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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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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6:52:29 |只看該作者
不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U/ x/ N0 J8 r6 ]6 t$ t3 |第3條:
# H1 h& O& s3 c& C. e% Y7 E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9 \. h. C! [/ R3 D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T$ ~6 f! `: a" E, P
第7條:5 I' J  o% Z6 p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r' A5 m% k! {- d' Y
為約定專用部分:
: L1 R6 w* Y9 F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h: ~# ]+ B1 n1 j# Y' D  f% F5 r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_7 _; K: i* N+ \1 N! l$ s* B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G% [- E' |. X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h) h: u9 m, R# o% L. K  q$ h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 A4 A2 u/ C& d* p9 Y$ u* U* A4 f
0 f1 x0 M' R% u$ |" `# @若擔心違反消防規定,可由住戶請消防技師開立鑑定報告。
* J- {3 b/ E: ?. {6 ^此案大會若要以和為貴可列為通案,不妨礙外觀、他人使用、安全下,多多溝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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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7:08:30 |只看該作者
所謂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解釋如下:
& h9 f7 e* }% q( ~* P6 n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2 w5 W; g* y( e# @& P$ I
所以專有部分即是所有權人的房子,而連通數個所有權人的房子之走廊,即是同一層有好幾戶互相連通的走廊,當然此案如果已併為1戶,即無違反條例數個專有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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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7:16:3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0-7-2 17:21 編輯
/ T+ R" @" m' A3 ?8 d7 s! G" q3 _' e/ s6 z; I+ G: \% I" C) C$ \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
, k) A; w6 e' I- R8 g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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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8:14:59 |只看該作者
3# 一步蓮華
4 t3 @3 ]/ f0 j) q1 Q; L贊成依法處理+1票
6 v9 \" {/ ^" c" N1 D原因很簡單,既然要玩遊戲,就要尊守遊戲規則,不然就變成球員兼裁判,以後誰還要玩!!
說錢買不到快樂的人~一定沒有走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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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8:41:1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hange1221 於 2010-7-2 18:44 編輯
" `, M8 I# L! V# I2 m6 k
! }- d% }. z$ {3 U??5 U5 S+ u; A) v4 N& M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X, @" W, O$ q  r
# ~3 N9 @! l2 z! T/ `2 n" l
所以可以把家裡牆面外推??
$ ]- z' p  c# Z* J: c2 B應該是可以專用  但是不能佔用2 W2 K# \3 n& N* Q+ i; D# t' c
我想.......
5 g- t9 T4 L# h( _* }7 D4 |6 n6 M3 ?8 ?! |/ @% q7 X1 s5 Z# u, V
真是討厭看條文: H' Y& j( H' A& ^" k$ y1 h) G
每次都要猜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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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0:18:2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2 20:20 編輯 3 A( [# z& P; \/ ^6 _+ R& E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4 a6 t1 A- L1 ^! _1 L# \
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 y; x8 Q9 w! J$ b
joy 發表於 2010-7-2 17:16
0 B' w1 f6 ^! w2 l2 R

: U) |7 n# s; W* l' c7 N6 w" q1 \此住戶連大會都還沒決定是否決議約定專用部分,就先行變更,即不尊重社區所有住戶與管委會,加上施壓威脅,她的作為太偏頗了
3 Q  \; T7 r( t==================================================
