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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ha 發表於 2015-7-17 05:16
如果說一個部長強行硬要實施一個被法院判決違法的行政措施,不算違法的話!
在法律上教育部並沒違法,只是 ...
台灣立法機關並非立法院而已, 因為法律階層有一個稱之為"行政命令" ,
"行政命令" 就是在立法的同時, 授權行政機關自己寫法律, 自己解釋, 並自己執行, 以殘害老百姓
例如: ....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即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 由主管機關定之.
舉凡法規後面有處理準則, 施行細則, 辦法, 規劃, 規則.解釋令..等等都屬於行政命令,
而行政機關因為是法律的執行者, 為了保護自己執行者的權義, 也便於執行的方便,
所以通常在所制定的辦法 規劃..等中加入一個其他條款, 也就是"未訂定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結果造成人民只要與行政機關打官司, 人民的敗訴率98%, 主管機關一定都會贏,
因為法規可任由行政機關自行解釋認定之, 課綱亦如是...
台灣的民主只是表面的, 法律還是停留在君王時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說了算
多少行政命令違反法律的例子, 等各位遇到才能有切身之痛
個人雖然認為課綱微調的內容大致都可接受,
但當人民無法透過法律追究公務員違規,
那只能逼著人民以抗議舉布條的方式向政府say"你們不可以這麼大的權力"
惟, 追根究底, 誰給行政機關這麼大的權力來殘害老百姓?
是人民直選一群無能又愛扮和事佬的立法委員, 把制法權給讓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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