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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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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6:52:29 |只看該作者
不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6 f1 V8 w5 E1 }: [0 P0 m6 i4 X/ t第3條:
* ~- y! k7 s& k5 W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m7 c. Y; e0 e7 c& V7 v2 Y5 l! O  a, E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R7 q7 O! v5 X1 H5 _
第7條:
& |  b2 [: K* B. k/ V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8 y+ Z9 q, H
為約定專用部分:  a% G& {7 Z. H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2 {$ c8 O% d5 R" Z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8 j8 {! I' A* w* v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8 ]# @4 n$ D8 C# q, g3 i! D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7 _' t- ~0 m/ y. V- g9 q  }  N( H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7 v& z/ d8 t  S- K/ b: v2 V4 B9 c( a( z' J' o
若擔心違反消防規定,可由住戶請消防技師開立鑑定報告。
) Z. _$ K/ J# Y: q! w' l  b此案大會若要以和為貴可列為通案,不妨礙外觀、他人使用、安全下,多多溝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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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7:08:30 |只看該作者
所謂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解釋如下:
, e4 M1 N" V! V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y2 z3 W5 w  E* M( W- [
所以專有部分即是所有權人的房子,而連通數個所有權人的房子之走廊,即是同一層有好幾戶互相連通的走廊,當然此案如果已併為1戶,即無違反條例數個專有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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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7:16:3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0-7-2 17:21 編輯
3 B" E) `! x: A$ I8 Z( e6 k! J% A
( w: C- o  R+ H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
; S+ {  d8 @* Q& \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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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8:14:59 |只看該作者
3# 一步蓮華
# w/ s9 N7 R% I8 m贊成依法處理+1票
5 ^( `3 `. S1 Q( I/ W. J  m1 h$ C原因很簡單,既然要玩遊戲,就要尊守遊戲規則,不然就變成球員兼裁判,以後誰還要玩!!
說錢買不到快樂的人~一定沒有走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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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8:41:1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hange1221 於 2010-7-2 18:44 編輯 : g6 D) }1 H9 z2 k# R, `7 [
, n9 O& q8 O: V! z5 [  T
??
" h5 A! P0 Z. ?) e9 N) X" M, W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 O& W3 W8 X! |& N. w. d
, C$ V# e. B3 T/ r2 n所以可以把家裡牆面外推??  i" t" s7 m5 B5 A
應該是可以專用  但是不能佔用
6 W0 }4 T/ ]) I2 \) \我想.......0 n" Q; {' @/ N1 K4 g- k

) G" \9 K2 Y' ^4 E. k5 R) ~6 a真是討厭看條文; Z1 z% e2 P# o! @
每次都要猜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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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0:18:2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2 20:20 編輯 - i; k% }5 b7 H- ~& [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 f( r1 N8 U4 E2 J5 ~* d/ n6 c+ Z
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
- ]7 L7 @; N7 g3 R, Gjoy 發表於 2010-7-2 17:16

