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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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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6:52:29 |只看該作者
不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 P0 m2 L  K$ S3 Z1 c4 f5 @
第3條:
, E/ z/ D8 [( X: H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8 o! d: ]& }- q1 Q. y' S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L% ]/ j$ ?6 j7 z3 B
第7條:/ ~; x) n" Q& }$ G. W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f) B) D% Z% l6 b2 f
為約定專用部分:
' ]! x  q; q3 D" \7 v. F0 h4 Q$ e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l* G$ R8 X: Y1 r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7 B; ~5 O& G3 Z( b3 D0 D0 R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4 n7 w7 h  M! v, E4 R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R8 z. m& n: l  i' X( {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1 c5 p4 p. J& e

9 `$ t, f  @  o+ T: G  a. ]若擔心違反消防規定,可由住戶請消防技師開立鑑定報告。
2 K# w* D* `/ W0 @+ T( u* j3 V此案大會若要以和為貴可列為通案,不妨礙外觀、他人使用、安全下,多多溝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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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7:08:30 |只看該作者
所謂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解釋如下:
! J) b( A+ s) e! R- n. M' V! c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 r0 x& Q3 h- c) f1 v8 k所以專有部分即是所有權人的房子,而連通數個所有權人的房子之走廊,即是同一層有好幾戶互相連通的走廊,當然此案如果已併為1戶,即無違反條例數個專有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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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7:16:3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0-7-2 17:21 編輯
# O* U# C( T, x0 S2 G3 _: f5 ~9 U) `( \: h1 J8 |- L& F8 J1 H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
5 v* [2 D# [  I# V2 g6 W1 C" b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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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8:14:59 |只看該作者
3# 一步蓮華
8 Y: r" f3 [2 `贊成依法處理+1票
1 h" H+ o+ E- Q, {4 f原因很簡單,既然要玩遊戲,就要尊守遊戲規則,不然就變成球員兼裁判,以後誰還要玩!!
說錢買不到快樂的人~一定沒有走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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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8:41:1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hange1221 於 2010-7-2 18:44 編輯
. f: a7 ~* V6 D) `; E1 A  v
8 g1 J* O# g( z; g5 {% Y??1 I- s" d# K0 v4 r* e, f5 B( m7 l3 T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 k9 q  u  q8 h# l) Y
# C  o8 \* f7 ?4 k" J所以可以把家裡牆面外推??
* J( P8 A7 Q& @0 N8 E5 n2 V: b應該是可以專用  但是不能佔用
& C+ ~$ i1 ^" y( ^2 O; a/ O/ ^# |我想.......3 y' _8 h. I' j3 X0 b9 l% }# P
6 p' r: ]/ Q% y  w+ C7 B% [! \
真是討厭看條文
1 b; m; B0 w0 g4 |/ ^( d每次都要猜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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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0:18:2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2 20:20 編輯 0 F/ C0 J. L( H# s: M  D9 h/ F+ I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
* H% R- w7 B6 R8 R- Z+ J' [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 s* j$ z4 D# h+ d" j! H- [# Y
joy 發表於 2010-7-2 17:16
7 G8 U1 J' _1 d; S1 m8 P. q. h

+ f; v3 }0 i# S) o1 }7 k* t7 n此住戶連大會都還沒決定是否決議約定專用部分,就先行變更,即不尊重社區所有住戶與管委會,加上施壓威脅,她的作為太偏頗了) s0 z. b# j2 Y( [5 q1 [$ {
==================================================0 A3 w: t6 w7 E* k4 i
此篇轉載自崔媽媽討論區.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 U# W% |; T' X# Q5 M- O2 K踢爆 內政次長豪宅違建   住戶:執法者違法 太離譜
8 i; c! m6 @. {5 N8 [! w, f# u3 v) }
【楊雅靜、徐珮君╱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市「新坡儷景」社區內多名民眾 爆料,指控同住該區的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涉嫌私佔公共空間,擅將公設改 成自家玄關,因而讓該區多名違規戶拿簡太郎當靠山,以「你先拆次長家、 再來拆我的」為由拒絕拆除。住戶氣得痛批,簡身為大官卻貪小便宜,寧違 法A小空間,罔顧住戶權益,「執法者擅違法,太離譜!」 4 P! X" V1 j' |& x# Q! c8 P- }

