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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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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6:52:29 |只看該作者
不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 n* x* @  M% F8 t* e/ {5 }' K; C$ u
第3條:
, N; m( @9 s7 T2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Z$ D7 W* ^7 {9 E# d9 I# D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 p- S$ n' Y2 D* J9 s6 i* j8 F  G5 t第7條:
* x) ^; N# P% w9 _' I) V; h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2 \& z: p2 c0 E. b) H為約定專用部分:% M# u5 W- E* g3 b7 m$ b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J5 x( w; ~' R: Y7 U; X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d) p) g; O3 g! ]. p2 V# u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2 D8 {0 M+ ~" h. U" K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 c" P$ n" F" n2 n7 y6 g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t3 }" m2 _9 B. C  o1 X3 _% c) r% N: Y6 T9 {
若擔心違反消防規定,可由住戶請消防技師開立鑑定報告。
5 d7 s* ]1 R( N/ }2 {& |此案大會若要以和為貴可列為通案,不妨礙外觀、他人使用、安全下,多多溝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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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7:08:30 |只看該作者
所謂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解釋如下:
) h( W5 p! K3 M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h* v1 B, S/ c$ A6 X& B* w# v, B所以專有部分即是所有權人的房子,而連通數個所有權人的房子之走廊,即是同一層有好幾戶互相連通的走廊,當然此案如果已併為1戶,即無違反條例數個專有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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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7:16:3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0-7-2 17:21 編輯
, K% }! t8 d* H# z: v! Q3 y+ T7 k1 D: O+ K' V# I, d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
0 d3 q; X, g& j4 x- r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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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8:14:59 |只看該作者
3# 一步蓮華
: N! h, |# J" R% x# q: j贊成依法處理+1票
2 {8 ?6 |% Q& Z  S原因很簡單,既然要玩遊戲,就要尊守遊戲規則,不然就變成球員兼裁判,以後誰還要玩!!
說錢買不到快樂的人~一定沒有走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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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hange1221 於 2010-7-2 18:44 編輯
) D3 t* c0 a$ s: H$ y9 L
+ w' y& ^5 p! @9 d??
/ J: X  s: _/ D$ S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5 ^9 v/ e4 H1 O0 x3 l: M% M4 s

: C% a8 a8 i0 O( `. e) A0 n$ T( S所以可以把家裡牆面外推??6 f9 O* k* H- ]  F5 ~2 D$ e, q
應該是可以專用  但是不能佔用
  w+ M2 Z; n, m我想.......
- v  e% D; d" k& }+ f: E; r+ r
: j/ ]" W6 ?2 h* u真是討厭看條文
# G( t2 u2 p) I: R% w: s! J# z每次都要猜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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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0:18:2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2 20:20 編輯
" X3 z- p( w- R( E6 [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
% u6 V; z: P' }: x; o  G1 B$ B- I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
9 J) u8 b1 I; E! q3 j, bjoy 發表於 2010-7-2 17:16
8 _% q4 W' U7 A: N$ x

  x+ A( b. G5 d/ N. ~8 M' o此住戶連大會都還沒決定是否決議約定專用部分,就先行變更,即不尊重社區所有住戶與管委會,加上施壓威脅,她的作為太偏頗了
/ V( X2 x- E! q9 _8 D==================================================
9 i. G' m% V) i. ]6 i5 o3 J3 p. v此篇轉載自崔媽媽討論區.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5 f- J$ `' j! @0 Z* x踢爆 內政次長豪宅違建   住戶:執法者違法 太離譜 5 C3 V/ q2 {; k/ H! T- R3 Q
% a4 a- H; D" n+ C
【楊雅靜、徐珮君╱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市「新坡儷景」社區內多名民眾 爆料,指控同住該區的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涉嫌私佔公共空間,擅將公設改 成自家玄關,因而讓該區多名違規戶拿簡太郎當靠山,以「你先拆次長家、 再來拆我的」為由拒絕拆除。住戶氣得痛批,簡身為大官卻貪小便宜,寧違 法A小空間,罔顧住戶權益,「執法者擅違法,太離譜!」 , s/ n9 C# b: _5 m4 R; P) [4 m$ N

