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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每人每天一封信 殯葬特區快喊停」第二波抗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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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0 11:58:4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高小花 的帖子
只有我的網頁有這個跳動視窗出現嗎??

這視窗出現代表民政局已用此視窗的內容回覆大大的陳情!!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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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0 12:57:28 |只看該作者
高小花 發表於 2011-9-10 11:48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只有我的網頁有這個跳動視窗出現嗎??

民政局太過分
連是不是陳情案都搞不清楚,就用行政程序法''恫嚇''民眾。
下次列印寄給他,用陳情的制式表格,要求他開公聽會並公開資料,如果他回復不開也不公開,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他為一定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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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1 00:54:09 |只看該作者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建議EVALEE大大,以請願方式表達訴求會比較有效
請願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58年12月5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58年12月18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11條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12條

【法規內容】

第一條(適用範圍)   人民請願,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得請願之事項及受理機關)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第三條(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   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
第四條(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事項不得請願)   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
第五條(請願書之應記載事項)   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六條(集體請願之陳述應推代表為之)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第七條(受理機關得通知請願人前來答詢)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第八條(請願案件之結果應通知請願人)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第九條(對請願人不得脅迫或歧視)   受理請願機關或請願人所屬機關之首長,對於請願人不得有脅迫行為或因其請願而有所歧視。
第十條(民意機關代表請願時之準用規定)   地方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向有關民意機關請願時,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十一條(請願時不得有暴行等不法行為)   人民請願時,不得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違者,除依法制止或處罰外,受理請願機關得不受理其請願。
第十二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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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1 00:55:14 |只看該作者
回復 dingding 的帖子

「訴願」、「請願」及「陳情」有何不同?
答:       
一、「訴願」是指當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即得依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合法性或妥適性。
二、「請願」是指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所為的意見表達。
三、「陳情」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意見表達。
人民對於政府發布之法規,縱認其影響自己權益而有不同意見時,僅能向主管機關請願或陳情,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條、請願法第2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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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1 09:57:0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evalee 於 2011-9-11 10:00 編輯
dingding 發表於 2011-9-11 00:54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建議EVALEE大大,以請願方式表達訴求會比較有效


謝謝大大深入探討
如果能達成殯葬區不要來的目的,你建議的方式應該都要用上,假設很多有法律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反殯葬活動,弄這些都不是問題

目前以相當有限的人力精力物力,眾多程序中,選擇有''救濟制度''和''聲請證據調查''的程序較好,如果聲請只周旋在行政機關之間,最後只得到行政回覆,到不了司法單位受監督審查,個人淺見認為實效性不佳。沒救濟容易被行政機關吃案,沒聲請調查證據,沒辦法讓案情水落石出,無法趨近真實性。藉由司法審查,系統不一樣,官官相護的疑慮較低,但最致命的缺點是程序太長,比較起來,遊行更有迅速壓迫性。

行政單位在案發後,吃案竄改資料,對資料增刪減飾,甚至隱匿銷毀資料,偽造變造文書的行為比比皆是,實務常見。民政局會觀察愛北大,讓民政局知道太多資訊,恐怕造成三峽居民的弱勢,個人不想講太多有關對抗程序的選擇,歡迎你私下PM我。也希望民政局最後不要鋌而走險,為了錯誤政策背書,最後誤入歧途。

回到蓋樓的意義
一人一信陳情確實對行政機關造成壓力,對猶如牛步,只想鞏固機關利益的行政單位,是必要之惡。對一般民眾而言,這是最容易行使的方式,門檻最低,也符合權利內容,應該繼續下去,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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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花 發表於 2011-9-10 01:32
寄信時間:100年9月10日
寄信信箱:市長信箱
寄信內容:範本1

新北市民政局真是越來越向下沉淪了
先是用罐頭來回應我們的陳情
接著居然連這種宣告"新北市行政效率已死"的輓聯式視窗回應都出現
新北市的長官們真的有那麼想要殯葬區嗎?
想要到連回答民意的方式都像掛了一樣!
To see with the eyes of another, to hear with the ears of another, to feel with the heart of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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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信信箱:總統信箱 x 3/ 院長信箱 x 3/ 市長信箱 x 6
寄信內容:自行撰寫
寄信數量:12封信  灌爆他們
所有信箱 個人累計 共計 88封信
昨天太忙忘記寫信,今天全數補上了
挖丟系老飯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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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信數量:1封信( 忘了累積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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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飯糰 發表於 2011-9-15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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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太強了
寄信時間:1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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