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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中原反同婚 但這間大學跑馬燈力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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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2:53:57 |只看該作者
johnshuetw 發表於 2016-12-8 18:50
說得很好,即然如此,同運明知這些引起爭議的,為何仍一而再,再而三出現上面問題?
同運不是笨蛋,在明知只要 ...

中肯,非常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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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3:30:2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12-9 13:46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12-8 18:54
jojoyaro        + 1        早知會用這個來顧左右而言他了~XD.

你藉一個帶頭的私人作為來否定群體的集體主張


很簡單的邏輯啊,反同的守一想像批判的跟他犯的都是下半身的問題
你提的太陽花咧~?

就說你沒有邏輯,關聯性也不佳吧.
像這主題,有質疑誰是哪裡人嗎?
提新北市的區域事務不問住哪裡,難道要給一個桃園人來亂喔?
笑話你了.

還有人講什麼祼露什麼的,是住在什麼年代啊
若是公然猥褻自有法律可處理
沒看過豬走路也吃過豬肉吧....
不要說早期廟會什麼的
看到瑪丹娜嚇都嚇死了吧.
還一而再,再而三咧,關在家裡,電視也砸掉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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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4:05:57 |只看該作者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2:18
你才沒一點常識ㄌㄟ....     

建立專法, 專法中可以訂定....同性者結婚不受民法972條限制!....     

你稱「法律制定上, 新法是可以覆蓋舊法的」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指法律有變更時之適用原則,與你講得無關
另行政懲處上有「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與你說的也無關
不要老是混淆不清
基本上「特別法」 本就優先適用 ,無須有除外條款的訂定

但這都不是重點
一、        德國的特別法「同性伴侶法」第一條就明訂本法適用對象是ebenspartnerschaft(生活伴侶)。和異性戀的德文Ehe(婚姻)區別 ,你可不可以舉任何一個國家,訂定特別法是讓同性進入婚姻制度?
二、        目前國民黨有二個版本,一個是許毓仁提的民法修正案,另一個是許淑華提的替代修改民法的「伴侶法」(本案也是抄以前法國的版本,同性、異性都可適用),你到底要秀下限到甚麼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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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4:06:06 |只看該作者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2:18
你才沒一點常識ㄌㄟ....     

建立專法, 專法中可以訂定....同性者結婚不受民法972條限制!....     

專法就是給你一個狗門,不讓你走大門,反正也能進去就好,但不要跟我走同一道門。
這就叫做歧視

如果你想說「對!我就是歧視你」,麻煩就直接講出來。
不用假裝尊重同志,然後講一堆「但是」。

------

今年在立法院浮上檯面的「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是將婚姻僅限於男、女的限制拿掉。並未涉及「伴侶制度」
法務部早先提出要研究的「同性伴侶法」才是你所講的伴侶制度,一方可以逕行中止。
關於伴侶制度,我認為社會當然要有討論空間,但如果真的要推動,就不可以僅限於同志,作為婚姻平權的替代品。

------

我會不厭其煩的回應你關於「用盡一切理由,就是要動到多數人的基本權利」的疑慮。
修法不會影響到你的基本權利。異性戀作為多數,仍然可以結婚,生下來的小孩一樣會叫你們爸爸、媽媽。夫妻財產可以共同申報所得稅,撫養人數可以計入標準扣除額,遺產繼承也都照舊。夫妻雙方如果感情生變,也能在民法規定的方式下離婚,贍養、撫養權皆依照既有法律規定來判決。

傳統的輩分倫理都會照舊,並不會造成禮崩樂壞。因為現行法律沒有允許亂倫,父執輩、兒孫輩仍然算得很清楚,到底誰是誰的尊 / 卑親,或是幾個親等,都不會影響到。你的叔叔、阿姨、爺爺、奶奶都不會不見。你可以看看現有的同志伴侶,他們還不能結婚,但是他們的家庭中並沒有發生你們嘴巴所講的「叔叔、阿姨、爺爺、奶奶都分不清楚」這種事情。更重要的事情是,他們家就算分不清楚,也不會影響到你家。

如果你不是同性戀者,或是你沒有打算與同性結婚,這個修法不會與你有任何相關,不會為你帶來好處,也不會為你帶來壞處。讓其他人可以在法律允許下結婚、進入家庭,並不會影響到任何人的基本權利。

婚姻平權不會鼓勵你的小孩變成同性戀,因為同性戀絕大多數是天生的,這種事情教不來。
如果你的孩子跟你們這些做父母的一樣是異性戀,那麼恭喜你,你的孩子可以走一條比較平順的道路。如果你的孩子剛好是同性戀,你更應該慶幸國家將要進步,平等對待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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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4:21:00 |只看該作者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4:05
你稱「法律制定上, 新法是可以覆蓋舊法的」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指法律有變更時之適用原則,與你講得無關
...

你又再胡亂兜了.....     

新法優於舊法是在講兩個法律對於同一案件都有規定時, 新法優於舊法     
但增修條文中若已經於法條中明示....符合A法可以不適用原法條時....就只有一個新法為依據了, 哪來新舊問題     

就如你說的....基本上「特別法」 本就優先適用, 所以根本是可以另訂 "婚姻平權法" 來符合同婚者的基本權利需求即可, 何必大費周章的硬要修改原來的民法呢....     

