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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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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6:52:29 |只看該作者
不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U, k; ~  T' f, Q7 I第3條:$ e) A9 j( b" r1 {2 s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7 E5 Z0 o5 U! @/ N9 z' p: o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V9 J" [# X! f9 N9 ^/ J. ^9 h- F4 @* K
第7條:
! w  H3 N+ C+ o# m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c4 r0 S7 u- C
為約定專用部分:2 {. t- ?8 T* j7 N8 e) t& }- P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2 O) B* s6 R5 [3 N1 L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L& n6 u* x* H# d+ K5 d9 v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1 Q1 K2 ^( C. y2 k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 f# p+ S, v" w( f! N" U2 N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 A9 U9 D$ r/ T. R* r% I# ?' L
7 z! F# x: A  h/ X/ ^3 I& ]+ p0 H若擔心違反消防規定,可由住戶請消防技師開立鑑定報告。
1 I$ @1 S1 T" v此案大會若要以和為貴可列為通案,不妨礙外觀、他人使用、安全下,多多溝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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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7:08:30 |只看該作者
所謂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解釋如下:
: l( w& p) h# S/ V% o0 n& C) E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9 F* @5 |2 m4 i; }所以專有部分即是所有權人的房子,而連通數個所有權人的房子之走廊,即是同一層有好幾戶互相連通的走廊,當然此案如果已併為1戶,即無違反條例數個專有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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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7:16:3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0-7-2 17:21 編輯 % z( ?% p, g  b9 Z$ k* d
! x& Q1 `4 _% E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0 R+ i7 B( w3 ^" L" H
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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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8:14:59 |只看該作者
3# 一步蓮華
8 _  W) ^8 i- j( P. l9 ]贊成依法處理+1票
6 A- f2 p4 r5 c9 k4 V原因很簡單,既然要玩遊戲,就要尊守遊戲規則,不然就變成球員兼裁判,以後誰還要玩!!
說錢買不到快樂的人~一定沒有走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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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8:41:1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hange1221 於 2010-7-2 18:44 編輯 7 b/ `: t+ d5 L' D( W
2 d# @. G  j; ]2 R1 G
??
5 ~* ?6 W1 M9 v5 K1 w6 O* R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 q$ V5 [0 N+ S' A! @3 ]" y0 }- u1 @
所以可以把家裡牆面外推??
* a& c/ B8 v  B8 ?% {% ?應該是可以專用  但是不能佔用  O; n) c* J; I6 P9 w- y  K, ?( J
我想.......
+ p) u6 p& W# _9 ]
0 \  \9 i* E3 N1 v4 G' x: i& C真是討厭看條文
7 T9 Z( N1 x* A8 o+ {每次都要猜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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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0:18:2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2 20:20 編輯 0 j/ n/ Q! Q0 A5 r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 C* R' D+ P$ u2 A7 y
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9 \% v  L/ o5 D1 L" t. Y
joy 發表於 2010-7-2 17:16
$ D8 Z; P( w0 Q; P# ^

