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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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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6:52:29 |只看該作者
不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S8 F; F5 g$ S$ `4 y' a- `
第3條:
: t% T- X  Z" L) Q# O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3 T5 B! p% P3 ^9 A' Z1 G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 c5 g, D/ Z+ G+ G第7條:
9 p0 e# A; R# a* g3 Q* f, _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 p8 u5 R% ]$ H為約定專用部分:& r' e, B" R* f4 K) v0 I2 r7 }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P# U: l* Z, m) {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3 H; O$ Z) u: \1 P; E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T  S) Y' r! I  A% Z8 p1 Z, t; R/ J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8 w' ]7 \. b$ p" o$ @( D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C- a- {8 O1 ]  @4 ^" l; \7 |
0 x6 o. _$ Q* L+ Y6 C
若擔心違反消防規定,可由住戶請消防技師開立鑑定報告。' a8 v9 ~1 S9 W* x. I% Y( C  I* E$ g
此案大會若要以和為貴可列為通案,不妨礙外觀、他人使用、安全下,多多溝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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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7:08:30 |只看該作者
所謂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解釋如下:
3 {7 c3 V1 j( A) i5 L6 M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W* c, {* G( Y9 x7 |* N9 O# C
所以專有部分即是所有權人的房子,而連通數個所有權人的房子之走廊,即是同一層有好幾戶互相連通的走廊,當然此案如果已併為1戶,即無違反條例數個專有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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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7:16:3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0-7-2 17:21 編輯 * f/ g) l' z  n6 W1 t
1 p* X. c6 R6 l% O* L  z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
8 P) m; Q* ^) T2 V+ b- n: N7 e3 p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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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8:14:59 |只看該作者
3# 一步蓮華
* g+ ?1 Z# H( Z/ P# l0 s贊成依法處理+1票1 \$ p0 o7 Q+ g% U% H: E
原因很簡單,既然要玩遊戲,就要尊守遊戲規則,不然就變成球員兼裁判,以後誰還要玩!!
說錢買不到快樂的人~一定沒有走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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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8:41:1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hange1221 於 2010-7-2 18:44 編輯 3 a1 r0 h2 Z9 m9 J

* l4 r' D5 O' x$ E) m1 `7 Z??
+ P5 @* [4 w2 _# d1 E3 I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n# I) w9 W: [. _0 t
" o! J8 n3 e7 E5 m" h
所以可以把家裡牆面外推??
/ O- E% ^  ^! {) }: B應該是可以專用  但是不能佔用# w. V$ G9 t5 u8 W* r# j
我想.......+ h6 C! u6 |0 R: G8 V$ ~
8 l7 p* d- D* p2 C$ E- o! [" M
真是討厭看條文! B" p! ?+ a2 L. K5 v
每次都要猜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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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0:18:2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2 20:20 編輯 1 D9 C1 Q8 A0 |# S; r+ B, K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
5 I" Z6 P2 T& E; \9 n' }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
7 r; p$ c) U0 O5 x. N' p# h% Vjoy 發表於 2010-7-2 17:16
0 W" }' t4 K9 W5 K# Q7 W/ d5 |

4 h$ e' A6 x" F' N# g8 K此住戶連大會都還沒決定是否決議約定專用部分,就先行變更,即不尊重社區所有住戶與管委會,加上施壓威脅,她的作為太偏頗了
, ?& {, [3 d, Y; L==================================================5 l, Y- i8 r6 G2 f4 X) b
此篇轉載自崔媽媽討論區.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u0 \( M9 x8 u9 \+ {% K
踢爆 內政次長豪宅違建   住戶:執法者違法 太離譜
1 \* u& h7 e4 }( I+ z+ S1 x% f* g6 r2 k$ H% p/ B
【楊雅靜、徐珮君╱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市「新坡儷景」社區內多名民眾 爆料,指控同住該區的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涉嫌私佔公共空間,擅將公設改 成自家玄關,因而讓該區多名違規戶拿簡太郎當靠山,以「你先拆次長家、 再來拆我的」為由拒絕拆除。住戶氣得痛批,簡身為大官卻貪小便宜,寧違 法A小空間,罔顧住戶權益,「執法者擅違法,太離譜!」 ; L1 e# Y! p- \  y" s

& a! f- [+ G! L$ k# M" p! F佔用公設 4 U, q2 d: S" P1 R. g
遭指控的簡太郎聞訊後頗為訝異,他表示,多年前搬來,把兩戶打通成一 戶,也將玄關打通,並未影響他人通行,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他還說: 「從來都不知道這樣做違反建築相關規定,也沒有人和我說這樣有問題,可以請建管單位來認定是否違規,若確實違規,就立即改善。」 9 o/ L8 s2 N' i% E

