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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停車場違規鎖車執行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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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U, p; X: Q2 s- _. d) @
! L" j# g. B6 n- }這也是訴訟方式之一( a$ O9 ?+ `7 t: k5 D

7 Q/ S. _! T$ N& F" I. J$ m' L2 E這個行政函釋8 k8 U8 [8 D! L# @
% U  x/ B+ B) U' Y* b0 ^  o8 V' _5 t
大法官會議也有解釋
% G, o: o+ q; \& g! O+ r9 J0 g8 ]" F& B1 |" S
請參考相關論述舉一如下
9 ^$ n$ j8 S' k
. y( o5 j1 q, {6 d; F9 y) lhttp://ir.cnu.edu.tw/retrieve/45390/37_671_684.pdf
! s; ?7 J9 d6 [8 z( b5 g4 j. k
論行政函釋之信賴保護
: x$ s5 e% M3 x4 f4 a' X$ n& e! h+ x" g! G& T# p; y) X
補充摘錄片段
# z7 o7 q. `, Y" v6 q& E- \6 c' g5 W! w; M
行政函釋的實質作用力係指無論行政函釋發布於何時,因其意義在澄清或闡明執行法規的含意,無本身之法律效力可言,其效力附屬於法規,故應自法規生效時起予以適用(吳庚,2007:309-311;陳敏,2007:559-560),
  J- k: Z  ?2 I8 A0 r此亦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87 號解釋所明揭的一項重要意旨。6 n7 N. A( l7 ?
% ?# ^* c( v5 M; r8 F0 ~2 G
$ d; F% X0 W7 D2 y( O; {, A) S
不好意思
& l* k7 F; N) k2 d( d1 [+ p1 x' K0 q% ~: K
請供參
2 Z1 |* j+ N# E# M5 Q( D) o' s2 ]4 s/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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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8 13:26:09 |只看該作者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216. z5 B- [, y9 }9 t. O
! c9 J" Y. r9 h# z, H0 J
釋字第 216 號 8 j6 w( ~7 f- W6 T& V

) v- \; H7 m$ r+ a( ~' u! b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行政上之命令,不影響於審判權之行使,為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所明定。司法行政機關自不得提示法律上之見解而命法官於審判上適用,如有所提示,亦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受其拘束。惟上述各種命令,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本件聲請,依上開說明,應予受理。
% \7 Y' Z9 X, C+ V/ U# Y
3 D  x/ T3 K: c) B6 E6 @$ g依據法律審判,在這裡應包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各條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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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的實質作用力係指無論行政函釋發布於何時,因其意義在澄清或闡明執行法規的含意,無本身之法律效力可言,其效力附屬於法規,故應自法規生效時起予以適用,此亦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87 號解釋所明揭的一項重要意旨。
  ^5 j# k- [5 Q1 `% v5 C3 N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 y" s6 r. w/ n
  W8 Q  _- ~  [6 |. i/ P) z/ Q/ c這個連著看就有意義了。
- i( N( j8 b! y# u5 N: O% n
& ~4 j# _. x: J6 W" {7 f  ]5 T! C2 T5 k  |' q9 U2 X$ g2 n% T
行政函釋無本身的效力,但是其效力附屬於法規,故應自法規生效時起予以適用。9 C# L3 R/ y* I  U6 E4 w

