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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中原反同婚 但這間大學跑馬燈力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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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6:22:55 |只看該作者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6:16
鬼扯!     

就是參考國外的, 然後稍微修改一下, 就自認為很懂?     

主要是時候到了
或以其他國家經驗

大家認為台灣可以直接修普通法了

不再需要另訂特別法


不要一直鬼扯 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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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6:23:2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6:39 編輯

https://www.moj.gov.tw/ct.asp?xI ... de=29656&mp=001

法務部
中華民國一〇一年五月

摘錄

某些國家並不開放同性締結婚姻,因為婚姻被定義為僅能在異性間存在,並具有強烈的象徵性意涵,但是為保障同性間的伴侶權,為同性伴侶創設了一個與婚姻相當的同性伴侶制度,並承認同性伴侶間的權益不應該與異性配偶間有差別待遇。在這些國家中,伴侶契約僅為同性伴侶始得締結,異性之間僅能選擇婚姻契約,因此在概念上,伴侶制度是專為同性伴侶存在,在權益的賦與上,這種與婚姻併行的同性伴侶制度目的在給予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相同或相當的權益,僅不給予其婚姻的地位而已。例如英國民事伴侶法即認為該法創設了與現存婚姻不同但是相當於婚姻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這種認為同性伴侶關係與婚姻「不同但是相當」的精神,也表現在如德國、丹麥、奧地利、克羅埃西亞、捷克、及愛爾蘭。儘管同性伴侶制度的目的是提供同性伴侶相當於婚姻的權利義務,但各個國家同性伴侶制度對於伴侶權保障的強弱不盡然相同,在英國與丹麥,伴侶權已經與配偶權益平等,並給予親權;但在德國及奧地利,儘管伴侶權益已經接近配偶權,但是對於親權的給予仍然具有爭議而採取較保守的態度;而在克羅埃西亞、捷克、及愛爾蘭對於伴侶的保障不及婚姻配偶,親權的給予也傾向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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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6:31:4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7:24 編輯

在日本,由於日本憲法第 24 條明文規定:「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以夫婦平權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可知在日本基於憲法之規定,婚姻之締結是以兩性為基礎,僅能為一男一女之結合,換言之,對於相同性別之伴侶是無法締結婚姻。至於日本是否開始關注同性伴侶法制化之問題,此應值得肯定。早於西元 1880 年,日本即廢除同性間性行為之刑法處罰。其後日本法務省針對是否允許「日本人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中締結同性婚姻」的問題上,在 2009 年 3 月 26日後有不同見解,其放寬原先不承認該婚姻之可締結性的法政策,改為可核發給該日本人與外國人締結婚姻時,所需證明單身等在結婚手續上必要的文件。原本法務部只同意核發給異性間的異國婚姻所需證明,而禁止發給同性婚姻所需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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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6:35:50 |只看該作者
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1項明定對於婚姻、家庭及子女之特別保護,因此就同性伴侶法之制定,是否會妨害該基本法的內容而被宣告違憲,產生了疑義。蓋同性伴侶法之本質,直接侵犯了以一夫一妻為核心的婚姻制度。例如該法公布後,德國巴伐利亞邦(Bayern)、薩克遜邦(Sachsen)及圖林根邦(Thüringen)便立即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該法牴觸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1項之違憲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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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6:42:34 |只看該作者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6:22
主要是時候到了
或以其他國家經驗

跳針鬼扯的是你!     

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 根本沒有獲得多數同意!     
然後卻一直說 .... 國外是先通過伴侶法而後修改普通法....     
在國內, 要推伴侶法難度要比推婚姻平權法來得高!     

現在你卻還以為修普通法已獲多數同意?     
你不覺得你說得很矛盾嗎?   

更何況, 目前也只是 "婚姻平權法" 獲得較多數的同意!     
且, 有多數是贊同另立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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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6:45:36 |只看該作者
podzol大大

下列這段話是誰說的?

人的性傾向應該受到尊重,但是要不要在法律結構上改變家庭的定義,這是另一個問題但是至少不要歧視,在人權保障上做到盡可能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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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9 17:09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6:42
跳針鬼扯的是你!     

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 根本沒有獲得多數同意!     


你還在扯躺在立法院多時的草案


現在是國民黨的委員為阻擋民法的修訂

因此提出"伴侶法"的特別法
(法務部當然也有同性伴侶法的版本)

再說一次只有婚姻平權法案
(修訂民法或有些人擴及訂定"同性伴侶法")

沒有你自己想像的"婚姻平權法"這個東東
(你去google"婚姻平權法案"會看到一堆內容,你google"婚姻平權法"看看
,真是鬼扯)

你稱"婚姻平權法" 獲得較多數的同意!

1.你可否說一下"婚姻平權法" 的法條內容
2.你稱獲較多數同意的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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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7:21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6:42
跳針鬼扯的是你!     

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 根本沒有獲得多數同意!     


馬前總統執政時代已收集各國有關同婚相關資料,

現任法務部長手頭上應該就有這方面的相關資料

才會綜合國內外情形

想以專法解決

但是同婚者不願意,認為有歧視

所以一定要強迫政府接受

修改民法

這出現一個很弔詭的事

專法就叫歧視

都弄在同一個民法裡面就不歧視了

那就異性婚弄個專法,同婚者民法好了

讓異性婚者被歧視

這種說法成立嗎?

歧不歧視是存在人的內心中,和法令有何相關?

弄在一起就不歧視了嗎?

那是國民應該建立起共識的問題吧!


況且德日,家庭是一夫一妻組成,還明訂在根本法即憲法中

那同婚者在這國家中要怎麼辦?

yjrong413大

有些人不看政府蒐集的資料,自己強言說詞,無須過於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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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7:16 編輯


國民黨的委員為阻擋民法的修訂?

怎會有這ˋ種說法?

阻擋的是這個吧?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00080

曾籲時力、許毓仁棄同婚提案 段宜康今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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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7:17 編輯

國民黨的委員為阻擋民法的修訂?

怎會有這ˋ種說法?

阻擋的是這個吧?



民法全面移除兩性用語?邱太三:恐不符普遍性原則。
http://www.ct.org.tw/1297518#ixzz4QEghSf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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