2 v8 L4 U% p: c$ Y
5 S: k" d' R0 L4 F5 s. l: N此住戶連大會都還沒決定是否決議約定專用部分,就先行變更,即不尊重社區所有住戶與管委會,加上施壓威脅,她的作為太偏頗了  x0 L* @) ?3 W- G  p; V0 |  }
==================================================6 x! N" m$ \: k( \
此篇轉載自崔媽媽討論區.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 q. j8 q2 i$ C2 d* ~& F. l9 e, `# @) m踢爆 內政次長豪宅違建   住戶:執法者違法 太離譜
  _+ `3 b3 ~+ I/ `) L& {
& l5 s5 _( g9 r6 k. O【楊雅靜、徐珮君╱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市「新坡儷景」社區內多名民眾 爆料,指控同住該區的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涉嫌私佔公共空間,擅將公設改 成自家玄關,因而讓該區多名違規戶拿簡太郎當靠山,以「你先拆次長家、 再來拆我的」為由拒絕拆除。住戶氣得痛批,簡身為大官卻貪小便宜,寧違 法A小空間,罔顧住戶權益,「執法者擅違法,太離譜!」
# a, l: Z: [$ d: i( V
- x5 ]/ K) J/ p' e佔用公設
9 C5 R$ Z8 ]) r- q7 m遭指控的簡太郎聞訊後頗為訝異,他表示,多年前搬來,把兩戶打通成一 戶,也將玄關打通,並未影響他人通行,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他還說: 「從來都不知道這樣做違反建築相關規定,也沒有人和我說這樣有問題,可以請建管單位來認定是否違規,若確實違規,就立即改善。」 $ H. |! U0 V+ x% x9 i! C! o
! w- I& A$ d; E# a8 f& c
推稱「不知是違法」
( {  s; m$ A8 ?2 g5 U9 E9 C/ r對於簡太郎蓋違建,推說「不知是違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立委吳育昇 認為,所有建築法令的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簡太郎不當佔用公共空間就 要自行拆除,不該等民眾檢舉才要做,要用嚴謹的標準看待自己。台北大 學公共行政系教授江岷欽表示,是否違建簡不該自行認定,且既然是違建 「該拆就是要拆!」
( A5 _" J. P/ u" K7 x
# P. L' q- ?  j. U# E位於新店市山區的「新坡儷景」高級社區,因環境清幽格局方正,還有豪 華綠地造景與泳池,受到許多名人青睞。住戶指出,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約 在八年前搬入,當時該區房價一坪二十六萬,簡大手筆購入同樓層二間各 三十二坪住宅,雙併打通成一間,並且還將原來三坪多的公用通道,私改 成自家玄關。
! Q1 c( A* u# M# L  ~/ f" c/ n
) a, }* U9 c8 S6 i; H《蘋果》實地查訪簡太郎住家,發現簡確實將公共通道改成玄關,一名住戶就憤怒指出,去年管委通過要拆除私佔及增設的違建,「但簡太郎儼然 成了違規戶最佳標竿,人人都拿他當藉口,推說要先拆次長家、才能去拆 他家。」 0 d! B: r- A1 W% J
9 P4 N( E" ^' `, U4 I1 M1 o6 u6 S
圍通道當自家空間
+ O$ X+ H  _9 Q8 J+ C% z, U爆料住戶說,由於簡太郎的動作讓部分住戶「效法」,也把門前通道圍起 當成自家空間,此舉造成多數住戶困擾,紛向北縣政府檢舉,其中一人即 在去年及上周分別投書至縣長信箱陳情。 % ^$ }, z* Q8 C
$ x6 C6 t1 h2 S; a* H  b, _
對此台北縣工務局使用管理課長王旭初表示,確於前日收到檢舉函,已去函要求該區管委制止,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管委會裁罰一至四千元,若當事人拒絕拆除,則依同條例裁罰四萬至二十萬元直到拆除為止。 - ^# E6 U* u" N$ f/ `
( _( {. U8 s9 S2 B/ `
工務局拆除大隊長馮兆麟則說,設於屋外的增建就是違建,通常在獲報後會依情節及時間排拆,「而佔用公共空間的違規使用者,在多次制止無效 ,視情節安排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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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0:58:04 |只看該作者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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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最怕就是 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的順序問題
! Q6 X# K3 Z& y& t+ v- _到時候黑白都無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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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2:50:18 |只看該作者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 ...' p: `( I9 B' o! l2 k' z) F* J
joy 發表於 2010-7-2 20:58
! G' e- a) f2 ~8 S' v' L0 P% f* Y

/ g  k/ u9 K( N8 ^3 }& j3 B嗯~~遇到這麼強硬的住戶實在麻煩,擺明只能順著她
* r! J! }0 N3 ]% H( w( g4 V0 q( d還好陽台變成室內空間會加的房屋稅不見得會課,至於其它該改善就改善,屬於建商的責任就建商來應付
( ?0 M" N7 r7 F. K* Q- u% G4 j* q# Y, g; q3 _9 F9 ]) d
一個大型社區龍蛇雜處,什麼人都有,真佩服她敢威脅告所有住戶,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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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ninehole 於 2010-7-3 00:50 編輯
+ E0 }+ p  l/ P) p
* h0 c* u6 K9 d- G' L小事情,可以情理法
& {* n6 x# Z% R& k像這種大事情,只能法理情...
9 y) t0 K5 L5 A' E/ i我不認為依法行事是為了省事或無頭腦,
3 @" X4 K( L, G法律明明訂在那邊,為什麼遇到不一樣的個案就要轉彎?+ ]) c$ `4 D4 m2 `
如果這種案例都可以因地制宜去配合他的話,
, C& }5 z- X' ^! s, t) R那些乖乖守法、配合恢復的住戶,不就更是無頭腦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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