' X) P. }7 n4 X, B法官當然可就行政函釋本身予以引用。
$ s$ Q3 m. R+ C, Q% j& B( t! ?  a% I8 r( }8 `. p
看了全文應該可以讓人了解全文意涵。
' g5 ^* ^) U, v! R; `. ^/ ]% O'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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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各位先進,我這邊提供一個淺見:
  `$ U8 ]' b# f1 R
3 O+ `; }4 N% x2 _; h% u$ N5 d1. 公寓大廈管條例的設置精神在於其條例的第一條,& ^+ n. ]5 u3 {, E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 \5 O. M$ }( F& I8 i所以從內容可以看出,主要對像是涉及到會影響到公寓大廈居住品質之相關人,
1 h$ g% i7 P. i0 A! C+ v因此會有 住戶、管委會、管理人 等內部特定人士會收到拘束跟規範;
/ o7 J! ~$ d' e8 J) w, {+ F
' y, ^# X8 {! c/ ?. w) e2. 規約屬於私權契約的一種,由於契約的精神有針對特定對象的特性,
# u, Y; H, m( B* q% V0 d4 V因此規約本身僅能針對住戶進行規範,並無法針對無法締約的對象 例如管理公司、外來訪客進行約定限制,這些人並不收到規約的規定而產生法律效果。
$ }6 H5 S2 K) b
- e$ {2 y4 e( x8 }+ P* F3至於非社區住戶等外部人士,由於可以依照其他法令 例如 刑法、民法 進行規範,
, x, B. d  e5 W4 ]; u% G  因此原則上就不需要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約定產生法律效果。. z% B3 g% P; [$ L* s2 z
% w/ J( h: A& U  R
最後,法院系統其實對於行政機關的解釋是否採用,取決於專業性程度的問題,
7 t* m% K/ W  n; g1 `/ {, M, X& q比如工程採購案件,由於法官並不會懂專業的工程施工方式,因此多半會尊重行政機關的解釋與規定;# ?& ^) H" j- i5 u
但假使涉及到一般經驗即可判斷的,例如公寓大廈糾紛,就不盡然會全盤接受,有時候可以援引其他如民法的法律精神或者依照自己的心證來進行解釋。) d6 i5 @$ e5 N, L

  v, x8 D1 e/ @, M-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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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35 發表於 2016-4-17 17:10
2 X5 q7 G! v7 g3 [0 m& [別人的車佔用您的車位違法,您鎖別人的車也是違法,7 z, G$ n* O# W
這是兩件不同的事,豈能混為一談,
5 M# c' h3 r  ]
你的論點是依法論法
5 c8 k( O7 |$ B4 ?5 d但我的論點只是情緒性的在反應個人(或許也是多數人的)心聲
0 G* b! B; Q! h所以也沒必要混為一談
# x1 i3 r( F6 A3 t2 x
* s+ e1 c" R5 u3 v+ y# m& w! N很多法律只是在保障壞人的權益, 而非保障好人或被害人的權益
, ]+ Q* r9 C6 ~0 P; `0 n就算有很周延的法律, 警察也沒有好的執行力
! A3 v8 `  l# u$ ~& `所以造成很多人不守規矩, 不守法卻沒受到應有的懲罰
' B4 b2 i/ n- i) A- y0 }破窗效應影響, 於是愈來愈多人不守規矩, 不守法
7 p- W$ J5 Q+ R2 K3 T& u9 F2 Y5 y# B所以台灣就變成了一個人民普遍缺乏守法精神的國家6 ]- a$ o+ W, K" M+ [
自由若沒有法制的保障, 那就不是真自由了5 S/ A% s  a! s5 ^! f) T6 c) ^
' K& r7 N: x1 A9 Q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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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wang-35 於 2016-4-20 02:48 編輯 " G. X6 y9 L) F" K  V
十方 發表於 2016-4-18 09:58 1 Z) O) L# k3 D+ n8 Z
我很討厭在一些不太重要的點上討論,不但沒意義,而且浪費時間。
! J3 p, M' F$ o0 o6 }/ Z) ^一般人跟你講的,你可以告,是基於你的訴 ...

3 k7 |+ J/ g- I- }
* y9 r8 Q) R# c4 v  k既然是論壇,您若不認同在下的看法,儘管提出高見反駁便是,# u; o2 Y* ^% o5 g: y) F5 F
,咱們再互相商討最佳解便是,何必如此惡言相向,豈不有失風度。2 j" e' J; ^# Y6 {( ?

