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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22 09:45:40 |只看該作者
2914# 莉莉
恭喜~~恭喜~~
報名!報名!
這星期六可以嗎?
大家一起來喔!
請問是j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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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22 10:10:56 |只看該作者
露台護的欄杆是專有的,還是屬公有的?

若是公有的,而被人故意剪斷,這可能會涉及刑罰的毀損罪喔!

所以,若經柔性勸導仍未改善,就祭出刑法吧!

另,建商目前代社區管理公共空間,若未盡管理之責,恐怕也有民、刑事責任。

ps:要去翻建商代住戶擬的管理規章,這規章裡恐怕已經有就特定的公共空間(例如:頂樓、露台等)為分管協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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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22 10:31:5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恐龍學長 於 2010-6-22 10:52 編輯

2916# may
如果是該戶陽台的欄杆應該該戶所有,其他就應該屬於公共設施.

照片中中間紅色框起來的欄杆應該屬於該戶所有,
而右下角的那個欄杆應該屬於公共設施.
目前建商回覆,若要強制恢復原狀,就必須(or可能)進入該戶,
但目前所有權已轉移(即現在是私有),所以建商怕背上"刑法306[侵入住居罪]",所以她們還在跟律師商討對策.
這裡我想到建議建商在該戶家的陽台外再加裝一層欄杆(這位置的產權就不屬於該戶所有,應該不犯法),阻止該戶跨出其陽台.
若該戶仍將加裝之欄杆壞,就以刑法 354條毀壞罪處理
不過視覺上應該很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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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22 10:47:26 |只看該作者
各位鄰居,update 今天與建商確認的進度:
1.存證信函內容有做修改,所以本週會重新送達該住戶.
2.內容可否公佈?由於內容有該住戶之個人資料,所以她們內部會與律師討論是否可以公佈.
3.存證信函內容建設公司有口頭敘述:即住戶ooo,破壞陽台欄杆及P棟欄杆,且佔用露臺養狗...,已違反房屋買賣契約第oo條、及附件外觀維護切結...,限於收函七日內恢復原狀,否則相關法律責任、費用...須承擔...。
大概是這樣啦!!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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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22 11:03:55 |只看該作者
屋頂曬棉被我是贊成的,但是我也提供先前住的社區的經驗給大家分享。我之前住的社區是15層高的(在中和景安捷運站附近),屋頂原本曬衣服的架子是可以活動的,但是風一大就被吹倒了,導致棉被都掉在地上髒了要重新洗過再曬過。後來社區管委會用固定式的,結果造成頂樓的住戶家漏水,結果又拆掉。加上並不是所有的住戶都遵守規定只曬棉被,有的還來曬衣服,然後管委會依規定罰之後,還是有人拿來曬衣服,就這樣一直就有人違規,一直都沒辦法改善,直到屋頂層不准曬任何東西並加設空中花園後,反而上來種花種草的住戶變多了,大家有了共同的話題,共同的興趣之後,住戶彼此間的情感自然也就變好了,向心力也漸漸變強了。所以有了這個經驗,我覺得跟各位好鄰居一起來分享。

贊同灰熊大的見解,頂樓如真的要曬棉被以不破壞任何牆面、地面為原則!
空中花園的立意是不錯,但誰照顧花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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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22 11:17:12 |只看該作者
昨天晚上真的吵得很大聲啊
肺活量十分驚人
狂吼都可以不休息的

康妮貓 發表於 2010-6-21 20:08


物業管理中心有出面處理嗎
北大管理費屬一.屬二的社區
怎能縱容此事發生
下次不處理
建議管理費折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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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22 11:24:14 |只看該作者
物業管理中心有出面處理嗎
北大管理費屬一.屬二的社區
怎能縱容此事發生
下次不處理
建議管理費折半
時捷飛 發表於 2010-6-22 11:17

是應該以社區安全或安寧為由~適度的關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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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22 11:27:32 |只看該作者
頂樓的運用無論是"綠化"或"曬棉被"~我建議應先將"電梯"的安全管制~作為優先思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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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22 11:32:10 |只看該作者
之前建商或物管雖然一再聲稱:
業已寄發存證信函督促並限期P3二樓違規戶
應將切割的鐵欄杆回復原狀並將露台之個人物品移除
但從恐龍大大剛剛update的資料來看,建商物管似乎尚未著手進行
而是還在研議階段
所以才未見二樓P3住戶有任何的改善措施
至於存證信函部分,個人還是主張應該公布
有關個人資料部分,則可辜隱其名,而以000代之
如此才可形成壓力迅收警惕之效
避免其他類似仿效之風
併昭公信,不知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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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22 11:36:06 |只看該作者
這是不錯的好提議之前社區也是將違規以及不繳交管理費的住戶公告在電梯內的公佈欄,後來欠繳的人數跟金額就慢慢遞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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