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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Christine.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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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何避免管委會被有心人士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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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8 17:20:38 |只看該作者
建議再加一條:
2 X: Y. y, S0 Y% z  d
6 K+ V% P2 B7 \1 H$ ["委員有出席管委會例會之義務. 如有事無法參加例會,應於例會前三天: U, c6 T1 ]8 z' c/ {1 w

8 F5 Q6 z. }- ^5 z3 M向主任委員請假. 若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例會者,得由住戶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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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8 17:27:39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0 G/ C9 |. w8 }, F8 k4 `2 T4 @
$ }' h1 E7 m. [真希望我們社區能多幾個像您這樣有素養的好人來擔任委員,我從來沒看過您發表情緒化的文章,而且一發表就切中提要,用詞溫和但態度堅定,資料也找的很齊全。 4 h7 V" G% t) w4 S8 {
% W  i  L# h) p
我們這些只投票的住戶也要負起責任,眼睛要張的大大的,候選人的家世背景、工作、談吐都要注意,如果有跟人發生過糾紛的最好不要選,(好像在選女婿喔),
2 n; n: Y$ q- v+ `( C9 e
. l* H- B: J1 Y  z* t  |" a1 K如果很隨便就委託別人去開區權會和投票,就不要再埋怨管委會了,
- K: W1 T, y$ r+ u. T' V: R' a2 m7 R! c; p4 T8 B8 d9 @$ ]9 X- Y
所以我現在都會強力邀請隔壁不常回來的鄰居一定要開區權會,這是保衛自己家園要盡的義務。 6 j4 |7 V2 y( c' O2 C0 v5 q
/ ~5 w" y4 S% F' F# ?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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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8 17:32:00 |只看該作者
謝謝Christine.Liao大開了這議題!
  f9 q) A' h, \! [/ u! u( b! D$ H0 ]9 F6 B5 W
讓俺獲益良多ㄚ~! ^. \& |( n3 h  Y3 ?

+ `4 @% P3 d" [! H1 d: Y7 A! g是說,區權會一定要管理委員會委員才能召開嗎?
# B4 x0 x' t! X) a8 W$ x3 e# i% J
3 `0 U) l* K- H4 \1 O如果由住戶發起,並已取得1/5以上的住戶同意召開,那麼可以以此要求召開嗎?
小時候,幸福是件很簡單的事;長大後,簡單是件很幸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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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8 17:58:46 |只看該作者
小王子 發表於 2010-11-18 17:32 ! o6 W/ {" b1 r# i% y
謝謝Christine.Liao大開了這議題!( D% H+ K& Z2 H! F: o

! f3 a, u4 {9 H  o# y6 i: u讓俺獲益良多ㄚ~

, ~/ l# a# e7 c9 D2 C我沒有那麼厲害,我只是累積很多失敗的經驗,你如果當一次委員就知道社區管理失當的破口在哪裡。+ ~4 Z! q* b6 t0 M9 Y& E, R

6 P, X- o4 i$ F+ `3 Z9 @. J# j我剛翻了一下社區規約,第三條,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或由委員會主委擔任。
6 F( J& X$ k, k+ C: n# ]
# R  p7 n4 w+ V0 X7 C不知有沒有其他解決方法,請大家提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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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8 18:12:5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Christine.Liao 的文章
5 W, I2 ]: R' _  {+ K' h; v  h" {6 M2 s2 X' J5 P0 E- B
從這第三條看來....# O8 y+ h- i4 d" ]$ N$ s& B

& k- v: o" |, N+ T) C, `單純的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是不能招開的囉?3 |" r/ C$ p/ Z8 j
7 i8 o2 z1 ?+ Z1 {1 Q7 F' T& J
這該如何是好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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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8 18:45:29 |只看該作者
回覆 savard 的文章
1 V: f! a/ ?1 N  M
; M3 q" `' a7 l+ X* I$ V是可以直接寫明請假3次以上就不得擔任委員,不用到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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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8 18:47:35 |只看該作者
小王子 發表於 2010-11-18 18:12
" X/ J" y, g( C回覆 Christine.Liao 的文章! q% t  [9 P, ^( E4 K* M  V# R/ q

4 a0 L( u) E/ x6 H: s從這第三條看來....
7 l* Y# f; {, y( |5 S
找議員、找里長、找調解委員會試試看,現在要選舉,應該會幫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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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8 18:52: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Christine.Liao 的文章
9 l* U+ {8 M5 E, f$ `4 B$ |' ?4 ?3 Y8 P! o& M, [  y: u7 Q
剛剛在社區的家族裡,有位熱心的住戶回答了俺的提問~
9 J& j" u9 [% r& \
( A1 H: d) l6 G- X, \( a- }( l他說詢問律師的回覆是:
( m7 l/ E! a/ j. {2 J1 i* h/ v2 ?0 w2 N( b
依我們請教律師的結果應該是,可以當任主席的有三種:& B' _7 `8 R5 M$ y  p7 i$ ]- w
1、主委
; c& q2 Q( k* N- z" E, W2、管委會委員
- y7 `/ e) @/ @3、互相推舉
8 n7 {; F9 v4 R& t0 ]0 e. g$ N# v
6 P7 R( b. Z1 m3 C+ B) C4 L
這樣看來,如果於法有據,那麼法令應該是大約社區規約效力的,對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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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8 19:15:56 |只看該作者
有關第一條查證的方式之一是請當選人去警察局申請良民證證明無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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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8 19:18:56 |只看該作者
原本以為這類的管委會缺失,只是出現在遠X建設公司的社區中,看來這種問題在北大特區愈來愈普遍,愈來愈嚴重。印象中,有網友在“愛北大”曾經刊登過「黑心的建商」一文,其中描寫得非常寫實、透徹。管委會初期的任務不外乎“幫” 建商驗收設施,但是權力、利益使人腐化,何樂而不為,也就常期的“把持”、“操控” 管委會,進一步“綁架”整個社區。
& W/ }0 D; r( @- p5 P- M; o6 K9 Q: e$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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