+ a1 ?9 k* z6 m7 \$ D- L) ?此篇轉載自崔媽媽討論區.大家可以參考一下.2 l) ~( R( l4 F  k& i
踢爆 內政次長豪宅違建   住戶:執法者違法 太離譜
+ b# I. F% E) b; M/ ~1 u% L2 g/ @
' w$ I/ A" W1 U' s【楊雅靜、徐珮君╱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市「新坡儷景」社區內多名民眾 爆料,指控同住該區的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涉嫌私佔公共空間,擅將公設改 成自家玄關,因而讓該區多名違規戶拿簡太郎當靠山,以「你先拆次長家、 再來拆我的」為由拒絕拆除。住戶氣得痛批,簡身為大官卻貪小便宜,寧違 法A小空間,罔顧住戶權益,「執法者擅違法,太離譜!」 . A- U8 O) B7 {2 b. _+ |2 I
' I( {4 w# h, z0 ]$ @- j
佔用公設 9 {) ]) ~7 v- e
遭指控的簡太郎聞訊後頗為訝異,他表示,多年前搬來,把兩戶打通成一 戶,也將玄關打通,並未影響他人通行,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他還說: 「從來都不知道這樣做違反建築相關規定,也沒有人和我說這樣有問題,可以請建管單位來認定是否違規,若確實違規,就立即改善。」 8 c- y2 [5 T- `+ Z; I8 Q
" X3 \$ y3 b7 G: J# M
推稱「不知是違法」
1 z9 d' w7 Y5 S  V+ r; y對於簡太郎蓋違建,推說「不知是違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立委吳育昇 認為,所有建築法令的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簡太郎不當佔用公共空間就 要自行拆除,不該等民眾檢舉才要做,要用嚴謹的標準看待自己。台北大 學公共行政系教授江岷欽表示,是否違建簡不該自行認定,且既然是違建 「該拆就是要拆!」
( z) a. h4 ]+ }) _) I2 G1 X3 b& z( t6 ?/ i. P; d$ @6 u/ ^
位於新店市山區的「新坡儷景」高級社區,因環境清幽格局方正,還有豪 華綠地造景與泳池,受到許多名人青睞。住戶指出,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約 在八年前搬入,當時該區房價一坪二十六萬,簡大手筆購入同樓層二間各 三十二坪住宅,雙併打通成一間,並且還將原來三坪多的公用通道,私改 成自家玄關。
* O% J% |- F0 v4 ^# {0 ~2 n
$ U2 V, P* \- o《蘋果》實地查訪簡太郎住家,發現簡確實將公共通道改成玄關,一名住戶就憤怒指出,去年管委通過要拆除私佔及增設的違建,「但簡太郎儼然 成了違規戶最佳標竿,人人都拿他當藉口,推說要先拆次長家、才能去拆 他家。」
  W* ]- d4 U3 w  C/ F1 s0 e
' t4 z1 D: s3 G; M  x圍通道當自家空間 ) ?# x' }6 s2 y
爆料住戶說,由於簡太郎的動作讓部分住戶「效法」,也把門前通道圍起 當成自家空間,此舉造成多數住戶困擾,紛向北縣政府檢舉,其中一人即 在去年及上周分別投書至縣長信箱陳情。
4 |' `6 s9 K8 X0 g
2 w% t* w# q7 [/ j0 |' i# U對此台北縣工務局使用管理課長王旭初表示,確於前日收到檢舉函,已去函要求該區管委制止,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管委會裁罰一至四千元,若當事人拒絕拆除,則依同條例裁罰四萬至二十萬元直到拆除為止。
0 I  _+ X5 W, P8 K) ?& Q" E6 t7 r' l
3 s+ e2 I/ s5 n& S' Q( w3 P工務局拆除大隊長馮兆麟則說,設於屋外的增建就是違建,通常在獲報後會依情節及時間排拆,「而佔用公共空間的違規使用者,在多次制止無效 ,視情節安排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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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0:58:04 |只看該作者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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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最怕就是 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的順序問題
3 G& ^3 s2 J% B- f, ~* R到時候黑白都無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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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2:50:18 |只看該作者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 ..." A0 [) e/ f$ t" J9 N$ G9 F
joy 發表於 2010-7-2 20:58

9 L$ B( }5 P1 ~) @" [9 r4 G- `( P' u/ g$ }% m4 T* I
嗯~~遇到這麼強硬的住戶實在麻煩,擺明只能順著她) {; k- @; z- u: t0 H" w7 K. t
還好陽台變成室內空間會加的房屋稅不見得會課,至於其它該改善就改善,屬於建商的責任就建商來應付
1 d% ^8 w9 v2 B8 u3 Q1 J2 M9 s! a- ?6 S
一個大型社區龍蛇雜處,什麼人都有,真佩服她敢威脅告所有住戶,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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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3 00:33:3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ninehole 於 2010-7-3 00:50 編輯 ! R5 [( A7 w, G- ~$ n, D: H: C
" i5 N. Z2 i) [8 f1 P
小事情,可以情理法
" j6 ?2 u: h/ k* \像這種大事情,只能法理情...
. C2 e& ~8 y  S, q! `7 Z' `% Q我不認為依法行事是為了省事或無頭腦,
, w. Z2 R- l- Y' @  Z法律明明訂在那邊,為什麼遇到不一樣的個案就要轉彎?
) j- y9 q8 W8 ?) k如果這種案例都可以因地制宜去配合他的話,) m8 Z; g( {, o/ f* u8 ^- q
那些乖乖守法、配合恢復的住戶,不就更是無頭腦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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