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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每人每天一封信 殯葬特區快喊停」第二波抗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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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7 14:04:03 |只看該作者
寄了寄了  市長信箱&總統信箱各一

我的內容:
請尊重你的市民一點,不要把我們年輕人騙來三峽 
讓建商大撈一筆後  又要跟賓葬業者勾結  讓他門也大撈一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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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8 09:00:50 |只看該作者
寄信時間:100年9月8日
寄信信箱:總統信箱 x 2 / 院長信箱 x 2/ 市長信箱 x 6
寄信內容:自行撰寫+ 範本一/二/三/四
寄信數量:10封信  灌爆他們
所有信箱 個人累計 共計 76封信
昨天太忙忘記寫信,今天全數補上了
挖丟系老飯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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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8 10:37:1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polly 於 2011-9-8 10:53 編輯
老飯糰 發表於 2011-9-8 09:00
寄信時間:100年9月8日
寄信信箱:總統信箱 x 2 / 院長信箱 x 2/ 市長信箱 x 6
寄信內容:自行撰寫+ 範本一 ...


您實在太有毅力了...要和您看齊!!今天卯起來也寄出8封信...大家一起加油,讓新北市政府後悔!!
日期:100年9月8日
信箱: 市長3封/總統2封/院長3封
內容: 自編加範例
個人總共計出 48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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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8 13:21:30 |只看該作者
家人都已經每人備好戰袍, 上街丟雞蛋的時間還沒到,又沒捐款帳號, 想去監察院陳情又拙於資料彙整,
現在唯一能做的就是繼續寫信啊! (如果我會整理資料, 早就寄到監察院了, 真的很想做這件事)
挖丟系老飯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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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8 23:16:26 |只看該作者
好想改寄紙蓮花  
不知到哪裡可以買到空白金紙用的那種紙
可以寫陳情信在上面
To see with the eyes of another, to hear with the ears of another, to feel with the heart of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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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0 01:32:28 |只看該作者
寄信時間:100年9月10日
寄信信箱:市長信箱
寄信內容:範本1
寄信數量:個人已經累積24封信
案號: 10009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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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這是新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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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0 01:40:0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高小花 的帖子
這是新規定嗎??

行政程序法已施行十餘年,對一再重複陳情的案件得不予以處裡
173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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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0 01:41:46 |只看該作者
回復 dingding 的帖子

哈哈!那我們不算有明確的處理...
因此陳情有理!抗議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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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0 01:47:41 |只看該作者
高小花 發表於 2011-9-10 01:41
回復 dingding 的帖子

哈哈!那我們不算有明確的處理...

現階段應該是陳情無效,街頭抗議已是無可挽回的局面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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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0 05:54:19 |只看該作者
高小花 發表於 2011-9-10 01:41
回復 dingding 的帖子

哈哈!那我們不算有明確的處理...


民政局竟然這樣警告你,為什麼不自己檢討行政行為有沒有缺點?
行政程序法有保障民眾之規定如下,下次回給民政局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陳情是每位中華民國人的權利

第一百七十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民正局根本沒有確實處理本件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民政局處理未妥適,陳情人有向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的權利。請民政局知道既然要警告民眾,把寄信當陳情,也要同時知道,針對你寫的內容,民眾不滿意,可以向內政部告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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