3 G% m4 M' g5 g: ]( u佔用公設 - q" J# H4 O4 s  n+ ?, }
遭指控的簡太郎聞訊後頗為訝異,他表示,多年前搬來,把兩戶打通成一 戶,也將玄關打通,並未影響他人通行,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他還說: 「從來都不知道這樣做違反建築相關規定,也沒有人和我說這樣有問題,可以請建管單位來認定是否違規,若確實違規,就立即改善。」
4 @. k, z: }6 G( i, z
3 u, p, x7 n  X% ?" O8 F推稱「不知是違法」
- @# A% n* I: Y- F# M( p對於簡太郎蓋違建,推說「不知是違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立委吳育昇 認為,所有建築法令的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簡太郎不當佔用公共空間就 要自行拆除,不該等民眾檢舉才要做,要用嚴謹的標準看待自己。台北大 學公共行政系教授江岷欽表示,是否違建簡不該自行認定,且既然是違建 「該拆就是要拆!」 6 m) v& W2 |, T: W# r9 ]# H* r4 z

! U) s! E. Z# O9 }7 \; I! `: L位於新店市山區的「新坡儷景」高級社區,因環境清幽格局方正,還有豪 華綠地造景與泳池,受到許多名人青睞。住戶指出,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約 在八年前搬入,當時該區房價一坪二十六萬,簡大手筆購入同樓層二間各 三十二坪住宅,雙併打通成一間,並且還將原來三坪多的公用通道,私改 成自家玄關。 + b9 W! ^( Z5 P. @* Z9 a4 _
+ {' w& o8 w9 y3 p
《蘋果》實地查訪簡太郎住家,發現簡確實將公共通道改成玄關,一名住戶就憤怒指出,去年管委通過要拆除私佔及增設的違建,「但簡太郎儼然 成了違規戶最佳標竿,人人都拿他當藉口,推說要先拆次長家、才能去拆 他家。」 , r# I+ Y$ [6 j5 P
5 U0 a  L) T6 h$ x/ W5 k, }( d$ l
圍通道當自家空間
) {7 `+ j. a/ P7 p3 |爆料住戶說,由於簡太郎的動作讓部分住戶「效法」,也把門前通道圍起 當成自家空間,此舉造成多數住戶困擾,紛向北縣政府檢舉,其中一人即 在去年及上周分別投書至縣長信箱陳情。
3 T( O* w  i* R. |( y  C) @' K2 o
; P2 f8 B1 W. Q+ c" O6 ^2 E$ _1 V對此台北縣工務局使用管理課長王旭初表示,確於前日收到檢舉函,已去函要求該區管委制止,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管委會裁罰一至四千元,若當事人拒絕拆除,則依同條例裁罰四萬至二十萬元直到拆除為止。 ) U8 `$ a1 W, x2 s& t1 P/ t
$ R8 b% z, ?5 W4 J7 d4 I7 I( A; S
工務局拆除大隊長馮兆麟則說,設於屋外的增建就是違建,通常在獲報後會依情節及時間排拆,「而佔用公共空間的違規使用者,在多次制止無效 ,視情節安排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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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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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最怕就是 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的順序問題% S6 Q  V% M& ]& H, }7 [. f0 E
到時候黑白都無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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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2:50:18 |只看該作者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 ...
' G7 B+ W+ D  Ljoy 發表於 2010-7-2 20:58
$ Q' A% k1 r: M
% I& v4 u% C: Q# j
嗯~~遇到這麼強硬的住戶實在麻煩,擺明只能順著她
2 m9 I' Z9 U4 C; h還好陽台變成室內空間會加的房屋稅不見得會課,至於其它該改善就改善,屬於建商的責任就建商來應付* Q- x; y2 n3 v/ p% j% [: I

5 @, `% u; I: d0 u$ U' m一個大型社區龍蛇雜處,什麼人都有,真佩服她敢威脅告所有住戶,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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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ninehole 於 2010-7-3 00:50 編輯
# T/ ?1 D/ _- X$ m0 ?+ K! y; Q6 v& u- p% m( x) _) Y8 v
小事情,可以情理法7 b6 a) a2 h7 l0 |' B
像這種大事情,只能法理情...
. x, F$ ~; ]& Q. I! N* u* ?我不認為依法行事是為了省事或無頭腦,( W, i- e. B. |& b; z7 q; y
法律明明訂在那邊,為什麼遇到不一樣的個案就要轉彎?7 V3 s, F! L: e+ b2 h9 g6 Y" E- H
如果這種案例都可以因地制宜去配合他的話,& h6 v- }' c: F
那些乖乖守法、配合恢復的住戶,不就更是無頭腦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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