後面你所說的伴侶法....我可沒有贊同過喔....     
我只贊同增訂 "婚姻平權法" , 讓同婚者可以擁有結婚、財產繼承、領養小孩及配偶&子女的基本權利的制定     

為何要弄個可以隨意終止的伴侶法, 然後到時候小孩完全處於不穩定關係下被撫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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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4:31:07 |只看該作者
ICH 發表於 2016-12-9 14:06
專法就是給你一個狗門,不讓你走大門,反正也能進去就好,但不要跟我走同一道門。
這就叫做歧視!

這根本是一種繆誤的說法!     

那現在的"婦女參政權"、"原住民專法" ....等, 都是狗門的法條了?     

全部所有國家制定的法條都要全民一體適用了嗎?     
那小孩不是也要爭看電影不該分級的權力了呢?孩童是否也可以爭取獨自在家的權力?     
孩童是否也可以爭取購屋自主的權力?   
各方面的弱勢團體或不同身分者, 本來就應該依其不同的身分特別照顧到他們的基本權利,     
用這種歪邏輯, 然後要多數依從少數?   

根本就是硬要將少數者的意識強押多數者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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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4:21
你又再胡亂兜了.....     

新法優於舊法是在講兩個法律對於同一案件都有規定時, 新法優於舊法     

不是跟你說「從新從輕」的適用,一般是指行政懲處時的原則
但新法優於舊法原則通常是指同一法律變更的適用
雖然你無知,但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
就是許多人認為婚姻應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
因此才要訂定「同性伴侶法」的特別法,
稱他們關係是「伴侶」不稱為「婚姻」
你還沒回答我那一個國家訂定特別法
是讓同性伴侶變同性婚姻
(如果願意讓他們進入婚姻修民法就好了,為何要訂定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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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9 14:48:19 |只看該作者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4:21
你又再胡亂兜了.....     

新法優於舊法是在講兩個法律對於同一案件都有規定時, 新法優於舊法     

你說的伴侶制度
現在伴侶聯盟也反對

我不常轉載報導

但你實在太過於混淆視聽

特別優待你

近日,許淑華(國民黨立委)拋出《伴侶法》修法構想,簡至潔(伴侶盟祕書長)說,光看許目前公開發言的伴侶法修法方向,「根本多數就是抄我們當初的版本,而且還是舊版本」。她表示,伴侶盟經過這幾年更細緻的討論後,考量法制的穩定及漏洞,決定拿掉「繼承順位自由約定」的規定,只納入「繼承權自行約定」;但許淑華研擬的版本仍與伴侶盟的舊版本一樣,主張繼承順位可讓伴侶雙方自行約定,顯然也未經太多討論與思考。
有趣的是,許淑華《伴侶法》的修法方向,與2013年底、由伴侶盟倡議的「多元成家」法案中的「伴侶制」卻有高度雷同。當時伴侶盟所提的「三胞胎」法案,包含了婚姻平權(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但當年此構想一拋出,考量修法難度與社會共識尚未成熟,最後只委由民進黨前立委鄭麗君推出修改民法的婚姻平權法案,伴侶制與家屬制至今都未有立委再提


至於行政部門的立場,司法院與法務部目前對於修民法或立專法的態度並不一致。在立法院24日的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上,法務部依舊主張「漸進式」,次長陳明堂表示,根據委託清大的研究,全球有23國承認同性婚姻及15國承認同性伴侶,而有21國都先採伴侶制再承認同性婚,僅有南非、以色列2國未先採伴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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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4:37
不是跟你說「從新從輕」的適用,一般是指行政懲處時的原則
但新法優於舊法原則通常是指同一法律變更的適 ...

你很奇怪ㄌㄟ....     

他們明明伴侶和婚姻就是不同, 你硬要把伴侶和婚姻兜在一起     

他們講的伴侶就只是沒有牢固如夫妻(配偶)關係的狀況稱之為伴侶, 所以可以 "隨意" 的終止伴侶契約 ,     
你現在卻一直拿伴侶關係來跟夫妻或家庭扯在一起....     

他們要組成家庭, 我覺得多數人不會反對的,   
所以增訂婚姻平權法來讓他們獲得基本結婚與組成家庭的權力, 這是多數人贊成的,   
但, 若硬要將伴侶制度強加於現有的家庭制度, 我以為是難獲得多數人同意的,   
伴侶制度無法形成穩定的親屬關係, 如何給予如同親屬般的財產繼承權或領養小孩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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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yjrong413 於 2016-12-9 15:10 編輯

請你去 "伴侶盟" 的網站google看看, 有反對啥?.....他們有否修改了他們的 "伴侶制度"     
你自己文中都提到....伴侶制與家屬制至今都未有立委再提
可見....伴侶制度與多元成家是多麼的另大多數人反對啊     

https://tapcpr.org/   

伴侶制度是一套全新的成家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兩名不分性別、性傾向的成年人,協商並簽訂伴侶契約後,向政府登記後生效。此制度主要保障的對象為同居的情人與親密的朋友。

不同於婚姻制度,伴侶雙方的家人並無法定姻親關係,兩人可依照彼此的需求自由協商繼承、住所、財產分配、扶養責任...等事項。為了鼓勵好聚好散,當雙方無法就分手達成協議時,允許單方解消伴侶關係。

"自由協商" 、 "好聚好散" 、 "允許單方解消伴侶關係" ....     
若是被迫的完成 "自由協商" 、 "好聚好散" 、 "允許單方解消伴侶關係" 的行為, 法律如何確定其意志呢?     

現在穩定有保障的家庭關係, 都常常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情況了,     
到時候法律如何保障 "因被迫" 而完成的 "自由協商" 、 "好聚好散" 、 "允許單方解消伴侶關係" 的行為呢?   

制定法律別一廂情願的太理想化, 到時候社會搞得一團亂時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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