! L9 r: H: V# X7 v0 N9 c8 N3 @" |此住戶連大會都還沒決定是否決議約定專用部分,就先行變更,即不尊重社區所有住戶與管委會,加上施壓威脅,她的作為太偏頗了
/ q6 ?; I# z1 X" h==================================================4 `% W2 B; i) y8 d' A
此篇轉載自崔媽媽討論區.大家可以參考一下.6 n% J  C8 E0 Y9 g5 L9 _) ^% @
踢爆 內政次長豪宅違建   住戶:執法者違法 太離譜   H: B4 g2 Q! \; n+ f6 P
6 \9 m& t- F, _. G0 @( }* W# o$ c
【楊雅靜、徐珮君╱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市「新坡儷景」社區內多名民眾 爆料,指控同住該區的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涉嫌私佔公共空間,擅將公設改 成自家玄關,因而讓該區多名違規戶拿簡太郎當靠山,以「你先拆次長家、 再來拆我的」為由拒絕拆除。住戶氣得痛批,簡身為大官卻貪小便宜,寧違 法A小空間,罔顧住戶權益,「執法者擅違法,太離譜!」
  V4 `* X' u0 d! v5 C' U7 a" \/ C! g7 Z% g6 }# b
佔用公設
( M3 S+ Q+ K: J$ f3 {, e遭指控的簡太郎聞訊後頗為訝異,他表示,多年前搬來,把兩戶打通成一 戶,也將玄關打通,並未影響他人通行,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他還說: 「從來都不知道這樣做違反建築相關規定,也沒有人和我說這樣有問題,可以請建管單位來認定是否違規,若確實違規,就立即改善。」
8 m& y  [0 n+ J. \" z, u1 l
4 O  M- M! c6 ~7 B推稱「不知是違法」
0 B' j: ]! }' x" n對於簡太郎蓋違建,推說「不知是違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立委吳育昇 認為,所有建築法令的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簡太郎不當佔用公共空間就 要自行拆除,不該等民眾檢舉才要做,要用嚴謹的標準看待自己。台北大 學公共行政系教授江岷欽表示,是否違建簡不該自行認定,且既然是違建 「該拆就是要拆!」
) L# @- A  p5 o/ g- h
2 v4 f* E( T7 ?- h1 D: J/ R  k+ L位於新店市山區的「新坡儷景」高級社區,因環境清幽格局方正,還有豪 華綠地造景與泳池,受到許多名人青睞。住戶指出,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約 在八年前搬入,當時該區房價一坪二十六萬,簡大手筆購入同樓層二間各 三十二坪住宅,雙併打通成一間,並且還將原來三坪多的公用通道,私改 成自家玄關。
* C' [* _/ f# R; r
: |9 _8 H  J' c: q! u: ]2 H《蘋果》實地查訪簡太郎住家,發現簡確實將公共通道改成玄關,一名住戶就憤怒指出,去年管委通過要拆除私佔及增設的違建,「但簡太郎儼然 成了違規戶最佳標竿,人人都拿他當藉口,推說要先拆次長家、才能去拆 他家。」 5 T6 w7 R0 F2 u  u3 f) R* G
) u0 T8 H7 K1 V; [$ _6 {
圍通道當自家空間
! x" t. J: N+ S. S% w爆料住戶說,由於簡太郎的動作讓部分住戶「效法」,也把門前通道圍起 當成自家空間,此舉造成多數住戶困擾,紛向北縣政府檢舉,其中一人即 在去年及上周分別投書至縣長信箱陳情。
+ X( Q+ H2 d. D, J; A' v, [
0 e3 I$ G. [- S- w, t' i& u# }對此台北縣工務局使用管理課長王旭初表示,確於前日收到檢舉函,已去函要求該區管委制止,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管委會裁罰一至四千元,若當事人拒絕拆除,則依同條例裁罰四萬至二十萬元直到拆除為止。 4 e5 D) L) I) |7 `7 O0 U4 a
; y, @, ^, e: U1 K! A. P& e
工務局拆除大隊長馮兆麟則說,設於屋外的增建就是違建,通常在獲報後會依情節及時間排拆,「而佔用公共空間的違規使用者,在多次制止無效 ,視情節安排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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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0:58:04 |只看該作者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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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最怕就是 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的順序問題
" F6 f* E+ U- _( l5 R) H到時候黑白都無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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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2:50:18 |只看該作者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 ...) T7 G+ J2 w/ g
joy 發表於 2010-7-2 20:58
3 `  V2 K6 {8 J5 p- l+ k

* [9 e; r. S# I6 v! Q嗯~~遇到這麼強硬的住戶實在麻煩,擺明只能順著她
" E& X  v6 D0 H9 A4 W還好陽台變成室內空間會加的房屋稅不見得會課,至於其它該改善就改善,屬於建商的責任就建商來應付: O; m3 x$ P# r- a5 C8 c( H

8 M6 l" n$ f' F5 n" d+ t: b一個大型社區龍蛇雜處,什麼人都有,真佩服她敢威脅告所有住戶,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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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ninehole 於 2010-7-3 00:50 編輯
8 u: c8 [8 ?* d8 Z- K: @: b  T- O: L9 q' o0 I8 x3 `, v
小事情,可以情理法% f" J3 {5 b. C/ Z: |% g
像這種大事情,只能法理情...
( v$ K( A  s- s7 n; t# a我不認為依法行事是為了省事或無頭腦,
2 B# I7 ]& [0 x# S7 I法律明明訂在那邊,為什麼遇到不一樣的個案就要轉彎?
& V! X6 J0 v" @" Q" ^如果這種案例都可以因地制宜去配合他的話,
% T. v4 P% Y! @+ G那些乖乖守法、配合恢復的住戶,不就更是無頭腦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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