7 J- n6 L$ T! q) V佔用公設 . ]. q  B0 v) r
遭指控的簡太郎聞訊後頗為訝異,他表示,多年前搬來,把兩戶打通成一 戶,也將玄關打通,並未影響他人通行,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他還說: 「從來都不知道這樣做違反建築相關規定,也沒有人和我說這樣有問題,可以請建管單位來認定是否違規,若確實違規,就立即改善。」 7 G# }0 h4 {' I
" ~' ^3 L7 I& ^# s4 i
推稱「不知是違法」
+ V, L. w; G: |# [& }對於簡太郎蓋違建,推說「不知是違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立委吳育昇 認為,所有建築法令的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簡太郎不當佔用公共空間就 要自行拆除,不該等民眾檢舉才要做,要用嚴謹的標準看待自己。台北大 學公共行政系教授江岷欽表示,是否違建簡不該自行認定,且既然是違建 「該拆就是要拆!」
# G. a  G! Q# j. Z
5 q9 A& |" t5 r2 g位於新店市山區的「新坡儷景」高級社區,因環境清幽格局方正,還有豪 華綠地造景與泳池,受到許多名人青睞。住戶指出,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約 在八年前搬入,當時該區房價一坪二十六萬,簡大手筆購入同樓層二間各 三十二坪住宅,雙併打通成一間,並且還將原來三坪多的公用通道,私改 成自家玄關。
$ l( J4 c3 _2 C* x- f+ \' H* K& J- H- c
《蘋果》實地查訪簡太郎住家,發現簡確實將公共通道改成玄關,一名住戶就憤怒指出,去年管委通過要拆除私佔及增設的違建,「但簡太郎儼然 成了違規戶最佳標竿,人人都拿他當藉口,推說要先拆次長家、才能去拆 他家。」 $ a4 Y& M* M. x! \5 P

; r) `6 O1 c% r; u6 Y2 v圍通道當自家空間
( U: D% Y7 X) ]* w. x5 L8 I爆料住戶說,由於簡太郎的動作讓部分住戶「效法」,也把門前通道圍起 當成自家空間,此舉造成多數住戶困擾,紛向北縣政府檢舉,其中一人即 在去年及上周分別投書至縣長信箱陳情。
5 `3 T: X2 Z. B. x8 q  l5 O! |# \# @- ]2 {6 p
對此台北縣工務局使用管理課長王旭初表示,確於前日收到檢舉函,已去函要求該區管委制止,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管委會裁罰一至四千元,若當事人拒絕拆除,則依同條例裁罰四萬至二十萬元直到拆除為止。
; L6 R- ^4 W  L" M
# f6 _6 ?+ Q' \: e% ~9 t# j工務局拆除大隊長馮兆麟則說,設於屋外的增建就是違建,通常在獲報後會依情節及時間排拆,「而佔用公共空間的違規使用者,在多次制止無效 ,視情節安排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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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0:58:04 |只看該作者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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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最怕就是 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的順序問題+ e- a' E9 C5 e& \: Q: J
到時候黑白都無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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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22:50:18 |只看該作者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 .... R! n; ~" _( b* g! y7 w( W
joy 發表於 2010-7-2 20:58

  F9 L) E& O) w- @6 p1 c3 D4 V; f8 x) i3 ?* W/ w0 a5 X- W
嗯~~遇到這麼強硬的住戶實在麻煩,擺明只能順著她* [' H! |3 a9 e* j" c3 [9 X
還好陽台變成室內空間會加的房屋稅不見得會課,至於其它該改善就改善,屬於建商的責任就建商來應付
: F$ Z0 V; Y4 C# _
- Z3 {: h! p6 o1 Z) r, A1 E一個大型社區龍蛇雜處,什麼人都有,真佩服她敢威脅告所有住戶,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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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ninehole 於 2010-7-3 00:50 編輯
3 p$ u" {) W' Q! w. [
  q, {# \* p" Q% w- b小事情,可以情理法
- [1 Q' v5 o. @. f像這種大事情,只能法理情...- ~& W- W4 i4 }2 @: e# d* W( _
我不認為依法行事是為了省事或無頭腦,5 x/ a4 p2 P4 f* K7 M' n
法律明明訂在那邊,為什麼遇到不一樣的個案就要轉彎?5 R* A! c  Q) o$ E8 |
如果這種案例都可以因地制宜去配合他的話,2 t0 e9 T) Q  |3 x/ n% y
那些乖乖守法、配合恢復的住戶,不就更是無頭腦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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