% X/ l) r( s& F# u, t: E! B推稱「不知是違法」 5 `. C4 ^& O- P6 @4 }5 Y
對於簡太郎蓋違建,推說「不知是違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立委吳育昇 認為,所有建築法令的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簡太郎不當佔用公共空間就 要自行拆除,不該等民眾檢舉才要做,要用嚴謹的標準看待自己。台北大 學公共行政系教授江岷欽表示,是否違建簡不該自行認定,且既然是違建 「該拆就是要拆!」 - n5 d' M' l5 G8 i# L# t8 w3 i

/ h( m- i; E' \4 H+ H位於新店市山區的「新坡儷景」高級社區,因環境清幽格局方正,還有豪 華綠地造景與泳池,受到許多名人青睞。住戶指出,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約 在八年前搬入,當時該區房價一坪二十六萬,簡大手筆購入同樓層二間各 三十二坪住宅,雙併打通成一間,並且還將原來三坪多的公用通道,私改 成自家玄關。 . r; V' [0 X& g; }; T. w: _0 u
9 Q" o% _1 f- f3 k! k" J
《蘋果》實地查訪簡太郎住家,發現簡確實將公共通道改成玄關,一名住戶就憤怒指出,去年管委通過要拆除私佔及增設的違建,「但簡太郎儼然 成了違規戶最佳標竿,人人都拿他當藉口,推說要先拆次長家、才能去拆 他家。」
9 e. e/ R/ e% _5 m. V9 `+ t% g4 {7 z/ I) x" p. L. \* t' `
圍通道當自家空間
6 p+ T( L. y8 ]: a, U爆料住戶說,由於簡太郎的動作讓部分住戶「效法」,也把門前通道圍起 當成自家空間,此舉造成多數住戶困擾,紛向北縣政府檢舉,其中一人即 在去年及上周分別投書至縣長信箱陳情。 ) ]: x3 W! [, z# D+ v" Y

* P& e" E% S! w0 y. _8 _對此台北縣工務局使用管理課長王旭初表示,確於前日收到檢舉函,已去函要求該區管委制止,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管委會裁罰一至四千元,若當事人拒絕拆除,則依同條例裁罰四萬至二十萬元直到拆除為止。 # H/ y. X5 P6 B/ }2 C1 C7 ]2 Y
$ U; |9 m) y/ s# r! G. B' G/ I7 K
工務局拆除大隊長馮兆麟則說,設於屋外的增建就是違建,通常在獲報後會依情節及時間排拆,「而佔用公共空間的違規使用者,在多次制止無效 ,視情節安排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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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0:58:04 |只看該作者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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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1:54:07 |只看該作者
台灣人最怕就是 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的順序問題
$ s9 F$ }' B& T$ x" P# q到時候黑白都無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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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2:50:18 |只看該作者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 ...+ v$ X  l* Y% m4 w- P2 u
joy 發表於 2010-7-2 20:58

  j  U. Q# w1 H2 M) N( m+ b8 [. h2 {. X+ X7 b  U% ?2 G$ E! U$ _+ ?
嗯~~遇到這麼強硬的住戶實在麻煩,擺明只能順著她
) D) o+ f" @" @7 D還好陽台變成室內空間會加的房屋稅不見得會課,至於其它該改善就改善,屬於建商的責任就建商來應付$ ~9 K6 x& k8 T. g6 g( g

1 z* y& |6 O4 W6 e" \一個大型社區龍蛇雜處,什麼人都有,真佩服她敢威脅告所有住戶,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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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 00:33:3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ninehole 於 2010-7-3 00:50 編輯
5 E; O$ P* {( o& _. U$ d/ ~$ p" i: X! y$ f2 o
小事情,可以情理法; m# r6 o1 O0 ?1 b
像這種大事情,只能法理情...
, T; ~" n- s. `5 G7 R/ ~我不認為依法行事是為了省事或無頭腦,+ n( c* U; u# C& z: R" k  e
法律明明訂在那邊,為什麼遇到不一樣的個案就要轉彎?0 }2 F  b9 d8 _- r( {; a1 B! v' r
如果這種案例都可以因地制宜去配合他的話,1 [; t9 S1 o/ Y; W& d
那些乖乖守法、配合恢復的住戶,不就更是無頭腦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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