( g' ^( [$ Y5 H6 B2 z7 V4 ]0 u社區規約充其量只是約束大樓住戶的一種生活公約,6 [7 D+ p8 H5 S9 I4 Y! o0 c) I1 K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需報請主管機關罰處,
* Q4 n9 M4 J( L# K7 x9 ~5 H何況是法律位階更低的規約,在無法源依據下,焉能逕作處罰。
1 S7 O4 t2 E& B& O
' q) y( Y: Q3 |: Z- O. u行政函釋乃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裡面,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 M$ D9 ~4 @+ T" r* d( ?3 _3 C、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對人民雖無法律上之強制力,7 L( ?1 m2 @" }
但也表達出其對某一事實在法律上的適用範圍的看法,仍具參考價值,; _! C5 A) d4 ~& Y8 V6 F5 r, I
在時效性上,打官司曠日廢時,行政函釋何嘗不是另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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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sa1107 發表於 2016-4-18 16:31
2 K: B! }8 X; I樓上各位先進,我這邊提供一個淺見:
) x# i- e6 `2 S3 M. b+ b7 r  }9 ^% I+ r6 i
1. 公寓大廈管條例的設置精神在於其條例的第一條,
$ G. [6 i5 W" e) K( v, }
停車場涉及區分所有權人之所有權為專有部分,使用地下停車場必然須經所有權人同意,行駛在車道上為共有部分,訪客當然須遵守管理條例及規約規定,以上淺見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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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binlee 發表於 2016-4-18 17:19 9 q4 Y' z, A$ {2 q: |$ B2 M
你的論點是依法論法( I& h+ h, X% L- h
但我的論點只是情緒性的在反應個人(或許也是多數人的)心聲
& N+ n/ Y( A( B4 X& q所以也沒必要混為一談
$ \+ }8 X! \6 r$ p
法律本來就是約束社會行為的最後一道防線
, X% [( L* D  c9 ]6 V$ z7 a3 [是最後一道,不是第一道,5 Q* h6 `/ j+ {9 [: T
一個不違法的人,他在道德上未必是個完人,
3 l1 J- q" F' _所以才會有很多合法但不合情理的事情,6 x' P: B# R) a1 f

9 y; j3 S3 e3 P% a易地而處,我的車位遭他人佔據,我一樣會不高興。" c* m. ]  G8 G4 e
但今日您認為鎖車合您心中認定的法,( T3 i" h1 W2 t
那來日會不會有人認為砸車、放火燒車也合他心中認定的法呢?
% j, l' d! m3 {4 v( Y3 I7 A* |4 @5 A
7 ^# I* I3 V+ O8 W5 Z. ]' i我守法守規矩,那是因為我願意守,! ?+ d% `7 f" }. a  s
至於旁人遵不遵從,不在我考慮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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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方 發表於 2016-4-18 17:58
8 D: Q" R3 J7 D9 L2 l0 a不是論壇就可以上來胡說八道,不是你認為的事情就可以公開討論,你的言論沒有違法違規,至少也要有道德良 ...

* ?* }' U8 [( a' M
4 V. u8 j6 o* Y. D& R2 @這是一個平台,大家可以理性討論,在這理性過程當中,你敘述中我也學到你的實務經驗,但是你也不能限制我在別的專家學者所提供的理論與實務中學習。5 B2 m: @- ]9 ]  k- l2 U
具有所有權和專有部分,未必可以允許恣意使用,仍須受相關法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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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8 19:04 編輯 7 v0 z# _0 g+ J8 O+ ]
% Q0 D4 W5 C- ~/ n0 Z& _
況且有不同意見,在理性溫和中表達,並不是攻擊,也不是藉此否定你的意見,我知道你極力陳述,必有所本,但是法官參不參採是法官問題,不是你我問題,所以訴訟有時須經三審,終審時有時還被大法會議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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