通的走廊,當然此案如果已併為1戶,即無違反條例數個專有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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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7:16:3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0-7-2 17:21 編輯 5 A9 \+ B9 f* J* {; T- M9 P

! D' l) D' P3 N* K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9 y& a, I: a3 [% g5 x
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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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8:14:59 |只看該作者
3# 一步蓮華
: r5 f/ q: ~! o5 e% D贊成依法處理+1票# B& d1 r  A5 Z/ o, B
原因很簡單,既然要玩遊戲,就要尊守遊戲規則,不然就變成球員兼裁判,以後誰還要玩!!
說錢買不到快樂的人~一定沒有走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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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8:41:1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hange1221 於 2010-7-2 18:44 編輯
, o( G. \" G9 _% j, w1 l7 w8 q" S0 z+ @4 [4 L
??
2 o% h" f$ y) u' V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 s) y; M3 i, N* c  q- E$ W& n) T! W
1 G/ _) k, V5 h& C, @所以可以把家裡牆面外推??
' n3 K( y/ @4 k. N/ I$ r& V應該是可以專用  但是不能佔用' e* x0 i. C3 G  G
我想.......
$ l7 n0 p- }4 i4 V7 W* Y" d! M8 M' @6 _; B. D0 }. V$ b* L: D  m
真是討厭看條文
/ ~" `4 E+ h7 I6 U1 E7 P每次都要猜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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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0:18:2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2 20:20 編輯
- _# g0 z3 c' J1 x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 @$ o, ]  u: H& g# U- w( Y
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
& z1 ~% @" B% W1 e2 P' i% z' T$ i6 sjoy 發表於 2010-7-2 17:16

# ~9 ~. p7 t! d
) D8 g0 A& w( g# B; s4 M此住戶連大會都還沒決定是否決議約定專用部分,就先行變更,即不尊重社區所有住戶與管委會,加上施壓威脅,她的作為太偏頗了/ V* q# b* I1 X* O) u; p, o
==================================================7 j& b: |5 E1 O) u/ e
此篇轉載自崔媽媽討論區.大家可以參考一下.5 G) o) ?+ o& B, P; U/ P
踢爆 內政次長豪宅違建   住戶:執法者違法 太離譜
& n& ?9 i+ b3 c' J% |
: _2 C" f  C  [3 O# U9 d* d【楊雅靜、徐珮君╱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市「新坡儷景」社區內多名民眾 爆料,指控同住該區的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涉嫌私佔公共空間,擅將公設改 成自家玄關,因而讓該區多名違規戶拿簡太郎當靠山,以「你先拆次長家、 再來拆我的」為由拒絕拆除。住戶氣得痛批,簡身為大官卻貪小便宜,寧違 法A小空間,罔顧住戶權益,「執法者擅違法,太離譜!」
- y. I( c$ }. n0 X
% e, l9 N# F2 U' l: K佔用公設 4 X( i; p* b( C
遭指控的簡太郎聞訊後頗為訝異,他表示,多年前搬來,把兩戶打通成一 戶,也將玄關打通,並未影響他人通行,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他還說: 「從來都不知道這樣做違反建築相關規定,也沒有人和我說這樣有問題,可以請建管單位來認定是否違規,若確實違規,就立即改善。」
. i7 V# D& `5 m& u% Y; a, ]$ O2 f. j& y+ O. u* d
推稱「不知是違法」 ' i$ S! @) ?$ ]5 x6 V( C/ ~) R8 J
對於簡太郎蓋違建,推說「不知是違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立委吳育昇 認為,所有建築法令的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簡太郎不當佔用公共空間就 要自行拆除,不該等民眾檢舉才要做,要用嚴謹的標準看待自己。台北大 學公共行政系教授江岷欽表示,是否違建簡不該自行認定,且既然是違建 「該拆就是要拆!」
- {/ `' d2 ]0 Z  s9 q) ?! Q" I4 o+ G/ V% N$ ?" r0 z
位於新店市山區的「新坡儷景」高級社區,因環境清幽格局方正,還有豪 華綠地造景與泳池,受到許多名人青睞。住戶指出,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約 在八年前搬入,當時該區房價一坪二十六萬,簡大手筆購入同樓層二間各 三十二坪住宅,雙併打通成一間,並且還將原來三坪多的公用通道,私改 成自家玄關。
" I: y' y$ j) D8 f! h
4 i8 Q5 F, i+ n. t1 S! Q《蘋果》實地查訪簡太郎住家,發現簡確實將公共通道改成玄關,一名住戶就憤怒指出,去年管委通過要拆除私佔及增設的違建,「但簡太郎儼然 成了違規戶最佳標竿,人人都拿他當藉口,推說要先拆次長家、才能去拆 他家。」
3 \4 j, F& B* p; m1 M, k! C
) S9 D. R0 m7 `  U* n圍通道當自家空間
. d# ~6 \1 w1 e7 \1 A2 C  |) b# i爆料住戶說,由於簡太郎的動作讓部分住戶「效法」,也把門前通道圍起 當成自家空間,此舉造成多數住戶困擾,紛向北縣政府檢舉,其中一人即 在去年及上周分別投書至縣長信箱陳情。
/ R  X' y% |; x& u
6 A% Y; g$ G( g" o8 h; v3 R+ p! {對此台北縣工務局使用管理課長王旭初表示,確於前日收到檢舉函,已去函要求該區管委制止,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管委會裁罰一至四千元,若當事人拒絕拆除,則依同條例裁罰四萬至二十萬元直到拆除為止。
8 H( _2 @5 A9 l# f+ O2 X" K
( T9 T* d% {8 Z+ U+ P工務局拆除大隊長馮兆麟則說,設於屋外的增建就是違建,通常在獲報後會依情節及時間排拆,「而佔用公共空間的違規使用者,在多次制止無效 ,視情節安排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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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0:58:04 |只看該作者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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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最怕就是 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的順序問題
3 B: M! @8 g8 B0 o& h2 l5 `4 m到時候黑白都無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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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2:50:18 |只看該作者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 ...9 \' N& w9 Q8 n4 U) c
joy 發表於 2010-7-2 20:58
& O8 G/ G4 g8 _2 W& l
( u2 U0 Q8 Q' _9 k* Q& Z: I/ z
嗯~~遇到這麼強硬的住戶實在麻煩,擺明只能順著她
( O1 Q  x; U3 d9 p' L7 q- n6 |5 Y還好陽台變成室內空間會加的房屋稅不見得會課,至於其它該改善就改善,屬於建商的責任就建商來應付
6 i* W; @: A' _! V1 b/ [/ F$ X& }! d3 _4 Y) f  R8 L
一個大型社區龍蛇雜處,什麼人都有,真佩服她敢威脅告所有住戶,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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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ninehole 於 2010-7-3 00:50 編輯 ' y% e3 r" I! d, T: E* X) n
6 u( T# F" S* F# l- `7 }
小事情,可以情理法
% @; i' n4 `1 @3 n7 j像這種大事情,只能法理情...7 U8 W. g4 G/ l8 {6 q/ w. e2 i
我不認為依法行事是為了省事或無頭腦,9 I9 m3 ]  r/ t! t
法律明明訂在那邊,為什麼遇到不一樣的個案就要轉彎?0 d( v( [2 J6 c4 l# ]3 T* d
如果這種案例都可以因地制宜去配合他的話,* e, l! B. ^$ W% M9 F0 L. c
那些乖乖守法、配合恢復的住戶,不就更是無頭腦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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